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新冠疫情肆虐,各行各业开始通过互联网远程办公,期望以此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同样如此,受疫情影响,各仲裁机构也针对疫情期间进行线上仲裁做出指引。实际上,以信息技术为辅助,推进仲裁程序的举行,这并不是新鲜事物。 [1] 网络仲裁或在线仲裁(Online-Arbitration)广泛应用于域名争议解决领域与电子商务纠纷中。网络仲裁与远程庭审的含义略有不同,网络仲裁尽管没有统一的定义,在狭义上来说,整个仲裁程序都是由互联网技术驱动的,即从仲裁协议的达成开始,最终到做出仲裁裁决,都是线上完成的。 [2] 从广义的角度泛指利用网络信息交流的方式进行。
本文所指的远程庭审,是设定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范围内进行讨论,即在开庭环节,选择远程线上开庭。与上面所说的网络仲裁不同的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远程开庭实际上并未像域名争议领域配备有专门的、成熟的网络仲裁系统, [3] 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远程线上开庭的适用也不会像近段时间这么频繁。此外,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跨国性,保密性等特殊性质,因此在该领域下,讨论远程仲裁有其特殊的价值。基于此,本文所围绕的话题远程仲裁——指的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使用线上开庭方式进行仲裁。
针对远程开庭进行深入思考极具意义。首先,从时效性的角度看,疫情当下,因居家隔离的需要,传统的面对面开庭模式已经难以进行,国际商事仲裁作为适用广泛的争议解决方式,就不得不需要针对现有的特殊状况做出改变,以求适应时代的变化。网络信息技术无疑是当下最好的选择。其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疫情的持续蔓延,适用远程开庭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呈井喷式状态。由于之前缺乏相关实践,在承认与执行此类裁决的时候,不可避免会出现争议,提前梳理远程仲裁存在的问题,对日后处理此类争议有借鉴意义。最后,跳出疫情的影响来看,科学技术进一步的完善,在具有跨国性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古老的仲裁与现代的技术交相融合,或许会碰撞出别样的火花。
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远程庭审的适用,目前有两种声音。支持远程开庭的认为,在当前瞬息万变的时代背景下,远程仲裁是重要的备选方案。不可否认的是,在线审理确实能够提高案件的效率。此外,在线审理能够推动网络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相对保守的人认为,在线庭审时,其正当程序如何保障?是否会削减仲裁程序的价值,以及如何解决网络安全与隐私的问题?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将从仲裁规则,远程仲裁的流程,具体的方式等方面出发,观察目前远程开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适用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是否有完善的空间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入分析。
2. 远程庭审的发展现状
远程开庭在之前的实践中并未获得过多的关注。因为在固有的模式下,仲裁的审理模式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其中开庭审理一般是指仲裁员,当事人,律师等面对面进行。在这种方式下已经运作很多年,形成了既定模式。而对于远程开庭,在大多数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未明确规定。并且与之对应的远程开庭程序,其所借助的网络平台工具也未成体系。
疫情爆发后,现有局势骤然变化,各大机构推出线上仲裁的指引,有的甚至是直接修改仲裁规则。网络会议软件的迅速推广,也成为线上开庭时备选的互联网工具。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开始一场关于线上开庭的“试验”。
2.1. 仲裁规则
提及远程仲裁的实践,在“规定”方面,对比各仲裁机构2020年之前的仲裁规则,较先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与“线上庭审”相关内容的仲裁机构是瑞士商业仲裁院(SCIA)1仲裁规则中包含的条文仅包括证人或者专家证人出席远程听证,适用主体较为局限。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中,未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可以适用在线的方式。但在以上仲裁规则中,提到“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采取适当的仲裁程序”、“以认为其合适的方式”以及“各方获得平等对待且各方得到合理的机会进行陈述”。因此,可以看出,在之前的仲裁规则中,关于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远程仲裁,以及具体的远程程序如何进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远程仲裁也属于一种开庭方式,即使是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可以通过扩大仲裁规则的解释而适用。即“采取适当的仲裁程序”,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包括远程开庭程序。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紧跟时代变革,修订了仲裁规则,在2021版的仲裁规则2中:
第2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开庭审理的要求,或者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开庭审理要求,在下列情况下,应举行开庭审理,仲裁庭自行决定审理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当仲裁庭在发出合理的开庭通知后,应将双方传唤至在指定的日子,在指定的地点。仲裁庭可以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并根据有关事实做出决定在案件的情况下,任何听证会都将通过物理方式进行出席或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远程会议沟通。”
这条规定可以拆解为几个层次:首先,关于是否适用远程仲裁,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当事人自愿申请或者仲裁庭自行决定的方式进行。其次,关于如何进行远程仲裁,ICC给出的提议是以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远程沟通。ICC重新修订了仲裁规则,相较于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较为与时俱进。在原先开庭审理的基础上,直接明确了远程开庭的形式。
2.2. 远程仲裁指引
尽管很多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远程开庭的这一形式,但在新冠疫情期间,许多仲裁机构制定了关于远程开庭的适用指南,以《国际商会关于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可参考措施的指引》3为例,其第三部分规定了关于在线庭审的指引,分为以下几部分:(1) 进行会议或者庭审的方式;(2) 互联网协议;(3) 程序问题。基本上从远程开庭的决定适用到具体的程序,都作了整体的考虑。
第(1)部分主要是围绕在疫情期间进行何种庭审展开,其中在第21~25段提到,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在线开庭的方式:“需要当事人合意或者,即使当事人未表示同意或者有当事人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仲裁庭仍能决定进行在线庭审。不过需要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的内容,审慎考虑,并提供做出该决定的理由。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的第22条第(2)款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即与当事人洽商后,采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但该措施不应当违反当事人的任何约定。”
第(2)部分主要是围绕互联网协议展开,即如果仲裁庭将采取在线庭审的方式进行审理,那么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应当商洽进行具体程序的措施。ICC在该指引中提供了附件,为制定具体的措施提供了建议。
第(3)部分是程序上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该指引要求仲裁庭要充分考虑“确保双方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和“各方均有机会有合理的陈述机会”。并列出仲裁庭在举行在线庭审的时候应当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考虑到跨国性,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时区,有时差的问题;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地点等。这里ICC考虑到,仲裁庭或者其他成员是否会出现在同一线下地点,再依据具体情况涉及讨论室等;确认出席人的到场情况以及识别身份的程序;共享屏幕的演示等等。同样这一部分提到,在他们提供的附件中,有关于庭前准备,技术问题,保密性,安全性,线上正当程序,证人、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的等具体程序的建议,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附录提供的内容,作相应调整或者直接参考适用。
2.3. 远程仲裁技术层面的发展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庭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远程开庭属于在“虚拟空间”开展的。远程审理的可能包括以下两个类型:(1) 混合听证(Hybrid hearings):结合“虚拟空间”与线下“物理空间”,即庭审参与人可能从不同地点(如中央庭审场地以及其他办公室和总部地点)加入。参与者可以单独或从每个地点以小组的形式参加。举个例子,AB两方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仲裁机构办事处的会议室参加仲裁。(2) 完全的远程“虚拟空间”庭审(Virtual hearings):即所有人通过“虚拟空间”参与庭审。
不同的类型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不同。第(1)种混合听证通常由仲裁机构提供服务。当事人可以就近到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会议室参与。仲裁机构将提供“物理空间”,“会议设备”等。在这种情形下,案件的审理相对接近面对面审理,技术也相对可控,主要是视频,音像服务。第(2)种完全“虚拟空间”的庭审,在技术层面,主要涵盖了视频会议,电子提交证据系统,实时转录等功能。
许多仲裁中心具备进行“一体化”虚拟仲裁的设施平台。例如,新加坡的麦克斯·钱伯斯(Maxwell Chambers),在伦敦与OPUS24供应商合作,为各方提供一个综合案件准备和电子听力的解决方案。基于网络云平台,允许在线协作。
此外,虚拟空间的庭审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和视频会议程序,通过视频和音频进行数据实时传输,建立平行的“会议室”或者“聊天组”进行通讯。主要由Zoom、微软等技术平提供服务。
2.4. 远程庭审程序概览
一般情形下,在国际仲裁案件中,庭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流程:开庭陈述、盘问证人、仲裁庭询问以及最后的总结陈述。其中在盘问证人和仲裁庭询问环节,在庭审过程中,最能体现正当程序要求的。那么在远程庭审中,具体的程序可能稍微有所不同。
首先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需要商讨具体的程序。51) 前期庭前阶段:由于在线庭审的特殊性,需要确定那些内容需要在庭审中讨论,哪些可以“书面审理”;约定出席的人数和名单;网络登录地点和连接点;庭审时间等。2) 技术问题层面:选择庭审使用的平台和技术,建立流畅的网络装置(包括最低的系统规格和技术要求);特殊设备的需求;针对不熟悉庭审技术的人,要考虑对其进行技术教学;在突发故障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在庭审前进行模拟庭审,确保在线审理能有序进行。3) 保密性、非公开性以及安全性方面:签署对所有出席人有约束力的保密承诺书,并就是否进行在线庭审录制进行商讨。4) 在庭审的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线上庭审礼仪,避免干扰他人发言,要合理地使用平台,禁止违规录制等,当事人有义务配合在线庭审相关事宜。5) 证据出示、证人和专家询问:双方约定好如何进行口头陈述,是否进行证据展示,以及展示证据方式;约定证人、专家地顺序,证人在线隔离,以及是否允许证人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进行同步通讯等;还有在线速录和口译员等事宜。
可以看出,在线仲裁程序需要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正当价值以及仲裁保密性、非公开性等特点,合理地设计具体程序。总体来说,是为了在适用在线开庭的过程中,依旧能确保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以及仲裁的顺利进行,使得做出的仲裁裁决能够有效执行。
2.5. 小结
从仲裁规则,到远程庭审指引可以窥见,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远程开庭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庭审方式。各机构鼓励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争议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考虑进行在线庭审。仲裁指引的规定,给予仲裁庭在进行在线开庭时一个程序指南。而在技术层面,目前有许多技术服务商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服务。最后,在实际的操作程序方面,多需要针对在线庭审的特殊性,考虑合理的程序安排。
3. 对远程开庭的辩证思考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远程开庭在现阶段属于一个“热”话题。其固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如减少人员差旅费,实现电子协同办公,缓解疫情的不利影响等。但要看清的一点是:疫情当下,各国都对出行进行了限制,导致大家“不得不”开始思索用其他方式实现争议解决。在这个背景下,思考远程开庭的积极意义可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似乎很多的程序安排是“被迫无奈”的,对该开庭程序的看法天然地会有主观倾向性,即可接纳某些微小的“瑕疵”并就此妥协。因此,本节将脱离“鼓励适用远程开庭”的大流,试讨论“远程开庭”存在的风险挑战。
3.1. 案例引入
2020年7月,奥地利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就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持异议的情况下通过视频会议举行远程庭审是否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作出裁定(Docket 18 ONc 3/20s)。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被申请人认为(1) 其提出过反对举行远程庭审,并建议延期举行庭审。仲裁庭仅在庭审前三天被申请人称其未获得4月15日庭审的适当通知,无法为该日的庭审作充分准备,因为仲裁庭在庭审前三个工作日才作出不推迟庭审的决定。(2) 另外,仲裁庭决定在维也纳时间下午3时(申请人的当地时间)和洛杉矶时间上午6时(被申请人律师和证人的当地时间)开始庭审,没有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3) 举行远程庭审违反了仲裁庭公平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为仲裁庭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证人受到干扰。具体而言,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都无法确定:证人可以查阅哪些文件;证人身边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以及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是否会收到聊天信息。
奥地利最高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主张,逐项进行了分析。首先,关于(1)仲裁庭决定不推迟庭审和进行远程庭审的问题。法院认为仲裁庭的行为不违反公平对待当事人或者保证其听审权力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视频会议技术已经被广泛使用于国家的司法程序中,同样,仲裁程序也适用。法院认为,在新冠疫情期间,进行远程庭审的做法是确保司法程序的推进。另外关于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仍可以依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适用远程庭审。法院认为,根据《欧洲人权条约》第六条,当事人享有诉诸司法和获得庭审的权利。对于类似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坚持现场庭审将导致程序停滞,视频会议为确保有效诉诸司法和获得听审的权利提供了有用的工具。此外,对于(2)不同时区造成的不利,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维也纳进行仲裁,被申请人大致已经接受仲裁地于营业地之间距离过远造成的不便,包括旅行和时差,而远程庭审并没有加重这些不利条件。最后,法院对(3)证人将受到干扰的主张作出回应。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对滥用视频会议技术将使得证人被干扰的笼统指控,不足以证明适用远程仲裁的不当性。在现场庭审也存在被干扰的风险。并且,在远程庭审中,可以通过采取措施控制对证人的干扰。
最终,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求。法院总结道,只有当仲裁庭的行为会导致严重违反程序或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永久和重大利益(不利)时,当事人基于程序不规范对仲裁员所提出的异议才能在奥地利法律下胜诉。法院认定,仲裁庭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并举行远程庭审不符合这个很高的标准。具体而言,法院确认奥地利仲裁法通常允许远程庭审,仲裁庭对程序的组织和进行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即使一方当事人反对,在仲裁中下令进行远程审理也是可受理的,不构成对仲裁庭提出质疑的理由。且当事人所谓的远程庭审的不足之处并不存在(或可以补救)。因此,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对仲裁员的异议。6
3.2. 风险与挑战
奥地利法院最后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请求,认为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不构成偏见或违反公平审判原则的严重程序性行为。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见法院的立场,他们对视频会议听证持支持和赞同的态度。实质上,在当前的大环境下,适用远程庭审依旧存在较大争议。 [4] 通过分析案例,以及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适用远程庭审将存在以下风险与挑战。
3.2.1.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庭决定权之间的冲突
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传统诉讼的特点是,当事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依据意思自治实现选择自由,包括实体与程序。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意思自治的授予,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从而实现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之必须,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或者合意适用远程在线庭审的情形下,仲裁庭决定适用远程仲裁是否有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嫌疑?
分析这一问题还需厘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即表明对仲裁程序的选择。各仲裁机构之间仲裁规则有所不同,对于远程仲裁的规定也有差异。由于之前的实践中尚未出现大规模适用远程庭审的情形,因此,仲裁规则中很少出现适用远程开庭的规定。从目前的实践看,对于“远程庭审”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对原规则进行扩大解释,或者依照有关的新冠疫情期间的指引适用。此外,有的仲裁机构依据形势变化,直接修改了仲裁规则,以2021版ICC仲裁规则为例,其第22条(2)和《国际商会关于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可参考措施的指引》第三部分第22部分7提到的。即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没有该合意适用在线开庭,甚至是有一方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仲裁庭基于程序权力,决定适用远程开庭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适用远程庭审的情况下,仲裁庭拥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决定是否适用远程庭审。
因尚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决定是否适用远程仲裁就体现了当事人选择自由与仲裁庭的程序性权力之间的冲突。开庭属于仲裁程序中关键环节,即使是在线下进行,当事人双方与仲裁庭也会商议其具体过程。仲裁庭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远程开庭,一方面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可能造成程序不符合正当性要求,引起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 [4]
3.2.2. 远程开庭与程序正当
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的过程中,不仅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也要有充分的话语权。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以下两点:一是知情权,即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程序的过程,以便保证程序的正当性。二是辩论权,包括“当事人应受到公平对待”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
结合上述提到的远程开庭程序指引以及正当程序的要求,适用远程开庭有以下因素值得注意:(1) 时差问题: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跨国性。当事人身处不同的时区,如何安排开庭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呢?这里存在难以平衡的差异性。或许有人提出,远程开庭早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考虑其本身的特性。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大多来自不同的国家,而一般的司法实践,当事人是来自同一国家甚至是相同的地区,较少存在时差的问题。仲裁庭开庭程序是重要的环节,是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员陈述各方观点的环节,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参与状态也相对重要。而适用远程仲裁时,为双方选择相对公平、良好的开庭时间可能存在障碍。(2) 采用网络技术的限制:首先,个体间对网络技术的掌握程度不同,这种差异在混合庭审中或者比较难体现,但在完全虚拟庭审中可能就存在问题。此外,网络环境的不同。在完全的“虚拟空间”远程开庭模式下,所有参与人均需要各自登入系统参与庭审。但由于当事人身处不同的国家,网络状态不能保持完全的统一。那么在陈述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卡顿。在网络技术服务商刊登的关于疫情下虚拟空间庭审的研讨会中,有律师提出,尽管在线开庭有积极的一面,可以同时观察仲裁员,庭审是一个人与人交流的场合,能观察到仲裁员对证词的反应是非常有用的。但因为在线仲裁的特殊性,音频、视频画面会有所延迟,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肢体语言的交流(例如眼神)。8这将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流有很大的不同。在大多数传统的线下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与仲裁员共同坐在U型的办公桌,其与仲裁员的交流互动相对紧密。 [5] 而在虚拟空间,这种交流感将会大打折扣,削弱了原本仲裁程序本身的特色,令参与者缺乏参与感。(3) 证据环节:尽管现有的技术可以将所有书面证据电子化存储在系统中,方便当事人、仲裁员等人查阅。但是证据的分类中不仅有书证,还有其他类型的证据。采用在线庭审对于证据出示还是存在一定的阻碍,可能需要通过线下再次进行认定或者鉴定。 [6]
3.2.3. 保密性、安全性等方面的风险
保密性,亦可称为秘密性,一般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吸引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其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仲裁的秘密性,一般是指仲裁程序的秘密性,不向社会公开,仲裁裁决也不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仲裁的秘密性也指仲裁程序的参与人(其中包括当事人,也包括仲裁员和仲裁机构自身)应当对仲裁及其裁决承担保密的义务,不得向社会公开。” [7]
仲裁机构的指引中提到,双方当事人要签署保密协议。但契约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一种手段,在履行该协议时,可能还需要当事人的高度自觉性。在混合“虚拟空间”的情形下,当事人会到较为正式的场合(办公室、会议室)参与庭审,且从上述实践总结可以看出,在混合“虚拟空间”开庭中,多功能会议室将配备全方位摄像头9,防止参与庭审的人员违反规定,破坏案件审理的保密性。而在完全的“虚拟空间”开庭审理时,保密性将难以保证。在电脑屏幕的背后,如何保证庭审过程不被偷录偷听?虽然听起来很“荒唐”,但世界的荒诞是难以想象的。这将会严重破坏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价值,即有高度的保密性。其次,也存在信息安全方面的影响。商业信息的价值往往极高,并且网络环境还存在黑客侵入等不确定因素,一旦泄露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此时将引发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害归责问题,这也是值得考虑的方面。 [8]
3.3. 小结
因此,总的来说,少数人的远程参与对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来说并不是新鲜事物。但现在全新的挑战是,律师、仲裁员等都要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完整的开庭,在技术方面的难题包括要保证每个参与者的连通性、通过测试避免技术故障,以及考虑加入新型的庭审秘书(辅助解决技术问题)等。如果不能处理好,将造成双方当事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此外,在交叉盘问环节,由于虚拟空间的限制,不能现场观察,削弱了开庭审理的程序价值,证人证据的可信度也是如此,此外证人的陈述是否受他人“影响”也很难考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譬如采取控制摄像头的方式。但在完全远程开庭的情况下,目前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此外,更为紧迫的挑战是使用网络工具设计的隐私以及网络安全问题。
4. 未来适用远程庭审的展望
“技术作为一种工具,为人类所运用。”远程开庭是利用现代技术辅助仲裁程序的推进,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实际上,在仲裁领域,现代技术与仲裁的结合已经有所发展。例如萨博裁决庭仲裁机制、美国仲裁协会在线仲裁、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机制等。通过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过,在线仲裁的适用多运用于解决电子商务竞争、版权、商标、域名等领域。 [9]
而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由于处理案件性质的不同,较少采取远程仲裁的方式。在此次的新冠疫情下,远程仲裁在实践层面获得广泛应用。总体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仲裁案件积压,程序停滞不前的状况。但在适用过程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等各主体产生了一些“水土不服”的情况。例如仲裁庭的权力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不符合程序正当、破坏保密性等风险挑战。 [10] 不过,远程开庭属于新兴模式,抛开疫情影响,以客观的角度审视远程庭审,其在空间上的便利性是它的主要优势。观察仲裁的历史演进过程,仲裁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纠纷解决,其便利性、高效性是其发展起源的根本,远程仲裁实际上恰好能极致发挥其便利性,因此,在今后的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或许能获得更为深远的发展。
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重心仍是解决争议。而远程仲裁是一种审理方式,使用现代技术的目的是服务于仲裁机制。因此,在适用时应当契合仲裁的需要,成为一个好用的“工具”。远程庭审的适用尚属于摸索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关于“远程庭审”的适用规定有所缺失。国际商事仲裁作为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效率、公正价值。在效率价值层面,分为仲裁规范与仲裁行为的效率性。其中仲裁规范是指仲裁规范本身需要达到协调性与科学性的标准,避免规定的重叠、冲突以及空白。仲裁法、仲裁规则需要与现实需求相协调,避免阻碍仲裁审理与执行。 [11] 纵观不同国家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关于利用现代技术进行网络仲裁的规定也比较少10。此外,各国仲裁法中明确规定适用技术进行远程的也寥寥无几。仅通过对仲裁规则、仲裁法的扩大解释,将容易导致争议,破坏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稳定性。因此,如果远程仲裁要在仲裁领域发展,仍需要立法层面的支撑,为其存在与适用建立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适用“远程仲裁”的案件尚未类型化。在仲裁规则、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数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调,仲裁庭的自由裁量的方式适用,没有明确的范围。远程仲裁作为庭审模式,可以划定一定的适用范围或者适用情形。此外,远程仲裁的技术服务体系也尚未成熟,并且也尚未配备操作标准以及服务分类。或许在未来的发展中,将逐渐衍生出这方面的细则,为适用远程仲裁的降低风险。
总的来说,远程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仍算是新模式,其便利性让其具有生命力。但能否充分发挥其优势还需要依靠整体构建。例如,完善仲裁规则、仲裁地法的立法、规范适用情形以及建立成熟的技术服务体系。此外,仍需要警惕为适用远程仲裁而“妥协”,避免本末倒置。
5. 结语
因疫情的影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远程仲裁的实践逐渐增多。仲裁机构都制定了相关的远程仲裁指引,以此来适应疫情下的严峻局势。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许多仲裁机构具备了一体化的远程仲裁服务体系,并且远程仲裁技术服务商也提供了多方面的服务,例如视频会议技术,证据电子化存储,在线协作等。既维护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运行的稳定性,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各界对于远程仲裁似乎抱有“鼓励”的态度。但抛开疫情之下的妥协思维,远程庭审实际上面临程序正当,保密性等诸多风险。对比传统的线下面对面开庭审理,或许并没有提高效率,反而可能为了适应“远程仲裁”而退步。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重要的是解决争议本身,无论采取那种开庭审理方式,技术都是服务于仲裁的,因此,适用远程仲裁或许为仲裁审理提供可选方案,但本质还是要看案件本身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选取最为合理的程序审理案件。此外,不可否认的是,远程仲裁具有先天的便利性,具有可适用性,未来可作为辅助性审理方式,应对特殊状况。
NOTES
1参见瑞士商业仲裁院(SCIA)仲裁规则2012版) 25条第4款规定“证人和鉴定人可以按照仲裁庭规定的方式进行听证和讯问。”仲裁庭可以指示证人或专家证人通过不需要他们亲自出席听证的方式包括通过视频会议接受讯问。网址: 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2参见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仲裁规则(2021版)第26条。网址: http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20/12/icc-2021-arbitration-rules-2014-mediation-rules-english-version.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3参见ICC官网: https://cm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20/04/guidance-note-possible-measures-mitigating-effects-covid-19-chinese.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4OPUS2-MaxwellChamber虚拟庭审的技术服务商。2020年,由OPUS2提供服务的案件大约有500个。网址: https://www.opus2.com/en-sg/virtual-hearings/timeline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5参见《在线庭审互联网协议清单》网址: https://cm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20/04/guidance-note-possible-measures-mitigating-effects-covid-19-chinese.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6参见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奥地利最高法院确认仲裁庭有权举行远程庭审》
网址:https://iidps.bit.edu.cn/gatsw/index5.htm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7第22条:如在各方当事人未同意或有当事人表示反对的情形下,仲裁庭仍决定进行在线庭审的,则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仲裁庭应谨慎考虑包括上文第18段所述在内的有关情形,评估裁决是否依旧能依法执行,并提供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在作出上述决定时,仲裁庭可考虑到其根据仲裁规则第22条第(2)款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力,即与当事人洽商后,“采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应违反当事人的任何约定”。另外,仲裁规则以及时间指引的修订也逐渐承认在线仲裁的可能性,包括仲裁规则第24条第(4)款关于案件管理会议的规定,仲裁规则附件六第3条第(5)款关于快速程序的规定,以及《仲裁程序指引》第77段关于决定性该问题的规定。
8参见https://insight.opus2.com/opus-2-maxwell-chambers-webinar-navigating-arbitration-hearings-after-covid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9参见MaxwellChamber虚拟听证 网站:https://www.maxwellchambers.com/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0日。
10明确规定远程庭审的仲裁法不多。不过实践中也有国家的仲裁法对远程庭审明确规定,例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仲裁法》(No.6 of 2018)第二十八条仲裁庭: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a) 在其认为适宜进行仲裁的任何地点举行仲裁听证会在进行仲裁程序的同时,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听证提前通知。(b) 与当事各方举行仲裁听证会,并通过现代手段进行审议通讯和电子技术。仲裁庭应当交付或将听证会的记录传达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