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路径
近年来,诸如“鲍毓明案”等各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障的广泛关注,并客观上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化了对熟人性侵的法律规制,修改猥亵儿童罪,明确对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升格的具体情节,从而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我国河南省,属于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城镇化水平较低,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相对频繁的区域。受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社会特征的影响,河南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征相对独特。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隐蔽性强,最终进入司法程序且判决书公之于众的只是一部分,因此以判决书为样本分析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实际存在一定差距。
1.1. 研究对象
近几年,虽然有关防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但学界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学者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都属于性犯罪。2013年10月23日,“两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的有关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性侵害、侮辱罪,性侵害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在内的七种犯罪。因此本文中所指的性侵害犯罪包括直接与间接与性相关的犯罪。
1.2. 研究方法
由于导致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因此对其进行纯粹规范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有限,而通过实证分析后提出防控措施的进路不失为一种有效选择。本文以121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研究样本,尽可能全面、客观地展现当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提炼其基本特征,剖析其主要原因,并结合犯罪学理论探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之道,提出防控策略。
1.3. 研究样本选择
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经过筛查,具体来说,选择“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组织、介绍、强迫卖淫罪”、“未成年人”为关键词,设置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为“刑事一审”、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地域为“河南省”、公开类型为“文书公开”,共得到判决书121份。以这121份有效判决书为样本,分析熟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及判决结果等方面具备的特征。
2. 样本透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分析
2.1. 犯罪主体
2.1.1. 犯罪主体性别
在121份判决书中,除1份判决书未列明被告人性别外,其余120份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均为男性。虽然男性与女性都有可能成为猥亵儿童罪等性侵类犯罪的主体,法律并未对其有性别上的限制性规定,但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犯罪主体仍以男性为主。
2.1.2. 犯罪主体年龄
在121份判决书中,有5份判决书未列明被告人年龄,分析其余116份判决书,可以看出犯罪主体的年龄跨度大。被告人年龄最小的尚未成年,最大已有78周岁,跨度非常大。
由此可见,由于被害人客观上非常弱小,年龄大小并影响猥亵儿童犯罪发生,无论是刚满18周岁的青年,还是已步入耄耋之年的老人,都有可能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其中性侵留守儿童案件中老人占比相对较高,本文认为与河南省特殊的省情有关,作为人口大省,年轻的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在老家的大部分是年迈的老人和留守儿童。当变态的性欲冲动越过道德边界,有的老人就对周围缺乏自我保护和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实施性侵害,最终导致有违社会伦理道德有违法律的行为发生。
2.1.3. 犯罪主体经常居住地
数据显示,在河南省,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四分之三发生在农村,仅有四分之一发生在城镇,城镇与农村差别显著。发生在农村的案件表现为被害人多、犯罪持续时间长且农村地区案件的熟人作案率相较城镇地区而言也更高。这可能与河南省城镇化水平不高,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文化教育水平低有一定的关系。
2.1.4.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
从文化程度高低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来看,初中文化及以下占比高达83%,初中以上文化犯罪数量明显下降。由此可见,以初中文化为分割线,文化程度高低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有重大影响。
2.1.5. 犯罪主体社会身份
在121份判决书中,有26份判决书未列明被告人职业,分析其余95份判决书,无固定职业的为较大多数,其次为教师,共有20人,远高于其他职业的犯罪人的人数,“师源型”性侵害情形较多。
2.2. 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
121名犯罪人中,与被害人的关系为陌生关系的仅有31人,其余90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处于一个共同的社会关系网中,其中典型为师生与朋友关系。这类人员具有接触和亲近未成年被害人的天然条件,因为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人相熟,未成年人往往会放松警惕,更容易遭到性侵害。同时被害后常出现因为羞耻恐惧而不敢报案的情况,客观上又致使相关案件显现出,被害人被害次数与被害持续时间并不必然具有同一性,被害人被害持续时间长、跨度广、次数多,被害人普遍持续被害的情况。
3. 原因剖析:基于环境犯罪学的思考
如何有效预防犯罪,需要研究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只依靠刑罚的威慑力并不能从源头上遏制熟人性侵案件的发生。精神分析理论表明,早期童年经历不完善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 [1]。因此,我们可以采用犯罪学的视角,全面分析发案原因,结合问题发生的实际现实情境因素对熟人性侵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有效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从犯罪学的视角上看,大多数犯罪人是具有理性的,能够认识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违法性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只有在充分权衡犯罪成本、犯罪收益、犯罪风险后时,犯罪人才会在赌博心理与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决定实施犯罪。因此为了最大程度规避风险,确保犯罪行为不被发现,犯罪人需要精心选择想要侵害的犯罪对象。因此可以说,犯罪人的犯罪性虽是直接引发问题的导火索,但被害人表现的被害性、亲属的掉以轻心、刑事法网的漏洞、社会监督设施的不健全等一起造就的犯罪情境,也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
3.1. “犯罪三角”模型释义
图1左边是著名的犯罪三角模型,图1右边是笔者在犯罪三角模型基础上,结合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熟人性侵问题所做的犯罪分析,构建的熟人性侵的犯罪三角模型。犯罪三角模型内部小三角形的三条边分别表示犯罪嫌疑人、犯罪目标、时空条件,这三者构成了犯罪发生的基本因素。犯罪三角模型外部的大三角形表示的是对犯罪基本构成要素进行监管控制的因素,包括监护人、管理者和监督者。犯罪监管要素与犯罪生成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犯罪发生的具体环境,当监管要素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时,犯罪机会就会出现,犯罪就有可能被现实化 [2]。
就熟人性侵问题来说,性侵犯罪人、被性侵受害人以及时空环境共同作用,导致了性侵这一犯罪行为。在性侵监管要素中,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积极看护职责的人员,如亲戚朋友、街坊群众、老师等;管理者即负责对案发时的具体环境进行管理的相关负责人,比如性侵案发场所的管理人;监督者是指已经对潜在性侵者有所了解并将其置于监视控制之下的专门人员,如公检法机关、社区、民政部门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犯罪的发生,除了性侵者生理、心理等自身因素与外在客观原因共同促进的之外,未成年人的被害性和监管环境的漏洞,同样为犯罪产生提供了便利。

Figure 1. Crime triangle model and triangular model of sexual assault by acquaintances
图1. 犯罪三角模型和熟人性侵犯罪三角模型
3.2. 理性决策理论——社会环境缺陷,犯罪成本低
理性剖析已知的熟人性侵事件,不难发现,存在心理缺陷是犯罪人实施性犯罪的真正内因。研究表明,性侵未成年犯罪中的犯罪人多具有人格缺陷,甚至有明显的恋童癖、儿童性虐待倾向。性侵者的犯罪性是性侵问题发生的根源,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但要真正实施性侵犯罪,合适的被害人和环境条件也必不可少。被害人的合适性体现在其是否能对犯罪人产生犯罪刺激,能够是犯罪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较为丰厚的利益和身心的满足。环境条件的合适性体现在犯罪风险的高低和犯罪阻力的大小,也就是实施性侵的犯罪成本。
功利主义理论认为,“现实中的犯罪人并非盲目的实施犯罪,其在作出犯罪决策前会对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衡量,只有当潜在被害人能够满足其需求,并且这种需求获益在其看来大于行为成本时,其才会为此铤而走险,现实的犯罪—被害才会发生” [3]。具体到本文来说,与犯罪人相熟识的未成年人成为犯罪人的主要目标的原由,就是熟人这一特殊身份带来的便利等与社会环境因素之间共同作用,导致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过低。
3.3. 犯罪模式理论——活动时空1的重合性
犯罪模式理论阐释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怎么样的运行过程中,犯罪才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的上班下学的生活状态是较为稳定的,长时间下来会产生规律性,只要用心观察这种规律很容易被人研究掌握,当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目标的活动空间存有交集,且阻碍犯罪实施的监管要素与案发时空不重合或者说不同步出现时,犯罪才有可能发生 [4]。就本文中熟人性侵犯罪而言,正因为熟人关系这一特殊身份的存在,犯罪人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主体之间免不了产生交集,并且熟人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如果作为监管人员的父母监护责任缺位,被害人接触犯罪人的时间越多,场合越重合,未成年人遭遇性犯罪侵害的风险就越大。
就被性侵未成年人来说,一是,通常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性知识了解匮乏,又性格简单缺少警惕性,尚未具备完全的防御能力,易于被犯罪人所控制等,具有显而易见的被害性;二是,现实中的某些熟人关系具有人际关系的依附性,日常生活区域又相对稳定难以改变,使一些未成年人即使受到了侵害但却不敢反抗甚至产生顺从心理。犯罪行为难以察觉导致外部预防与控制并不及时。总而言之,上述条件的共同作用营造了熟人性侵存在的空间。
4. 预防对策: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思考
社会控制理论主张,“人们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 人们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抑制或控制人们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 [5]。
4.1. 降低被害性
加强安全与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卫能力。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被害敏感性不高,同时对性犯罪风险发生的可控性估计偏高。家庭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未成年人防范性侵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未成年人对侵害行为的认知,并对未成年人的同伴选择作适当引导和干预,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其能够识别犯罪危险,提前规避风险。学校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性教育机制,树立正确的性教育理念。须知性教育并非洪水猛兽,与性相关的知识也是未成年人所必须掌握的,学校应以恰当的方式让孩子掌握相关知识、形成正确价值观。扩展性教育内容,注重性教育的连续性。性教育从儿童早期就应该开始,从童年到青少年,围绕着达到对“性别”的生物性和社会性的认识,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开展不同内容的性教育。
4.2. 减少犯罪性
从预防和控制的立场来看,在法治国理念和行为主义刑法的框架下,都很难预防性地提前介入并对犯罪人进行隔离矫治,可能的措施则是甄别危险征兆、警示未成年人闪避风险,以及为犯罪后排查嫌疑人提供指标性线索,及时甄别危险并防范未然 [6]。
建立特殊职责人员入职审查制度。这里的特殊职责人员是指因业务关系,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人员。建立性侵犯罪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对于多次实施性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恶劣者,对所居住社区、街道有较大危险时,可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告相关居民、单位。
4.3. 制度规范性
首先,熟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未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予以专门保护,而遭遇性侵后的未成年人也产生了抑郁、自杀获同样走上犯罪道路等的“后遗症” [7]。因此,司法机关对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建立专门的保护机制,配置专门人员参与诉讼程序,做好对被性侵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避免在案件经办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其次,未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隐私权,部分性侵被害人家属选择私了不愿诉诸法律就在于社会保护力度不够。公检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家属意见,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讲究分寸技巧,不仅要对司法机关的出行方式(公布案件信息的范围、公布的程度)等问题作出要求,还应当从法律层面对所有了解案情的人员、所有与案情相关的行为都进行必要的约束。
最后,未成年人被害人获得的赔偿较少且获取救助的渠道单一,要加强司法救助 [8]。现阶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获得犯罪人的经济赔偿,但对因性侵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由于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因此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作为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中所遭受的最为严重的创伤性事件之一,被害人心理上的创伤比物质损失更为持久,因此要积极为被害人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社会帮扶政府救济机制,重点关注被性侵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应激创伤治疗,帮助她们逐步走出阴霾,回归正常生活。
5. 结语
犯罪治理必须考虑到社会效益。 为解决熟人性侵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问题,必须坚持系统治理犯罪的理念,从事前预防措施、事中惩罚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三个层面进行全面建构。事前——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法制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制度,强化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事中——继续加大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惩治力度,激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职业禁止制度;事后——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赔偿制度,完善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机制。只有这样,熟人性侵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NOTES
1此处不仅指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理空间,还包括案发时的人文社会环境,共同构成了犯罪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