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全面进入数字时代以来,包含专利、著作和商业信息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信息得到了大规模的传播,并且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极大地扩充了传播途径与传播速度,在提升信息交融效率的同时造成了多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此外,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推动科技创新进步的重要力量 [1]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这为数字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数字时代为知识共享和信息传递提供了更为便利的交流方式,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发展问题,尤其是当前在立法层面上,尚未形成对数据资产和数字财务数据的专属保障制度,已有的《民法典》中对数据资源的立法条款,仅为转介条款,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较为复杂的司法困境,并逐渐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 [2] 。因此,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亟需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涵,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司法困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举措,以期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2. 数字时代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涵
根据上述分析发现,数字时代为技术交融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大帮助,但同时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造成了相应的困扰,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驱动创新战略和促进技术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基于此,本节梳理了数字时代下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涵。
2.1. 保护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根基
开拓数字技术、发展数字经济已逐渐成为全球共同的发展共识,也是中国践行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探索,而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发现,数字经济在较大程度上属于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成为全球各国竞争的重要内容,同时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和受保护程度也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创新能力的相关指标。此外,知识产权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而保护知识产权则是数字经济长期高效发展的根基。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竞争背景下,亟需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交互行为变得更加频繁,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数据要素得到了极大传播,并在数据要素领域出现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数字时代背景下,无论是数据要素还是知识产品之间的传播均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在此背景下应通过技术革新、模式创新和资源集聚为数字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2.2. 保障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1。知识产权通过产权界定和资源配置,为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了较强的激励措施,也为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提供了市场规范机制。当前阶段,全球各国都在紧密关注数字科技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尤为注重知识产权对创新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未来的国际竞争将更多是科技和创新的竞争,而知识产权作为衡量创新的重要指标,其发展水平可以较大程度上彰显出一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乎到本国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牵动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因素,其作为独占性的法律授权,与市场经济的融合是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 ,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将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结合起来,既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又能驱动相关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因此提升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帮助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舞台,势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3. 完善数字市场治理
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技术是驱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而制度是保障数字经济可以长期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二者缺一不可。数字时代背景下,各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发展速度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前所未有,因此,加快数字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步伐,完善数字市场的治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是当务之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制化。结合当前大力发展的数字经济背景和数字市场治理处于起步阶段的客观现实,应当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4] ,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有针对性的制定规划方案和治理措施,加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落实知识产权奖惩性制度,为数字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3.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困境
在以《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已经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和保护行为做出了较为详实的解释,但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面临以下三方面的司法困境问题。
3.1.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监管困境
在数字时代,著作和专利的传播途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数据和网络逐渐成为知识产品的重要传播途径,使得相关知识产品的浏览、转载、下载乃至运用等方面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导致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变得更难以察觉,并且侵权的边界行为也变得更加模糊 [5] 。
同时,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涌现出了较多的数据库,并覆盖到了经济、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众多领域,而在建立数据库的过程中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对汇编权的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在《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十六款中规定,汇编权是将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进行选择或编辑,并汇集成为新的作品的权利,同时第十四条也没过去额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在不侵犯原作品的前提下,由汇编制作人享有。而在数字时代各种数据库的建立中,由于数据要素的不断膨胀和更新迭代,其内容的独创新会有所下降,并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在持续增加,使得监管难度增加 [6] 。
3.2.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的主体界定困境
不断扩大的数字市场规模,为界定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造成了较大困扰,尤其是数字化的转化问题,已成为游离在复制权之外的重要侵权手段。通过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关于复制权的定义可知,复制权是以复印、拓印、印刷等方式,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而数字时代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为复制权等带来了较大挑战,许多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传统领域,在数字时代都可能以另一种形式进行传播,即由传统意义上在客观世界中的载体,经过数字化的转换后转移到电子等媒介上储存,使得侵权主体难以界定 [7] 。
同时,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由线下转移到线上,追踪犯罪主体的难度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也给罪责认定增加了较大难度,在创作者、运营平台、购买者之间均有可能出现侵权行为,一方面难以界定相关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难以监管如此规模庞大的侵权行为。
3.3. 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性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刑法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必备要素,在传统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中,这种说法是符合实际且合理的,但是在数字时代,营利能力并非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唯一出发点,当前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滞后,对于数字时代下的版权保护造成了一定困扰。
同时,对于专利的认证也有待革新。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相关的开发程序应当与物理设备相结合才能够申请专利,一般性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就使得开创新的思想和技术手段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尤其在数字时代这种新的创造行为较易受到侵犯 [8] 。此外,在知识产权的维权过程中,按照现行的证据制度和诉讼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进行侵权行为的材料收集和举证,过程较为繁琐,并且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较高,导致关于知识产权的维权过程较为困难,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待进一步优化。
4.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举措
结合上述分析内容,在数字时代蓬勃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应对举措,以期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4.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基础
根据数字时代下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率先在法律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制基础。首先应当对数字出版、数字化转化和数字化复制品等内容进行法律界定,明确其使用范畴和边界,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原则,当前大量的数字化复制品在各大平台上的泛滥,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将数字化转化行为纳入到复制权范畴中。其次,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中,应重新讨论“以营利为目的”和唯结果论在数字时代的适用性,有效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规模,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不是单一的以营利为目的,在认定过程中应系统纳入侵权行为的多样性特征。最后,对于数字时代下的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应当予以关注,当前我国尚未建立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制度,而规模庞大的数据资产或数据服务侵权行为亟需进一步解决,为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因此,对于数据要素的保护行为应当纳入到《著作权》的立法与修法工作体系中。
4.2.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改革
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改革,积极探索并创设数字化征信系统,通过大数据监管平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智能界定,并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信用评估、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以制约个体行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出台更加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和制度规范,对数字时代知识产品的传播过程、传播渠道和关键环境进行法律界定和动态监管,让知识产权的运用始终处于法律检测框架下。
同时,针对数字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既有不适用于数字时代下的管理条例进行修正,尤其是加强对数字平台的法治监管力度,重视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通过区块链技术为数字化信息贴上时间标记,对于作品的形成时间和所有权归属等进行数字化管理,以推进管理机制改革的方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9] 。此外,应当在理念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力度,宣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和机制,进一步强化用户的知情权,消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模糊地带。
4.3. 构建多部门的协同保护机制
区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应积极探索新型保护模式。首先,应当推动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的合理衔接,通过法律层面的协同治理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治基础,避免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出现推诿和责任认定不一的问题;同时,设立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新型版权制度,推动智能合约的发展与应用,并在《著作权》法中增设对智能合约的认定规范条例 [10] 。其次,在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强化监管的基础上,还应当充分利用广大群众等社会力量,健全社会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反馈渠道,设立线上线下结合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举报平台,并安排专人进行负责对接相关进展,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举证难”、“成本高”和“周期长”等问题。最后,根据数字时代的行业发展特征,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高发的行业,由政府牵头制定行业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于性质特殊、规模较大和影响广泛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行业联盟进行介入,以点带面,提升全行业生态的产权保护意识。
5. 结语
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尤其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伴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到更大的挑战与威胁,需要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从完善法律制度、推进机制改革和提升多部门协同工作水平等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新时代赢得国际竞争提供坚实保障。
NOTES
1资料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的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