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当代青少年也面对着多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青少年是一个国家富强的主导力量,我们应该重点关注青少年的成长。根据有关青少年犯罪资料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明显,犯罪率也在急剧上升,青少年犯罪比例上升,犯罪后是否能够得到及时矫正,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行为和思想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探寻的目标。
社区矫正相比较于监狱矫正,其更加注重特殊化、人性化服务,针对这些社区服刑人员,专业工作者会帮助其解决各类问题,让其重新融入社会。2019年12月,我国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国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让社区矫正工作朝着更加专业化方向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更注重青少年的长期健康发展,司法和社会工作进一步的合作,可以有效地对涉罪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正,从而实现对其正向发展。涉罪青少年的社会融入问题是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在司法社工服务过程中,服务宗旨在于保护和挽救,更加注重青少年自身发展,赋能让其顺利适应社会,可以有效维护涉罪青少年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对其认知、行为及时进行调整,倡导非监禁化的途径去解决涉罪青少年的问题。
对于涉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进行研究有一定的意义。在理论意义上:本研究有效地将法学、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理论和实践方法与社区矫正结合,既关注到了社会工作所有的社会福利性,也兼顾了司法所注重的法律性质,多学科的交叉融合,让社区矫正工作朝着专业服务过程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区矫正效果。加强对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研究,不仅可以指导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而且为建立健全青少年司法制度奠定理论基础。在现实意义上:通过研究,详细叙述了对于司法社工介入涉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方式,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发展更加强有力的推进,在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司法社工运用的矫正手法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所需要的社会工作服务,这些研究对于改变我国很多地区传统的矫正模式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防止青少年再次犯罪和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2. 文献综述
2.1. 国内研究现状
社会工作最早来自于西方,在我国,社会工作起步较晚,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都还在不断地探索阶段。
在理论方面,针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界定上,国内有很多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席小华教授(2021)是这么认为的:“司法社会工作,其实就是社会工作介入刑事司法的工作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为基础的专业助人活动。” [1]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界定要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来做出新解释;张善根教授(2021)认为我国目前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仍然模糊不清,他从系统角度将司法社会工作进行定义: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观和实践模式两方面决定的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和司法机构共同为受助者解决问题 [2]。
在实践方面,各界学者对于青少年司法工作也做了很过研究。姚建龙(2021)多年从事与研究少年司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在此基础之上,他专注于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推动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做出来大量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 [3];席小华(2020)长期专注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研究,成立了北京超越社会工作事务所,为社会中的越轨青少年服务,对犯罪青少年、受害者等有极大的帮助,在实务上推动了北京市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的形成 [4]。
从理论上来看,我国对于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青少年的研究尚未形成理论体系,研究较少,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大部分的地区发展仍然落后,很多省市尚未开展司法社会工作相关实践,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体系也很不健全,还需要深入发展,人才队伍也很紧缺,需要加以完善。
2.2. 国外研究现状
在各个领域范围内,从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来看,Maschi T. (2008)认为应当从司法政策的演进历史角度入手分析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 [5];D.K. Androf (2012)总结了北美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认为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阶段(1875~1929年)、大萧条之后的新政时代(1930~194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发展阶段(1945~1960年)、犯罪预防项目(1960~1970年)、非制度化和少年机构的关闭(1970~1982年)、传统犯罪项目的萎缩与受害人运动(1983~1998年)等”。其最初发展与其青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紧密联系,美国改变青少年犯罪与承认反共同惩治的局面,将青少年犯罪分离,建立了青少年司法体系。之后的发展中,各地机构成立青年服务局,随着基金到期,地方政府没有持续这些项目,青年服务局淡出,地方青少年机构逐渐萎缩 [6];D.S. Young,Lomonaco S•W (2001)认为美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越来越多人呼吁,让社工重新在矫正领域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7];Annie E•Casey (2000)认为美国政府一系列政策和实务的新动向,为司法社会工作提供广阔的空间。政府逐渐意识到,由于财政紧张以及青少年犯罪中的种族比例失调,监禁替代措施增多,更多的青少年罪犯被置于社区矫正,需要更多的监管和社会工作者进行支持性服务 [8]。
2.3. 文献述评
我国各界学者们对于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界定都有自己的观点,所得的概念都是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和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现状研究的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类概念都会有新的解释,就目前而言,是贴合我国发展趋势的。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于社区矫正的研究结论很多,而针对涉罪青少年后期的矫正研究很少,几乎没有,大部分都是从理论层面去叙述,在实践层面的研究设计很少。我国针对于司法社会工作如何介入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针对于涉罪青少年从被逮捕到审判到后期矫正,这些环节的内容很少有涉及到。可以看出,今后的研究可以更加注重实践层面,将理论充分运用到实践中去,去解决实际的问题,因而来推动司法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方面的发展。
3.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3.1. 相关概念界定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年龄范围是11周岁至25周岁,再此阶段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对于青少年犯罪,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之分。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是指,在14~25年龄阶段之间所做的违法行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指,不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学角度给青少年犯罪来下定义 [9]。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一个重要的工作方法,它的服务对象一般是犯罪行为较轻 [10]。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的运用方式有所不同,它是指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针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一般会设置院舍训练,在此院舍内司法社工和志愿者运用专业的方法让犯罪者掌握正常生活的技能,从而顺利的回归社会。
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司法社会工作定义很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大概方向是一致的。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工运用法律和社会工作相关的理论知识,在相同的服务理念指导下,去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司法机构和社会机构相互合作,能够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的发展 [11]。目的是维护其权益,让其顺利融入社会,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2. 理论基础
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理论:社会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化主要是从文化、社会结构、人格发展等角度来描述人类发展过程;狭义的社会化强调的是生理上,一步步完成人类成长阶段,实现心理以及生理上的成熟。人的社会化程度越高,其成长的进步空间就越大,发展也会越好。再社会化是指某些行为和认知与社会发展规律相违背,所需要改变的过程,其可以分为主动再社会化和被动再社会化 [12]。主动再社会化是指认识到了自身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偏差,主动去改变自己,修正行为或认知的过程;被动再社会化是指通过一些强制性措施去改变某些违反社会规定的犯罪行为,运用专业的方法去改变矫正对象的错误认知,戒除其违法行为,让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
认知行为理论:认知行为理论是社会工作的重要专业理论之一,其强调通过专业的方法去改变服务对象原有的错误认知和行为的理论,它将认知用于行为的修正,特别强调认知在解决问题中的重要性。ABC理论是其中的核心理论,是有艾利斯提出的,通过改变人们对想法和信念来改变情绪和行为结果 [13]。认知行为理论用来矫正和预防犯罪行为,在司法机构中是比较常见的干预方式。青少年之所以会犯罪走向越轨生涯,和其错误的思想认知有着密切的关系,认知行为理论通过专业的方法来改变涉罪青少年的错误认知,去建立新的、正确的思维方式,从而促使正确行为的产生,最后实现顺利回归社会的助人目标。
4. 我国涉罪青少年现状
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显著,判断是否属于涉罪青少年,有不同的划分。有学者认为在6~25岁的年龄段有触犯法律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属于涉罪青少年。但是此观点并没有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界定,只是为了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去降低了年龄限制,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4]。
犯罪青少年有以下基本特点是团伙化,青少年在违法犯罪时为了抵抗恐惧心理,增加安全感,会拉帮结派,作案时候通常是一群人,人多势众的情况下,更加无法控制行为。从涉罪青少年的年龄来看,以往青少年犯罪大多集中在18岁至25岁,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16~18岁的年龄段,犯罪年龄逐渐低龄化;从职业特征来看,多数是闲散状态的无业青年,受教育程度较低,就业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一般属于“三不管”的状态 [15]。
5.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5.1. 有利于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更具针对性
司法社会工作其是法律和社会工作两个学科的相互合作,去共同为涉罪青少年提供社区矫正服务。司法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等相关的法律问题,通过增强青少年的自身能力,来成功达成矫正目标。青少年时期常有叛逆等心理特征,这一群体在生理发育、心理发展和社会阅历等方面都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从而走向越轨生涯。因而涉罪青少年也成为刑事司法中重点关注的群体,对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应更加突出针对性和专业性。青少年群体和其他群体有着不同的心理情况,其错误认知更加容易修正,所以不能将其与其他犯罪人运用同样的矫正方法,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导致矫正不彻底,更可能会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
在实践中,司法社工应该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去深度剖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及动机,及时了解涉罪青少年所处的家庭及社会环境,找出犯罪原因,从而可以对症下药。
5.2. 专业价值观与刑事司法政策相契合
社会工作价值观和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制定原则相互契合,现阶段,我国刑法越来越向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工作原则可以充分运用到社区矫正中,拥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通过对涉罪青少年进行教育,让其走向正确的道路。我国青少年司法服务建设还有待提高,司法流程中可以有效维护涉罪青少年权益。
5.3. 有利于改进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对于涉罪青少年来说,这是一个促进其与社会重新融合的正确途径,涉罪青少年在社区中得到应有的教育,促进其恢复或者重建应有的社会功能,成为有正确思想的社会成员。针对这些服刑者参与社区劳动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应注重其思想和行为的矫正。我国内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低,缺少专业的培训,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也很少,人才很紧缺;最后,针对于涉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模式比较单一,矫正效果不明显,对矫正对象其所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了解不多,矫正范围不全面。司法社会工作融合了法律和社会工作两门学科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改进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不足,让介入更加具有专业性。
6. 司法社工介入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方式
6.1. 信任互动关系的培养
这些涉罪青少年由于他们的行为在过去可能给造成过伤害,所以这些群体很难获得社会公众的同情,这就直接导致涉罪青少年面临着很多社会排斥,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其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涉罪青少年和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信任互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在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和涉罪青少年群体培养信任关系,不断地了解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其他所处的各个生态系统关系,从而拉近与其距离,更加有利于司法社工服务目标的实现。
司法社工的工作有几个重要的工作手法,包括个案、小组和社区等。司法社工通过个案的方式对涉罪青少年干预时,是致力于改变其变差心理和行为,常运用的手法是行为治疗法和理性情绪治疗法,针对于其本身的认知和行为修正,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健康教育;其次,小组工作是将这些同龄的涉罪青少年组成一个团体,常用的方法有同伴教育,同伴教育者更能够唤起身边同伴的共鸣,最后实现教育目标,而且这种教育方法也进一步强化其对未来的信心,可以建立互动小组,在小组活动中产生一些同伴信任感涉罪青少年可以在该群体中获得认同感,从而降低心理压力;最后是社区工作方法,我们除了要实现矫正服务对象个人,对于其所处的生活环境进行有效治理,如果生存和安全的需要都得不到满足,和他们谈法律和道德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司法社工从多个方面入手,对于涉罪青少年对他人及社会的信任感会增强,从而乐于与他人互动,融入这个社会。
6.2. 涉罪青少年综合素质的提高
大部分涉罪青少年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其受教育文化程度低,处于青少年阶段,其思想不够成熟,难以抵制周围诱惑,因而其犯罪的几率会很大。在服刑期间,涉罪青少年处于与社会隔绝的状态,他们往往缺乏社会适应能力,所以对社会安定又会有极大地关系。司法社工应该及时和机构或者学校进行合作,为他们创造一个可以继续学习的环境,学习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工作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其养成工作和学习的习惯,将来才能够更好地社会融入。通过对涉罪青少年提供就业、就学辅导,可以提高其综合素质,让其完成有监禁环境向开放环境的过渡,顺利适应社会,从宏观来看,也有助于社会和谐、安定。
6.3. 完善社会支持系统
社会支持系统对于涉罪青少年来说是很重要的,青少年会出现问题大多是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我们必须要设立社区司法机构,以及建立一支综合的社区支持队伍,不断完善社会服务网络和社区矫正网络之间的衔接,完善社会矫正支持系统。我国缺少对于专业司法社工人才培养,司法社工人才很稀缺,如何去保证社区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有效运用于实践之中,就必须加强对司法社工人才的培养。针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或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从事人员,社会工作学生,这些人员都需具备专业知识,后期才可以进行专业化的工作。在为涉罪青少年服务时,可以有的放矢,更好地将越轨青少年的错误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往正确的方向去引导。
7. 总结
司法社会工作在介入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其可能承担合适成年人服务,满足涉罪青少年审查监护需求,在其缓刑期间为其提供各种心理辅导和帮扶服务。司法社工介入社区矫正是促进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新途径,本文介绍了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及其未来社区矫正需要改进的方面,该项研究对社区矫正过程有非常积极的影响。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涉罪青少年司法矫正是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青少年是我国繁荣发展的主导力量,引导其走向正规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涉罪青少年作为一种特殊群体,我们要做到特殊对待,不能将其与成年罪犯同等对待,不能用同样的矫正手法去帮助涉罪青少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在不断地深入摸索之中,但也会遇到很多现实的阻碍,因此,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有效化解和预防。
致谢
在此,我很感谢我的导师,您是一位知识渊博、对待学生认真负责、心思细腻的老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论文的指导,正因为有了您的指导和建议,我的论文才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