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家庭乃至社会发展的基础单位,也是法哲学非常重要的关切对象。无论是对于个体、家庭、社会还是国家而言,婚姻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黑格尔阐述的婚姻的基础是道德和伦理,情感是婚姻结合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正确认识情感和伦理道德的关系是婚姻良性发展的可靠保障,所以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观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2. 婚姻的实质:一种伦理关系
在黑格尔看来,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一方面,婚姻具有直接性,即身体性(生、老、病、死等)、物质性(吃、喝、拉、睡等)和情绪性(激情、爱慕、思念、占有等)的统一。另一方面,婚姻具有伦理性。它也就是指两个独立的个体结合为一个整体,这种结合或统一使双方感到完满。但是,黑格尔认为,这种统一性必须走向婚姻才能稳定自身。黒格尔对以往流行的三种关于婚姻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婚姻的正面看法。
第一,关于身体性方面,黒格尔批判了自然法著述中对婚姻的理解。“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 [1] P201。恩格斯关于“两种生产”理论中提到,“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2] P3。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人虽然己经从动物界中提升出来,但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稀少的人口数量迫使,人类不得不依靠集体的力量进行劳动生产。因此就要求增加人口的数量来提高生产力。所以在人类婚姻的早期阶段,人类依然服从于自然条件对生育的硬性要求。两性的结合最初仅仅只是为了满足性欲以及繁衍种族扩大人数的基本需要。正如恩格斯所说:“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 [2] P78“现代的性爱,同古代人的单纯的性要求,同厄洛斯[情欲],是根本不同的。” [2] P79所以性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功能是有所差别的。这点在黑格尔看来,婚姻的实质不是男女个体之间自然的两性关系。黑格尔强调:“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 [1] P202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黑格尔说的更为直接:“婚姻的目的是伦理性的,它是那样的崇高,以至其他一切都对它显得无能为力,而且都受它支配。婚姻不应该被激情所破坏,因为激情是服从它的” [1] P204。婚姻中当然包含着性的方面,包含了身体的方面,但是,这不是婚姻的全部,它只是婚姻中最底层、最表面的部分,如果以这样的方式看待婚姻,那么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道路,都被阻塞了。
第二,关于物质性方面,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式的关于婚姻的观点。“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 [1] P201,康德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3] 。在康德那里,婚姻沦为了一种民事契约。换句话说,它仅仅是包含着人的自然生活的物质层面的关系。黑格尔认为,这种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就契约本身来讲,它是当事人双方关于外在所有权的设定,同时也是基于双方理性达成的共同意志,“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 [1] P94。然而爱情不是财产,把婚姻理解为民事契约,只看到了一种形式,即“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 [1] P201。更何况契约本身就是不信任的产物,它无法保证爱。这样一来,婚姻中的那些情绪性的、精神性的和肉体性的因素都被丢掉了。由于人们的利益需求会发生变化,这种婚姻观念也容易使人们陷入到不稳定的偶然性中。
第三,关于情绪性方面,“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该采取的形态” [1] P201。感觉是偶然的,如果爱只是感觉的话,那么以爱为基础的婚姻便是偶然的,只要感觉有所变化,婚姻就会危机四伏。这样一来,那种被爱情伪装起来的婚姻往往比较脆弱,既不如那些以政治或经济为目的的婚姻,更不如那些以伦理为准则的婚姻,因为主观的东西比客观的东西更加难以把握。因此,在黑格尔那里,把爱当作感觉的这种观念,是不确定的,也正是由于感觉的易变性,这种婚姻必然是不稳定的。
以上的三种观点,它们都把婚姻仅仅理解为一种自然生活,只强调婚姻的直接性,而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只强调婚姻的自然性,而忽视了婚姻的精神性。与此相对,黑格尔强调,“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 [1] P202。从实质上来讲,婚姻肯定包含着爱,但是,这种爱是一种伦理性的爱。黑格尔认为真爱绝不是自然情感的单纯的、消极的感受,一时的冲动也不是爱情,因为这种感受或冲动都是多变的。作为真爱的婚姻是一种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之爱,婚姻的任务就是使两个独立的人变为一个“人”,这样一来,“婚姻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1] P202。
3. 婚姻的伦理确证和实现
婚姻的伦理方面就在于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婚姻共同体中的一个个体,任何行为都不能只服从单个人一时的特殊偏好。“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1] P203。那么,婚姻作为一种实体性的伦理关系,究竟是怎么实现呢?黑格尔认为婚礼是精神和伦理的必须,只有在举行仪式之后,男女的结合才在伦理上宣告成立。在婚姻中两个人有了爱慕并决定结合在一起,仅仅具有了这种主观性的意愿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一种客观性、外在性的仪式,来把这种主观性的意愿宣告出来并肯定下来,这就是婚礼的意义。婚礼的本质也是赋予婚姻以伦理和精神的内涵。“只有举行了这种仪式之后,夫妇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因为在举行仪式时所使用的符号,即语言,是精神的东西中最富于精神的定在,从而使实体性的东西得以完成。” [1] P205黑格尔强调,如果缺乏这种婚礼这种神圣的仪式,特别是缺乏在这种仪式中发自内心的宣告,缺乏这种语言层面的表达,恋爱关系也许可以是一种实存,但是却缺乏概念的规定,那么,这种恋爱关系还只是主观的和偶性的,还不是实体性的东西。只有实存和概念的统一,才构成实体。婚姻就是通过婚礼得到确证,即宣告一个实体的诞生和两个主体的消解。
不仅如此,在黑格尔那里,他还特别凸显了在庄严的婚礼中,语言的宣告对于婚姻变成实体性现实的必要性,语言是对表象来说最贵重的要素。一旦婚姻变成实体性的现实,一直保存在婚姻生活中的那些自然生活的环节,就会下降为在“婚姻中那种伦理结合”的外部定在的后果和偶性的东西,下降为一种环节性的东西。它将会被婚姻中互爱互助的精神上的纽带所规定。婚礼的结果是“感性的、属于自然生活的环节,作为一种属于伦理结合的外部定在的后果和偶性,而被设定在它的伦理关系中,至于伦理结合则完全在于互爱互助” [1] P205。婚礼的仪式是具有精神意义的,它使婚姻中所包含的感性的、自然生活的环节提升为伦理性的结合,从而使得婚姻的神圣性成为现实。黑格尔在强调婚礼的重要性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婚姻生活中的自然方面,而恰恰婚姻中的“伦理性的爱”要通过自然方面来展示自己。恋爱的男女双方由于双方的爱慕自然地在一起生活,但是通过婚礼这个神圣的仪式,只有主观上的爱慕的男女双方就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结合,这种伦理性的结合,遵循了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应该依据的原则,是符合伦理要求的。所以,婚礼是一个具有精神意义和伦理意义的事件。同时,黑格尔也特别强调,婚礼不能作为民事命令,这种对婚姻的理解实际上丢掉了婚礼中最根本的东西,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任意。婚礼中最根本的东西在于相爱双方的自觉,他们宣告愿意进行伦理上的结合,并且愿意承担这种结合所带来的义务和权力关系。如果丢失了这个根本,外在的民事命令对于婚姻的本性来说就是无足轻重的。把婚礼当做一种民事命令,即它的“外在形式”取代了它的“内在内容”的本质地位,它的手段被当成了目的。这种本末倒置的理解,不仅辱没了“爱的情感”,还破坏了男女双方结合的“真挚性”和“纯洁度”,否认了婚礼的伦理性,因为婚姻本身就是一种伦理。黑格尔认为婚姻就其概念来说是不能离异的,只是为了一方的铁石心肠,离婚才被认许。但是,黑格尔的思辨本性也使他看到了离异的可能性,因为婚姻含有感觉的环节,所以它不是绝对的,而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因此,黑格尔主张立法,尽最大可能的使这一离异可能性难以实现,用维护伦理的法来反对偶然和任性。
最后,黑格尔指出了男女关系的差别及对待婚姻的态度。男人在家庭之外还有另外的伦理活动空间,而女人一旦委身于他人就失了贞操,所以“女子的归宿本质上在于结婚。因此,所要求于她的是:她的爱应采取婚姻的形态,同时爱的各种不同环节应达到它们彼此间真正合乎理性的关系” [1] P207。由于自然的差别导致婚姻中定位的差别,这种差别通过它们的合理性获得了伦理性的意义,从而使家庭更为坚固和稳定。但是,黑格尔认为在这个伦理当中,男女是有精神的差异的。男女在自然性别上存在着的差异,决定了他们不同的角色分工。男性的精神是自为的个人的独立性和对自由普遍性的认知,“男子的现实的实体性的生活是在国家、在科学等等中,否则就在对外界和对他自己所进行的斗争和劳动中” [1] P207,所以说男性的伦理活动范围是指向国家和市民社会;女性的精神则是“保持在统一中的精神”,采取单一性和感觉的形式,指向一种自然的统一体,即家庭,所以女性的伦理活动范围往往指向家庭,也只有家庭。女性只有在家庭中才能获得她的实体性规定,她的伦理性的情绪就在于守家礼。也就是说,男子是彻底主导的一方,是主动积极的一方。男子决定着家庭的目的和方向,因而男子的意志在家庭中是一种客观的意志;而女子却是被主导的一方,是消极被动的一方。女子所拥有的目的仅仅具有主观的意义,女子只能作为男性所规定的目的或者那些规矩的一部分而存在,在守这些规矩的过程中和男子一起实现家庭的目的。换句话说,男性是婚姻中形式方面和目的方面,而女性是婚姻中的质料方面和感性方面。黑格尔把婚姻中男性和女性的差别比喻成动物和植物的差别,男性是动物,是处于不断运动的状态中,他能能动地以“类”的方式面对世界;女性是植物,是处于一种静止的状态,她始终用自己安静的姿态证明自己。这种对男女的分工与比喻,表现出黑格尔对女性问题的保守与偏见。“妇女当然可以教养得很好,但是她们天生不配研究较高深的科学、哲学和从事某些艺术创作,这些都要求一种普遍的东西” [1] P208。对于这个问题,恩格斯指出:“现在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 [2] P95。
4. 黑格尔婚姻伦理观的当代意义
黑格尔从法哲学层面向我们揭示了爱情和婚姻的真谛,即爱情和婚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性的、精神性的存在,婚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性的关系。这对于我们反思当下社会的诸多爱情婚姻问题、构建爱情婚姻伦理极富启发意义。
第一,婚姻的缔结应该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 [1] P199。这里的爱,既包含有缔结婚姻之前的那种主观上的激情与冲动,又有缔结婚姻之后的那种合乎伦理性的爱。婚姻实质上是具有法的意义上的伦理性的爱,缔结婚姻之后,就能消除爱中的偶然性和主观性的因素,从而使这种爱变成稳定的和伦理性的爱。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促使了婚姻观的改变,人们重新审视了传统的婚姻观,越来越青睐于自由恋爱,越来越重视缔结婚姻的主观性维度,即缔结婚姻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男女双方因为双方的爱慕结合在一起,扬弃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避免了由于是被安排的婚姻不幸,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健康的、积极的。但是,如果要想达到婚姻的稳定状态,还要求恋爱的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一个人,同意为一个伦理性的统一体而抛弃自己的独立的人格,这种统一看似是作茧自缚,但是双方却能从中获得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意识,其实是他们的解放。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谈恋爱被称为找对象?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对象化。不论男女双方,不再是一个排他的个体,而是自己的对象化,双方在一个共同体中,从对方的身上发现自己,从而使自身得到确证。也就是说,他们在一个统一体中,从单纯自然性和抽象个性中解放出来,走向一种普遍性的自我意识,获得了自己自我意识的实体性,在精神上得到了提升。这是一个解放的过程,而不是一个自我放逐的过程。
第二,婚姻本身是应该视为不能离异的。婚姻是伦理性的,它是崇高的,其他的一切对它来说都无能为力,并且是受它支配。随着从传统农业社会迈进现代工业社会,人们的思想文化受到各方面的冲击,婚姻观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随着观念的转变,现代婚姻较传统婚姻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比如“闪婚”、“试婚”、“裸婚”、“闪离”等,这些现象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要加以正确引导。不管是哪种婚姻形式,都要重视婚姻的神圣性,不能任意的、感性的把婚姻看作是“情感快餐”,一种想要就要,想抛就抛的东西。从过去的谈离婚色变,到70后的犹豫不决,再到如今的离婚无所谓,中国人的婚姻观正在发生着改变,这在黑格尔那里,是极其不负责任、不道德的,从根本上是有悖伦理的,是有待扬弃的。中国一直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但是如今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这是需要认真反思的。男女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要自觉地对这个实体性的伦理共同体负责,自愿地服从这个婚姻共同体,要求双方的一切行为要以婚姻的健康为尺度,只有双方同时觉察到婚姻中的各种因素,婚姻才有稳定的可能性。恩格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只是要使人们免于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潭才好。” [1] P85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社会越发展,越开放,给予离婚的宽容越多。但是,离婚毕竟是婚姻破裂的结果,这就更加凸显了缔结婚姻之前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的认可与承认的必要性。黑格尔认为,婚姻含有感觉的环节,它不是绝对的,而是主观的和不稳定的,婚姻本身就具有离异的可能性。事实上,立法只是使离异的可能性难以实现,实际上,婚姻的神圣始终是不容侵犯的。
第三,缔结婚姻的双方相互尊重,各有分工。男女双方互相尊重是婚姻关系的内涵,双方能充分认识到彼此不伤害对方人格、尊严的行为,基本上达到了夫妻双方和谐相处的条件。由于情感的不稳定性,使得婚姻危机四伏,双方只有做到相互尊重,既要做到尊重对方,又要做到尊重自己,只有双方做出任何决定的时候都为对方考虑,都以保卫婚姻为底线,婚姻才能健康前行。现代的婚姻观念虽已不再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了,不论是从妇女解放还是从商品经济而言,家庭已不再是男性一个人所能负担的了,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经营,但是,任何一个家庭的稳定,都需要男女双方的分工,男女之间没有绝对的平等,求同存异才能使家庭更加和谐。在黑格尔那里,女性的全部价值在于家庭,女性是保持在统一性中的精神,它只具有单一性和感觉的形式的那种对家庭这一实体的认识和希求。男性的价值在于社会和国家,男性是具有自为的个人的独立性和对普遍性的认识和知识,这种论断不是不无道理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女性必须服从于家庭,而男性必须面向国家和社会,只是其中蕴含着分工的思想。由于男女之间的自然性别差异和社会性别的差异,导致了男女生活轨迹和社会角色的差别,即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的不同。黑格尔认为,两性的自然规定性,要想采取合理性的形态,就必须获得理智的和伦理的意义。所谓理智的意义,强调的是用一种外在的普遍性来规范两性的自然性和感性的因素。所谓伦理的意义,强调的是在进入婚姻生活后那种稳定的彼此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但是,无论是理智性还是伦理性,首先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差别,即两性在这种关系中由于生理和社会预期的不同,在这种关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只有有了这种差别和对立之后,二者之间的具体的统一才有了可能性,也正是由于实体性在它的本身中分成了这种差别,才能从中获取它的生命力。只有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才能共同推动事物的发展,两个没有任何差别的个体是不能得到提升的。所以,在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进行家庭分工,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从步入婚姻的那一刻起,“爱”就不应再是偶然之爱、任性之爱,而是已经提升为了伦理性的爱,并最终积淀为亲情之爱,“爱”只有在爱情、婚姻与家庭中不断运动和升华才能圆满自身。人们只有领悟婚姻真谛,才能用理性的眼光看待婚姻,包容婚姻,从而拥抱婚姻。
基金项目
“黑格尔婚姻伦理观及其当代意义”(SWU170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