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兼语式”定义
汉语的“兼语式”,即为“一个动宾词组和一个主谓词组套在一起,动宾词组的宾语兼作主谓词组的主语” [1] 。并且,传统学界认为“宾语兼主语的递系式(兼语式)的来源是很远的。自先秦到现在,两千多年来,除了人称代词(由‘之’到‘其’)有所变更以外,成为最巩固的一种结构。” [2]
1.2. “兼语式”判定的依据值得商榷
由于汉语缺乏显性的形态变化,所以对于“兼语式”的判定,传统方法则着眼于动词的表意类别(如使令动词等概念)以及“兼语”与其“谓语”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并无语法范畴的客观依据。因此,我们不妨先来对照下列的汉英例句,谓语部分同是“使令动词”+“宾语”的形式 [3] :
这消息使她高兴。The news made her happy.
她父亲不会让她参加舞会。Her father will not let her go to the dance.
我不容许你讲这种话。I won’t have you saying such things.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英语具有鲜明的构形形态作为句法标志,所以使令动词的宾语及其宾语补足语之间,虽然具有逻辑上的主谓关系,但却无人会因此而判定为语法范畴的“兼语”结构。但是汉语的情况却截然不同了,正是由于汉语缺乏显性的构形形态,因而传统学界则以逻辑关系而确立的“兼语式”的理论,却沿用至今。
不言而喻,客观的语法标志则应是判定“兼语”与否的唯一依据。
具有启发意义的则是,古代汉语的第三人称代词“‘之’字用于宾格”,也就是说,“上古第三人称不用于主格,同时也就是不用于主语” [4] 。所以,当宾格代词“之”出现在“兼语”地位时,其除了证明了“兼语”是个纯粹的宾语而外,却并无任何依据能够证明“兼语”就是语法范畴的主语。
因此,传统的汉语“兼语式”的理论值得商榷。
2. 汉语的“兼语式”探究
鉴于汉语缺乏构形形态的语法标志,因此在探究“兼语式”的结构时,我们在表达句法结构的语法手段中,不得不主要依赖于表达结构层次的停顿和词序的变化等,以揭示“兼语式”隐性的语法特征。
2.1. 古代汉语的“兼语”不是主语
正如王力先生所言,“兼语式”“它的结构形式仍然是和两千年前一样的”,因而我们不妨由古至今地加以论述。
2.1.1. 层次切分显示“兼语式”中并无处于同一句法层次的主谓结构
句法层次是结构成分的承载与解析的平台。句子中直接关联的结构成分则处于同一的句法层次,如主语和谓语。也就是说,处于同一句法层次的结构成分,则是构成结构关系的充要条件;不然,则无条件形成直接的结构关系。
众所周知,主谓结构则是处于同一句法层次的语法单位,无论其主语是作为话题,还是作为被陈述的对象。如在“我说了我下午过来。”的主谓句中,动词“说”的宾语“我下午过来”是主谓结构,由于其主语和谓语处于同一的宾语层次。但是,句首的“我”跟在后的“下午过来”同样具有逻辑上的主谓关系,我们就能因此而判定两者是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吗?显然不能,由于两者并非处于句中同一的语法层次:句首的“我”是全句的主语;而“下午过来”则在宾语中充当谓语——处于句首“我”的下位层次。
既然“兼语式”是“一个动宾词组和一个主谓词组套在一起”,所以判定“兼语式”中是否具有主谓结构,就在于能否通过句法的层次分析,在“兼语式”中找出一个处于同一层次的主谓词组来。如:
乃遣子贡之齐。(墨子·非儒下)
乃遣子贡/之齐。(√)乃遣/子贡之齐。(×)
欲令魏先事秦。(史记·张仪列传)
欲令魏/先事秦。(√)欲令/魏先事秦。(×)
以上列典型的“兼语式”结构为例,正确的停顿均在“兼语”之后。这就客观而有力地证明了“兼语”的层次属性归前、不归后,——它跟在前的使令动词处于同一的句法层次,即构成动宾结构。显而易见,“兼语式”中并不存在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因而所谓的“兼语”只是宾语而已。至于“兼语”同其后的成分之间,只是存有逻辑上的主谓关系,如同前述的例句中句首的“我”,跟随后的处于下位层次的“下午过来”一样,并无条件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
既然“兼语式”中并无主谓结构的存在,这就是说,“兼语”则是动宾词组的宾语而已,并不存在主语的句法学依据。
2.1.2. 词序变化证明“兼语式”中同样不存在一个主谓词组
有比较才有鉴别。在此,不妨采用词序变化的语法手段,来对照主谓结构和“兼语式”分别充当“宾语”时的语法特征。
首先,我们来观察非使令动词所带的主谓结构充当宾语时的句法特点。如:
吾闻北方之畏昭奚恤也。(楚策)
北方之畏昭奚恤也/吾闻(√)
吾乃今然后知君非天下之贤公子也。(赵策)
君非天下之贤公子也/吾乃今然后知(√)
我们注意到,正是由于上述的词序变化是句内自然段落即层次的切分与组合,所以在词序改变之后,句子的含义依旧不变,依旧顺理成句。
但是下列的“兼语式”中,“兼语”连同其“谓语”所构成的“主谓结构”,在词序变化的验证过程中却显出了“兼语式”的原形来了。如:
范增数目羽击沛公。(汉书·高帝纪)
羽击沛公/范增数目(×)
“羽击沛公”原本则是范增“数目”的目的和意图,但前置后却已既成事实,却成了“范增”数次目睹了“羽击沛公”的谎言。岂非荒唐?显而易见,正是由于并非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的前置,从而不仅破坏了原句的语义结构,而且同时破坏了原句的语法结构,导致原本使令动词的“目”立地消失。因而,所谓的“兼语”“羽”,只配在使令动词之后接受指使而充当宾语,则同语法范畴的主语毫不相干。
秦王拜斯为客卿。(史记·李斯列传)
斯为客卿/秦王拜(×)
原句的含义是指秦王以礼节授予他客卿的官位。但是在词序改变后,“秦王拜”就成了秦王向他“行敬礼”之意,——就铸成大错了。不言而喻,词序的改变则导致了语法结构的破坏,原本的“拜”为使令动词,但词序改变后的“拜”则成了一般的行为动词,从而导致语义的严重曲解,就直接否定了“兼语”“斯”能够充当主语的资格。实际上,原句中显示层次的停顿,是在宾语“斯”之后,因而“拜斯”则是同一层次的动宾关系。也就是说,“斯为客卿”并不处于同一层次的主谓关系。所谓的“兼语”“斯”,只是“拜”的宾语;而“为客卿”则是说明了“拜斯”的因果关系,用来补充说明宾语“斯”的身份而已。在此,我们不妨借用英语的语法称谓,称其为“宾语补足语”。其中,显然并不存在所谓的“兼语”兼做主语的语法依据。
通过上述的两相对照,显而易见,“兼语式”中并不存在一个与动宾词组套在一起的主谓词组。
2.1.3. 出现在“兼位”的宾格代词“之”,则是“兼语”并非主语的有力证据
上贤,使之为三公。(荀子·君道)
上贤,之为三公/使(×)
宾格代词“之”出现在“兼位”,则更是有力的否定“兼语”的语法证据,由于“‘之’字用于宾格”,也就是说,“上古第三人称不用于主格,同时也就是不用于主语”。因而毋庸置疑,“兼语”则是个明白无误的宾语而已。
简而言之,结构的层次分析和词序变化所显示的语法特征,都充分证明了古代汉语的“兼语式”并不构成主谓结构。而宾格代词“之”出现在“兼位”,则更是醒目而有力的语法证据。
2.2. 现代汉语的“兼语”同样不是主语
由于语言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在此,同样有必要来证明现代汉语的“兼语”不兼,同样只是个宾语而已。
2.2.1. 层次分析显示“兼语式”中同样并不存在主谓结构
正如王力先生上述所言,“兼语式”“它的结构形式仍然是和两千年前一样的”,是“最巩固的一种结构”。也就是说,现代汉语的“兼语式”,其继承了古代汉语的层次结构,即“兼语”所属的层次归前、不归后;“兼语”及其“谓语”并不处于同一的语法层次。不妨,我们现就赵元任先生所涉及的“兼语式”的例句来加以证明。
买了个桌子三条腿。 [5]
买了个桌子/三条腿。(√)买了/个桌子三条腿。(×)
毋庸赘言,层次分析的结果则跟古代汉语的完全一致。这就是说,现代汉语的“兼语式”中同样并无主谓结构的存在,那么其中主语则无从而来。
2.2.2. “兼语式”中出现省略了数词“一”的量词单独作为“兼语”的定语
在上述小节的层次分析中,赵先生的例句则极具启发意义,即“兼语”带有省略了数词“一”的量词单独作为定语:
买了个桌子三条腿。
为了彰显“兼语式”残缺的结构形式,我们则把“兼语式”挪到前头来:
个桌子三条腿/买了。(×)
显而易见,由量词打头的结构出现在“兼语式”中,其残缺的结构特征,则更是醒目地揭示了名不副实的“主谓结构”,因而成为了“兼语式”并非主谓结构的最为直观、最为鲜明的语法证据。这是由于“量词不可以单独作定语。……只有数词是‘一’,又在述语后头宾语前面,或者量词前有指示代词‘这、那’才能省略” [6] 。也就是说,“买了个桌子三条腿”的句子中,在量词“个”之前就已经省略了数词“一”,并且它“又在述语后头宾语前面”。——这就有力地证明了“个”之后的“桌子”,即为纯粹的宾语,而绝非主语。
诸如上述不合格的“主谓结构”充当“兼语式”的例句还有 [7] :
有架飞机飞过去了。
架飞机飞过去了/有(×)
我还有话吩咐你。
话吩咐你/我还有(×)
外边有人找你。
人找你/外边有(×)——“人找你”显然不像人话,倒像是鬼在嘀咕。
2.2.3. 词序变化同样证明“兼语式”中并无主谓结构
赵先生在论及“兼语式”时,同样采用词序变化的语法手段对“兼语式”进行了论证:
“兼语式跟宾语小句不同,后者可以挪到前头去,兼语式不能。
你想我怎么办呐?→我怎么办呐,你想?
你叫我怎么办呐?→*我怎么办呐,你叫?” [8]
既然赵先生已经从语法角度证明了“兼语式跟宾语小句不同”,那么其所认定的“不同”,就恰恰印证了“兼语式”不是“宾语小句”,即不是主谓结构;况且,赵先生并无“兼语式”即为主谓结构的依据。因而“兼语”,则是一个如下他所证明的宾语而已。
“兼语是个宾语,可以从下面的句式得到证明:
你得走,我请你。我怎么办呢,你叫我?” [9]
2.2.4. “兼语”的语音属性实为宾语所具有的语音特征
赵先生在论及“兼语式”时,指出了“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如果它是个人称代词,它可以用轻声说,也可以不用轻声说,而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 [10] 。不言而喻,“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似乎合理地诠释了“兼语”的句法学特征,即“兼语”既扮演了宾语而又充当主语的双重角色,因而为“兼语”概念的最终确立,似乎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不过在此需要指出的则是,既然人称代词的“兼语”可以用轻声说,那么这一语音事实就足已客观地证明了“兼语”不是主语,而是个地道的宾语而已。——这是由于如下所揭示的人称代词充当宾语时的语音属性所决定的。
赵先生关于“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的论断,或许他是仅从纯粹的理论模式而言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说话人由于受情感和语言环境的影响,情况却并非如此。于此,我们不妨借用赵先生在上所列举而用以证明“兼语是个宾语”的句式,来进行分析:
“你得走,我请你。我怎么办呢,你叫我?”
首句显示了说话人已经下达了“逐客令”,所以在此柔中带刚的命令句中,宾语的“你”用“非轻声”来说,为语势所必然,——况且更加合乎情理。第二句就更是表现出了说话人已经开始不耐烦了,并且升调发出了反问,哪里还有可能用“轻声”来说出作为宾语而情绪激动的“我”?由此可见,“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的理论就难以自圆其说,就难以作为判断的准则或理论依据了。
通过上列的句式,赵先生原本就已经证明了的“兼语是个宾语”,但却同他的“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的语音理论相左。上述句式中人称代词的宾语“你”和“我”由于“非轻声”了,本来无可非议的宾语却应声消失而不复存在,同时陷入了失去应有身份的尴尬:既无条件充当主语,而又不可能成为兼语。同样,当然也不能由于“非轻声”了,原本则为“轻声”说的人称代词的宾语即所谓的“兼语”,就可以毫无理据地转身成为了主语。这是由于在句中的任何实词,都可以根据说话人表情达意的需要,有其逻辑重音,或者说是感情重音,所以本来能用“轻声”说的人称代词,都可以用“非轻声”来表达。更何况随机的逻辑重音或者说是感情重音,并非是改变结构类型的语法手段。所以说,“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的观点,显而易见,并不符合汉语言的客观实际。
况且,上述的语音事实,不言自明,就已经客观而充分地证明了宾语并非总归是轻声:“如果它是个人称代词,它可以用轻声说,也可以不用轻声说”——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则是,这个所引述的句子,恰恰就是赵先生用来描述“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的理论依据。而正是这个描述,显而易见,就已经清晰地显示出了所谓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的这个论据,分明就是人称代词作为宾语时所具有的语音特征。因此传统的“兼语”,就是一个已经被反复证明了的纯粹的宾语而已。
2.2.5. “兼语”及其陈述部分并不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
胡裕树先生则指出,“兼语和兼语陈述部分有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 [11] ,意在在说明这两者之间是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其实“兼语和兼语陈述部分有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的语言事实,这仅仅是构成主谓关系的必要条件,而绝非充要条件。于此,我们有必要重复前述,即主谓结构的主语和谓语是处于同一句法层次的构成成分;否则即使成分之间具有“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也不能因此而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
正是由于“兼语”与其陈述部分并不处于同一的结构层次,如前所证明的那样,所以这种“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只是逻辑关系而已,并不能因此而证明“兼语”就是语法范畴的主语。况且客观的语言事实也正是如此,如在“买了个桌子三条腿”及“上贤,使之为三公”等的“兼语句”中,结构残缺的“个桌子三条腿”显然不能构成合格的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而宾格代词打头的如“之为三公”的类型,则在汉语史上更无作为主谓结构而成句的语言实例。
再如,本文在上所列举的英语句“The news made her happy”之中,使令动词的宾语“her”与其在后的宾语补足语“happy”之间,同样具有被陈述和陈述的逻辑关系,但却无人会把“her”判定为“兼语”而贻笑于大方,原因就在于英语的形态标志显而易见。而汉语的情况却截然不同了,由于缺乏显性的形态特征作为判断的客观依据。
也正是由于汉语缺乏显性的形态特征作为鲜明的语法标志,所以在前,我们就不得不主要地采用层次分析和词序变化的等语法手段,来揭示“兼语式”隐性的语法特征,来证明汉语的“兼语”并非是兼语的客观事实。
3.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语法手段的层次分析和词序变化所显示的“兼语”,其层次属性归前、不归后的显著特征,则客观而充分地证明了汉语的“兼语”与其“谓语”并非处在同一的语法层次,因而并无条件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虽然两者之间具有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兼语”不是主语,而是宾语。对于宾语之后的陈述部分,我们则不妨称其为宾语补足语。
再者,古代汉语中纯粹的宾格代词“之”和现代汉语中省略了数词“一”的量词单独作为定语,并且两者分别出现在“兼语式”中的语言事实,则均已客观地证明了“兼语”并非主语,而是个纯粹的宾语。
况且,人称代词的“兼语”所表现出来的语音属性,也说明了“兼语”则是个被反复证明了的宾语而已。
至于“兼语式”之所以被长期误判,究其原因,不外乎由于汉语缺乏显性的形态标志,从而推升了对于语言现象的分析、判断与推理的主观性。所以,即使当特定类型的语法标志即宾格的人称代词“之”,出现在“兼语”的位置时,其所传递出的强烈而明确的句法学信息,也居然被忽视而误解了:“由于没有表示兼位的人称代词,就只能用宾语代词‘之’字来表示。” [12] ——其实,汉语既然本无“兼位”的客体存在,那么客体之不存,又何从而来的“表示兼位的人称代词”?显而易见,汉语的“兼语式”被长期误判,就在所难免了。
参考文献
NOTES
*作者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