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1年5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总生育率降至1.3的历史最低点 [1] ,已跌至国际通行标准所划定的极低生育率水平 [2] ,当前我国人口形势严峻。持续走低的生育率宣告自2015年底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来并未如预期一般迎来婴儿潮,面对危险的倒金字塔形人口结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放开三孩政策。纵观从限制急转为鼓励态度的生育政策、以及与鼓励生育相配套的一系列婚姻政策,其政策效果均未达到预期水平,收获的舆论反馈也以批判居多。
要解决迫在眉睫的人口危机,分析现行婚育政策失败的症结所在,提振婚育率,需要从婚育的关键主体——育龄女性的视角出发。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公共选择理论在分析公共物品供给上的政府失灵问题时引入了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通过对公共问题中关键主体进行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来解释主体的行为方向 [3] 。研究借助公共选择理论,通过分析女性在婚育问题上的正外部性解释现行婚育政策失败的原因,并提出婚育政策改革的策略建议。
2. 女性婚育的正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加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须补偿的收益的情形。正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导致其他主体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而受益者无须付出相关代价。将育龄女性视为经济主体,婚育对于女性而言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本章将分别梳理女性婚育的成本和婚育给社会带来的收益来论述这一观点。
2.1. 社会共享的婚育收益
生育以及与生育相捆绑的婚姻具备积极的社会效益,这种积极作用是由全社会共享的,不婚不育人口在这种收益上属于搭便车者。在婚育人口中,又由于两性间因婚育引发的行为调试量存在差异,男性所享受到的婚育收益更多。
经济学、人口学与公共管理学界普遍认同劳动力对一国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生育率作为反映未来年轻劳动力占社会必中的指标被认为与经济发展潜能成正比。生育给社会带来的收益是丰富的,包括增加未来劳动力总量、降低社会抚养比、促进全要素生产率、产出以及人均产出的提高等,学界将这种促进效应统称为生育红利 [4] 。
婚姻除了能够为生育提供积极条件、从而间接具备生育带来的社会效益之外,还具有降低犯罪率、维持社会安全稳定的直接社会效益。针对犯罪率影响因素的大量研究表明,男性人口占比的增大导致了犯罪率的上升,但性别比失调导致犯罪率上升的直接原因并不仅是男性人口增加、更是因为未婚男性占比的增大 [5] ,可见婚姻对于社会而言是维稳的有效工具之一。不止学术界对婚姻维稳的功能已有共识,民间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政策中也凸显了社会对这一理论的朴素感知:2021年10月,湖南省湘阴县政府民政局在回复政协委员《关于重视农村大龄青年择偶难的建议》时提到“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婚姻问题正逐步由个人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并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村女青年留在家乡以解决农村大龄男择偶问题的策略 [6] ,这一回应被网友概括为“暖农村大龄男被窝工程”,引发舆论谴责。这一政策充分反映了部分基层政府从男性视角出发,将女性物化为维稳资源、将婚姻视为维稳工具的思路,是婚姻具备额外社会效益的有力佐证。
2.2. 女性独担的婚育成本
与生育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高昂的生育成本几乎是由女性独自承担的,这些成本主要包括身心健康受损、职业发展的机会成本。一方面,生育会直接给女性带来严重的身心损伤,轻者与盆底及松弛、激素水平失调、孕产期糖尿病、身材走形等生育后遗症相对抗,重则面临大出血、羊水栓塞等死亡威胁;同时,女性生产后由于性激素、社会角色及心理变化,易患上产后抑郁症。另一方面,生育及其发生的潜在可能性为育龄女性招致了无差别的就业歧视。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夕,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通过问卷网对2966人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71.4%的受访者认为生育二孩会对职业女性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7] 。这一数据与智联招聘20217年发布的报告可以相互印证——55.8%的女性遭遇了“应聘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是男性职场人的两倍还多)、29.6%的女性遭遇了“求职时用人单位限制岗位性别”、18.2%的女性因照顾家庭被迫放弃事业发展、还有7.7%的女性曾遭遇“婚育阶段被调岗或降薪” [8] ,这些数据表明生育依然是影响女性平等就业的主要因素。
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下,婚姻对女性而言意味着更繁重的无偿家务劳动负担以及较高概率的家庭暴力。一方面,中国女性就业责任和家务负担都很重。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2020)的数据并进行适当的推算,以每天24个小时这个总时长为基准,中国女性用于无报酬家务劳动的比例是11.1%,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比例是男性的2.6倍,可见中国女性的家务劳动负担是比较重的。再加之,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高达60.5%,显著高于各国的算数平均值51.6%的水平,这样综合对比可见中国女性的总劳动负担在无论是与中国男性相比、还是与世界范围内的女性相对比,都更为繁重。另一方面,婚姻给女性带来的还有家庭暴力甚至生命安全的威胁。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调查后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9] 可见,婚姻并未减轻中国女性的就业责任,同时还给她们带来了更重的家务劳动负担,加之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思想等封建糟粕在家庭生活中的顽固遗存,民法典中对婚姻中弱势群体保护(通常为女性)的缺位等,女性成婚的成本较高。
女性所面对的这些高昂成本,正是所谓“妻职惩罚”和“母职惩罚”的实质。
2.3. 女性婚育成本与收益之差额构成正外部性
婚育成本由女性独担,而婚育带来的社会效益由社会共享,根据外部性理论,女性在婚育问题上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这种基于正外部性理论的成本—效益分析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女性婚育意愿随教育水平提高而显著降低:教育赋予了女性理性权衡成本效益的能力,且教育提高了女性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随之也提高了婚育阻碍事业发展的机会成本。相较之下男性婚育意愿随受教育水平降低的程度非常微小,这就是因为男性相对于女性而言几乎不承担生育成本,在中国传统的婚姻模式中也往往是受益更多的一方。
3. 现行婚育政策对女性婚育正外部性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婚育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在婚育上的正外部性,而是以传统的行政控制手段为主,所以婚育率持续走低,人口问题严峻。这些政策包括,从徐州推广到全国的离婚冷静期,更长的产假和三胎政策,它们反而提高了女性婚育的成本、加重了正外部性,所以其政策效果也是不积极的。
3.1. 现行婚姻政策
我国现行婚姻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保护有产者的利益、降低婚姻给有产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同时试图维护婚姻稳定。而由于两性生殖分工的天然差异,以及封建父系社会的文化规训,女性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实现经济独立的难度远高于男性,在婚姻中往往为弱势一方、无产一方,因而也成为现行婚姻政策给予更少保护的一方,故现行的婚姻政策提高了女性在婚姻中面临的风险、没有弥补女性成婚的正外部性。
保护有产者利益的婚姻政策集中体现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前父母为夫妻出资购置房产的,除非有父母明确表明赠与夫妻双方,否则该出资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10] 。这种对婚前财产的认定延续了2011年《婚姻法》思想的延续,将夫妻婚前购买的不动产认定为个人财产。由于房产是中国家庭中最主要的财产,且往往是由男方在婚前购置,因此,这实质上改变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将以往处于模糊地带的家庭最主要的财产——房产“一刀切”地认定为丈夫个人财产,极大削弱了妻子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有研究运用2010~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2011年版《婚姻法》出台导致的家庭财产产权重配降低了已婚女性的家庭议价能力,不仅提高了已婚女性的劳动参与概率、而且增加了其工作时间,还显著降低了已婚女性的主观幸福感、造成了新的家庭内部不平等 [11] 。
维护婚姻稳定性的典型政策是从江苏徐州推广开来的“离婚冷静期”政策。《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不加区分地对几乎所有的登记离婚当事人作出限制,意图维护家庭稳定。但同时,离婚冷静期严重侵害了女性离婚的自由、增加了离婚的成本,相对应地也增加了女性在婚姻中总的风险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离婚纠纷大数据”显示,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为女性,而在这些案件中,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案件占91.09%——绝大多数男性对离婚持反对态度 [12] 。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为不愿离婚的男方留出了更多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也加剧了女性承受的家庭暴力,甚至可能带来杀妻等婚内刑事案件的高发。可见离婚冷静期加剧了女性在家庭中面临的不利处境、遮蔽家庭成员面临的负担,弱化甚至直接消解维护婚姻稳定的制度功能,实质上加剧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不利处境。
3.2. 现行生育政策
自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放开三孩政策 [13] 以来,已有25个省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普遍延长产假30至90天。产假是对女性产后恢复以及产后重返职场的保护政策,防止女性因为生育而被迫更换工作从而保障她们的收入,延长产假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降低女性的生育成本,但在实践中其政策效果却恰恰相反:产假无疑增加了企业雇佣女性劳动力的成本——提供带薪产假的企业既要承担女性产假期间的怠工成本、又要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理性的雇主必然倾向于减少女性劳动者的需求,同时降低她们的工资 [14] 。有研究表明带薪产假对女性的工资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带薪产假增加1天,女性的工资率将减少2%。三孩政策以及延长产假的鼓励生育政策加剧了女性就业时面临的性别歧视,尤其是进一步恶化了原本就处于竞争劣势的低教育程度女性的地位,有可能导致其工资率下降、就业困难等结果,并可能进而降低女性的生育意愿 [15] 。
4. 婚育政策改革的策略建议
从公共选择理论出发,有效的婚育政策应从解决女性婚育的正外部性入手。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通用原则是谁获益谁付费,使得成本与收益对等:矫正环境负外部性的方式是强制污染制造者负担它规避和专家给社会的成本是;同理,矫正正外部性,也应当让社会负担起它获得利益但未曾付费的那部分的成本,也就是说,强制社会公众对婚育女性进行补偿,同时降低育龄女性所负担的高昂成本。
4.1. 降低女性婚育成本
基于女性婚育成本集中表现为身心健康受损、人身安全面临威胁以及就业机会成本高昂,合理的婚育政策要降低女性的婚育成本相应地也要从生理健康保障、婚内人身安全保障以及平等就业保障三方面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降低女性婚育成本。第一,健全对女性婚育身心健康的保护支持政策,包括强制婚检、医保覆盖生育全环节的医疗费用,重视产后抑郁的筛查和免费治疗等。第二,完善保护女性权益尤其是婚姻自由和婚内人身安全的制度建设,严惩胁迫婚姻、家庭暴力等婚内残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归还女性成婚和离婚的自由。第三,削弱就业市场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女性面临的就业歧视主要是由于生产所导致的职业生涯中断、企业用工成本较男性更为高昂所导致的,基于此,削弱职场性别歧视应从平衡两性产假开始,夫妻双方强制同休相近时长的产假,这样男女用工成本差距缩小,能够有效削弱女性在就业市场的劣势。
4.2. 增加女性婚育收益
由于两性间生理构造及生殖分工的不同,女性的婚育成本无论如何降低都无法完全消除,因此在降低女性婚育成本的同时,还需要对婚育女性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补偿以增加女性婚育收益。第一,直接向婚育女性给予经济补偿,由于女性婚育行为具备正外部性,不婚不育者应当支付享受婚育收益的成本,婚姻中的男性也应当分担女性独担的那部分生育成本。这种补偿只能通过单身税、丁克税等强制手段来实现征收、并应直接给到婚育女性本人、而不是她的丈夫或她所在的家庭。第二,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既要在全社会开展尊重家务劳动的文化宣传教育,移风易俗,又要在社会保障系统认可家庭主妇为一种正规就业方式并给予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家务劳动的价值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 结论
女性的婚育行为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婚育带来的收益由社会共享,而婚育成本几乎由女性独担。在这样不对等的成本–收益之下,有理性判断能力的女性自然而然地会降低婚育意愿。而现行的婚育政策不仅没有弥合女性婚育的正外部性,反而提高了她们的婚育成本、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正外部性,导致作为婚育关键主体的女性婚育意愿降低,婚育率持续走低也就不足为奇。基于此,研究提出有效的婚育政策应从解决女性婚育的正外部性入手,一方面降低女性婚育成本,另一方面增加女性婚育收益,从根本上消除女性婚育的顾虑,使育龄妇女作为理性经济人、基于自利的立场也能产生婚育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