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万章下四》中的两个疑难
Two Difficulties in Mencius: The Fourth Chapter of Wanzhang
DOI: 10.12677/ACPP.2024.132058, PDF, HTML, XML, 下载: 38  浏览: 86 
作者: 戴进明: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孟子《孟子·万章下四》疑难Mencius Mencius: The Fourth Chapter of Wanzhang Difficulty
摘要: 《孟子•万章下四》这一节,从文本上来看存在着两个疑难。孟子在说明“恭”的论述中有着接受不义之物的问题和对诸侯与强盗采取双重评价标准的嫌疑,这与孟子的一贯态度存在着区别和矛盾,前者不符合孟子遵义取利的义利观,后者有别于孟子以德抗位的君子人格,这就易使读者产生对本节的论证和孟子态度的疑惑。在学术史上也有一些对此节的质疑和解读。但如果将视野不局限于这一节的文本,采取经权观的态度,从孟子整体的学说和更抽象的道德价值观分析,则可以给出可行的解读和回应。从义取观来说,不义之物在不可不取时可以取,诸侯正常的取之于民是合义的;从经权观来说,道德原则在现实的运用可以有“权变”。
Abstract: From the textual point of view, there are two difficulties in the section of Mencius: The Fourth Chap-ter of Wanzhang. Mencius explained that “Gong” has the problem of accepting injustice and the sus-picion of adopting double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princes and robbers. This is different and con-tradictory with Mencius’s consistent attitude. The former does not conform to Mencius’s righteous-ness and theory of profit and justice, the latter is different from Mencius’s gentleman personality, which is a virtue to resist the throne, which easily makes readers doubt about the argument in this section and Mencius’s attitude. There are also some doubts and interpretations of this section in academic history. However, if the field of vision is not limited to the text of this section, and the atti-tude of Jingquan view is adopted, a feasible interpretation and response can be given from the analysis of Mencius’ overall doctrine and more abstract moral val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eousness, injustice can be taken when it is indispensable, and it is reasonable for the princes to take it from the people norm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and power, moral principles can be “contingent”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It is undeniable that Mencius did have some loop-holes in argumentation in this section, and the Confucian view of Jingquan would also face the di-lemma of separating theory from reality, all of which led to the emergence of difficulties in this sec-tion.
文章引用:戴进明. 《孟子·万章下四》中的两个疑难[J]. 哲学进展, 2024, 13(2): 386-395.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2058

1. 绪言

在阅读经典文本的过程中,出现疑问和困惑是很正常的现象。对疑难的研究和分析,不仅可以加深对文本的理解,还可以提高学术能力。本文就是笔者在学习《孟子》的过程中,对《万章下四》一节产生了疑问之后,经过分析和阅读文献之后做出的。在这一节中,孟子为了说明“恭”,给出了可以受不义之物的论述;又在论证中因标准的模糊性,在对待诸侯和强盗的态度上也给出了不同的表现。这就容易使读者产生疑问和困惑,这一节是否与孟子的一贯态度不符合?应该怎样理解这一节?首先笔者认为这些疑问在孟子的学说下可以得到解释,学术史也有相关论述。具体来说,孟子的整体义取观和礼仪观使他做出了文本中的解答,在解决万章提出的具体问题时,孟子出于大的原则和态度给出了回应,这涉及到了儒家的经权问题。道德原则在处理这些复杂的具体问题时会有一定的取舍和不适应,这就造成了疑问的产生。其次这一节也存在着一些论述上的瑕疵,文献史上也有一些质疑。所以笔者认为学习这一节,不能只局限于文本选段去理解,如果照本宣科,就会有误解。本文从文本出发,先分析其中的疑难,再进行解读,希望可以解决理解的问题,促进对孟子的学习。

2. 文本中出现的疑难

本部分由文本出发,简要分析《孟子·万章下四》中的疑难。

2.1. 遵义取利与受不义之物的矛盾

文章中出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受不义之物。在孟子义取观的遵义取利的要求下,受不义之物是否是取之不义、是否违背了孟子的标准,这是一个让人疑惑的地方,而孟子的回答中对诸侯之礼和强盗之礼的不同处理方式又加深了这个困惑。

万章曰:“敢问交际何心也?”

孟子曰:“恭也。”

曰:“却之却之为不恭,何哉?”

曰:“尊者赐之,曰‘其所取之者,义乎,不义乎’,而后受之,以是为不恭,故弗却也。”

曰:“请无以辞却之,以心却之,曰‘其取诸民之不义也’,而以他辞无受,不可乎?”

曰:“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斯孔子受之矣。”

万章曰:“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斯可受御与?”曰:“不可。” ‎[1] , p. 264

万章问孟子交往之道,人与人交往应采取什么心理?孟子认为是“恭”。万章又问推辞是不恭敬的,是什么道理?孟子将情境设定在了“尊者赐之”时,即尊贵的人赐予礼物时,自己先去衡量该礼物的来路符不符合义的行为是不恭的,所以不能拒绝。万章说,心里明白尊者的礼物是来源于民的不义之财,但考虑到“恭”,就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可以吗?孟子回答以礼节规矩交往,就是孔子也会接受。这里已经体现出了可以“受不义之物”的倾向。虽然就赐而受之这一赠与环节来看,合礼即合义,可以接受,但是在取得财物的环节中,尊者的财物获取方式可能是不义的,孟子尚未提及这一点,所以所接受的礼物的来源可能是不义的,孟子认为可以接受这样的礼物,这让人困惑,难道遵义取利可以不考虑礼物来源吗?

万章发现了这一点,接着追问,那强盗以礼待我,我可以接受抢来的礼物吗?孟子这时却又认为不可。这就使孟子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尊者的不义之财可受,强盗的不义之财不可受。(这里虽然也有因人而异、双重标准的问题,会在下一节中展开,这里不赘述)万章用强盗之不义直接证明了礼物来源不义的可能,如果都因“恭”而“弗却也”,就会出现第一个问题:受不义之物。

不难看出,是孟子自己将义的概念引入了这次对话中,但是同时,他又认为在接受礼物这一环节中不应该衡量礼物的义与不义,这就导致了受不义之物的可能;而万章作为提问的一方,却在收礼和礼之来源两个环节都强调遵义取利。在这样的情境下,孟子的“因恭而受”中的“取不义之物”被凸显出来。那么孟子在这里是不是“取之不义”,这是否使他陷入了自相矛盾中?这是这一部分中的核心疑难。

2.2. 取其非有是否是盗的双重标准

在孟子的一贯态度和表达中,不慕权贵的思想随处可见,也是其人格修养论的重要组成一部分。但在本节中,对礼物来源的义与不义的定性中,面对诸侯和强盗的取其非有,孟子激烈抨击了强盗,对诸侯却态度温和,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态度,这就产生了两个疑惑,孟子在这里是否是双重标准,他为诸侯取其非有不是盗的论证是否可以成立?他是否在为诸侯辩护、没有坚持自己的一贯态度?

万章曰:“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斯可受御与?”

曰:“不可。《康诰》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譈。’是不待教而诛之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辞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

曰:“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敢问何说也?”

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孔子之仕于鲁也,鲁人猎较,孔子亦猎较。猎较犹可,而况受其赐乎?” ‎[1] , p. 264

在孟子激烈抨击了御人之不义后,万章将诸侯之财比作御人之财,是不义之财,但是交往合礼的话,君子可以接受他们的礼物,又是什么原因?孟子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反驳了万章的前提,否认了诸侯礼物来源不义的定性,如果有圣王在世,对今天之诸侯也会先行教化,之前为不义之财定性的“非其有而取之”的标准,是把道德要求推到极致所说的,不具有普遍性。孔子跟别人争夺猎物都可以,何况收礼呢?

在对御人和诸侯的不同回答中,孟子的态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盗的性质严重,道德恶劣,“是不待教而诛之者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而面对诸侯,只有将道德要求推到极端的讲法时才是盗,“其教之不改而诛之乎”、“充类至义之尽也”。这就像庄子所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诸侯之门,仁义存焉”,为何行为的本质上都是“取其非有”,御人和诸侯的性质却不一样?因为孟子并没有明确阐释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孟子的论述因为标准的缺位就产生了对社会地位不同的人采取了双重标准的嫌疑,继而带上了双重标准所固有的偏袒与辩护某一方(这里就表现为诸侯)的嫌疑,这又与他对诸侯一贯的“以德抗位”的态度有所不同,从而让人疑惑。所以该部分的核心疑难在于,诸侯的取其非有到底是不是盗,孟子认为不是,孟子的这个看法和辩护是否可以成立?

2.3. 孔子的例子没有直接回应质疑

最后的部分已经转移到对孔子为官的讨论,与之前的收礼与义取的论辩联系不是很紧密。

曰:“然则孔子之仕也,非事道与?”

曰:“事道也。”

曰:“事道奚猎较也?”

曰:“孔子先簿正祭器,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

曰:“奚不去也?”

曰:“为之兆也。兆足以行矣,而不行,而后去,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孔子有见行可之仕,有际可之仕,有公养之仕。于季桓子,见行可之仕也;于卫灵公,际可之仕也;于卫孝公,公养之仕也。” ‎[1] , p. 265

因为孟子用了孔子的例子,所以论辩又开始以孔子为对象。万章问如果孔子做官是为了行道,为什么要抢夺猎物呢?孟子认为抢夺猎物是为祭祀,祭祀之风日下,则抢夺之风也就日下了。那孔子为什么不辞官离去呢?因为孔子做官得试行,孔子的主张行得通但君主不肯,才会离去。孔子做官缘由很多,比如君主养闲、可以行道、礼遇很好等等。

本节对于孔子做官的解释,并没有与上文的问题形成很好的联系,没有形成逻辑连贯的例证。只能算是上文问题中的延伸,所以这一部分的论述与上文的关系不大。故孟子将孔子行所谓的“不义之事”却符合道来论证受不义之物,有些牵强附会,因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一致性。对诸侯而言,道德评判的过程是由其行为表现而决定其人格与道德素质,即取之于民的义与不义决定了诸侯的义与不义;而孔子的例子中,前提条件就已将孔子定性为善人,故是由人格的性质来定义行为的性质,二者的道德判断过程是相反的。虽然二者都行不义之事,但这只是表面上的相同。另外,通过对孔子的援引与论述。孟子也回避了万章所提出来的矛盾,进入了下一个话题,有避重就轻之嫌。

3. 对疑难的进一步分析

两个疑难其实就是对收礼过程的两个环节进行道德评价时产生了困难。按发生顺序而言,第一个环节为礼物来源,即君取于民是否合义,第二个环节为受不义之物是否合义,(在这两个环节中,强盗和诸侯的对比又产生了双标的嫌疑)在逻辑顺序中,孟子与万章的论辩先是发现了受不义之物情况的存在,再论证不义之物并非不义,这是《孟子·万章下四》中的主逻辑线。对疑难的进一步分析就针对这两个环节展开。

3.1. 对受不义之物的进一步分析

对受不义之物的分析主要从孟子的义利观、论证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以及道德评价系统的问题三个方向展开。

3.1.1. 从义利观角度的分析

《孟子》开篇即讲义利关系,其在孟子学说中的地位可见一斑,义与取与的问题又是义利观的重要部分,故本小节就从这个角度分析。

1) 孟子义利观概括

孟子所处的战国中期,诸侯兼并战争激烈,重视军队国土之利,法墨的功利主义学说盛行,孟子的仁与仁政难以推行,他不得不提出“义”的概念以就会之。孟子的义利观有着孔子的影子,但是他更多的是把义利观的重点转向了政治生活,由君子的个人品德问题转向治国、处理国家关系的问题,用义来解决与评价,比如《公孙丑上》中的“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 ‎[1] , p. 68)等等。当然,孟子也没有一味的反对利,比如为民争利,告诉君王施行仁政可以使国获利,于民先利后义等等。

而本节中的“取不义之物”,则与义利观中的义取有关,《孟子》中也有相关论述,《滕文公上》中的“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尽心上》中的“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都体现了孟子义是第一要义的观点,即义是取与的唯一标准,取与不取,取之多少,都以合义为标尺,取其非有即是不义。但是取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私人间的取,二为君民之间的取。君取于民不是取之非有,孟子在这本文论述的这一节里也说:“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任何非有之物皆不取是不可能的,人不可能不用自己之外的东西,不取其非有只是言之其极的说法,不是要人普遍遵行的。

2) 义利观导致疑难的产生

义是取与的唯一标准,合义是标尺。在受不义之物时,包含了两个环节,一是诸侯之财,二是受诸侯之礼。诸侯之财在万章看来是不义之财,而因为此时孟子尚未论证诸侯之财并非不义,所以在第二个环节中孟子认为为了“恭”则须接受这不义之财,这就在以义为唯一标准的体系中有了不义的存在,于是产生了疑惑,遵义所遵之义是哪一个义?在这个体系中以何者为先?

3) 义利学说的争议

对于孟子的义利观,学界就有过争议,比如有学者认为孟子简单地把“义”和“利”对立起来,在义利关系问题上使用双重标准,要求统治者“先义后利”而民众“先利后义”,将动机和效果割裂开来,无视义寓于利,利寓于义的道理。也有学者认为,孟子是重义而不笼统的排斥利,比如“何必曰利”的实质是如果以利为旗号,仍然无法获利,落脚点还是利,并且孟子为民争利,是行天下之大义。还有说法是孟子发现了义利具有统一性,比如《孟子·公孙丑下》中“王如用予,则岂徒齐民安,天下之民举安。”中的逻辑就是齐王行仁政,天下安定,百姓富足,仁政就将仁义变成了百姓之利益。总之,对于孟子义利观的理解有很多,难有定论,所以涉及义利观的本节,读者也可以有多种解读。既可以为孟子辩护;也可以认为孟子过于强调义,忽视了其他方面的要求,从而产生了问题;也可以质疑孟子态度在本节的特殊性,等等。所以,多种理解的存在也是本节疑难产生的原因之一。

3.1.2. 可行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在笔者看来,可以接受不义之物要在孟子的学说中成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尊者之财是正常的君取于民,财物合义,可以取之,这在礼物获取和收礼环节都成立;一种是符合孟子义取观中不得不取的情况,取之符合了义取观的义,因其特殊性而跳过了礼物获取环节的判断。但是这两种情况都存在着漏洞。

第一种情况忽略了特殊和现实。正常的君取于民忽略了尊者没有在正常程度上取财于民的特殊情况,(而万章恰恰是就特殊情况展开的追问)。而不论是孟子生活的战国时代,还是纵观整个人类文明史,尊者压榨人民的情况才是大多数,尊者之礼合义仅仅是在尊者正常取之的时候,然而,在现实中,尊者不正常取才是常态。所以,这种情况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用尊者正常取之概括了君取于民的所有情况,论证也没有以现实为依据。

第二种情况的问题同样在于态度和标准模糊。使得这不得不取的情况成为了义取观中的一个可以被人利用的理论薄弱点,可以用其解释不义的行为,比如本节中御人送礼也可以是不可不取的情况,因为别人已经将礼送与他,他已经进入了这个事件之中了,这样就会使得孟子的论证自相矛盾。所以不得不取的情况作为立论根据之一也是存在问题的。

故“取不义之物”的问题虽然在孟子的学说里可以自洽,但是学说和论证本身是有漏洞的,

3.1.3. 道德判断的相关要素过多

在这一部分中,除了上述问题外,笔者认为容易出现困惑的地方还在于有关礼物的交往中出现了太多的环节和要素,对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进行道德判断,难免出现矛盾和纰漏。

首先是对主体要做道德判断,在礼物交往中,第一个道德判断对象是送礼的主体,在文本中就具体体现为尊者和强盗,对他们的分析包括身份地位,财富来源,行为品德等等,对人、对物都需要评价,这就会出现道德之人送不义之物,不德之人送合义之物等疑难情况。

其次是对送礼过程的判定,除了送礼者外,对送礼的礼节也有要求,合不合礼法,送礼的动机,送礼的具体情况:时间、场合、情境等等,接受之人的境遇也可以被纳入评价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又会出现各种情况。

还有收礼的判定,作为收礼的环节,需要评判也有很多。除了最基本的收礼之礼外,对收与不收的内心活动也得分析,收礼又可分为先虑后收,不虑而收等等;不收又可分为直接拒绝、虑而不收等等,甚至还要考虑该行为的影响,其带来的后果也是评价对象之一。

以上三部分在送礼这一行为中,对过多目标进行了分析,且不能兼顾,甚至在一些特殊例子中,完整的过程内部的各个环节会出现矛盾,导致叙述的逻辑有些混乱。总之,对送礼这样一个行为进行拆分式的道德评判,在这样一个诸多要素的复杂的系统下,会出现过多要素互相矛盾的情况,在缺少标准和最高准则时,就会出现争议。比如暴君之礼,送礼环节中送礼过程上是合礼的,礼物来源是不义的。在接受的环节时,接受是合礼“合恭”的,但礼物本身是不义的,那算不算“取之不义”?不接受又是不合礼不“合恭”的,这么多义礼之间,以何者为标准,又是为什么以其为准?是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得合义,还是哪一个环节最重要?这些问题,孟子没有解决。这也导致了下文的疑问。

3.2. 对强盗和诸侯的双重标准的进一步分析

对这个疑问的分析主要从对其论证中的问题和文献史上的质疑入手,针对的是上文中两个环节中的第一个环节中诸侯取财的道德分析。

3.2.1. 对孟子论证的分析

对御人和诸侯不同论证的对比中表现出来的对人的不同要求,这反映了对不同人采取的不同的态度,有双重标准的嫌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不义标准的模糊

在万章与孟子的争论中,主要出现了两种人,一种是尊者即诸侯,一种是御人。在万章看来,二者都是“取其非有”,所以都是不义,所以不能接受他们俩的礼物。在孟子那里,虽然他没有直接否认诸侯不义,但是却通过“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的辩护说明了诸侯非不义。所以疑问就产生了,即不义的标准是什么,孟子认为御人不义,诸侯非不义的根据是什么?遗憾的是,孟子并未态度鲜明的给出答案,只是说只有到言之其极才为不义。因此,由于缺少明确的判定不义的标准,孟子对诸侯的和御人的定性,就缺少了依据。在模糊的标准下,如何为一个人定性似乎成了孟子一个人的随意的事,那么为接受诸侯之礼却不接受御人之礼的行为的论证也就缺少了证明性。

2) 对行为的解读不一

对恶人的定性,也与人的行为有关,标准的模糊也体现在孟子对他们的行为的不同解读上。同样是取其非有,御人就是“不待教而诛之者也”,诸侯是“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由于万章的尖锐发问,孟子的态度转变之快被表现了出来,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易让人产生误解。对于御人的行为,孟子引用《康诰》与历史来说明对这种行为的强硬态度,对于诸侯的行为,则以假设与孔子的行为来维护。他只是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没有论述为什么会有这种态度上的差别,对行为本身也没有分析他们的异同,在某种程度上回避了万章的问题。

3) 义取观中君取于民的标准

在孟子的义取观中也论述了君取于民的要求:取多取少应以需要为准,比如在《孟子·滕文公上》中认可、称赞的“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1] , p. 127)。”孟子这种定性的标准虽然适合解决不同境遇下的问题,但是同时也埋下了给不义之人利用的空间,所以本节的疑问也受到了孟子义利观的问题的影响。

3.2.2. 文献学史的质疑

针对本节,朱熹就提出过质疑。孟子的译注以赵岐与朱熹的版本为先。汉代赵岐受尊儒之风的影响,对孟子推崇之至。所以少有辨析存疑的地方。而朱熹深受北宋以来文人大胆疑经之风的影响,在研究文本时,本着存疑的态度,通过校勘辨析,对文本作出自己的判断。比如在本节中。针对“《康诰》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譈。’是不待教而诛之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辞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句,朱熹就说道:“康诰,周书篇名。越,颠越也。今书闵作愍,无凡民二字。譩,怨也。言杀人而颠越之,因取其货,闵然不知畏死,凡民无不怨之。孟子言此乃不待教戒而当即诛者也。如何而可受之乎?‘殷〔一〕受‘至’为烈’十四字,语意不伦。李氏以为此必有断简或阙文者近之,而愚意其直为衍字耳。然不可考,姑阙之可也( ‎[2] , p. 298)。”对《孟子》与《尚书》进行了对比。认为此处语义不伦。以为衍文。所以本节文本是否一定正确,还有待考证。阅读时产生疑惑,也是难免的。

4. 两种视角的解读

虽然存在上述疑惑和问题,但本节仍然可以在孟子的学说内部自洽,这体现了儒家的经权问题。另外跳出孟子的视域来看,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抽象继承法和具体评判法相结合的态度来进行对《孟子》进行解读。故本部分从孟子的学说的内部自洽、跳出孟子的解读两个角度展开。

4.1. 在孟子学说内部的解读

4.1.1. 在孟子学说中可以自洽

本部分从孟子的学说出发,正向的解读疑难何以解决。

1) 诸侯取之于民不是不义

用上文中的义利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尊者之财并不一定是不义之财,在合理的程度与多寡下的君取于民是可以的,正常取之的财富是符合要求的,尊者之财并不都是不义的,那么收尊者之礼也就不算是取之不义了。在君取于民和私人间的取两种情况下,君取于民带有公开性和公理性,作为统治者和管理者,君取于民是必然的结果和存在,这是社会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对其评价在于程度上的要求,所以万章认为君取于民皆为不义是有偏见的,并未真正理解孟子的态度。孟子虽然“以德抗位”,但并不是说诸侯一定是不义的,只是他所面对的现实中的诸侯大多都取之不义,故孟子对他们会“以德抗位”。

2) 不得不取时可取

除此以外,取不义之物在孟子的学说中在不得不取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取的,在面对尊者的礼物时,收礼者本身已经卷入了交往的评价体系中,需要遵守交往之礼,在多重环节和复杂情况下,孟子认为也是可以取的。取之不义的最直接环节是取之,即交往的环节,考虑到士人和诸侯的政治身份,在礼乐制度的要求下,诸侯赐之是必须接受的,符合不得不取的要求。所以,诸侯赐之与强盗与之是有着差别的,故而在这里也能解释孟子并不是双标。

所以,本节的问题在孟子的义利观和义取观中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4.1.2. 对疑难的回应

本部分对上文中对其疑难中的问题进行直接回答,反思质疑中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虽然孟子的表达使人疑惑,但是不能因为一词一句而断章取义,这种态度同样也会出现问题,本部分就从反向的角度进行解读。

质疑的很多分析都是基于孟子下的定义“取其非有为不义”,但是每个人都是作为单独的个体出生在世界上,不取其非有是不可能的,如果以其为基础进行分析,是狭窄的,不完善的,没有把握到孟子的学说的核心。所以研读时不能照本宣科,孟子所言取其非有应该有一个相应的语境,即“取其应有”。正如孟子所说,将诸侯比作御人,是将道德要求提高到了最高的标准进行评价。针对经文中的一些具体说法,应该秉持“抽象继承法”和“具体评判法”相结合的态度,把握经文中抽象的更具有价值的追求与内核,不局限于一词一句。

日常生活与道德评判不是科学,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与标准,不能说划定一个界限的数额,超过即是不义,没超过即是义的。针对这些领域只能定性分析,不能定量分析,所以对标准的强调也对孟子过于苛责。在道德与生活中,情境与现实有着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特点,制定了标准不可能适用于所有情况。但是也不能忽视了孟子对定性分析同样也缺少清晰的论述。

4.1.3. 焦循的解释

焦循注意到了此节有一定难度,用了不少篇幅来讲解和分析,出于注疏格式的限制,他的路径是按文本顺序对每个问题进行回答和梳理。其中要点如下。一是接受礼物不问来源的原因是以礼取之,这表明孟子衡量行为的视角不同,当以礼批判时,“不问其义也”,这既是一个解读思路,同时也有可能陷入相对主义,比如后文强盗之礼又因为义而不可收,什么时候采取什么评判标准,难以定论。二是诸侯与强盗的问题,关键在于二者的行为有着质的差别。强盗的行为没有讨论的空间,应该直接“杀之”,更何况收礼物;而诸侯有讨论的必要,“未为盗也”,诸侯在什么时候不义,还需具体分析。

4.2. 跳出孟子的解读

4.2.1. 抽象继承法和具体评判法

可以看出,在上文中的反向解读中,已经运用了抽象思维,不能局限于一词一句和具体情况,这与抽象继承法的内涵相一致,那么该怎样运用抽象继承法和具体评判法呢

抽象继承法是冯友兰先生提出的,该方法认为应该撇开儒家经典中的概念和命题,不拘泥于它的具体内容而赋予他们普遍性的含义。同时也不是没有具体内容,而是带有今天更普遍性的内容,也就是具有普遍价值的内容。具体评判法是邓晓芒补充的,主张用抽象普遍的原则来批判具体的内容,揭示出他们后面的抽象原则,不照本宣科,不望文生义,是抽象继承法的另一面,他们是合二为一的,都是讨论的如何继承的问题。研学中要继承具有抽象性、普世性的内容,不能局限于具体的概念和命题。即使文本中出现疑难,不能因噎废食,就此不读;也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面对不清楚的问题,不能自我推断,要多面了解,跳出单一文本,站在整体的角度进行解读,获得最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3] , p. 32)。

4.2.2. 解读与批判

那么在本文中,我们应该把握孟子学说的核心价值和道德观的内核来理解其中的疑难,运用具体评判法来批判其存在的问题。

1) 受不义之物

孟子的义取观中最核心且唯一的标准是义,是最核心最重要的要求。虽然在不同的环节中可能会出现不义的存在,但是如果能够秉持对义的追求,可以分析出符合义的最优选择。又因为现实生活中的错杂多变的情况,很难给出一个的最高标准。但秉持这个追求,在现实中是可以分析出最符合义的要求的解决方法。比如在本节中面对两个环节中的义与不义的存在,孟子选择了可以受不义之物。因为此时万章对于诸侯不义的判断是带有偏见的,其次在礼乐制度下,尊者赐之是不得不取的。所以说取之合义。

2) 对诸侯和强盗的双重标准

对诸侯和强调双重标准的判断,是基于对文本中存在着问题的分析而推论得出。从文本中的问题而推断出判态度上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算是一种误解。孟子对于诸侯的态度虽然一贯是以德抗位、坚守独立人格,但并不是必须陷入对抗。儒家所推崇的礼乐制度本身是维护诸侯的,孟子所提出来的仁政要求需要诸侯的支持。这些政治命题的根本在于孟子对人民的关怀,诸侯财物不义在于压榨人民,强盗的犯罪和对生命伤害较于压榨而言,对人民的直接伤害更重,所以孟子会激烈抨击强盗,对诸侯较为温和。他希望推行仁政使诸侯改掉不义,使人民幸福。对于强盗则为了维护正义而惩罚之。

3) 道德原则在现实中的变化

对于第三部分对于孔子为官的论述似无相关,但该部分是以孔子在为官时变化性的处理为行事的榜样,来证明孔子孟子对于御人和诸侯的差别对待。体现了儒家的核心内涵与抽象出来的道德仁义在具体事务中的应用,在不同的情况中,不同的行为,可以体现出同样的道德精神。同样的道德精神,可以驱使人做出不同的或者相同的行为。读者应该把握行为背后的精神内蕴,理解它们在不同境遇下的变化。因为现实情况的错综复杂,相同的精神内蕴。在解决不同问题时也会出现不同的行为,甚至有一些。在解读下会出现不同的误解。所以应该提倡抽象继承法即把握这些行为背后的精神内蕴。

4) 文本的局限性

运用具体批判法来批判,可以发现在文本中,除了上文所分析的出现的问题之外,孟子在本节中的语言特点、遣词造句,确实会出现让人困惑的情况,比如孟子的部分简短表达中蕴含着丰富的内蕴,其与弟子可以互相理解,但是在不同时代的读者读来确实有困惑。而论辩所固有的把问题推至极限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特点,也会使论证存在漏洞。而具体命题也带有其局限性。首先具体命题的社会历史性要求读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其次,道德原则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会出现各种变化,只在具体情境中发现视野相对狭窄。

综上对于孟子的理解,应该从其学说出发,把握核心内蕴进行理解,再对文本进行分析。而不能照本宣科,局限于一词一句一章,否则容易产生误解。同时对于具体的论证和命题,也应该带有批判眼光,发现其中所存在的可能性问题。

4.3. 文本体现的问题的现实意义

在现实中该章节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也有着其积极意义。抽象的道德原则在具体事务的应用中可能表现出不同的行为,那么该如何行事?孔子和孟子已经给出了其解决办法,即从道而行和养浩然正气,遵循心中的道德原则,从事光明磊落。即可无愧于心,养浩然气,符合道义。这与康德的道德动机论类似,道德评判的对象是发出行为时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面对一些具体情境与道德困境,人们的行为往往会受到道德律令的束缚与牵掣,此时不应拘泥于行为本身,而应该从道德原则出发,做道德原则所要求做的即可。

5. 结语

本文总结有三点:

一是《孟子·万章下四》中的问题虽然可以在孟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下逻辑自洽。但论辩的内容确实有容易让人困惑的地方,尤其是对不太了解孟子完整的思想体系的人来说,孟子在本节的说法和态度会读来奇怪。跳出孟子的语境和体系,站在更高的角度进行批判性反思,他的义利观、论辩技巧等等在具体对话中的应用并不能一直完美。

二是笔者认为应采取抽象继承法和具体批判法结合的态度。不局限于文本中的词句与命题,而是把握抽象的普遍的内核和价值,并用其去解读和理解文本。在本文中,取不义之物和双重标准都是在对文本的分析上作出的推断,其原因在于论证中的逻辑问题,并非是孟子态度上的问题。用孟子的更加抽象的道德倾向进行理解,才能有更深刻的把握,避免对孟子的误解。

三是理解道德原则在现实中的运用会有变化。孟子的抽象道德价值在现实境遇中会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其所影响的行为也会千变万化,甚至会出现让人误解的情况,在本节中的疑难就是如此。但是行为的表现不能掩盖其背后道德价值的光芒,这才是值得关注和学习的对象。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杨伯峻. 孟子译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8.
[2] 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3.
[3] 邓晓芒. 我与儒家[J]. 探索与争鸣, 2015(4): 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