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众所周知,亚里斯多德(Aristotle)是西方古典修辞学的始祖,他的修辞学思想对西方文化与学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语言的“劝说”功能以及修辞者可以利用以实现劝说目的的三种诉诸方式:人格诉诸(ethos)、情感诉诸(pathos)、以及逻辑诉诸(logos),作为传统修辞学的核心,一直是众多学者的研究热土。享有“亚里士多德第二”之美誉的修辞学家肯尼斯·伯克以其独特的修辞思想带领修辞学研究进入了新时代。随着新修辞研究的深入与兴旺,伯克的修辞学思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西方修辞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1] 。戏剧主义理论是伯克修辞学理论与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得到了西方修辞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修辞学者开始认识到伯克戏剧主义理论的重要性并投身于伯克戏剧主义理论的研究。
伯克对于社会学的贡献也有目共睹。社会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理念之上的:人的行为既不是随意的、无规律的,也不是神秘的。这个理念成了研究那些导致社会秩序和混乱的动机原则的必要先决条件。伯克对社会学之贡献,从著名伯克研究学者Rueckert (1969)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伯克的戏剧主义哲学观为人们考察人际互动、人际关系提供了有益的视角 [2] 。
话语一方面反映社会现实,另一方面语言也在建构着社会现实 [3] 。话语对社会的建构功能主要表现在:话语可以是某种行为合法化。话语合法化是指用解释或证明社会活动的言语为过去或当前的行为提供充分理由或可接受的动机 [4] 。可见,“劝说”是话语对社会建构作用的核心,这一点与伯克的修辞思想不谋而合。“哪里有劝说,哪里就有修辞;哪里有意义,哪里就有劝说” [5] 。伯克的修辞思想为我们进行话语研究乃至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2. 文献综述
随着新修辞学研究的深入与兴旺,伯克的修辞思想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成为西方修辞学界的热门话题 [1] 。在美国,对伯克的研究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开始,一直到现在经久不衰;与国外相比,国内对伯克修辞思想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伯克修辞思想的重要性,国内目前对伯克修辞思想的研究队伍也在不断地扩大,研究层次也不断深入 [2] 。
邓志勇先生在2008年发表的文章《伯克修辞学思想研究评述》中对国内国外对伯克修辞学思想的研究成果做了深入且细致的评述,对后辈从事伯克修辞学研究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邓志勇先生提到国外对伯克修辞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伯克的元修辞思想即修辞这学的研究,如Brock (1985);Rueckert (1969, 1982);Wess (1966);Booth (1974)等。二是伯克与其他哲学家或哲学流派的相关性,相似性的研究,如Henderson (1993);Thomas (1993);Southwell (1987)。三是对伯克修辞理论的研究,重点是“同一”(Identification)和“五位一体”(Pentad)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如Hochmuth (1952),Overington (1977)等。四是伯克理论的应用研究,如Birdshell (1987)等 [2] 。
国内对伯克的修辞理论及思想进行研究的相对国外更少,国内伯克研究还处在初始阶段 [2] 。国内对伯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论及修辞思想的引介与发展,如邓志勇(2007, 2008, 2010);邓志勇和杨涛(2010);鞠玉梅(2003, 2010, 2021);姚喜明和王惠敏(2011)等。我国最早将伯克介绍到中国的是顾曰国先生。此后,众多学者开始投身于伯克修辞思想及修辞理论的引介与发展研究研究,且相关研究成果颇丰,大量相关论文发表在国内国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为之后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伯克新修辞理论及模式的应用,如鞠玉梅(2012);鞠玉梅和彭芳(2014);叶颖(2018);刘晓亚(2016);等。总的来看,这一部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翻译、教学、话语分析等领域。鞠玉梅和彭芳 [6] 从伯克的教育哲学观出发,提出通过培养“公民修辞家”来发展外语专业学生的修辞能力,并由此提升其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三,伯克修辞思想与其他流派的对比研究,如邓志勇(2011);鞠玉梅(2012)等。邓志勇 [7] 将伯克修辞学与亚里士多德修辞学进行比较,并阐述了其间的差异与关联。鞠玉梅 [8] 则从修辞学的定义、范围和功能出发,将伯克的修辞思想与陈望道的修辞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其差异与关联。这种比较研究,对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伯克地修辞思想具有重要地启发意义。
但总的来看,国内对伯克的研究具有多理论研究,少应用研究的特点。虽然有少数学者在伯克的戏剧主义理论方面已经开展了应用研究,但总体数量较少。本文将以伯克最具代表性的戏剧主义理论为分析框架,以目前社会反响重大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为文本材料,重点探究劳荣枝一方作为修辞者是如何通过话语策略以实现“劝说”,从而达成与受话人的“同一”。
3. 戏剧主义理论
3.1. 戏剧主义的定义
伯克最终把戏剧主义定义为“一种分析方法及与之对应的术语批评,以图表明研究人类关系和动机的最直接的方式是系统地探究术语链和术语簇及其功能” [9] [10] 。伯克把整个世界及人类社会看作一个戏剧,整个人类戏剧无时无刻不演绎着复杂的人类关系和行为动机。戏剧主义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强调我们要从戏剧的基本要素出发,探讨各个要素之间是如何协作、联系以探究真实人类世界里复杂的人类关系和行为动机。
3.2. 戏剧主义的基本要素
戏剧的基本要素是:动作(act)、动作者(agent)、手段(agency)、场景(scene)、和目的(purpose)。出于不同的动机,人们在演讲和话语中搭配这五个要素时有截然不同的方式,从而折射出不同的态度,进而引起截然不同的行动 [11] 。五个要素可以相互之间结成不同的关系对子(ratio),如场景–动作、动作–手段、目的–手段等,且每一个关系对子构成因果关系。修辞者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使用或过渡到不同的关系对子,每次选择及过渡的过程就是表达态度的过程,也是寻求“同一”(identification)的过程。在戏剧五要素中,根据修辞者修辞需要的不同,各个要素对整个戏剧表演的分量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在对修辞者的态度及修辞动机进行分析时要着重分析在五要素之间占主导地位的因素,从而把握修辞者对整个事件的态度。修辞者对五要素的排列以及将哪个要素看成决定性的,暗示了在同一处境的不同看法中他选择了哪一种,也就是说,修辞者对环境的描绘显示它觉得什么才是对环境适当反应的看法,这就为对修辞者试图劝说读者所采取的同一策略的分析和描写提供了视角 [12] 。
3.3. 戏剧的运作过程
伯克将戏剧的运作过程大致分为了“污染”(pollution)–“净化”(purification)–“拯救”(redemption)。整个戏剧过程包含七个重要关头:否定、等级秩序、愧疚、戒忍、牺牲品、净化、拯救 [13] 。
对戏剧运作过程的探讨要从伯克的人性论哲学观说起。伯克在书中对人性论的相关描述如下:
人是
使用、创造和滥用符号的动物;
否定的发明者;
由于其制造的工具而与他的自然环境相隔离;
受等级精神的驱使;
由于至善而变得浑浑噩噩。 [5]
首先,人是使用、创造和滥用符号的动物;“否定”的发明者。人是创造符号的动物,世界上本没有“苹果”“香蕉”“快乐”“难过”“美”“丑”,世界上原本只有这些符号所指称的客观实在。这些客观实在反映在人脑中是不同的“主观映像”,人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彼此孤立。由于人脑中的意象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对相同的客观实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象却不尽相同。因此,人与人之间也同样彼此孤立。正是符号的发明,将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联系起来,也将人类联系了起来,从而编织了整个人类社会。也正因为有了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此才有了“劝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人在创造符号的过程中创造了“否定”。世界上没有否定的事物,只有当人类有了语言符号、有了否定(“不是”“不应该”)时,我们才可以说“那不是”“你不应该” [11] 。否定又分为“否定命题”和“否定命令”。前者使人从对立面去阐释和认识事物,强调“所非”、后者则凸显“不可”的规约,涉及道德伦理价值观念 [10] 。
否定意味着选择和评价。语言符号创造的过程中创造了“否定”,在否定的过程中,人们有了选择和评价的空间与可能性,当这种选择和评价演变成为一种集体记忆时,人类社会便出现了所谓的“等级秩序”。自此世界上便有了“美” > “丑”、“善” > “恶”。人总是在等级秩序中追寻“至善”。符号创造了否定,提供了价值秩序。而这种价值秩序本身就是一种隔阂,正因为有了隔阂才有超越,正因为有了超越的动机,才有了修辞 [11] 。在这个价值秩序中,每个人都在试图向上爬,朝着“至善”“至美”的方向攀爬,人乐在其中也困在其中。而这种“至善”和“至美”也不过是符号的产物,就像空中花园,它就在那里指引方向,却永远无法成为终点。语言符号引入了价值秩序,对“至善”“至美”的追求永无止境,因此便有了缺憾。这种缺憾既是戏剧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又是人类痛苦或不良情绪(guilt)的来源。伯克认为,人类面对缺憾所带来的痛苦时,往往在两种化解方式中取其一:一,戒忍(mortification),即自我克制。二,牺牲品,即自我转移,将痛苦或不良情绪转移到牺牲品(victimization)上,从而实现精神或灵魂上的净化(purification)和自我救赎(redemption) [5] 。
4. 案例分析
4.1. 背景
“劳荣枝案”近期引发了大量地舆论关注和司法讨论。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后,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以犯罪事实不清晰,司法程序不正当为由,申请上诉。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法庭宣布以不可抗力因素为由,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主要诉求如下:一,一审判决诉讼程序上存在着重大违法的情形;二,犯罪事实不清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本文将劳荣枝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辩护词进行对比,将劳荣枝案的二审辩护策略如下:一,司法程序不合法;二,绑架罪及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晰,但劳荣枝存在自首情节,且存在胁迫情节,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减轻处罚;三,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由于缺少共同犯罪故意,不应认定劳荣枝为从犯。
4.2. 场景五要素
场景:法庭。
动作:法庭辩护
动作者: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
手段:语言辩护和法律条文
目的:建立劳荣枝和法律所认定的“合法”和社会道德所认定的“好”的“同一”,满足劳荣枝对“至善”的攀登。具体到案件如下:一,证明司法程序不合法以明确再次上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绑架罪及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晰,但劳荣枝存在自首情节,且存在胁迫情节,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减轻处罚;三,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由于缺少共同犯罪故意,不应认定劳荣枝为从犯。虽然劳荣枝的行为是对人类社会所建立的道德秩序的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劳荣枝同样也是“道德化”的人。所谓“道德化”的人即被道德秩序所约束的人。语言创造了否定,同样了创造了一套等级秩序(道德秩序)。在等级秩序中,人可能“超越”也可能“堕落”,但对“至善”的追求是所有道德化的人的一致追求。这种“同一”是修辞的出发点也是终点,同时也是劳荣枝案法律辩护的基础和目的。
4.3. 污染–净化–拯救
没有语言就没有污染。语言创造了否定和等级秩序,在等级秩序中存在两个人类永远无法触及的“极点”:至善和至恶。在“至善”和“至恶”之间是一个连续统(continuum),生活在人类社会的每个人都试图将自己推向“至善”的一端,那么修辞便起到了关键作用。一切语言形式都是“跳跃着的态度”(dances an attitude)。修辞者可能选择一个事物,强调并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针对该事物的、有利于他自己的观点的态度 [11] 。
劳荣枝一审判决结果刑事如下: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转引自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
在至善和至恶之间存在一个连续统,所有道德化的人都试图在这个连续统中将自己定位到比较“优势”的位置,并通过定位表达自己的态度和立场。法律同属于“否定”范畴,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约,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你不应该是”和“你不可以做”。Harré & Van Langenhove (1991)在“Varieties of Positioning” [14] 一文中提出不同类型定位的区分,其中重点提到自我定位(self positioning)和他者定位(other positioning)。劳荣枝案一审判决结果属于“他者定位”,在连续统中将劳荣枝定位到靠近“至恶”的一端。劳荣枝二审辩护是劳荣枝一方通过修辞进行的“自我的定位”是对“他者定位”的挑战。其本质还是对“至善”的追求,这是所有道德化的人的特征之一。
当“他者定位”和“自我定位”产生冲突时,此时便产生了不良情绪(guilt)。根据伯克的理论,人在产生这种不良情绪往往通过两种方式排解:戒忍和牺牲品。根据劳荣枝二审辩护意见可以看出劳荣枝对绑架罪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劳荣枝一方“戒忍”的结果,也是“牺牲品”策略失效的结果。在本案中,绑架罪和抢劫罪客观犯罪事实和主观犯罪故意清晰,劳荣枝一方无法采取“牺牲品”策略,进而被迫选择“戒忍”策略,并试图通过“戒忍策略”传递态度:认罪态度良好,以图在法律上可以获得法定范围内的从轻处罚。如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中提到:
辩护人认为劳荣枝在本案中对故意杀人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我们也认为她已经构成了普通的抢劫罪和绑架罪,其对抢劫或绑架致死的后果也不应承担责任,劳荣枝的犯罪地位是从犯,依据我国《刑法》27条的规定,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转引自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
综上可以看出,劳荣枝一方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基本认同,行为上实现了与“社会道德法律体系”的“同一”,其目的是“净化”与“救赎”,即通过主观悔过以图在法定范围内减轻或从轻处罚。
从劳荣枝二审意见和一审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故意杀人罪罪名的成立与否。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和绑架罪在法定量刑上具有极大差异,这也是劳荣枝一方的主要辩护焦点。抢劫罪和绑架罪可以采取“戒忍”策略,但在法律辩护的情景下,劳荣枝一方将无法继续采取“戒忍”策略。如果劳荣枝一方继续采取“戒忍”策略,突出劳荣枝的主观悔过表现或犯罪实施中的“胁迫”情节,根据我国法律,判处死刑的概率较大,面对生命的代价,劳荣枝一方必须采取“牺牲品”策略。
劳荣枝一方选择的牺牲品大致如下:司法程序,审讯程序,法子英等。
比如第一次讯问就是从2019年12月5日下午一点持续到12月6日下午12:58分,出庭检察员说没有到24小时,是的,表面上持续讯问时间是23小时58分,精确地控制,仿佛多两分钟就是疲劳审讯,少两分钟就不是疲劳审讯一样。可是同步录音录像能全部真实地体现疲劳审讯吗?何时开始录像,何时结束录像,不都在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吗?劳荣枝本人也说了,时间远远不止24小时,因为开始的讯问没录,那劳荣枝是否说假话查一下当时的监控录像不就知道了吗?没有录进去的时间到底有多少?审讯笔录上省略了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的内容,那如何排除劳荣枝所说的威胁、引诱、欺骗?辩护人集中看了几天同步录音录像,没想到同录视频竟然与笔录对比区别如此之大,以至于根本找不到完全一致之处。(转引自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
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辩护焦点为劳荣枝是否有犯罪故意。可以看出在熊某案等多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劳荣枝是否知道被害人被害或可能遇害。在本案中对劳荣枝一方最为不利的证据是劳荣枝先前的笔录,劳荣枝的笔录中有“我隐约知道被害人可能死了”的记录,这一点对劳荣枝一方极为不利。对此劳荣枝一方选择“审讯程序”作为牺牲品。劳荣枝一方首先证明审讯程序的不正当,那么作为审讯程序结果的口供笔录的真实性自然得不到保证,自然也无法通过口供推导出被告人明知应知被害人死亡。在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劳荣枝在法子英杀人时明知、应知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不足,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通过将“不良情绪”(guilt)转移到牺牲品上,劳荣枝得以获得“净化”。
劳荣枝出身于普通石油工人家庭,受过相对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小学教师工作,当时年轻、漂亮、单纯,没有经历过复杂的社会,而且还有初恋。而法子英劣迹斑斑,13岁盗窃,劳动教养,16岁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混迹社会。
劳荣枝经常被法子英殴打,至今头上还有颅骨凹陷、嘴部缝有2~3针,这都可以鉴定,这些不也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吗?(转引自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
劳荣枝一方选择的第二个牺牲品是法子英。劳荣枝一方将劳荣枝的背景和法子英的背景进行对比,并举出劳荣枝遭法子英殴打的事实,向法庭证明,具有良好背景的劳荣枝是在法子英的威胁下被迫参与了犯罪,而非主观上想要从事犯罪。以此佐证劳荣枝缺少主观犯罪故意,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条件。
劳荣枝一方辩护的第三个牺牲品是司法程序。
1999年7月29日12点03分的笔录中,劳荣枝问:人呢?法子英回答:放了,这足以证明劳荣枝当时认为熊啓义已经被放掉,没有被杀害,劳荣枝认为法子英已经把熊啓义及其妻女放掉了。若检察员认为其知道,应拿出证据而不是推定。
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经济类,民事类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用推定,而对于死刑类案件时不可推定的。因此法院无法在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劳荣枝对被害人死亡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推定劳荣枝应知或明知,从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劳荣枝死刑。
5. 结论
语言一方面反映社会现实,另一方面语言也在构件社会现实 [3] 。对社会现实的构件主要反映在话语如何使某种行为合法化,其本质是劝说。修辞的核心是劝说,而法庭辩护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劝说,这种劝说在修辞上主要体现为修辞者是如何使用语言以实现修辞者和社会道德法律的“同一”。这既是对“同一”的追求也是对“至善”的追求。劳荣枝既是犯人,也是道德化的人。所谓道德化的人,即在语言所创造的价值秩序中对“至善”不断攀登的人,而修辞便是攀登的阶梯。具体到劳荣枝案,劳荣枝一方面采取戒忍策略,以图证明劳荣枝具有悔过表现和不具有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性,以图在抢劫罪和绑架罪量刑上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刑罚。另一方面,劳荣枝一方采取牺牲品策略,在已经违反社会道德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尽量将这种不良情绪转移给牺牲品,而尽可能将自我推向“至善”的一端。这种对“至善”的追求贯穿劳荣枝辩护策略始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