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制定《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两部法律均将“劳”与“德智体美”一同纳入教育的目标,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自此,新时代劳动教育法治化的序幕开始拉开。然而,与现实的紧迫需求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不相称的是,在科学研究领域,除少数学者认识到要以教育法修订为契机,依法推动劳动教育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外 [1],劳动教育法治化的专门研究几近空白,遑论劳动教育的宪治属性了。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2]。劳动教育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战略举措与制度,理应通过宪治路径加以实施和推进。
笔者所称“宪治属性”指的是,一项内容如果对国家和人民而言具有根本性,从法治角度讲属于应由宪法调整和规范的重大问题,我们就说该内容具有宪治属性。关于劳动教育的宪治属性,笔者将从理论应然、现实表现与实现路径这三重逻辑来论述。
2. 理论逻辑
劳动教育是关于劳动的教育。受教育者要“懂”劳动。能透过“劳动”现象,认清劳动“质”的规定性。劳动是人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和人类社会,使人具有社会性和自我实现性 [3]。马克思和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者通过对劳动的研究,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劳动价值理论,并由异化劳动揭开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本质,描述了劳动是“生活第一需要”的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图景。可见,劳动不仅是理解人类历史进程、现实生活和未来走向的一把钥匙,也是理解个人生存、发展、自我实现以及与他人、社会和自我互动的一个密码。因此,劳动及劳动相关问题是各国宪法重点规范的根本性问题。
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所以劳动关系也像生产关系一样,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的形式等。其中,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所有制的不同具有决定性意义。它是区分社会性质的根本标准,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解读宪法中国家根本制度的理论密码。而国家根本制度又是一国宪法所要规定或确认的最重要的内容,具有宪治属性。在生产资料资私有制背景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裂,生产资料属于资本家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力被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以及劳动产品都属于资本家,劳动者只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通过延长工作时间等剥削方式由劳动者创造的剩余劳动价值则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这就决定了社会性质的资本主义剥削特性。而我国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样就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还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所以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在第一条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而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当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性地位尚未建立起来,资本家所有制还大量存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于1956年基本完成,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成果被1975、1978年和1982年宪法所确认。这三部宪法均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与此同时,关于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以及分配制度问题,我国的历部宪法也都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作了相应规定。
由是观之,国家性质和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是宪法要规定和确认的首要内容。而这一内容的本质是由劳动关系各要素尤其是劳动关系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故而,决定着国家性质的劳动及劳动教育等相关问题均具有宪治属性,其法治化路径,应首先要遵从宪治路径。
3. 现实逻辑
劳动教育是“通过劳动”的教育。此时“劳动”本身就是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也主要是在此点上界定了劳动教育的内涵即“劳动教育是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当前实施的重点是“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教育的重点是通过劳动过程,让学生体察、感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进而达至“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育人目的。
通过劳动进行教育的思想在我国宪法中也一直有所体现。1954年宪法第19条规定,要将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1978年宪法第13条,提出教育要“同生产劳动劳动相结合”;1982年宪法第24条,将“爱劳动”同“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并列为五大公德加以提倡;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第24条2款,一如既往地提倡包括“爱劳动”在内的上述五大公德。并在该款中增加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敬业”是同“热爱劳动”密切相关的;另外,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第42条,还以不同视角,倡导公民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42条第3款指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这些规定,都旨在培养并教育公民以“劳动为荣”,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以“争做模范和先进”的精神进行劳动的品质和态度。宪法的这些规定,对我国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均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然,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中除了上述对劳动教育的直接规定,更多的还是对劳动者主体性地位的形塑与规范。条文以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或组织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与职责的形式加以规定。这些内容也是劳动教育中“关于劳动的教育”之应有之义,是宪法做出的纲领性安排。在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明确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是爱国统一战线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宪法第42条1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明确了劳动权利与义务合一性的特点;宪法第43条1款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另外,宪法第45条和48条,还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为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为妇女劳动者等设定了获得物质帮助或其他帮助的权利。为使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与落实。宪法第14条、23条、24条、42条、43条、45条、46条、48条等对国家保障劳动者权利,进行劳动者教育和劳动就业训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方面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历部宪法及现行宪法中关于劳动和劳动教育的若干规定,从侧面印证了劳动教育宪治属性的客观现实性,也说明了劳动教育宪治是劳动教育治理的客观需要。
4. 路径逻辑
宪治的逻辑是,以政治理念和价值目标引领宪法进行规范预设,通过下位法和政策对规范预设进行制度建构与完善,依靠政策推动、法律实施、宣传教育及科学研究等力量的协同整合来保障制度执行,最后形成“规范预设获得价值实现”“政治理念得以贯彻落实”的宪治闭环。
依《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以及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可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念,实现共产主义是实现该政治理念的最终、最好形式,而这一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据此,我国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也相应地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并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以及在此现实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景目标。
劳动教育宪治的规范预设,需要在明晰上述政治经济规定性的前提下进行。首先,劳动教育的本质是育人,因此,宪法应该在规范层面明确教育目标,并将劳动教育体现在教育目标中。而我国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只在第46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及“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职责。而实际上劳动教育具有双重目标:从个体角度看,是为了引导学生领悟生活,“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进而达至自我及人的本质的完整实现;从国家角度看,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在第19-24条虽有关于教育的规定,对德智体三教作了规定,但却欠缺对“劳”育和“美”育的规定。故而,建议修改宪法,明确教育目标,并将劳育和美育目标体现于教育总目标中。
劳动教育宪治的第二步就是遵循宪法精神,通过颁布新的下位法、修订完善已有下位法以及出台更新顺应宪法教育目标的政策来构建、完善劳动教育制度。立法方面,由于宪法规定的缺位,在基本法律层面,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于劳动教育,只做了宪法应该做的目标设定和价值引领,并没有回归其本身应承担起的顺应宪法目标进行制度设计或制度设计指导的功能。这就导致现在劳动教育的制度设计与实施,主要依靠2020年、2021年两年内国家颁布的如下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出台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但依靠政策文件设计的实施制度,其主要缺点就是法律责任缺失,强制执行力不足;有时,可能也会有制度设计不科学或者民意代表不充分的嫌疑(毕竟人大立法有着严格的征集民意和审议表决程序)。未来劳动教育宪治路径的第二步“制度设计、建构和完善”应更多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基本法律来承担。
劳动教育宪治路径的第三步就是保障制度的执行。教育部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提出了“劳动教育”制度执行的规划与实施,条件保障与专业支持。虽然指导纲要全面而具体,但在保障制度执行方面仍存在以下不足:其一,缺乏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二,由于位阶等级低,只是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纲要,故不能充分调动社会上能有效支持劳动教育的主体参与到这项育人工程中来,这会制约院校协同实施劳动教育的能力;其三,劳动教育师资的专业化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指导纲要对院校特聘专业教师作了指导,并明确有条件的可开设劳动教育专业。但目前看,这些举措短期无法满足师资专业性要求;其四,对学生的评价制度、评价技术平台建设还缺乏相对详细和科学的指导。其五,依靠政策推动、法律实施、宣传教育及科学研究等力量的协同整合来保障制度执行的机制尚未形成。基于这些现实问题,为保障劳动教育制度的有效执行。国家应该进一步强化顶层分类设计:对大学生的劳动教育,国务院应出台统一的条例,系统解决上述问题;至于中小学生,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故而建议更多地授权地方,让地方在遵循教育部指导纲要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标准或政策文件,待条件成熟,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来系统解决劳动教育保障执行的相关问题。
5. 结语
新时代劳动教育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大发展目标培养接班人和先锋力量的重大育人工程。必须要切实地系统地高质量地加以推进。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无疑是有效实现“切实”“系统”“高质量”推进的重要手段。而法治推进的前提是宪治引领,中国劳动教育具有宪治属性这一价值判断,为劳动教育法治提供了科学依据。
基金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美劳教育研究专项“大学生劳动教育中的权益保障与安全风险法治防范研究”(ZSZX21206);内蒙古师范大学2021年度教学研究“劳动教育专项”重点课题“大学生劳动教育中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2020jxyj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