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智能终端设备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个又一个社交网络平台,它们不仅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相互交流的重要场域,更逐渐发展成为囊括现实社会关系的网络社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 [1] 。网络化生存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无法规避、令人头疼的难题,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就是其中之一。
2. 准确界定网络欺凌概念的必要性
2008年,13岁的美国少女梅根·梅尔通过社交网站认识了自称“乔希”的网友,“乔希”在博取梅根的好感后突然变脸,不断羞辱甚至诅咒梅根。事实上,“乔希”的身份并不是其自称的16岁男生,而是梅根好友的母亲,她之所以在互联网上对梅根进行攻击,是为了报复梅根。这场看似荒唐的网络欺凌事件导致梅根以自杀的极端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2010年,英国发生了被称为“开心掌掴”(Happy Slapping)的网络欺凌事件,一些人随意掌掴路人,并将掌掴过程拍摄下来发布到网络社交平台上供人“欣赏”,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与精神上的双重痛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湖北武汉少年黄艺博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黄艺博系着红领巾、带着五道杠阅读文件的照片,随后,这个被网友戏称为“五道杠少年”的孩子被曝出两三岁开始看《新闻联播》,七岁开始读《人民日报》《参考消息》,以“为中华民族之复兴”“续写汉唐之盛世”为理想等信息。一时间,黄艺博沦为众多网友侮辱、讽刺和谩骂的对象,成为网络欺凌事件的又一位受害者。
网络欺凌事件的频发,引发了世界各国研究者、管理者的关注。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研究者以及政府机构纷纷对本国的网络欺凌问题进行研究;我国学者对网络欺凌问题也给予了充分重视,在网络欺凌的成因、预防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我国政府也为解决网络欺凌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做出了努力。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2017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条例》中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虽然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政府机构均对网络欺凌问题及其应对机制保持着极大的关注,但是研究者们对于网络欺凌的概念及其内涵尚未达成明确共识,这直接影响了各方在这一话题上对话和交流的有效性。具体来说,现有的各种界定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第一,很多研究者习惯从总结网络欺凌的主要特征来勾勒出网络欺凌的大致轮廓,对网络欺凌现象的描述和解释常常带有较大的主观性。第二,诸多用以界定网络欺凌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准确解释现实存在的网络欺凌问题,这也为解释网络欺凌的成因、构建完善的网络欺凌应对机制带来了阻碍。因而,进一步辨析网络欺凌的内涵,对网络欺凌概念进行更为准确的界定尤为必要。
3. 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几种对网络欺凌概念的界定
较早关注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加拿大研究者Bill Belsey在其开设的专题网站 (http://www.cyberbullying.ca)中指出,网络欺凌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借助信息及通讯技术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重复的、敌意的行为”。
Simth,Mahdavi,Carvalho,Fisher,Russell和Tippett认为,“网络欺凌是个人或群体利用电子交流方式,针对无自我保护能力的个人或群体持续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的有意的行为” [2] 。
美国出台的《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Megan Meier Cyber bullying Prevention Act)将网络欺凌界定为“任何人在跨州或跨国交往中,出于强迫、恐吓、骚扰他人或对他人造成实质性情绪困扰的目的而使用电子手段传播的严重、重复的恶意行为” [3] 。
Patchin和Hinduja认为,“网络欺凌是通过电子信息的媒介对他人造成的有意的、重复的伤害” [4] 。
致力于维护互联网安全和隐私的专业组织“Stop Cyber-Bullying”认为,“网络欺凌是一个青少年被另一个青少年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即时消息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数字技术反复折磨、威胁、骚扰、羞辱的现象” [5] 。
英国政府给网络欺凌下的定义是“由某个群体或个人利用电子接触的方式,持续针对无力保护自身的受害者实施的攻击性的和有意的行为” [6] 。
日本文部科学省将网络欺凌界定为“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在互联网的留言板上编写诽谤中伤某个儿童的留言,或利用邮件等方法对其进行欺凌的行为” [7] 。
李静认为,网络欺凌是“未成年人通过手机、互联网等电子通讯方式,持续针对另一未成年人实施折磨、威胁、伤害、骚扰、羞辱等攻击性的和有意的行为” [8] 。
陈钢认为,网络欺凌“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个人或群体借助互联网和手机等网络传播技术,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故意、反复攻击他人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在现实中多发于未成年人之间,因此从狭义上讲,可以将欺凌者和被欺凌者限定在未成年人之间,那么,网络欺凌就是未成年人群体或个人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网络传播技术,故意、持续地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折磨、威胁、伤害、骚扰、羞辱其他未成年人的攻击性行为” [9] 。
4. 关于网络欺凌概念的再思考
回顾上述对于网络欺凌的界定,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是不难发现其中几个要素受到了普遍强调,概括来说包括借助网络传播技术、以给被欺凌者造成伤害为目的、通过带有攻击性的行为、持续反复进行。
挪威心理学家Dan Olweus在对欺凌(Bullying)进行研究时总结出了三个要素:“有意图的伤害性行为;在一段时间重复发生;双方的力量并不均等” [10] 。显然,目前用以界定网络欺凌的要素,除了借助网络传播技术之外,其余大多源于人们对于传统欺凌的界定,“以给被欺凌者造成伤害为目的”“采用带有攻击性的行为”脱胎于“有意图的伤害性行为”,“持续反复进行”脱胎于“在一段时间重复发生”。网络欺凌作为传统欺凌的下位概念,虽可看作是传统欺凌在网络空间中的延展,但因处于与传统欺凌迥然不同的环境背景之下,其发生发展与传统欺凌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上文提到的“五道杠少年”事件为例,大量网友对黄艺博的评论中充斥着侮辱、讽刺与谩骂,这无疑构成了网络欺凌,然而构成这起网络欺凌事件的诸多要素却与上文提及的有所不同。可见,对网络欺凌的界定应当与时俱进,重新斟酌。
首先,界定网络欺凌应该立足被欺凌者客观上所受到的伤害。现有的一些网络欺凌概念多将“以给被欺凌者造成伤害为目的”作为界定网络欺凌的标准之一,这显然是从欺凌者的角度出发,对网络欺凌受害者的遭遇与境况缺乏关怀,如此一来必将有许多网络欺凌现象被淹没。许多向“五道杠少年”黄艺博发表过激评论的网友初衷并非针对这个“官样少年”本身,而是为了表达对“官本位”教育理念的忧虑及不满。然而,即便网友们的言行并非是以伤害黄艺博为目的,但客观上这些言行的确给黄艺博带来了伤害。当发现自己的QQ收到了海量添加好友的申请,照片也被加工成各种形象散布于各大网站和论坛时,坐在电脑前的黄艺博“脸色逐渐发青,手也有些颤抖”,发出“一声尖叫”。与此相似的诸多网络欺凌事件提醒着我们,界定网络欺凌概念,不应以欺凌者是否怀有伤害被欺凌者的目的为依据,而是应当从被欺凌者的立场出发,以是否给被欺凌者造成伤害为判断依据。
其次,界定网络欺凌要注意覆盖那些带有网络色彩、看似无攻击性的行为。当下,网络欺凌不再仅仅通过直接的折磨、威胁、骚扰、羞辱等“攻击性的行为”实现,恶搞、戏谑等产生于网络世界中的带有调侃意味的行为也是网络欺凌的实现手段。在“五道杠少年”事件中,部分网友虽然没有直接发表过激言论攻击黄艺博,却将黄艺博佩戴五道杠的照片大加恶搞,制作成各种形象,将黄艺博的成长经历写成各种戏谑段子,发布后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转发。这种看似玩笑式的恶搞和调侃虽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攻击性”,但其给被欺凌者带来的伤害却威力无穷。有着类似经历的网络小胖钱志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看到自己的脸被嫁接到机器猫的身子上,就赶紧把网页关掉了,怕别人认出来!太不可思议了!好郁闷,被PS了,见不得人了”。可见,除了比较容易引起重视的带有“攻击性的行为”之外,恶搞与调侃等带有互联网色彩的行为也应在考量网络欺凌问题时得到关注。
第三,对欺凌行为的“持续反复进行”应当有全新的理解。以往对网络欺凌的界定在强调网络欺凌行为的频率时,往往是以某个或某些欺凌者是否持续多次给被欺凌者带来伤害为依据,但是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信息的分享变得更加容易,不同社交软件之间的信息分享也已经突破了壁垒。这时,网络欺凌信息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已不仅取决于欺凌者是否“持续反复”了,网络欺凌信息本身的传播范围,尤其是在被欺凌者人际关系网络中的传播范围才是决定其影响力和破坏力的关键所在。因而,“持续反复进行”已不能理解为某个或某些欺凌者对被欺凌者的“持续反复”欺凌了,这种“持续反复”不再由固定主体决定,而是海量网络欺凌信息不断汇集的体现。无论是“五道杠少年”事件,还是网络小胖遭遇恶搞,给被欺凌者带来伤害的都是来自四面八方的海量网络欺凌信息形成的信息流。因此,作为网络欺凌界定标准的“持续反复”应当是伤害性信息的传播范围和破坏力。
最后,“双方力量并不均等”这一要素在网络欺凌中并没有失效。对力量的理解不应仅限于身体力量,应当包括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和话语权等非物理力量。许多研究者将传统欺凌中“双方力量并不均等”这一要素从网络欺凌中移除,认为在网络世界中人们无法进行肢体接触,失去了正面对抗的可能,故而人们在网络世界中是力量较为均等的个体,这类观点正是简单地将力量理解为身体力量。已经有研究者意识到,个体之间对电子信息处理技术的掌握程度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带来的力量对比是构成网络欺凌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网络欺凌中欺凌者与被欺凌者除了在电子信息处理技术上有强弱之分,更重要的是二者在话语权的掌控上存在力量对比不均。当网络欺凌者掌握了话语权,网络欺凌的旁观者会受到网络欺凌者话语权的影响,趋同于欺凌者的观点和行为,即便部分旁观者并不赞同欺凌行为,大多也会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陷入“沉默的螺旋”。在“五道杠少年”事件中,黄艺博的父母、老师等均有过为黄艺博发声和正名的行为,但由于话语权掌握在持对立意见的网友手中,他们的声音最终被淹没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之中。部分对网络欺凌的界定中强调被欺凌者是无力保护自身的人,或许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此外,部分研究者出于未成年人更容易卷入网络欺凌、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等考虑,认为网络欺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这样的划分有待商榷。总结上述分析,给被欺凌者造成伤害结果和双方力量不均等是网络欺凌的两个最为显著的特征,而这两个特征并没有将成年人排除在外。会受到网络欺凌伤害的人并不仅限于未成年人,《中国教育报》曾报道一则“英国教师正面临网络欺凌”的消息,报道中遭遇网络欺凌的正是成年人。同理,成年人在力量对比中,尤其是话语权的掌控力上,也不可能始终占据上风。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成年人排除在网络欺凌问题的研究视野之外。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8年河北大学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现状剖析及对策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u2018ss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