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封建社会下的宗法共同体和宗法农民是一组特别的存在,其存在的顽固性和瓦解的艰巨性使得在现阶段当代社会里仍存有“人性”和“人情”的宗法禁锢残影。从当前来看,学术界对宗法农民的人性和人情研究是极少的,但宗法共同体对人的束缚如此之深、影响如此之远,使得现阶段人们的生活中还隐含着一些宗法思想。宗法共同体的“保护”与“束缚”和宗法农民的宗法性和民主性相交织映射出宗法农民的人性和人情表现,正确认识宗法农民的人性和人情的根源、特点、表现,对现阶段引导人们走出人性和人情的困境有积极意义。
2. 封建社会下的宗法共同体和农民
马克思笔下的封建社会指的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封建社会中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三大基本生活领域都是在人的依赖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在封建主义下,每个人和其他每个人都是相互依赖的,农民和封建主相互依赖、君臣相互依赖、父子相互依赖,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个性不自由、不发达、不成熟,个体自觉地依附于宗法共同体寻求保护,又不自觉地落入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之中。在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下,人的个性得不到解放,即便消灭了当前的宗法共同体,但个体寻求保护的本能又会依赖于下一个宗法共同体。在这种宗法共同体之下,阶级对立不明显、等级分化明显。就像秦晖笔下的“关中无地主、关中无租佃、关中有封建”的关中模式,在封建社会关中模式中,地主很少、权贵、恶霸很多,“三皇五帝”、“五霸七雄”在关中黑白通吃、横行霸道、敲诈勒索、私敛财富,这些恶霸沉迷于纸醉金迷的骄奢生活,但对聚敛土地并没有多大的兴趣 [1]。成为地主之人,那么他本身是权贵或恶霸,那么他依附于权贵或恶霸,那些为数不多的平民地主,一边要受到沉重赋税的压迫,一边要受到来自权贵恶霸的巧取豪夺,可以说举步维艰。由此,在关中模式下,阶级对立不明显,有权者与无权者的对立突出,依附于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分化明显,营造了有权者不想积累,无权者无法积累 [2],重消费轻积累、重身份轻竞争这样没有竞争、没有分化的宗法共同体氛围,这是自然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进一步巩固了自然经济,抑制了市场机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人的个性要解放、个人要自由,一是要消除万恶的宗法共同体,一是要改变个人的传统思维模式。
农民,指务农的人。似乎指代一种职业身份,但它又不同于工、商、牧、渔这一类的职业,人们在谈到农民时蕴含了一种或褒或贬的感情色彩。一方面,我们十分不喜农民在经济生活中的自给自足,批评农民过多的“农民精神”;一方面,我们又要时常提倡向农民学习,向农村学习,不要对农民太过苛刻。为什么我们会产生这样的矛盾呢?可能是因为宗法农民不仅存在于宗法农村中,也存在于宗法城市中。其原因在于:在城市宗法农民从入城开始便是找关系、落户口,他们依赖于各种组织形式,离开了组织就无所事事,没有“红头文件”就高高挂起。宗法城里人的农民习气虽然比农村的农民习气要淡薄,但禁不住这种农民习气一旦和“社会主义自然经济”结合起来,便产生了比农村宗法农民更严厉的宗法共同体氛围。他们并没有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当作自己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是把其认为是逃避竞争、泯灭个性的避难所。所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宗法农民都具有缺乏个性、依赖共同体的特点。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我们在宗法农民身上找不到新人格新个性,找不到进取拼搏、注重效率、蓬勃朝气的“市民精神”。正是这种身在其中、迷陷其中、又想挣脱其中的困窘感赋予了宗法农民角色十分丰富的情感。宗法农民身上的特点很多,但其“人性”和“人情”是宗法农民身上诸多特点的一个汇聚点,研究分析宗法农民身上的“人性”和“人情”需要从宗法共同体和宗法农民的特性着手。
3. 宗法共同体的“保护”与“束缚”
在宗法共同体的等级禁锢之下,各等级人民所依存的环境具有相对稳定性,跨越等级的更多是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物物交换关系,这样,人的社会性得不到发展;同时,宗法共同体成员身份又抑制了人的个体性的发展 [3]。所以宗法共同体在精神上、政治上、经济上都支配着个人的意识、权利、和财产。宗法共同体之所以坚不可破,一方面是由于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一方面是人们自愿寻求宗法共同体的“保护”,但是宗法共同体是先有“保护”后有“束缚”呢?还是先有“束缚”再有“保护”呢?抑或是“保护”与“束缚”同时兼有呢?
3.1. 宗法共同体的“保护”
在宗法共同体之下,人的社会性、个体性欠发达,往往沉迷于宗法共同体温情脉脉的面纱中,宗法农民对宗法共同体内不同等级中的贫富差距不易反感,但是对同一等级中的宗法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反应极大,甚至希望宗法共同体的“天然首长”采取“抑兼并”措施达到整体农民平均化的程度,尽管穷的平均、苦的平均,宁愿把全部利益都送给“天然首长”,也不会愿意把部分利益让给其他宗法农民,这就造成了在富有奢靡的“天然首长”的等级压迫下的普遍贫困的宗法农民的不分化现象。尽管如此,宗法农民还是从一开始在心理上就依赖于宗法共同体的“保护”。再有,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力低下,依靠个人简单劳动不易满足家庭的生存发展之需,更何况是大型水利工程之类的,不仅如此,一次自然灾害、一次战争、一次社会动荡都会让农民损失严重,而这些都需要宗法共同体的“保护”,在宗法共同体“保护”之下,农民才会有安全感和依赖感。宗法共同体的“保护”一定能保护宗法农民吗?其实不尽然。封建社会不乏有“保护私有财产”之类的法律,但保护的是权贵的私有财产以及那些拥护权贵的地主甚至是恶霸的私有财产,维持的是宗法共同体的统治,满足的是“天然首长”的私欲,平民和权贵的相比那微不足道的私有财产有没有得到保护不值一提,而且在宗法共同体下,个人依附于宗法共同体,经济、政治活动完全受到共同体的支配,个人的财产往往不受到国家、家族的承认,所以个人是没有什么财产权而言的。尽管宗法农民能看到宗法共同体的“保护”本性,但缺乏个性发展的宗法农民还是会依赖于宗法共同体,如果当前的宗法共同体确实不够“保护”农民,那么再换一个宗法共同体就好了,如果不转变宗法农民的思维,他们永远都会是宗法共同体的附属物。
3.2. 宗法共同体的“束缚”
宗法共同体的“束缚”是建立在宗法共同体“保护”的基础之上的,正是有了人们自觉寻求宗法共同体的“保护”,宗法共同体才能够对人的社会性和个体性形成“束缚”。土地是宗法共同体对农民“束缚”的中介点,农民是土地的归属物,把自己看成是土地的一部分,可以说,宗法农民世世代代都守着自己那一亩三分地,一方面是有农民自愿的成分,农民对自己的劳动力价值是没有概念的,本着“不做白不做”、“闲着也是闲着”的理念,农民自觉地依附于土地之上;一方面有宗法共同体对农民的强制,宗法共同体运用经济、政治等手段不允许农民放弃、转让自己的土地,这样即便农民侥幸离开了土地,物质交换缺乏,没有劳动力市场,农民离开了土地也不知道靠什么存活下去。这样,离不开土地的农民便自然而然地处于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之下了,更遑论对宗法农民的财产权、社会性和个体性、人性等方方面面的束缚。
综上,人们自愿寻求宗法共同体的“保护”才使得自己处于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之下,只有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的社会性、个体性发展不成熟以及对宗法共同体的人身依赖,才有宗法共同体依靠暴力等残酷手段维护其统治。正是因为宗法共同体先有“保护”后有“束缚”,所以要消灭人身依附关系就必定是既要消灭宗法共同体又要改变农民的传统思维习惯。如果是宗法共同体先有“束缚”再有“保护”,那我们消灭宗法共同体就好了,但为什么即便消灭了当前的宗法共同体,但个体寻求保护的本能又会依赖于下一个宗法共同体呢?“保护”与“束缚”是宗法共同体的两面,它包含了宗法共同体对个人的“束缚”,也包含了个人对宗法共同体的依赖,即寻求保护。如果只消灭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人们的社会化、个性化又没有得到发展,要么人们会因没有目标方向生活懒散,要么个体寻求保护的本能又会依赖于下一个宗法共同体,掠夺剩余产品满足“天然首长”的私欲也会使更多的人置于宗法共同体之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的社会性、个体性也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人们会经历只想要宗法共同体的“保护”而不要宗法共同体的“束缚”的思想里程,但这显然是做不到的,“保护”与“束缚”是宗法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两面,你想要“保护”就要接受“束缚”,抑或是你能独立直面一切,既不要“保护”又不要“束缚”,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4. 宗法农民的宗法性和民主性
如果说宗法共同体有“保护”与“束缚”这样两面,那么生活在宗法共同体之下的宗法农民的精神面貌有时怎样的呢?他们在宗法共同体“保护”与“束缚”下又具有什么特性呢?
4.1. 宗法农民的宗法性
我们已经知道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力低下,依靠个人简单劳动不易满足家庭的生存发展之需,更不论大型水利工程之类的,一次自然灾害、一次战争、一次社会动荡都会让农民损失严重,而这些都需要宗法共同体的“保护”,在宗法共同体“保护”之下,农民才会有安全感和依赖感。正因为如此,宗法农民迷恋于宗法共同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道德中,离开了宗法共同体个人仿佛就无处容身,害怕商品经济所带来的不稳定以及竞争。中国很早就有“重农抑商”的传统,宗法农民或是出于自愿或是宗法共同体的“束缚”把自己束缚在了土地上,也束缚于宗法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之中,对商品经济抱着保守甚至抗拒的态度,所以说,人的个性的不成熟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的强大压力也抑制了人的个性的发展。宗法农民虽然十分厌恶贪官污吏、伤民霸主或地主,但对于那些为人民伸张正义的“青天大老爷”、好皇帝、好家长是持肯定态度的。如果当前的“天然首长”严重伤害了人们的利益,那换一个新的所谓的“青天大老爷”就好了;如果当前的宗法共同体不好,那换一个新的宗法共同体就能得到解决。“抑兼并”抑的是平民地主和宗法农民,扬的是权贵和霸主,宗法农民追求同等级之间平等的心理对“抑兼并”满含褒义之词,所以,宗法农民的宗法性使得他们不仅在财产、安全寻求宗法共同体的保护,在心理方面也会寻求宗法共同体的保护。总之,宗法农民的宗法性是应宗法共同体的“保护”而生的。
4.2. 宗法农民的民主性
宗法农民的民主性是对应宗法共同体的“束缚”的。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出现使得个人的社会性和个体性得到发展,宗法农民不再满足于宗法共同体的“保护”与“束缚”,私有性逐渐觉醒。也正是因为宗法农民私有性的觉醒,他们就有了追求私有财产、挣脱宗法共同体羁绊的内在强大动力,这是宗法农民民主性的一面。但追求私有财产、民主、平等、自由的农民与困顿于宗法共同体的宗法农民的追求“私有”是不一样的,真正追求私有的农民是旧社会走向新社会的曙光,是宗法共同体民主性的一面,而困顿于宗法共同体追求小私有的宗法农民仍然是宗法共同体的附属物,他们对于宗法共同体的发展是没有障碍的。如果旧的宗法共同体失去了保护他们的功能,他们是可以跟随新的“天然首长”反抗旧的“天然首长”的。并不是所有宗法农民都具有民主性,也不是所有地主权贵都具有宗法性,能否成为封建社会进步力量的标准在于这些宗法农民、地主、权贵是否具有私有性,能否推翻旧社会进入新社会取决于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是否大于阻碍社会进步的力量。
5. 宗法农民的人性和人情
正是因为有了宗法共同体的“保护”和宗法农民寻求保护的宗法性,宗法农民更加成为了宗法共同体的附庸,依赖于宗法共同体,宗法农民的衣食住行等都离不开人情。正是因为有了宗法共同体的“束缚”和宗法农民挣脱束缚的民主性,宗法农民拥有缺乏人性和追求人性的特性。
5.1. 人性的萎缩
何为人性?就是指人拥有自由创造、个性解放、个人才能和需要得到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不是靠所谓的帝王还是天神等赋予的。一些著述把人性那么等同于救死扶伤、慈悲为怀甚至优待俘虏之类,要么等同于讲人不讲神、重此岸不重彼岸的世俗主义,如果这样讲,那么中国拥有世俗的、“仁爱”的、民本思想的文化,中世纪教会的“爱人”说教,古印度佛教文化提倡的慈悲为怀、普度众生,基督教“爱你的敌人”,乃至法西斯文化就都是人性文化了。但中世纪封建社会里的“爱”并非“爱”护个人的这些权利,而是“爱”护在共同体下每个人的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以及这些身份之间的共同体关系。“人性”是对人的自由个性、尊严维护、自我价值证明的追求,是对宗法共同体束缚的反抗。在宗法农民的二元伦理体系中,“人性”很好但很少。
5.2. 人情的膨胀
何为人情?它是宗法共同体下人性的另一面,正是因为宗法共同体的“爱”(“保护”),这种“爱”既让宗法农民自愿笼罩在共同体温情的面纱下,形成了人对共同体的依赖关系,又束缚了人的个性,把人变成共同体的附庸,产生了人对共同体的“怕”。这种“爱与怕”的结合便是所谓的人情。“手足之情”、“长幼之情”、“君臣之情”、“同年之情”……在这张法网恢恢的人情网里,人性无处安身。这种人情文化在无个性的人的那里可能是充满爱怜的,倘若人一旦试图证明自己的价值,那么便会爆发出残酷无情、毫无人性的一面。每个宗法农民都有一个关系网,以某个宗法农民为中心,按“人情”的亲疏关系由近到远分布着极少的亲近者,较多的次亲近者,更多的半疏远者,无数毫不相干者这样一种人情分布网,在这张分布网里,任何关系都要受到“人情”的束缚,为“人情”的亲疏关系左右,“人情”已经不是个人之间纯洁关系的指代而是包含了种种利益关系的人身纽带。在民主革命胜利后的40多年里,这张人情网经过世俗化和庸俗化的刺激发酵得越发的大了,它不断吞噬着自由个性的人性,侵蚀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婴儿从出生到死亡,人情消费名目多、标准高、范围广,也许宗法农民个人的人情消费是理性的,但个体理性行为的聚合即群体人情可能就是非理性的了,个体人情理性的选择容易堆积出群体人情选择的混乱赘余。“托人情”“拉关系”类的膨胀人情无处不在,离开了这张人情网,一个人简直无处容身!人情是对宗法共同体保护的依赖。
5.3. 人性与人情的交织
出生于农民的阎连科真实刻画了一幅幅农村场景,在《平平淡淡》中有一则故事:乡村教师洪文鑫的痴呆儿子发现村中苗家的女儿被赵家儿子强奸了,他在村里四处疾呼:“我是证人,亲眼所见,赵家老二把老四脱得精光,老四不让,他吓住了她,就把老四糟蹋在槐树林里,还有一地老四的血。”但即便如此,村民没有报警,还在乡村教师洪文鑫的见证下让这对年轻人结了婚。洪文鑫把儿子带到洛阳治好了痴傻病。
赵家儿子不用进监狱,苗家女儿也避免了受到指指点点,二人婚后也似乎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宗法农民陷入在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与保护中不可自拔,唯有洪文鑫痴傻的儿子没有落入宗法农民的逻辑怪圈里,但当洪文鑫痴傻儿子的病治好以后,他便也对此事见怪不怪了,宗法共同体的潜移默化的力量恐怖如斯。在这里,人性的萎缩和人情的膨胀表现得淋漓尽致,赵家和苗家息事宁人结成了亲家,这种“人情”反映了宗法共同体的“保护”,村民们见怪不怪不愿报警没有“人性”则反映了宗法共同体的束缚。在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中“泛爱众”和“兼爱”的“爱人”文化和鲁迅笔下的“吃人”文化是共存的,两者既对立统一又和谐互补,没有“人性”和有“人情”是正相关的发展关系。
如果说“人性”是对人的自由个性、尊严维护、自我价值证明的描述,那么“人情”就是在宗法共同体下对人的自由个性的压迫。在关中模式中的“三皇五帝”、“五霸七雄”,他们骨子里没有多少信仰,但草菅人命、敲诈勒索做出了多少灭绝“人性”的事,又做出了多少官匪勾结之类的充满“人情”的事。在这种爱与怕的宗法共同体氛围里,宗法农民的日常生活里充满了“人性”和“人情”的意味。宗法农民缺少“人性”是没有意识到人的生存发展所应有的人权,富有“人情”又是缺少理性的表现,反过来,“人性”和“人情”又进一步抑制了人权和理性的发展。在宗法社会里,农民的人情关系网看上去稀松简陋,但农民却一直以来把人情放在是高无上的地位。在中国的“亲兵制”里,亲兵有护卫君主、将领、大臣之功能,待遇优厚,深得信任,可以说人情味十足,但一旦君主、将领、大臣出事,亲兵将接受最严厉的刑罚甚至丢失性命,便是人性的缺乏了。
宗法农民的人情和人性伦理观常常与儒家正统观念相悖,孝悌观念、“大家族主义”、“礼义廉耻”是儒家正道所倡导的,但在农民中未必有很大的约束力;“父母在堂而兄弟别籍异财”为儒家正统所不齿,但在传统农民中却显得平常。因此旧时礼教可能对宗法农民并没有那么大影响,要改变宗法农民的旧观念就不在于破除旧时礼教了。太多的“人情”和太少的“人性”究其根源还在于宗法共同体本身,宗法共同体对人的束缚是“吃人”和“存天理,灭人欲”的没有人性一面,宗法共同体对人的保护是“爱人”和“存人欲,灭天理”的有人情的一面。太多的“人情”和太少的“人性”并存且互为因果,一个自然人被太多的“人情”所累可能会反抗这种人情制度,甚至可能反的异常激进,但一旦成为人情的既得利益者,他便会按照“没有白没有,多多益善”的思维方式,把一己之私的自然欲望转化为宗法共同体的抽象价值。
5.4. 宗法农民二元伦理体系的启示
“人情”可不可怕关键在于它是在一般共同体下还是在宗法共同体下的“人情”。人情就单讲这个词而言其实是我们人所普遍拥有的,这种人情它不仅没有压迫我们人性的发展,还是某些高尚道德的体现,人类的亲情永在,人类的人情也是永在的建立在亲情之上的共同体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但是在宗法共同体的等级禁锢之下,不同身份的人生活在不同环境之下且不同的生存环境相互隔绝,贫富差距比起现代社会生活在同一生存环境下的贫富差距所产生的刺激性要小得多,看似人们的生活更加稳定了,但实质上是对人的个性发展的压抑。所以我们的任务不是要消除称之为本性的人情,而是要在消灭宗法共同体的基础上,对人们的“人情”和“人性”进行积极的引导,实际上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做出了这方面的表率,例如江西农村的“修谱热”。我国在从宗法农民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就不仅有反对礼教、冲破禁锢的斗争,而且有摆脱保护的斗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宗法农民的人情机制遇到了“水土不服”的危机,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换规律要求物质的价值多少成为人情价值多少的衡量,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人们生活的越来越辛苦,“人情”越来越多,“人性”越来越少。与此同时,人情机制也在干扰着市场机制的运行,这种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市场运行的无序、混乱。我们讨论宗法共同体下宗法农民的“人性”和“人情”对现阶段当代社会里消灭人们的“人性”和“人情”的宗法禁锢残影有重要的启示。所以,如何很好地解决好人情禁锢的伦理问题,是我们走向现代化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