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研究
The Legal Philosophy Research on the Legal Subject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OI: 10.12677/ACPP.2022.115210, PDF, HTML, XML, 下载: 203  浏览: 379 
作者: 韦 昕: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法哲学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ubject of Law Philosophy of Law
摘要: 人类作为法律主体时是理性对象,人工智能属于绝对理性对象。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从法哲学视角对人展开主体性研究,哲学史上产生了人作为主体的认识,为法律主体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是在法律框架中,人工智能要想完全复制人类的意识是不存在的,这是无生命体与生命体之间最本质的差别。人工智能即便可以模拟人类思想,对客观事物进行理性判断,但由于不具备情感欲望,其具有的绝对理性也只是一种机械化的运作模式。透过解析法律主体的本质,对人工智能法哲学本质进行对比探索,明确人工智能不能作为欲望法律主体和拟制法律主体。
Abstract: Human as the subject of law is the rational objec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elongs to the absolute rational object. As for wheth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the status of legal subject, the study of human subjectivity is carried ou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hilosophy. In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the understanding of human being as the subject has been generated, which provides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subject. However, in the legal framework, there is no way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fully replicate human consciousness, which is the most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inanimate body and living body. Even i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 simulate human thoughts and make rational judgments on objective things, its absolute rationality is only a mechanized operation mode because it does not have emotional desire. Through analyzing the essence of legal subject,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of the esse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w philosophy, and makes clear tha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not be regarded as the subject of desire law and the subject of fictive law.
文章引用:韦昕.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研究[J]. 哲学进展, 2022, 11(5): 1224-1229.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5210

1.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对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人工智能的出现模糊了“人”与“物”的界限,从而导致伦理关系、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分析人作为主体产生所具有的理性能力、自我意识等法哲学理论,在此基础上解析法律框架下法律主体所具有的理性特质。随后从法哲学角度分析,人工智能作为绝对的理性主体与人存在本质的区别,同时也不符合法律主体所具备的条件,既不属于法律要求的欲望主体,也不符合法律拟制主体。因此,立足于国家战略层面,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崛起,必须正确应对引发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法哲学讨论。

2. 人–主体–法律主体的演变

2.1. 人作为主体的哲学演化

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存在来源于哲学领域中关于人的思想变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主体的内涵也随着发生变化。通过追溯法律主体在哲学上的本源,依据哲学理论为人工智能能否产生法律主体地位提供支撑。依据哲学史来看,人和主体两个概念是等同的,即人非主体身份存在。在早期人类社会,人作为人格神的被摄物存在,而经过漫长曲折的哲学变迁,人产生的主体性意识或者说人被视为主体身份存在得以承认。

在十五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兴起彻底终结了神学哲学体系。而人的发现作为新兴主题引起热潮,随之提出人在自然世界中的地位 [1]。从哲学和神学的角度,人文主义思想家论证了人类的崇高价值—尊严、能力和自由。人不再是俯伏在上帝之下的可怜生物,而是上帝创造的杰作。“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孩子,人人都有与别人不同的特殊意志。”到了十八世纪,自然科学空前繁荣,从而使得理性时代应运而生,哲学随着科学的发展发生了认知转向—人作为主体出现。近代主体哲学之父笛卡尔为了论证自我的存在,为主体“我”的存在开始了他的证成,即他特有的“笛卡尔式的沉思”。他认为思想可以怀疑世界万象,包括内在和外在的所有。而怀疑存在一个怀疑的主体即“我”。只有肯定“我”作为主体的存在,才会产生怀疑。最终笛卡尔确定了“自我”作为一种思维实体存在,“我”能思考的本质在于我具有主体性,即主体自我意识的反馈 [2]。从而使得哲学研究从实体时代相主体时代转变,人在哲学上也向主体式哲学发展。作为主体哲学的研究者,康德认为人是属于自然中的实体物但又脱离于自然的掌控。康德通过论证人的主体能动性来提出人作为自然和理性存在,即人可以通过自身来决定自己存在的自由从而区别于其他任何自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

综上,近代民法上自然人普遍法律主体地位的哲学思想基础是康德通过确立人的主体性哲学所奠定的。至今以人为中心的主体论一直被沿用。然而,在当代,传统主体哲学发生不可估摸的变化。因为人工智能的出现,主体哲学是否还通过以理性能力、自我意识为基础,此类非人体主体的存在也打破了主体哲学的基础。但这同时意味着主体对人工智能产生了新的启示。

2.2. 法律预设的理性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赋予行为人某种法律身份使其成为法律上的特定主体。在具有理性人的特质的前提下,其根本要素是基于人类理性思维对法律事物作出判断,在这个判断过程中其作用的是理性思考,因为要承担法律主体行为产生的后果 [3]。而不具有正常理性判断的人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例如不具有理性认识的婴幼儿、精神病患者。他们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受理性判断标准来制约,而是由作为其监护人来承担法律结果。从法哲学视角来说,理性是指人类运用思维模式对事物的客观认知,其核心是思维形态的产物并且能够接近思维本能。在人类的思维活动中,这种认知具有很高的普遍性。而成为法律主体的首要条件就是能通过理性思维产生认知以及特定行为。认知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先后的,先有客观认知,再由认知指导行为,此时的行为才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主体进行理性判断的程度不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理性的法律主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精神病患者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首先要判读其作出此行为时是否具有理性认知,存在一种可能,平时有精神病,但是实施法律行为时具有正常的理性认知,那么此时的法律主体便是正常人,同样要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法哲学领域对法律主体的研究主要是从人性和人格两方面探讨,即在人格独立和人性自主的基础上,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能够清晰的以“我”为核心,并展开思考以及独自的实践行为 [4]。法律主体基于内心对世界的认知,在理解最低法律准绳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进行自主处理,且不需要借助外力。认为作为法律主体的核心,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是探究和感知外在世界,并且能够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完善。法律主体作为社会秩序的践行者,在构建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是依据法律要求,以思想决定行为,并受行为结果的约束,这便是成为法律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思维过程。

3. 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本质

人工智能作为科技性产物,在一定的技术领域具备了特殊的“理性”,采用技术模拟人类思维模式,让其具有人的思维能力。从法哲学角度来说,此种思维由技术特点创造出,且仅有理性的一面。但我们要知道,技术也是人类的思维产物,任何技术产物的存在都是因为人类需求而产生。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哲学探究需要深入认识技术科技所具有的理性特点,即通过技术处理展示的人工智能理性可以与人类思维所产生的理性达到同一水平,而技术理性又可以通过人类技术进行改造。客观存在的技术理性只有通过指令来完成指定目标,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这与人类的精神层面的理性存在区别 [5]。人工智能的运行是依靠计算机系统对人类思维方式的判断,然后通过特定信号对人类神经元进行模仿,因而具有对客观事物进行判断的基础。因此人工智能所展现出来的思维理性才具有和人类思维的相似性。但归根结底,人工智能的本质为机械性的运行,即在以人类意志作为核心的前提下,人工智能通过模拟人类思维运转模式。人工智能通过人类发明创造的特定程序性数据范围后能像人类一样进行自主思考,而人类的这种创造智慧是人工智能无法达到的。即使再强大的人工智能,也无法与人类的思维活动相比拟,因为不具有人类思维的广度以及深度。人工智能所处理的数据都是对有限资源的整合,其运作的基础必须是事先按照人类思维设定程序模式,然后依据程序对数据进行处理运算,最终输出决策 [6]。再者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类的喜怒哀乐,不具有发现和总结规律的自然属性,只能是对规律的一种执行。以小孩对美的判断来说,小孩对人的美丑的判断千差万别,可能会因为别人穿的衣服的颜色是自己喜欢的而觉得人美,可能因为说话比较温柔而觉得美,即使是小孩也有自己独立发现美的思维,但是人工智能在判断一个人的美丑仅仅通过系统指定的数据范围,比如设定身高、体重在某一个数值范围内的就符合美的标准,亦或者脸的轮廓、五官的比例等,经过数据分析符合系统设定的美的标准即可。而这个过程是不参杂任何情感因素,只有机械化的数据分析。因此就算人工智能发展的再先进,永远也不可能达到人类的心智。在法哲学领域,人格属性能使人的思想行为展现出独有的偏好,这是人类情感所固有的。在符合客观世界的普遍认知上,每一个主体的情感都具有独自的特点,由情感所支配的一切行为或多或少存在差异 [7]。但在这一方面,人工智能不具备人格属性,通常展示出来的都是绝对统一标准化的流程。因为人工智能缺乏情感,具有绝对纯粹的理性分析。所以人工智能在执行人类设定的指令时都是依据算法进行理性的逻辑判断,这是属于绝对性的范畴,不参杂任何感性思维,没有其他偏差选择。究其核心,人工智能与人类思维最大的不同在于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所独有的“人性”,无法对道德、是非对错进行衡量。

4.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4.1. 人工智能非欲望法律主体

法律制定的本质在于约束人类在欲望控制下的行为,而人工智能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是因为其运作是依靠特定程序,而并非欲望情感的支配。在法哲学领域中对法律与法哲学观念进行了有机整合。因此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法律主体进行判断时,不光仅考虑法学层面,还要从哲学的角度进行探析。在哲学研究中,人类一旦消亡,法律主体身份便随之丧失,法律约束也就此终止。同时,在哲学所分析的理性作为法律主体基础,理性一旦丧失必定会对法律主体判断产生影响,会导致法律主体缺乏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所以在哲学上便对此类法律主体产生了否定 [8]。将哲学观念上的法律主体运用到法律中会更加体现法律主体的特质。从法学角度分析总结出法律主体存在的前提是具有理性,更深层次理解就是具有欲望情感。欲望能驱动行为人的思维和行动,所以当法律主体实施某一具体行为时通常带有欲望特点。然而相较与现阶段所出现的人工智能,人类思维的目的性色彩浓厚。并且其所作所为可以用先有的法律制度进行解释。而人工智能脱离逻辑运算后是无法通过欲望来形成目标,因为脱离了意识深层的欲望情感,任何行为都不再具有生命力,进而被排除在人类属性外。人类的欲望是指具有喜怒哀乐的情感色彩,这是明显区别与人工智能的核心特质。因为人工智能虽然能通过特定的规则运行替代人脑完成许多人脑能完成的任务,但缺少了运行规则时,人工智能便不具有欲望表现的能力 [9]。人类在社会的不同层面承担了不同的角色,在法律体系中,人类作为法律主体这一角色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支配欲望完成行为,比如去实现目标完成理想等。这个过程收到法律的制约,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指导人类行为维持社会秩序。法律赋予人类特定权利,通过权利去完成欲望目标,但在行为的同时也会受到社会秩序管理的约束,必须相应的履行义务,这就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但我们能用权利义务来约束人工智能吗?答案是否定的,人工智能不会超越逻辑运算而作出逾越法律的情况,且不具有主导意识,因此无法通过权利义务来进行约束,法律对人工智能的约束在于对其运行规则的设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也就是说计算规则只能处于法律框架之下即可。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缺乏欲望情感和主导意识,没有自我认知。除了既定的运行规则外,难以设定权利义务,因此缺乏法律主体存在的前提。经过法哲学探析,法律主体产生法律行为的基础在于具有欲望情感,而依据人工智能运行机制,其无法脱离纯粹的理性和逻辑计算机制,因此不具有法律主体的身份。

4.2. 人工智能非拟制法律主体

何为拟制法律主体?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设定,将自然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通过法律拟制使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譬如法人就是拟制的法律主体。那么本文探讨的人工智能是否也可以成为拟制的法律主体?这就需要结合拟制法律主体所必备的条件进行探讨,从法哲学视角对拟制的法律主体属性分析。拟制法律主体是为了让法律适用更广泛的群体,能全面的约束社会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一旦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就需要专门为其制定法律规则,建立新的责任归属。在如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中,人工智能普及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无人驾驶汽车,各个领域的机器人等。有人主张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主体,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人工智能在运行中会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即会产生侵权,应当有责任主体;二是在著作权法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满足独创性要求,符合作品的要求,由此类“作品”产生的利益归属性不确定,缺乏利益主体,故考虑赋予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资格 [10]。三是人工智能本身应收到保护,当受到损害时,享有一定请求权 [11]。然而上述考虑的问题并非只有通过拟制法律主体才能解决问题。比如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在产品责任范围内得到解决,同时汽车所有人如果没有有过错的饿,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归属问题,可以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得以解决,可以将使用人、所有权人、设计者作为权利人,由三者之间合理分配产权即可,这样即让生成物所产生的利益得到有效归属,其次也能让著作权侵权问题有解决主体。因此没必要再单独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最后对于人工智能设备的保障问题,可以通过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即可,难道没有将其拟制为法律主体被损坏就不能获得保护吗?综上,没有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主体保护的必要,现有的法律足以解决问题,没有再进行颠覆性改革的必要,否则只会增加法律的不稳定性。

其次,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会对人类属性造成威胁。技术理性扩展了人在自然中的范围。使得人类获取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得以大幅提升。人工智能绝对的理性确实有助于实现人的价值和意义,但如若过分强调绝对的理性世界,就会导致人被物化,世界也将变成冰冷、机械的运作模式,而缺乏情感表达。从而抹杀了人的属性,人会失去自我,成为附属品。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是必然性的结果,将其设定为主体,将会贬低人类社会主体地位,造成人类危机。我们必须明白人工智能只会是好的仆人,但不能是好的主人。而且将人工智能拟制为主体在具体法律操作中很难实现。法律是为人类打造的,而人的思维是由理性欲望复合而成的,不仅仅是逻辑运算就能满足法律的运用。有欲望的人才能负担利益,合理分配自己行为以满足法律要求。也会受利益驱动犯错从而承担责任。因此人工智能不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缺乏自由意志故而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人类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人工智能所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制度解决。没有拟制为法律主体的必要。

5. 结语

从法哲学领域着手,明确人作为主体存在的意义,以及通过认识法律主体地位,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提出质疑,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和自然人作为主体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两者在法律适用上的根本差异。即人类心智是复合体,与之相比较人工智能没有复杂的情感欲望机制,这也是人工智能难以模拟的。从长期实践来看,法律的规制对象是人类。而人工智能所产生的问题能够通过现有的法律框架得到解决。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缺乏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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