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陈述:天津,40万铬渣之痛
天津同生化工厂位于北辰区,于1958年开始铬盐生产,是我国最早开始生产铬盐的化工企业之一。在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下,有效解决了我国铬盐完全依靠进口的问题,但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及环保意识不强,铬盐生产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铬渣,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环境,企业因此于1988年停产,遗留下的40万吨铬渣一直堆放在厂区内。厂区与北辰区的周庄村、李嘴村相隔只有数百米 [1] 。据北辰区环保局介绍,对于铬渣污染处理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组织调研,研究解决铬渣治理方案,确定采用“铬渣回转窑干法解毒工艺技术”对天津同生化工厂40万吨堆存铬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市财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投资评审、筹措治理资金等工作,并于2010年4月审定项目金额20,333万元,支持铬渣处理工作。市财政会同市环保局下达了同生化工厂铬渣无害化处理项目第一期资金计划5000万元,正式启动了铬渣污染治理工程 [2] 。
201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天津市同生化工厂40万吨铬渣无害化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对堆存在天津市北辰区原同生化工厂院内的40万吨历史遗留铬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在原同生化工厂原址新建2条f3.2 × 49米回转窑干法解毒无害化处理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设计年处理铬渣20万吨,该工程建设期为14个月,处理运行期为4个月 [3] 。2011年9月6日,天津市同生化工厂40万吨铬渣无害化处理运行实施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4] 。2012年7月25~26日,天津大雨,铬渣堆被水浸泡之后下渗,甚至流出了铬渣处理厂围墙之外,在小村间漫流。天津渤海化工集团环保处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目前的这个项目,是渤海化工集团负责运行治理,区环保局负责监测监控 [5] 。
事件发生后,为了了解天津铬渣堆的处置情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013年7月9日,有关环境保护组织如自然之友、天津绿领等到天津市北辰区铬渣堆场调研,并访谈紧邻铬渣堆场的李嘴村村民。现场调研发现,铬渣堆场被围墙圈起来,门口门卫房有人在看守。无害化处置完的铬渣仍然堆放在厂区,但是有部分被拉走的迹象。铬渣无害化处置装置仍闲置在那里。2013年8月,北辰区环保局、区宣传部举行与环保组织的座谈,期间提出组织“北辰环保公众开放日”,邀请村民、NGO、媒体等参观铬渣无害化处置现场。铬渣山问题由来已久,这个地方过去存放着化工用品的废弃物--铬。由于技术等问题,北辰区多年未解决这个污染源,但近几年治理技术得到了发展,也就使铬渣山得到了治理。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通过了国家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检查验收,北辰区在治理方面基本完成了任务。
2. 案例所反映的问题
1881年2月19日马克思在致尼古拉·弗兰策维奇·丹尼尔逊的信中指出:“土地日益贫瘠而且又得不到人造的、植物性的和动物性的肥料等等来补充它必需的成分。” [6]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当前世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马克思当年对环境问题的担忧不幸成为深刻的现实,为全球所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环境问题自1970年代发端,到80年代生态迅速恶化,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执行和环境权益保护一直处于低潮。我们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也已经给了我们有效的指引。发现、发展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能够为我们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实现环境法治继续发挥思想理论的“领路人”作用。
天津铬渣污染环境事件案例反映出了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1) 本土环保组织如何迅速接应(接力干预)环境污染事件?2) 污染受害者放弃维权的原因是什么?3) 铬渣无害化处置接受验收后,还有哪些被忽视的问题?4) 天津,为什么没有成为第二个曲靖(2011年云南曲靖发生重大铬污染事件)?5) 风险调研中志愿者的安全如何保障?6) 在现阶段,如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上述问题总结来说可以概括为:化工厂的关停、天津市政府和国家逐渐对于铬渣处理问题越来越重视,说明政府和民众都意识到了肆意破坏自然环境的危害性,说明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遵循客观规律;而只有正确认识自然和世界,才能更好的利用和改造世界;人与自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人是离不开自然环境的;重视生态也是人本主义的重要反映。事实上,铬渣山光治理了不行,还要恢复生态。这一地区已经被天津市规划为郊区的小森林,应该是林木覆盖的地方,将来这块土地经过地下土质治理以后,要再种上树,这样生态恢复就达到目标了;而环境污染的治理,并非一蹴而就。
3. 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及其启示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科学,是因为她它不是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而是凝练出世界发展客观规律的思想精华,且带有与时俱进的固有风尚,能够不断指导人们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她在工业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下产生,以动态的、历史的、辩证的核心理念了解、分析及解决各个历史阶段下不同情态的环境问题,并具有与时俱进的进化功能。
工业革命至十九世纪欧洲社会及自然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世纪欧洲已经出现城市污染、土壤肥力衰竭和人口过剩问题。1852年英国的曼切斯特首次出现了酸雨现象;城市富人因环境问题迁往郊区。马克思认为,生态环境功能是客观存在物之间的物质变换,要消除人对自然资源和生活资料的无节制的耗损,消除利用自然过程中的浪费现象,必须铲除私有制,否决“拥有”式的生产观念和消费观念,摒弃黑格尔的环境唯心主义,确立节制消费的生产观念和消费观念。人的自然的本质与自然界的人的本质相统一的环境伦理理念,表明要坚持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与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相统一的人与自然的一体性环境伦理原则。人利用自然应遵守的环境伦理规范:善待自然、循环生产、节制消费、联合利用,树立对环境的责任感。以环境问题分析治理矛盾的各方,以生态整治实践作为检验环境科学真理的唯一标准。
马克思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关注,其在《资本论》中,专章论述了环境问题。分析了当时其所在国家及世界上都有哪些重大的环境问题,国际和各国都是怎么处理的,出现了那些矛盾以及环境学科的发端与现实。马克思还特地提出在农村和城市,工业和农业之间建立合理的物质能量循环思想。就当时的生态环境保护,初步提出了具有当代意义上的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发展方式、污染企业外迁与逐步消弭、经济社会下的人与自然共生主义理念等,其针对环境保护的分析具有极强的法律思维,值得认真总结和深度分析。
基于马克思“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的观点,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 [7] 。人类在地球上的漫长和曲折的进化过程中,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加快,人类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的规模上改造其自然的能力。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权利”作为人权进行阐释,成为人权发展史上“升华期”的显著标志。将“环境权利”纳入“人权”范畴进行规范和保护,有效防止了“生态中心主义的谬误”,凸显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人化”实践特色。
“生态中心主义”虽然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危机是人、社会和自然失衡的危机,是片面发展的结果,但其过于重视自然权利而忽视了人的主体地位。我们倡导尊重自然,但不能机械地要求人在自然万物的存在和发展问题上消极无为,更不能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硬性掐断,而导致“自然万物的盲目崇拜”。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重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即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把自然界改造成“人化自然”,使之变成属人的世界。而“从历史运动中排除掉人对自然界的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是反科学的。因此,我们不能片面运用“自然也可以享有某些权利”的观点直接得出“非人自然体”一定或者必须享有环境权利。目前“来自自然的诉讼”已经表现出了“权利理论”缺陷,并且面临着难以突破的“诉讼理论不足”的尴尬困境。
如今,环境权利属于人权范畴深入人心,这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人性”理论特色,凸显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人化”实践特色,坚持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突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优先地位,重点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解决发展、环境、健康之间的突出矛盾,自觉的“环境伦理”的作用是微弱的,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指导下,依靠强制的“环境法治”,切实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4. 以马克思主义原理分析本文的生态保护问题
4.1. 发挥主观能性应遵循客观规律
案例是我国经济发展之初盲目发展,破坏环境的典型事件,反映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改造世界的强大作用,案例中由于当时发展铬盐生产满足了国内铬盐的使用需求,摆脱了我国依靠进口的命运,但是由于发展工业没有尊重客观规律,破坏了生产的废弃物破坏了自然环境,造成了化工厂从1988年开始关闭,造成了持续30多年的污染问题。同时尊重自然和客观规律并不是要求人们固步自封,无所作为,而是应该正确的、科学的发挥主观能能动性。只有在尊重客观规律性(尊重自然,不肆意破坏自然和过度开发自然)的同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现代工业、农业等),才可能做到正确的认识世界和有效的改善世界。
4.2. 正确认识世界,才能改造世界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案例和事实证明,只有正确的认识世界,才能有效的改造世界。包括认识世界和自然的循环原理,在发展的同时充分认真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自净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时进行,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优势不会被环境污染的缺陷掩盖,保证经济又好又快的持续发展。
4.3. 人与自然是对立统一
案例说明,周边环境是受相关污染影响的,人作为环境中的一员,也是受环境影响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世界是个统一的整体。基于马克思“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的观点,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 [7] 。
4.4. 环境权利是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权利”作为人权进行阐释,成为人权发展史上“升华期”的显著标志。将“环境权利”纳入“人权”范畴进行规范和保护,有效防止了“生态中心主义的谬误”,凸显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人化”实践特色。目前“来自自然的诉讼”已经表现出了“权利理论”缺陷,并且面临着难以突破的“诉讼理论不足”的尴尬困境。要解决发展、环境、健康之间的突出矛盾,自觉的“环境伦理”的作用是微弱的,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指导下,依靠强制的“环境法治”,切实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5. 结论及意义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具有切实矛盾解决指导的方法论意义,今后在处理生态与经济发展问题时,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自然环境规律、在尊重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意识到尊重环境权利也就是尊重人权,只有这样,才可能正确的处理好相关问题。人类在反思生态危机、检讨自身行为时,绝不能放弃“人的尺度”,一定要把自然的解放当做进行人的解放之重要手段。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为人类推动和实现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今天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环境权利的本质属性是人权。将“环境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目的是保护“人”,是符合科学的“人性”要求的,坚持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
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绝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绝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8] 。”人类要生存并能永续发展,必须遵循“人与自然界持续不断地交互作用”的规律。否则就如同马克思引用比·特雷莫的名言所说:“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