1. 引言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建筑、房开、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抵扣范围。至此,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流转税收结构进一步优化。电力企业作为能源生产企业,不仅承担发电、供电业务,还肩负着发电、变电、配电等电力工程的规划、施工、电网维护等工程和相关服务重任,牵涉到营改增项目多并且涉税业务结构复杂,对会计核算提出严峻挑战。就电力工程而言,营改增不仅产生税负杠杆变化和凭票扣税的双重敏感效应,而且在计税方法选择与应用上还有严格的专业技术。为此,需认真研究体会政策要义,积极开展纳税筹划。
2. 营改增对电力工程业务影响
营改增全面推开对电力企业整体上偏利好,因增值税的价外税使收入支出由含税转为不含税,收入减少、支出降低、税负减轻,对各产业板块均有重要影响 [1] 。
1) 建筑施工业务
营改增对电力企业施工业务影响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按简易计税办法类似营业税,如华电科工受甲供材不计入收入影响,收入大幅减少,对利润影响不大;一种是按一般计税办法,将原按3%交纳营业税不能抵扣改为11%交纳增值税可抵扣增加税负8%,华电科工在因甲供材减少收入以外,受供应商、经营方式等影响成本费用进项税抵扣金额不同,对利润不利影响程度不同。
2) 电力工程业务
电力工程支出由含税转为不含税,其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增加,流转税负减轻。表现为:(1) 建筑安装进项税额抵扣降低造价。以2×100万千瓦火电建安和土建投资约25亿元为例。营改增后,建安支出可抵扣增值税降低造价最少0.7亿元、最多2.5亿元(甲乙合同约定的计税方法不同);(2) 购置不动产、房屋租金可抵扣增值税,降低购(租)房成本;(3) 保险、担保和手续费等金融服务费可扣税,能减少费用;但利息性质支出不能抵扣,对成本没有影响;(4) 委托运行、劳务派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酒店住宿等其他服务费可抵扣增值税,降低部分成本费用。
3. 电力工程运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筹划思路
3.1. 调整在执行合同
1.分析税率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建筑业对税率有两种选择权:一种是11%税率,进项税额可抵扣,但金额不确定,税负可能增加;一种是3%税率,在执行合同、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程情况时,可选择3%征收率,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与营业税基本没有太大差异。由于价外税影响工程造价但不影响业主接收价格,即业主方取得价格应为含税价格。所以,施工建筑方缴纳增值税越少,业主方工程造价越低。依增值税率换算,选择简易计税业主方确保可降低2.9%的不含税施工造价,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最多可降低超过10%的不含税施工造价。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对电力工程造价影响如表1所示。
将业主方和施工方捆绑在一起考虑,如果形成抵扣链条,施工方取得的进项税越多,传导到基建项目进项税也越多,不含税造价就越节约。业主方要鼓励、推动施工方及分包方打破总承包合同的限制,多取得进项税、开具11%税率增值税发票。业主方需要站在施工方角度,比较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增加销项税额的关系,对于其增加的税费成本进行疏导,从而实现总体造价节约。
2.具体筹划步骤
施工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加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乙供材进项税、设备租赁费、运输费、办公费等。因除乙供材外其他项目可抵扣金额有限且不同施工企业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容易产生税收争议 [2] ,所以在比较时仅考虑乙供材进项税额(总承包合同还应加上监理费用)。具体步骤如下:
(1) 计算假设
由于目前合同概算大多在营业税基础上编制,工程价款未实现价税分离。相关假设如下:
① 在合同签署前,建设方和施工方已就合同中甲供材、乙供材的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区分;② 乙供材部分均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 乙供材的市场价格与概算价格差异不大,或者即使存在差异,可将乙供材价格调整至市场的近似价格;④ 概算中乙供材的耗用量与实际耗用量差异不大;⑤ 施工方其他支出,如运输费、设备租赁费等能够按一定比率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因估计难度,因此暂不参与测算,仅作为双方商讨结算单价时议价采用。
(2) 量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施工方乙供材进项税额

(3) 量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测定施工方销项税额增加额

(4) 比较销项税额增加额和乙供材进项税额关系以确定合同调整方向
① 施工方11%税率下销项税额增加额 ≤ 乙供材进项税额,施工企业的税负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抵扣不完。经测算,如果17%进项乙供材占比超过48.16%,业主可要求施工方降低合同价格。


Table 1. The influence of different tax rates before and after camp change on power project cost
表1. 营改增前后不同税率变化对电力工程造价的影响
② 施工方11%税率下销项税额增加额 > 乙供材进项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后,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业主可提高合同金额疏导施工企业增加税负,取得施工企业高税率进项税抵扣(3%至11%),项目不含税造价降低,但含税造价将提高。

无论哪种情况,电力施工方都须以每项采购能获取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和保障。
3.一般计税方法筹划举例
以华电集团某2×100万机组ABC施工标段合同12.56亿元为例,如表2所示。
(1) 缴纳营改增3%税率。业主方可抵扣增值税降低不含税造价0.37亿元(造价2.9%);
(2) 缴纳营改增11%税率。考虑补价后,业主方可将乙供材的进项税通过价格调整实现抵扣,共降低造价0.87亿元,实际降低不含税造价6.89%。
数据显示,华电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后,施工方税负会增加4206万(7684-3658),电力公司可通过价格进行疏导,合同总价增加4206万至129,806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施工方税负并没有增加。此外,施工方还可获得除乙供材外其他进项税(运输费、办公费、设备租赁费等)抵扣,可降低自身施工成本0.05亿元,从而实现双赢。
3.2. 内部交易调整结算价格
为减少政策变革对电力企业经营的影响,营改增在建筑业、不动产租赁业、房地产业中均植入了过渡性政策措施,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计税方法,但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能改变。简易计税办法虽名义税率低,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1] 。如不动产租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仅不动产装修费用和物业费用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其公共费用进项税额等也需按比例转出。很多电力企业财务均会疏忽公共费用的转出,且因各月收入不均衡还涉及按年统算问题。因此,为降低税负风险,减少重复征税和决策成本,电力企业系统内部的房产租赁、建筑业等应优先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已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收入,应按如下原则调整为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简易计税方法下出租不动产或电力工程施工的含税合同价格10000元,在考虑附加的城建税情况下,依上述公式可分别推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合同结算价格如表3所示。
表中看出,将按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方法,企业的合同结算价格普遍上升,但上升幅度很

Table 2. Tax rate changes of construction side and owner side
表2. 施工方和业主方的税率变化情况

Table 3. The general tax on the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表3.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合同价格调整情况
小,而且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传导给承租方、建设方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他们能够接受调整价格,而不动产出租方和施工方还降低了税务风险。
4. 结论
通过分析营改增政策对电业工程业务的影响,提醒项目会计应注重将电力工程市场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确保电力工程收入更趋于真实而且税负适当减轻。而电力施工业务选择运用一般计税方法,需要针对供料主体和方式,并充分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合理地调整在执行合同造价等手段节约一定的工程造价和税负,从而实现财务价值最大化;在电力工程施工中发生分包和资产租赁业务时,纳税人通过适当调整内部交易结算价格等举措,既能为节约税负创造机会,还可以降低施工和建设双方的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