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
(一) 资产证券化
江苏在以上市为主要途径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国资委按照上市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首发上市的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已有的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核心业务上市,有条件的实现集团整体上市。目前,全省共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0户,总市值约9000亿元 [1]。
2015年,汇鸿集团实现整体上市,华泰证券、弘业期货、国联证券在香港成功发行H股。南京证券、东海证券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2016年江苏银行实现A股主板首发上市,江苏国泰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2]。
2017年5月,省农垦集团苏垦农发首发上市;7月,江苏沿海开发集团的南京健友生化首发上市;11月,水源公司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弘业期货IPO申请材料证监会已受理。省盐业集团利用所属上市公司平台,拟将集团全资的优质经营资产和食盐经营相关业务、完善的营销体系等注入上市公司井神股份。
2017年,华泰证券、江苏国信、南京医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近330亿元 [3]。
(二) 引入战略投资者
省属企业集团层面,目前已有汇鸿集团、华泰证券公司、江苏再担保集团3家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省高投集团2014年成立了由管理层占股65%的二级子公司毅达资本,管理资产规模从初期40亿元增长到2017年末625亿元 [4]。
省属企业子公司根据行业类型、市场属性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处在完全竞争领域且达不到上市条件的各级子公司,支持其通过产权交易所向各类社会资本公开转让股权或引进增量投资。其中徐州矿务集团分3批完成13家非煤二级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入复星医药、泰康人寿公司完成了徐矿集团医疗产业重组,设立了徐州淮海医院管理公司,一次性引入资金10亿元,有效地解决了资金短缺和体制机制问题。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南京空港机电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引入2名民营股东投资人,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 推进员工持股试点
2017年6月,江苏正式确定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江苏冲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作为第一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5]。
重点考虑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特别是重点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优先考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适度考虑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净资产规模和员工数量,最大程度地调动员工持股的积极性。其中国联集团在华光股份重组过程中,实施了员工持股,共1174名员工参与认购约855万股股份(占比1.53%),华光股份成为江苏省内首家既实现整体上市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目前,省属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的控股企业共142户,持股人数3999人,出资金额共计11.4亿元。江苏第一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将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2. 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绩效评估的重点和难点
相比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名义绩效不够高。2013年中央及地方国资委系统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2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6万亿元。2013年度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含少数股东损益/权益)为5.5%,平均成本费用利润率为5.3%。非国有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则为12.9%。可见,相比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名义绩效较低 [6]。
加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关键是要让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后产生绩效。归纳起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就是: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如何实现来自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股东对企业绩效的要求。国有股东追求的是政治目标的利润最大化;非国有股东追求的是经济目标的利润最大化;个人股东追求的是个人收益的最大化。如何让各方都能对实现绩效的认可这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要把握“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不同企业性质要对企业进行划分,基本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国家安全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这类企业只能选择国有独资。第二类是垄断行业、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行业,这类企业的混和制改革要求是国有股份绝对控股。第三类是完全竞争行业,这类企业国有股份将选择灵活的股权比例。第一类企业暂时不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二、三类企业的混合制改革的股权界限和标准一直未出台相关规定,因此行业不同造成混改绩效无法准确有效的评估,同时因为无先例作为参考,很容易造成以数字论成败,而数字的准确性很难得到认可。
第二个层次,从微观企业层面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分成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如果在上市公司中控股、参股经营要面临的是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与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制度规定之间的冲突,这直接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在非上市公司中,要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与企业其他非国有股东的利益统一在同一绩效考核要求下,“国有”、“民营”谁的标准作为最终标准这将是一个难点。
3. 建立江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绩效有效的评估体系建议
绩效是衡量国企混改后的一项重要指标,很多学者喜欢用财务指标和托宾Q值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标准。江苏的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的绩效评估体系不能简单的以此为基础,陷入了“误区”,而是要根据各混改企业的地区特征、行业特征、外部法律环境、大股东性质等方面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评估体系 [7]。
(一) 明确各国有企业混和制改革的路径和界限
江苏国有企业数量较多,涉及行业较多。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要对国有企业按照各自的特点进行分类,明确各自的改革路径与界线,不能简单理解把不同所有制的资本揉合到一家企业来就以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了。更不能单纯的把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一混就灵”业绩提升了就认为是混改成功了。我们混改最终的目的是在江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标准和符合市场规律的绩效评估机制。
(二) 坚持政企分开打破传统绩效考核体系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通过行政管理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一直饱受学术界诟病。在传统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中,国企承担了经营责任、社会责任及政府“希望”等一系列的综合考核体系,这无疑加大了非国有资本参与混改的担忧和积极性,最后被国有行政指令束缚手脚已经成为混改中的核心问题。作为政府要将原来的管理国有企业变成管理国有资本,通过法治化、社会化、科学化的参与到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8]。作为混改后的国有资本不再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而是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真正做到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活动。
(三) 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混改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如何用运用现有的民事商法来保证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股权的法律地位。如何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及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何通过法律维护和保障民营资本在分享企业绩效成果时的公正性等问题,这些责、权、利的有效划分与保障都是直接影响企业绩效考核的因素 [9]。否则就会出现混改只是一个空壳,最后民营资本黯然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