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黑龙江(阿穆尔河)是一条世界大河,总长度为5498 km,居世界第六;流域面积为1.843 × 106 km²,居世界第十;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55 × 1011 m³,居世界第八。与此同时,她还是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流经中国、俄罗斯、蒙古和朝鲜15个一级行政区。她作为国际界河共分为3段,分别为额尔古纳河界河段、黑龙江干流界河段和乌苏里江界河段,界河长约4000 km,为世界第一界河[1] 。根据中俄两国有关历史文献、洪水调查及实测水文资料记载,黑龙江上中游曾于1872、1897、1928、1929、1958、1959、1972、1984年等发生过大洪水,并多次在上游形成冰坝,发生冰凌洪水[2] [3] 。2013年入汛以来,由于受持续降雨和干支流水库泄洪影响,黑龙江干流又发生了继1984年以来的大洪水[4] 。
与此同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俄(苏)两国就开始围绕黑龙江干流开展一系列的水情交流活动,如国际河流报讯、测验技术交流和水文专家互访等[5] 。由于中俄两国国情不同等方面的原因,在进行水情交流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影响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河流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如文献[6] -[10] 。但针对黑龙江干流的研究成果较少,且主要是围绕水污染防治方向进行研究,如文献[11] [12] 。因此很有必要对黑龙江干流洪水背景下的中俄水情交流进行影响因素分析。
2. 影响因素的识别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中俄水情交流这一过程具有主动性、互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要把它看做一个系统才能更好地进行影响因素分析[13] 。因此本文将中俄水情交流的影响因素分为交流信息因素、交流意愿因素和交流细节因素。
交流信息因素指的是中俄两国进行水情交流时双方必备的水文信息,主要包括中俄两国负责黑龙江干流水情交流的部门和中俄两国交换黑龙江干流相关水文信息的测站等。这是中俄水情交流的前提,中俄两国需要有相关的水情人员和水情资料,才能准确获取本国水情,从而进行双方的水情交流。中俄水情交流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为国家和地区两个级别[14] ,当洪灾发生前后,这些部门在及时通报黑龙江干流实时水情的同时还要格外关注灾情。同时黑龙江支流洪水对于干流洪水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一些支流的水系形状特殊[15] ,因此也需要掌握中俄两国相关水文测站的情况。
交流意愿因素指的是中俄两国进行水情交流时彼此达成共识的程度。这是中俄水情交流的关键,中俄两国在获取本国水情的前提下,要在一系列问题上达成共识后才能进行水情交流。近年来中俄两国通过与水有关的国际法以及两国各自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出双方进行水情交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俄两国的防洪合作提供法律支撑[16] [17] 。同时中俄两国由于国情不同所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差异在双方水情交流的过程中也应注意[18] 。
交流细节因素指的是中俄两国进行水情交流时双方需要拟定的一系列细节。这是中俄水情交流的重心,中俄两国在水情交流上达成共识后,还需要在细节上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才能开展水情交流,主要包括交流的内容和形式[19] 。中俄两国在考虑水情交流细节的同时还需要及时进行反馈,这样才能实现双向、持续、完整的水情交流过程。
3. 影响因素分析
在识别完中俄水情交流的各项影响因素之后,下面以2013年黑龙江干流洪水背景下的中俄水情交流为例,对各项影响因素依次进行分析。
3.1. 交流信息因素分析
中俄两国相关部门能够做到及时配合,每天8时许都能按照《国际水文情报预报电码手册》互相通报各自14个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保证了双方救灾的顺利进行。通报的信息除了气象、降雨、来水量外,还增加了当日水库水位等一些重要信息,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观测水位达到规定的预警水位时,双方还会增加交换信息的次数和交换测站的站数(见表1)。
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中俄两国水情交流有时不够及时,有一定的提升空间;2) 中俄两国在黑龙江干支流的一些偏远地区未设立水文测站,对水文信息的收集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今后要从国际河流的角度优化黑龙江干流的水文站网,从而更好地开展水情交流[20] 。
3.2. 交流意愿因素分析
中俄两国都能以相关法律作为准绳进行水情交流,开展联合救灾工作。在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背景下,中俄水情交流从总体上来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没有大的障碍(见表2)。
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我国关于国际河流水情交流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操作性不强、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今后要考虑周全,以实现我国的“小法律”适应或在国际公认的“大法律”框架内[21] ;2) 双方水情信息公开不够畅通,对中俄水情交流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今后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及时传达水情信息,新闻媒体也要给予正面合理的报道。

Table 1. China and Russia’s hydrological communication related sta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eilongjiang main stream flood
表1. 黑龙江干流洪水背景下中俄水情交流的相关测站
注:“√”表示提供该方面的信息。

Table 2. China and Russia’s hydrological communication related law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eilongjiang main stream flood
表2. 黑龙江干流洪水背景下中俄水情交流的相关法律
3.3. 交流细节因素分析
中俄两国已初步建立水情交流信息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双方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水情人员在汛期直接联系这一渠道来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见表3)。
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中俄水情交流的内容缺少带有前瞻性和预报信息为主的动态数据。今后中俄两国负责水情交流的部门需要与气象部门配合,共同研究提升水情预报精度的方法;2) 通报水情信息频率和点位的水平仍需要进一步加强。今后要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对于双方都会有一个历史性的提升[22] 。
4. 结论与建议
黑龙江为中俄两国的界河,在2013年黑龙江干流大洪水期间,中俄水情交流为双方的水情人员提供了及时的水情资料,从而更好地推动了中俄联合抗洪,也为国际河流救灾合作树立了一个良好的示范。
中俄水情交流的影响因素可以识别为交流信息因素、交流意愿因素和交流细节因素。其中交流信息因素是前提,交流意愿因素是关键,交流细节因素是重心。
在交流信息因素方面,中俄两国相互通报各自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其中中国向俄罗斯提供海拉尔河1处,呼玛河1处,第二松花江2处,嫩江4处,松花江4处,穆棱河1处,挠力河1处,共计14处;俄罗斯向中国提供阿穆尔河2处,额尔古纳河1处,石勒喀河1处,结雅河3处,谢列姆扎河1处,布列亚河2处,乌苏里江1处,大乌苏尔卡河1处,比金河1处,霍尔河1处,共计14处。所有水文测站都能提供水位和雨量信息,部分水文测站在此基础上还能提供流量信息。
在交流意愿因素方面,中俄两国从国际法角度中的《赫尔辛基原则》等法律法规入手,以双方各自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俄罗斯联邦水法》等)以及双方之间法律法规(如《关于交换黑龙江(阿穆尔河)流域水文情报和预报的备忘录》等)的角度为依据开展水情交流。
在交流细节因素方面,中俄两国通过多种形式交流不同内容的水情信息。从内容上来说,水情信息按照目的可以分为地理、水文、工情和灾情信息,按照时间可以分为历史、实时和预报信息,按照状态

Table 3. China and Russia’s hydrological communication related featur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eilongjiang main stream flood
表3. 黑龙江干流洪水背景下中俄水情交流的相关特征
可以分为静态和动态信息;从形式上来说,水情信息按照表现可以分为数据、文件和图表形式,按照介质可以分为纸质和电子形式,按照手段可以分为网络和遥感形式。并且中俄两国还能根据实际情况打破常规,在汛期让双方的水情人员直接联系。
从2013年黑龙江干流大洪水中可以看出,由于洪水灾害具有突发性,仅仅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水情交流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对已初步建立的水情交流信息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建议首先要在国际河流管理合作的背景下结合中俄两国的实际情况确立该机制的目标和原则,然后用相关的决策支持理论和方法不断去完善该机制。为完善该机制可参考近年来国际水文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加边界水条约》、《关于中方向印方提供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汛期水文资料的实施方案》和《关于中国水利部向湄委会秘书处提供澜沧江–湄公河汛期水文资料的协议》等。
基金项目
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项目“俄罗斯结雅水库、布列亚水库对黑龙江干流洪水的影响及中俄水情交流机制研究”(NO. HSKY2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