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由少增多且速度加快,危害更为严重,不仅直接影响动物生命和畜牧业的发展,还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国兽医事业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兽医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兽医事业的功能从传统的动物疫病诊疗延伸到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与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被列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面临兽医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国兽医事业在行政立法、法律法规、技术支撑体系改革等方面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和显著成果 [2] [3] 。本文就以上政策法规和成果进行综合归纳及分析,为兽医工作者提供参考,更好地促进兽医科学事业和经济发展。
2. 我国兽医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2.1. 兽医相关的食品卫生法规
为保证肉品的安全利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护环境公共卫生和出口肉品维护国际信誉等。1959年11月1日由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联合颁布《肉食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4] ,该规程试行了47年,于2007年6月5日废止。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5]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并于1995修订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2018年修订、2021年三次修订 [7] ,同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8]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历经2008年、2011年、2016年、2021年四次修订 [9] ,1999年农业部颁布《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0] 。2006年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11] 。
2.2. 兽医相关的兽药法规
在中国兽药典未制订和颁布以前,农业部于1968年颁布实施《兽医药品规范(草案)》,1978年修订并颁布《中国兽药规范》第一版,1992年颁布《中国兽药规范》第二版,《兽药规范》是兽药规格、标准的法定技术依据 [12] 。农业部先后颁布了五版《中国兽药典》,即1990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2015年版和2020年版 [13] 。198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兽药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用于规范兽药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志着我国兽药行业正式开启了规范化管理的新进程。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2004年、2014年、2016年、2020年五次修订 [14] 。围绕《兽药管理条例》,在兽药生产方面,1989年农业部颁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兽药GMP规范》,2002年、2020年两次修订实施 [15] ,1994年又颁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16] 。在兽药经营方面,2010年农业部颁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规范》,2017年修订 [17] 。在兽药进口方面,1989年农业部于出台了《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经2007年、2019年、2022年三次修订 [18] 。1991年和1993年分别发布了《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19]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20] 。在兽药注册评审方面,2005年农业部先后出台《兽药注册办法》 [21] 、《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及《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2] [23] 。在新兽药研制方面,2005年农业部出台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16年、2019年两次修订 [24] 。在其他方面其它方面,2002年农业部公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4年、2007年、2017年三次修订 [25] 。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推动兽药行业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生产水平和兽药行业国际竞争力,保障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尽早与国际兽药生产管理接轨。
2.3. 动物疫病防疫检疫法规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198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26] ,同年农业部配套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修订 [27]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历经2013年、2015年二次修正,2007年、2021年二次修订,最新《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8] 。为了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业部2002年发布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 [29] [30] ;2010年发布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修订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2010年农业部配套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18年修订)、《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17年修订)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2] ;2007年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修订 [33] ;2022年农业农村部公布施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34] 。2005年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2022年两次修订 [35] 。2005年国务院公布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 [36] 。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37] ,1983年农业部、林业部共同配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38]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39] 。为贯彻落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年国务院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0] ,对动植物检疫法中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先后发布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41]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42]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及《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43] [44] 。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0年10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共十章八十八条,其中第十三章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做了明确规定 [45] 。
2.4. 执业兽医与动物诊疗相关法规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农业部公布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2022年修订)、《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年、2022年修订)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2022年修订),2022年农业农村部公布实施新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46] 。另外,2013年农业部发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47] 。
3. 我国兽医技术支撑体系
3.1. 兽医专业部门技术支撑体系
1949年10月改组原华北农林部为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下设畜牧兽医司,后改为畜牧兽医总局、畜牧局,1990年改名为畜牧兽医司,2004年改名为畜牧兽医局,2018年改名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1956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兽医工作的指示》 [48] ,同年6月,农业部发出《关于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站的通知》。1957年全国普遍建立了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站,1958年全国普遍建立了县级及乡(镇)畜牧兽医站。1981年全国基本建立了家畜改良站、草原站。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成立了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掌管研究和指导基础兽医站贯彻有关兽医事业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法规、条例等,推广兽医科技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牧兽医站主管本地区的畜牧兽医工作。在整个体系中,县一级畜牧兽医工作站是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开展综合服务的龙头。从1983年起,开始由农业部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共同投资建设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全国的畜牧兽医站具有上下连接的有机整体和完善的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并拥有一支庞大的队伍分布在全国各地,明确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能任务,建立乡镇畜牧兽医站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发展畜牧业生产、防病灭病、发展畜牧业及进行畜产品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兽医事业不断发展和体制改革持续推进,2006年农业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属畜牧兽医单位机构编制的决定》 [49]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更名为全国畜牧总站,正式成立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牌子),该中心承担全国动物疫情分析处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全国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促进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全国各省、市、县将原畜牧兽医站陆续更名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加挂“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牌子)承担兽药评审、兽药药械质量监督、兽药药械检验和兽药残留检测、菌(毒)种保藏,以及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标定等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原农业部动物检疫所)承担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监测,动物和动物产品兽医卫生评估,动物卫生法规标准和疫病防控技术研究等工作。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原名畜牧研究所)、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和上海兽医研究所(原名上海家畜寄生虫病研究所)分别加挂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北京分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兰州分中心和上海分中心牌子。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协调各分中心的业务工作,并结合自身优势,具体承担新城疫、蓝舌病、疯牛病、尼帕病、布鲁氏杆菌病等重大人畜共患病,以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的防控技术研究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分中心受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委托,完成相关研究和业务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至此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四个分中心为主体,已经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国家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和技术支持体系。另外,2009年在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4家单位为发起人的基础上,正式筹备成立中国兽医协会(Chinese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 CVMA),旨在团结和组织全国兽医,提高兽医的业务素质、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全国兽医行业技术发展和创新。
3.2. 兽医科研院所技术支撑体系
我国从事兽医科学研究的机构分为中央及地方两级。国内中央兽医研究机构比较权威的有中国农业科学院下属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上海兽医研究所、兰州新兽药研制中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直属的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等事业单位。地方兽医研究机构包括各省、市、自治区成立的兽医研究所或畜牧兽医研究所,如云南、内蒙古、青海、新疆设有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其他省市设有畜牧兽医研究所。上述各级兽医科研院所除了完成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外,同时还要承担或参与国家和地方兽医相关课题和项目的科学研究。此外,高等农业院校、中等兽医专科学校、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厂等也开展一些兽医科学研究工作,其中兽药研发比较权威的有中国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西南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北农林大学等高等农业院校。所有兽医科学研究的宗旨是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药物和疫苗研发及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等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近年来,随着疯牛病、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等高危险度烈性动物传染病从地域性流行演变为全球范围内暴发和流行,为了开展高危险度烈性病原体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病毒溯源、新发突发传染病动物模型建立、诊断试剂和防治疫苗研发生产、抗病毒药物筛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研究与评价以及未知病原微生物的检测等工作,更好地去理解动物和人类疾病发生机制,并寻找预防和治疗方式 [50] 。因此,国家加大对动物高等级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Animal high level biosafety laboratory-3/4, ABSL-3/4)的建设投入。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包含ABSL-3/4,全球已建成的4个大动物生物安全四级设施之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昆明国家高等级生物安全灵长类动物实验中心(包含ABSL-3/4)、中国科学院病毒研究所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包含ABSL-3/4)为代表的ABSL-4实验室建成运行,中国已经投入使用的ABSL-4实验室共有3个。全国各省市已经建成使用的BSL-3实验室约40个,其中以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武汉大学、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等为代表的ABSL-3实验室10个。ABSL-3/4实验室可使用猪、马、牛、羊、骆驼、家禽等农场动物,以及小鼠、大鼠、豚鼠、兔、犬、猫、雪貂、猴等各类实验动物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埃博拉病毒、尼帕病毒、拉沙热病毒等人兽共患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51] ,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等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感染研究 [52] ,探讨上述传染病的致病机制和免疫机制,研制防控上述传染病的疫苗和诊断方法,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4. 总结及展望
至目前为止,除了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先后颁布有关兽医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以不同形式制订发布了适应本地区的兽医相关管理办法、条例、标准及规程。但是在兽医法制建设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既有法律法规空缺的问题,也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和不适应发展要求等问题。将来随着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不断完善和发展,对兽医相关的食品、兽药、动物疫病、职业兽医与动物诊疗等起到保证作用,使兽医行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整个国家的兽医事业必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发展道路。
中国兽医卫生事业有悠久的历史,技术支撑体系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从纵向看,现阶段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四级构成。其中,中央与省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术支撑等;地和县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灭等任务。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兽药质量与残留监控、防疫技术支撑和防疫物资供应6个子系统组成工作系统,由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两大系统提供保障。当今国际上新发、再发性人兽共患病的频频出现,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 [53] [54] 。
随着中国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发展,兽医或兽医科学的作用和地位不断提升,服务的需求变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范围也不断扩大,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食品安全、生物医学研究、人宠和谐、野生动物、外来动物、食用动物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健康保障方面负有重要和直接责任,同时对兽医主管部门、兽医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人员数量、专业化能力和兽医体系效能提出更高要求。在大灾难和大范围流行病的管理方面,兽医是具备人畜共患病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更善于处理诸多复杂的事情,并在这个领域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兽医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创新以及人才培养工作,设计和实施与兽医事业发展新形势和新任务相适应的体制或技术体系框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更好地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
基金项目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编号:2016HB00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32170166)。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