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企业建立政治联系的现象在全世界普遍存在,Faccio (2006)调查发现74.5%的国家存在着普遍的具有政治联系的企业。只不过在转轨经济的我国,企业建立政治联系更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中国问题专家郑永年在最近的博鳌论坛上也提到政商关系新生态:他认为国家发展离不开政商关系,政府要支持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迅速崛起,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统计,目前在国内的民营经济中,家族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很多家族企业通过聘用政府官员到企业任职或更为直接的让自己的企业家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等参政议政来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是一种有价值的经济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融资便利(Dinc, 2005; Firth et al., 2009)、税收优惠(Adhikari et al., 2006; 吴文峰等,2009)、政府补贴(Faccio et al., 2006; 罗党论、唐清泉,2009)等好处,从而提升企业价值。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相比,我国税收立法发展相对滞后,还处于不断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国家为了扶持相关产业发展以及带动一些地方经济而设置了很多的行业优惠和地区优惠,加上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设置的具体国情,这就为“谋税”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和操作空间,加上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赋予了税收征管者以及执法者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税收征收者有较大的对于税款征收及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对违规违法处罚的弹性区间又为税收执法者提供了较大的权力寻租的空间。
由于家族企业往往很难忖度主管税务当局对自己避税方案的态度及地方政府和其它纳税人对自己避税后果的反应。所以避税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政府环境。与政府交好,一方面能利用自身的政治影响力取得税务当局对企业避税方案的宽松态度;另一方面当避税方案出现危机时,也能利用广泛的人脉关系及社会资源进行及时的公关,发挥保护伞的作用。那么,是否企业高管的政治身份就能影响避税呢?还是跟高管的政治联系强度有关呢?
良好的政企关系能促进企业避税,而严厉的税收监管会弱化企业避税,而这两者可能存在一定的交互作用。税收征管是企业所处的地域特征,而政企关系是企业个体特征,家族控股股东基于这种企业个体特征做出避税决策所承担的风险可能会弱于基于地域特征做出决策的风险。也即政企关系对家族控股股东决策的影响程度可能会高于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那么这种交互作用到底是相互促进还是相互替代呢?
本文以2008~2011所有A股主板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家族企业政治联系及地方税收征管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以期为政企关系改革及家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也希望能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提供经验证据。
2. 制度分析及理论假设的提出
2.1. 政治联系与企业避税
自社会资本理论进入经济学研究以来,各种非正式制度对公司绩效的研究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涌现,政治联系也成为企业避税研究的新视角。
家族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产权更清晰,责任更明确,对高管的激励作用也应更强烈。高管会尽量利用自身所拥有的非正式社会关系为企业谋利,包括利用政治联系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宽松的避税环境,争取尽可能多的税收优惠等。因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一直以来是中央与地方按6:4共享。2002年之前一直是中央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征管,地方企业所得税归地方征管;2002年之后新办企业全归国税征管,2009年之后交增值税的企业归国税征管,交营业税的企业归地税征管,但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到位,基本上企业所得税将收归国税征管。从以上政策演变来看,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属地关联性在逐步的减弱,但是国税系统的垂直管理体制还是为政治关联的寻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当中央政府处于信息弱势时,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等因素考虑会动用资源去俘获监管机关,使税务机关无法独立地行使职能。特别当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避税行为尤其是偷漏税行为进行检查时,那些有政治联系的企业就会动用他们的政治关系去游说地方政府影响甚至干预税务机关的工作,为企业充当保护伞的功能,从而降低企业的避税成本。而且政治联系程度越强,干预能力越强,避免被处罚以及获取税收优惠的能力就越强,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A:政治联系会影响企业避税。
假设1B:政治联系强度会影响企业避税程度。
2.2. 地方税收监管与企业避税
Desai et al. (2006) [1] 指出强有力的税务当局会提供额外的监管,这时外部股东会与税务当局动机一致地去减轻内部人的掏空。曾亚敏,张俊生(2009)研究也表明税收稽查具有类似公司治理的作用,是公司运营监管重要的外部力量。通过加强税收监管,税务机关尽职调查企业的相关账目,可以堵塞漏洞,减少不法避税行为及税源流失。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机构征管。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省以下地税系统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地税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国税部门的监督,这种征管体制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部门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增加了地方政府通过干预税务部门扶持本地区企业的难度,也即增加了企业利用政治关系通过地方政府干预税收征管及稽查的成本。企业非法避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税收具有很强的属地性,地方税收征管力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及企业税负的轻重。税务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及完成每年的预算,在凭借法律的有效保护以及强制征收下,他们有责任和权力去监督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间接上起到了监管作用。因此,税收监管力度大的地区,企业利用政治身份避税尤其是非法避税被发现及惩罚的概率更高,潜在成本更大,避税程度相应就会较低。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地方税收征管强度越大,企业避税程度越低。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取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因避税效果具有相对滞后性及较长期影响性,因变量需要观察后续三年的变化以体现长期影响性,加上我国于2008年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因此样本选取为2008~2011年所有A股主板上市家族企业1。剔除以下样本:1) 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或家族的上市公司;2) 金融企业;3) PT,ST样本;4) 当年税前利润或所得税费用为负的样本;5) 数据缺失的样本。共得到公司–年份的面板数据样本2818个。数据处理及回归分析采用SPSS21.0统计分析软件(见表1)。
3.2. 模型设计及变量界定
为检验上述假设,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1)
(2)
(3)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是税收规避程度(Residual-BTD和Cash-ETR)。根据Hanlon和Heitzman (2010) [2] 的综述,主要有四种衡量税收规避程度的指标:所得税费用负担率(ETR),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Cash-ETR),税会差异(BTD),税会差异的残差项(Residual-BTD)。所得税费用负担率反映了税会差异的永久性差异部分(如坏账准备,优惠税率等),但无法反映暂时性差异。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同时反映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不受应计制会计影响,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盈余管理的成分,避免前者对有效税率的高估。税会差异除了有管理层避税筹划的部分,还包括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制度性差异成分,以及管理层盈余管理的成分。用该指标来衡量避税筹划导致的操纵性差异存在一定的误差。税会差异的残差项是Desai和Dharmapala (2006, 2009) [1] [3] 提出的计量指标,其利用税会差异回归总应计项目,将回归的残差部分作为无法被盈余管理行为所解释的税会差异。综上,本文选取税会差异的残差项作为避税程度的衡量指标,该指标越大,说明企业避税程度越高。具体计算如下:应计项目总额2 = 非常项目前利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非常项目主要包括减值、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建立回归模型:
,取
值为回归残差项。考虑到避税效果具有相对滞后性及较长期影响性,用后续三年平均值来加以衡量,即税会差异残差项 =
。同时为了避免规模影响,所取得的值再除以总资产。
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包括:
1) 政治联系(PI):本文首先从实际控制人的角度来界定家族企业的政治联系,即当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历任或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或实职干部时为具有政治联系,记1,否则为0。考虑到家族企业高管政治联系的复杂性,如单纯地以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政治联系为切入点来分析其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可能无法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有些学者对政治联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如将政治联系进一步分为人大代表(包括政协委员)和实职干部两类,探讨政治联系类型与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关系(杜兴强等,2010) [4] ;政治联系层级与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真实业绩之间的关系(杜兴强等,2009) [5] ;有学者构建了政治联系指数,以反映政治联系的多层次及复杂性以及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李维安,邱艾超,2010) [6] 。鉴于此,本文综合政治联系类型及层级因素,借鉴罗党论(2012) [7] 中建立的政治联系指数,构建反映政

Table 1. Detail table of sample selection
表1. 样本删选明细表
治联系强度的连续变量。首先将政治联系分为区级及以下、市级、省级、全国级四个层级,每一级中又分普通代表、常委、主席或主任三级,从低到高依次取值1至12,实职干部比照赋值。
2) 地方税收监管强度(TS):这里用《中国税务稽查年鉴》(2008版)中各省统计数据中的税收检查面、税收查补率、税收处罚率和税收流失率来衡量,这四个指标都取国税地税之和,然后按各组四分位数分别分为四组,税收检查面、税收查补率、税收处罚率从高到低依次赋值为4,3,2,1;税收流失率从高到低依次赋值1,2,3,4。再将四个税收监管强度指标进行加总,得到综合税收监管强度指标TS。
模型中控制变量包括:
1) 适用税率(Taxrate):企业适用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及避税动机的强弱。国家为了平衡地区发展水平及优化产业结构的考虑,设计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西部省份等实行地域优惠,享受15%的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生产企业、农业等实行行业优惠等。有些文献里分别设置了地区变量和行业哑变量(吴文锋等,2009) [8] ,考虑到适用税率已较好地反映了地区及行业优惠,因此这里用适用税率代替。
2) 盈利能力(Roe):这里用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企业盈利能力的代表变量,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将会有更强的避税动机。Manzon和Plesko (2002) [9] 研究发现盈利能力强的公司更容易获取税收减免、返还等优惠的好处,而且所得税前利润越高的公司越有动机做出避税安排。
3) 财务杠杆(Lev):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由于借款利息具有抵税作用,财务杠杆与企业避税存在密切的关系(Graham and Tucker, 2006)。
4) 公司规模(Size):这里用公司规模作为成长性的代表变量,取公司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成长性公司可能会更多地投资于有税收优惠的资产(Chen et al., 2010) [10] ,从而导致不同的税负及税会差异。
5) 资本密集度(Capital):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之和占总资产的比例来标示,该指标越大,说明有越多的固定资产可用于加速折旧以及越多的无形资产可摊销来减轻税收负担,因此避税程度会越轻。
3.3. 描述性统计及单变量分析
为控制异常值对研究结论的可能影响,所有变量均在样本下1%和上99%分位数的位置做了极值截尾处理。表2报告了所有变量描述性及单变量分析结果。从表中结果可见:税会差异残差项的均值及中位数分别为0.0162和0.0141元,说明家族上市公司普遍进行了避税管理,但低于均值的公司占多数,税收激进的公司相对较少。将样本公司按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政治联系分成两类,统计发现存在政治联系的样本公司的税会差异残差项高于没有政治联系的样本公司,但在统计上不显著。

Table 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d univariate analysis table
表2. 描述性统计及单变量分析表
4. 回归结果分析
4.1. 政企关系对家族企业避税影响
从表3政治联系对家族企业避税影响分析,两个模型的拟合优度均达35%,且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政治联系与家族企业避税正相关,但是统计上不显著,假设1并未得到验证。但是以实际控制人的政治联系强度为解释变量回归结果却发现:两者存在正相关,且在5%水平上统计显著,与假设2的预期一致。说明实际控制人政治联系强度越强,家族企业避税程度越大。企业适用税率与家族企业避税正相关,且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适用税率越高的家族企业越有动机进行税收规避。企业规模与避税正相关,在10%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成长性越好的公司,避税程度越大。资产负债率与避税负相关,且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负债的抵税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避税,对避税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与避税正相关,且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避税程度越大。资本密集度与企业避税负相关,且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资产折旧摊销的抵税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的避税,具有替代功能。
4.2. 税收征管对家族企业避税影响
从表4税收征管对家族企业避税影响回归结果分析(模型二),模型拟合优度为34.9%,且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税收征管与家族企业避税程度负相关,且在10%水平上统计显著,与预期假设一致,说明税收征管发挥了应有的外部监督作用。
进一步,设立政治联系强度与税收征管力度的交叉变量,对模型三进行回归,结果显示,两者的交乘项与家族企业避税负相关,且在10%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家族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比政企关系对家族企业避税决策的影响更大,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规范家族企业避税。
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表3基本一致,只有企业规模从弱显著在这里变为不显著。

Table 3. Model 1—regression analysis results of 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tax avoidance
表3. 模型一:政治联系与避税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下同。

Table 4. Model 2, model 3—regression analysis results of tax administration and family firms’ tax avoidance
表4. 模型二、模型三:税收征管与家族企业避税回归结果
4.3. 稳健性检验
为增强上述结论的可靠性及说服力,本部分进行了如下的稳健性检验:
1) 税收规避程度:考虑到单用税会差异残差项来衡量避税程度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Hanlon和Heitzman, 2010),本文又同时用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Hanlon和Heitzman, 2010)及适用税率及有效税率之差(李维安,2013) [11] 来做稳健性检验。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 = 现金支付的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该指标越小,企业的避税程度越高。考虑到避税效果具有相对滞后性及较长期影响性,用后续三年平均值来加以衡量,即现金所得税费用负担率 = 后3年现金所得税费用之和/后3年税前利润之和。适用税率采用CSMAR数据库中提供的名义税率,有效税率计算参考吴文锋等(2009) [8] 的计算方法,即有效税率 = 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重新计算税收规避程度变量进行回归。结果表明:政治联系强度与家族企业避税仍存在正相关关系,且也都在5%水平上统计显著。
2) 政治联系:根据李维安等(2010) [6] 的总结,企业政治联系的渠道主要有三种:首先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政治联系,其次是董事会的政治影响,再者是具有政治背景的CEO。因此本文又用董事会成员是否具有政治背景以及政治联系强弱、CEO是否具有政治背景以及政治背景的强弱作为家族企业政治联系的代表变量作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政治联系以及政治联系强度的回归结果一致,只不过以董事会成员的政治联系强度作为解释变量时,只在10%水平上统计显著。
3) 税收征管强度:由于该指标相对较难衡量,周黎安等(2011) [12] 指出税务稽查部门汇报的查实率能较好地反映一个地区的税收努力程度,因此本文借鉴其观点,用地方税务稽查部门年度检查出有问题的纳税户数与总户数之比来重新度量地方税收征管强度,做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与表4的回归结果一致,而且显著程度更进一步,在5%水平上统计显著。
受篇幅限制,以上稳健性检测结果未予以报告列示。
5. 结论及启示
家族企业的税负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随着近年来高税负的形势,一些家族企业偷漏税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在转轨经济背景下,处于从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转型过程(李维安,2010) [6] 中的家族企业,尚处于对政治关系的依赖阶段,但对政府在家族企业税收管理中扮演的角色却了解甚少。本文从政企关系角度剖析了家族企业避税行为,并从特定的政府机构——税务部门研究了税收监管对避税行为的影响,加深了对家族企业避税行为的理解。
本文以税改后的2008~2011年4年2818个家族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实际控制人的角度定义了政企关系的存在性以及强弱程度,并以当年及后续三年的税会差异残差项均值作为家族企业避税程度的衡量变量,实证分析了政企关系对家族企业避税的影响。结果表明:是否存在政企关系对家族企业避税影响不显著,但是政企关系强弱却给家族企业避税带来显著的正向影响。考虑税务部门的征管作用后,发现税收征管有利于降低家族企业避税程度;并且引入政企关系及税收征管的交叉影响后,发现税收征管比政企关系更能影响家族企业的避税决策,即地方税收环境对家族企业避税决策的影响更为深远。最后,笔者又对三个主要变量进行了多维度的重新界定,证实了结论的稳健性。
本文有利于理解“企业家参政热”,以及企业对政企关系的利用,从政企关系角度理解家族企业税收规避行为。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仅仅是政治联系的存在性并不能给家族企业避税带来实质性影响,只有政治联系的强弱才能显著影响家族企业避税。加强税收征管能降低家族企业的非合理避税。因此,本文的政策启示在于:
1) 政府在家族企业避税中存在重要影响。政府可能会出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及增加GDP的考虑向辖区内家族企业提供政治身份以获取他们对地方经济的支持,但也容易被企业利用,作为他们进行非合理避税的保护伞,而且这种现象随着政治联系强度增强而变的越为严重。因此,针对高税负下的家族企业偷漏税现象,一方面要结构性减税,切实减轻广大家族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转型,弱化行政治理,加强市场化治理,改变政府官员晋升的绩效考评机制,改变为增长而竞争的畸形局面。
2) 加强税务机关征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避税、偷逃税现象,降低非合理避税。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税收征管有利于约束家族企业利用政企关系进行的非合理避税。因此,应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严格执法,提高税收征管力度,降低家族企业的非合理避税,既能维护家族企业合理避税的权力,保障企业利益,也能保证国家税源不因企业的非法行为而流失。
基金项目
本文受到国家社科重点基金(14AGL009):“中国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财务安排研究”的资助。
NOTES
1所选样本家族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均为家族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本文将会计利润分为应计项目和现金流量,国外文献中,对于应计利润通常有两种定义:一种是Sloan (1996)等所使用的“折旧后经营利润”,另一种是Bath等(1999)所使用的“非常项目前利润”。本文借鉴上述第二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