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特殊教育
On the Special Educational in Germany
DOI: 10.12677/AE.2021.114197, PDF, HTML, XML, 下载: 531  浏览: 1,431 
作者: 沈国琴: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德国特殊教育教育促进Germany Special Education Educational Stimulating
摘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德国学者对残疾的定义及德国对残疾儿童与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框架条件,随后从德国特殊教育的运行机制、德国特殊教育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德国的特殊教育作了阐述。
Abstract: This article first elaborates the definition of disability by German scholars and the German special education framework conditions for disabled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Then it discusses German special education from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German special educ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of German special education.
文章引用:沈国琴. 德国的特殊教育[J]. 教育进展, 2021, 11(4): 1293-1298. https://doi.org/10.12677/AE.2021.114197

1. 德国对残疾的定义以及实施特殊教育的框架条件

德国社会将自己称之为极具团结性的社会,谁参与社会生活受到了妨碍,社会便会帮助其,也就是说,残疾人在德国不只是受到亲属的照顾,整个社会均会对其伸出援助之手。德国基本法第3条的基本权利中写道:“无人因其残疾而处于不利地位” [1]。依据德国《社会法法典》第三部中的劳动促进法以及《社会法法典》第八部中的联邦社会救助法中的相关说明,身体、智力或者心灵残疾者可获得法律的特别保护,可享受特殊救助,以便最终能参与社会生活,适应职业劳动。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对残疾的界定,以及教育学与社会学所达成的共识,残疾就其本质而言并非是静止的,它形成于一种社会联系中。相较于非残疾人,患有残疾的人在与他人的社会互动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德国学界认为,与其说“残疾人”,毋宁说“有残疾者”更为恰当。“残疾人”这个术语强调此人的本质特征是残疾,而“有残疾者”这个术语便不同,它首先肯定此人是人,但是此人由于身体、智力或者心灵方面受到损害,使得他与别人互动时会遇到较大困难,甚至无法完成互动,如某人依靠轮椅才能移动,若只有楼梯上楼,他便无法进入一座建筑物的二层以上,那人们可以说:此人有残疾,因为他无法正常行走。人们同样可以说:此人活动受阻,因为没有斜坡,他便无法上楼。

鉴于残疾形成于社会关联中,德国学者强调,残疾不能被理解成静态或者始终保持相同或者是命中注定的,它具有动态性,且可以改变其影响。

德国各州的教育法对有残疾的儿童与青少年提供特别保护,以使得他们不因其在身体、感知、智力与心灵方面的残疾而落后于同龄人,并受到歧视。学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救助,使得他们能顺利就读各类学校,并帮助他们获得与其能力相符的结业证书。

为在学校中有效地实施对残疾儿童与青少年的教育促进,德国教育学界创建了一门新学科:特殊教育学,或曰残疾人教育学、治疗教育学或者融合教育学,并设立了相应的教学机构:特殊学校,亦称残疾人学校,新近也称促进学校。与此同时,还发展出一种具有独特职业性质的教师职务:特殊学校教师职务。

2. 德国特殊教育的运行机制

为卓有成效地帮助残疾儿童与青少年,德国在实施特殊教育时通常采取下列步骤:

(一) 确定有否必要进行促进

倘若儿童与青少年在其教育、发展与学习方面有某种障碍,若不对他们实施特殊教育,便无法在普通学校正常地进行学习,便可认定有必要对他们实行特殊教育。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界定特殊教育需要时,不仅关注被界定者的不利因素,亦挖掘其长处,后者构成教育促进的重要立足点。调查个人促进需要又可称为“特殊教育诊断术”,旨在拟定量与质方面具有特色的个人促进计划。通常由一名特殊学校教师负责此项工作,前提是,他或她在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的促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限。

德国主要依据下列信息来界定有否必要进行促进:人生经历与行为特征、行动能力与学习方式、个体发展与学业成绩、交往与互动能力、个人教养与生活状况以及家庭环境等。这些信息来源于:其一,与当事儿童或青少年谈话,与班主任和其他教学人员、与双亲或者监护人以及与当事人教育与教养密切相关者进行谈话;其二,在教学与学校日常生活中观察有关儿童或者青少年;其三,借助为学生拟定的特定筛选程序;其四,进行标准化测试 [2]。

在此基础上,受托的教师撰写一份鉴定报告。报告应详细叙述能在教学中得以实施的促进计划。

(二) 确定促进的重点

当下德国特殊教育依据促进重点来安排具体的教养与教学工作,不像先前那样依据儿童与青少年的残疾情况将他们分成不同的群体。依据德国文教部长会议精神,德国学校中残疾儿童与青少年的教育促进围绕下列重点进行:

1) 学业成绩方面的促进,主要围绕在校学习进行,以应对学习障碍,

2) 语言及交流行为的促进,以应对语言障碍,

3) 情感与社会发展、体验与自控的促进,以应对体验与行为障碍,

4) 智力促进,以应对智力障碍,

5) 身体与运动机能发展领域的促进,以应对运动能力的受损,

6) 听力、听觉的促进,以应对听力受损,

7) 视力、视觉的促进,以应对视力受损,

8) 健康促进,以应对长期患病 [3]。

在此得强调的是,“促进重点”这个概念表示,在对有残疾的儿童与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时,应依据具体情况,设定不同的促进重点,但德国在日常的教学与教养活动中不将各种促进重点理解为彼此独立的范畴而将其断然分开,而是始终将其彼此关联,因为通常情况下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与青少年需要获得若干促进重点的服务。

(三) 选择促进的形式以及场所

接下来便选择促进形式与场所。对促进形式与场所的选择旨在尽可能有效地实施对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的促进,帮助他们提高自我意识,发展个性并为步入社会及从事力所能及的职业作好准备。通常情况下,受托的特殊学校教师及一名校方领导、残疾儿童或青少年目前就读学校的教师代表、双亲或者监护人等共同参与此项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对残疾儿童与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时不受制于他们的年龄与学校类别,特殊教育的具体形式以及场所见下:

1) 借助预防性措施实施特殊教育:在特殊教育领域,德国目前越来越注重采取预防性措施。预防性措施能有效避免即将发生的残疾,控制现有残疾的影响,并尽可能缩小之。就此而言,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心理师、双亲以及监护人的通力合作极为重要。这在德国被称为“跨学科早期促进”。越早实施预防性措施,其成效越好。

2) 在普通学校实施特殊教育:有促进需要的儿童与青少年与正常儿童与青少年一起在普通学校就读。课程设置在适合所有儿童与青少年的基础上,为有促进需要的儿童与青少年提供额外的场所、硬件配置、适当的师资,即针对他们的特点因材施教,也就是说,特殊教育促进通常在班级教学中进行,若有必要,有时也在它之外额外实施,简言之,课程设置有机兼顾统一性与灵活性。

3) 在特殊学校实施特殊教育:倘若有促进需要的儿童与青少年难以跟上普通学校的教学进度,可选择就读特殊学校。这些学校能依据学生的重点促进需求,设计符合学生具体情况的教养与教学内容。

4) 合作形式的特殊教育:目前德国许多特殊学校与普通学校维系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商定校园生活及校园文化,并在一定的专业领域实行共同的教学形式。此种教学与学校生活的通融性为学生提供了相互接近的机会,积累了共处以及相互学习的经验,同时亦便于学生从特殊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5) 特殊教育中心范围内实施的特殊教育:德国的特殊教育中心为地区性或者跨区域性机构,旨在整合促进重点,在预防、诊疗以及与合作领域实施地区性,乃至跨区域性的特殊教育。

6) 职业教育领域中以及转入劳动世界时实施的特殊教育:为步入职业世界,有促进需要的青少年可在残疾人职业学校,或曰特殊职业学校的职业预备年中为职业生涯作准备,亦可在双元制培训范围内在专业班中得到促进,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4]。

可以说,经过不断摸索,德国构建了整体、发展、多元的特殊教育的形式与场所,将特殊教育理解为一个动态的持续过程,在此过程中凸显“以人为本”的特殊教育理念。

3. 德国特殊教育的特点

德国的特殊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国际特殊教育领域占据重要地位,总体而言,德国的特殊教育呈现下列几大特色:

1) 普通学校与特殊学校间的融合与开放。如前所述,在德国,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促进被视为是满足其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因而德国尽可能让他们不受隔离地接受一体化教育,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普通学校与特殊学校,或曰促进学校共生存在,相互支持。此外,就读特殊学校并非强制性的,学校给家长提供咨询,最终是否入读由家长自行决定,且特殊学校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学生可随时回归主流学校,因此德国普校和特校之间的教学大纲具有较好的街接性,这两类学校的课程设置呈现多层性与交叉性,籍此在特校教育和普校教育之间构建起内在的逻辑联系,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适时在普校和特校之间的流动提供了灵活的学习支持。特校教师也积极致力于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回归主流学校接受一体化教育。

2) 有效的保障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第一,法律保障:德国目前有16个联邦州,每个州有自己的宪法,教育制度由州宪法规定。特殊教育在各州教育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规定了特教的任务,强调所有的特殊儿童不管其程度如何,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资金保障:德国各联邦州每年拨出专款,为有残疾的儿童与青少年提供特别救助,如在德国最大的联邦州巴伐利亚州,每名有残疾的学生从州政府获得的资金双倍于普通学校每名学生所获得的资金 [5]。

第三,就业保障:德国从法律层面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残疾人有选择自己职业的自由,企业有义务接受一定数量的残疾员工,若拒不执行,会受到重罚。因此,残疾青少年接受职业培训后,总体而言能解决就业问题。对少数接受职业训练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劳动部会安排其去残疾人福利工场工作 [6]。

第四,师资保障:德国积极为特殊教育提供师资保障,在德国普通学校从业的是承担各领域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特殊教育促进领域则不同,那里的教师职务与职业类别繁多:特殊学校教师、具有其他教师职务的师资、心理师、护理人员、治疗医生等。为成功地实施特殊教育,德国一方面非常重视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同时强调教师必须能够与其他职业类别人员开展密切合作,必须定期对合作个案进行商讨,遇冲突时,得借助专业化的帮助化解矛盾。为稳定师资队伍,德国给特教教师工资高于普校教师,他们每周授课时数也少些。此外,德国定期举行实用性极强的特教师资的在职进修,为教师专业水平提升提供实质性支持。鉴于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中知识的更新,社会福利立法与司法领域的巨大变革,为迎合当前国内政治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德国政府要求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学人员不断进取,持续钻研、与同事和其他职业类别的工作人员进行批判性对话,以便能够及时并非常专业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7]。

凡此种种,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与就业提供了完备的保障和有效的支持性服务。

3) 注重营造一个有利其成长的环境。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均有失败的学业经历,因此他们需要一项符合其个人需求的学习服务,以促成学业成功。因而德国致力于为需要实施特殊教育的学生开辟一个与其能力和愿望相符的学习领域,让他们在其中感受到自己是行为者,能够有所作为,从而提升他们的自信性与独立性,同时尽可能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提供一个能让其意识到自身强项的环境,让其产生自豪感,从而增强生活的勇气。

4. 德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

随着融合教育在全球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德国特殊教育领域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融合教育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发展融合教育,德国不断地在更新特殊教育的教育目标,制定新的教学大纲,将学习者的各种需求纳入学习范围,并将这种多样性理解为有助于让残疾儿童及青少年尽早融入主流社会。

近年来,德国越来越来强调特殊教育是一个涉及整个教育资源的过程,为有效贯彻执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殊教育政策,德国不断地在加大对该领域从业人员进行高标准的教育、咨询和培训的力度,缩短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价的周期,使得他们有更好的专业素养,实现更好地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服务的目标。

目前德国特殊学校的功能正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除对残疾学生实施特殊教育外,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对家长进行咨询以及对教师进行培训的任务,以使得他们在融合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特殊学校还不断尝试拓展其功能,如教育与康复的整合、送教上门等服务,以实现特殊教育学校的转型发展。与此相宜,在各个特殊教育中心的协调下,德国特殊教育也正由原先相当细致的分工向着综合化的趋势发展着。

在强化职业导向方针的引领下,德国残疾学生的职业技术教育日趋完善,在兼顾学生特点的情况下,职业培训的双元制特色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经考试有望获得与正常人一样的定专业和定级的专业证书,逐步走上工作岗位,能自食其力,并与其他人正常交往,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为深化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德国正在研发并应用更加科学的特殊教育评价体系。在肯定教师在教育评价中具有主导性同时,倡导多元化的教育评价原则,将特殊教育的实施过程看成一个动态及开放性的过程,以为残疾学生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个性化促进方案。

5. 结语

以融合为导向,为残疾儿童与青少年创造与普通学生平等的学习条件,提升他们的学业水平和生活技能,这是当今全球特殊教育担负着的重大使命。特殊教育在德国过去百年间取得了长足发展,且日趋职业化及专业化,特别是上世纪60与70年代出台的相关法律极大地推动了德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德国的特殊教育经历了一个从重视参与到重视教育过程,再到重视教育质量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构建起了一套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从服务周到的早期诊断与干预、经作为中间道路的特殊教育学校到以回归主流社会为目标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以说,德国的特殊教育较好地实现了各学段、各阶段、各机构的相互衔接与统筹规划,残疾者的义务教育延续至职业教育,这也体现了德国特殊教育着眼于残疾儿童与青少年的终身生涯发展,以让其最终过上与常人一样的幸福生活。

鉴于此,可以说,德国在特殊教育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其特殊教育全过程的专业服务、着力提升教师的特殊教学素养、培养他们对特殊教育的高度责任感、多样化的特殊教育评价体系、人本取向的课程教学、实施生涯教育,帮助学生实现成功就业以及所构建的合理有效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等为我国发展特殊教育提供了一种别样的启示。我国可借鉴德国特殊教育的经验,结合国情来完善发展本国的特殊教育。

参考文献

[1] Bundschuh, K. (1984) Einführung in die sonderpädagogische Diagnostik. Reinhardt, München, 75.
[2] Eggert, D. (1997) Von den Stärken ausgehen. Borgmann Publishing, Dortmund, 88-93.
[3] Lindmeier, C. (1993) Behinderung-Phänomen oder Faktum? Klinkhardt, Bad Heilbrunn, 67-70.
[4] Speck, O. (1998) System Heilpädagogik. Reinhardt, München, 109-112.
[5] Drave, W., Rumpler, F. and Wachtel, P. (2000) Empfehlungen zur sonderpädagogischen Förderung. Edition Bentheim, Würzburg, 25-29.
[6] 应伟忠. 德国特殊教育的特点和趋势三[J]. 现代特殊教育, 1999(7): 46-47.
[7] 浙江大学德国文化研究所. 德中教养, 教育与社会化比较[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2: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