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配置高校资源,从而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组织活动 [1] 。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在相应地进行改革和创新,而这些发展最直接的体现在了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制度变迁和改革发展之中。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经历了从初创到全面建设再到不断完善的时期 [2] 。从建国初期零星出台关于学生入学、毕业、学籍、学制等各种问题的规定;到1990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建立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以及后来于2005年和2017年对1990年版本的《规定》的两次修订,更新完备了学生管理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其中,《规定》历经的三个制度文本对于构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体系,指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尽管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成熟,但其依然存在着制度建设本身不够完备,管理理念未能满足管理实际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制度与具体的管理实践不符等种种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此,本文试图基于以生为本的理念,立足于对《规定》三次文本内容的变化分析,追踪探索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的改革之路,把握其主要特征和基本经验,希望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创新提供有意义的新思路。
2. 以生为本理念的具体内涵和基本观点
“以生为本”的理念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延申和具体应用 [3] ,是以人本主义为发源,在教育实践和教育活动中拓展的产物。生本理念最初由学者郭思乐在其著作《教育走向生本》中提出并得到了广泛推崇和传播。
2.1. 以生为本理念的具体内涵
“以生为本”,顾名思义,也就是在教育活动中明确地以学生作为根本,董泽芳指出要把学生看作学校的生存之本和发展之本,大学的改革发展关键在于学生 [4] ,学生在学校发展以及教育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郭思乐教授也在著作中提到,“真正认识和把握学生这个本体,把一切为了学生作为教育价值原则” [5] 。所以说,“以生为本”即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本体和根本,充分认识学生,高度尊重学生,一切为了学生,全面发展学生,生本理念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
2.2. 以生为本理念的基本观点
“以生为本”的理念作为人本主义的继承和延申,具体于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的工作而言,“以生为本”代表着要立足于学生,着眼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其基本观点有以下几点:
2.2.1. 立足于学生,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要能够做到一切管理工作都要基于学生这一主体,基于以学生为本位这一逻辑起点,充分尊重学生主体,在学生管理中服务学生,同时也要激发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思想。
2.2.2. 着眼于学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所谓“以学生为本”就要以学生的需要和权益为根本,学生管理必须要为了学生的权益而进行 [6] 。在实际的学生管理工作中把学生的利益摆到首要的位置,规范管理程序,构建管理体系,合法有力地保障学生权益。
2.2.3. 服务于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应与教育教学活动相辅相成,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目光长远。学生管理制度要能够充分实现学生的价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以生为本理念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的改革
自1990年出台了第一版《规定》以来,《规定》又经历了2005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形成了三个版本的制度文本,以下基于以生为本的指导理念和对三个版本《规定》的文本分析,探究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变化。
3.1. 在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方面
学生是高等教育的活动主体,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所必须遵循的一点。2017年版的《规定》相较于1990年和2005年版本的规定更加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并增添多条规定细化落实高校如何做到以学生为主体。一方面,三个版本的《规定》均指出规定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生管理制度是为了服务于学生。另一方面,在2017版《规定》第三条中由1990年“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7] ”发展为2005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8] ”到2017年“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论述,可见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越来越注重为学生服务,强调服务理念也就是对学生主体的尊重。此外,在2017年《规定》第一章总则中单独增加了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9] 。学生管理不仅仅是对学生管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在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中,2017年版《规定》新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且在宿舍管理制度方面,由以往两个版本只强调学生应遵循宿舍管理规定,到增加“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这些规定的变化体现了高等学校要为学生的自我管理提供和创造条件,激发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动性,从而保证学生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10] 。
3.2. 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方面
以学生为本位,还是要着眼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而2017年版《规定》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上的改革变化是为一大亮点。首先,于数量上2017版《规定》中赋予的学生权利相较于前两版《规定》有了进一步的增加。相较于1990年版《规定》仅仅赋予学生7项权利,2015年版《规定》赋予学生20项权利,2017年版的《规定》又新增了4项学生权利,分别为:第六条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第六条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第三十二条申请提前毕业的权力;第六十五条学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11] 。2017年《规定》更加完备了学生的权力,保障学生的公平受益权,对学校管理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学生的学习选择权,申诉救济权等等。学生管理制度越来越重视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范围,授予学生更多的合法权利,从而使得学生能够依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其次,于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申诉程序上来说,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愈发完善。从1990年版《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学生有对学校处理或处分有申诉的权利,到2005年版《规定》中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并对学生申诉的时间和具体程序有了较为明确的制度,再到2017年版《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生的申诉救济权,具体表现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问题由“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扩展为“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增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延长学生申诉的时间等。《规定》对于学生申诉的程序逐渐清晰明确,使学生的申诉救济权能够最大程度的得以发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不仅在实体上扩大学生权力的范围,不断地赋予学生更多的合法权利,还在程序上完善对学生权利实现的保护制度,完善学生的申诉救济程序 [12] 。
3.3. 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方面
学生管理制度要把学生作为本位,把学生放在核心的位置,就应该摒弃对学生局限化、约束化的规定,而是把全面、自由、和谐地发展学生作为要旨,三版《规定》皆在第一条就提出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2017年版的《规定》相较于前两个版本在如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上有了更明确、细化的规定,包括更加突出诚信教育和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一方面,诚信教育关乎学生品行的培养,对于诚信教育,2017版《规定》特别指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9] ,更加强调了学生应坚决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德育培养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这不仅关系着学生的学业,更关乎学生的良好品行的养成。另一方面,2017版《规定》大力鼓励学生参与到创新创业当中,努力为学生的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包括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的经历可以折算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中,第二十一条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等等。学生管理制度鼓励学生走出校园,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让所有学生能够得到充分且全面的发展,这种弹性学制和折算学分制度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利用制度为学生创新创业保驾护航 [13] 。
4. 以生为本理念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的创新路径
三版《规定》至2017年经历了不断地改进、更新和发展,而如今的我们不能够固步自封,更应该结合学校管理实践,更新学生管理理念,分析当下学生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为管理制度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在以生为本的理念下找到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的创新路径。
4.1. 突出学生主体,强化服务理念和更加注重学生自我管理
最新版的《规定》在学生管理上已经有了明显的改良和进步,一方面,在学生的学籍管理上给予了学生更大程度的权益保障,如承认跨校修读专业成绩、参加创新创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等的学分转换。然而当前的情况是各个学校的学分制度标准不一致、规范化程度不够,导致学分转换的实际操作困难,学生管理制度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关注到学生的需求,强化制度的服务理念,完善制度保障,例如可以通过设立激励性基金,汇集整合来自不同高校不同专业,不同机构之间的合理诉求 [14] ,制定更加规范化的标准,促进学生的学分灵活转换。
另一方面,学生管理制度更加重视和支持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但是我们能够看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微妙关系,高效的自主管理程度与学生对校园事务的参与程度并不总是一致的,两者也存在一定的竞争博弈关系 [14] 。制度鼓励高校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指定公约等,也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此类学生自治组织的发展,并要求学校完善保护学生权利的听证制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保护机制,确保学生自治组织的有效运行。
4.2. 继续完善学生权益,构建完整的体系化的制度保障
三版的《规定》不断对学生权利的保障进行了完善,但仍需更加完整全面的、系统化的制度保障。在《规定》中多次出现“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的字眼,高校可以设定大学章程保护学生的权益,而大学章程是否合理、如何实行需要进一步制度化的明确。应完善大学章程的监督制度,确保大学章程实际有效的保护了学生的权利、制定了切实可靠的学生权益保障程序,真正的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做好大学生的权利保护顶层设计 [15] 。对于学生申诉救济权的保障,目前的规定依旧有补充细化的地方。如支持高校设立辅助学生申诉的校内组织,帮助学生了解申诉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以保证学生的申诉救济权得以有效地发挥;明确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方代表的构成比例,防止学生代表丧失话语权,使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设置更加科学;将学生的校外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结合,拓宽学生的法律救济渠道,保障司法成为学生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 [12] 。
4.3. 进一步优化学生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规定》为了保证学生能够更加多元化、全面化的发展,在制度层面给予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和诚信教育的保障,但规定较为概括,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在创新创业方面,除了对学生的学分计算和转专业方面制定相关的制度提供支持,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提供资金上的资助和经验上的指导,并对学生休学创业的标准进行设定,让学校对其创业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考证,以防止盲目跟风创业 [14] 。在诚信教育方面,不仅要对学生的学术不诚信行为给予处分,还要能够出台相应的制度有效的遏制学生失信行为的发生,在源头切断往往比事后处分更有意义。
5. 结语
三版《规定》不断推进着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然而这并不是学生管理制度的终点,学生管理制度的进步仍然需要我们根据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学生管理制度中原有的不足之处寻找创新路径,做到因势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