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的审视与进路——以淄博市临淄区环境资源法庭为例
The Review and Progress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Trial—Environmental Resources Court of 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Linzi District of Zibo City as an Example
DOI: 10.12677/SD.2024.143075, PDF, HTML, XML, 下载: 39  浏览: 94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徐 堃: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 淄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山东 淄博;朱伯玉*: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 淄博
关键词: 环境司法环境资源法庭环境资源审判Environmental Judiciary Environmental Resource Court Environmental Resource Trial
摘要: 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和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数量大幅增加,环境资源类型案件解决需求日渐高涨,各地专业型环境保护法庭纷纷建立。然而,在新型的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机制确立之后,相关环境保护法庭的使用率和审判现状却与其建立初衷大相径庭。经费保障不易,技术难题突出,案件判决失衡,精准执行缺位,司法运行不畅,执法承接繁难等原因导致其使用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改善资金管理、优化技术环境,培养复合人才、打造专业团队,强化协作配合、聚焦力量整合是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难题的路径选择。环境资源审判需要走出审理难度加大、审判标准不一、判决结果争议等困境,实现自我突围,成为当下环境资源法庭亟待解决的难题。
Abstract: As the number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ses and the trial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 cases have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the demand for resolving environmental resource-related cases has been on the rise, leading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urts across the country. However,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type of judicial mechanism for environmental resource protection, the utilization rate and current status of the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urts are far from their original intentions. Challenges such as difficulties in securing funds, prominent technical issues, imbalanced case judgments, lack of precise execution, inefficient judicial operations, and difficulties in law enforcement have resulted in less than ideal outcomes. Therefore, improving fund management, optimizing technical environments, nurturing versatile talents, building professional teams, enhancing collaboration and coordination, and focusing on integrating efforts are the path choices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 trial. Environmental resource trial needs to break away from the dilemmas of increased difficulty in trial, inconsistent trial standards, and disputes over judgment results, achieve self-breakthroughs, and become a pressing issue that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resource courts urgently need to solve.
文章引用:徐堃, 朱伯玉. 环境资源审判的审视与进路——以淄博市临淄区环境资源法庭为例[J]. 可持续发展, 2024, 14(3): 652-660. https://doi.org/10.12677/SD.2024.143075

1. 问题的提出

环境资源审判是对环境资源破坏行为进行法律审判和制裁的过程,是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实践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环境法制和政策体系”,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我国环境资源类诉讼案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损害担责”原则,即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拥有公平正义的环境资源司法成为大势所趋。为响应总书记关于“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的讲话精神,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庭 [1] 。自此,“三审合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初步确立。1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出现是环境资源司法进步的象征,更是中国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标志着中国司法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加强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提高环境司法的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攀升的社会期待需求,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也是对探索环境司法新机制的思考,更是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积极践行。

环境资源审判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已对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产生不良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逐年增加,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任务面临双重压力,环境资源审判直面的挑战和困境也逐渐凸显。目前,我国专业环境资源审判与其建立之初心大相径庭,存在着审判标准不统一、证据鉴定难度大、司法人员素质和数量不足等问题。同时,随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更新,环境资源司法鉴定难度提升致使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争议,审判资金不足影响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等,亦成为困扰环境资源审判公正性的问题。此外,环境资源审判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环保案件判决结果失衡难以起到威慑作用等,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此类问题,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往往还出现偏差,环境资源审判的未来仍面临诸多挑战。本文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为样本进行了调研,以其运行现状为视角,探究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如何走出坚冰困境,“以理性制度设计促进司法公正实现” [2] 。

2. 环境资源审判之审视

2007 年,贵阳法院设立全国首家“环保两庭”。2自此,各地环境资源法庭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今,在全国范围内,各地环保司法专门化的建设都在积极推进中。一方面,为适应环境资源类案件日益增长的趋势,多地已经成立了绿色环保法庭,增设了环保审判部门,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地区还开展了环保审判专业化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环保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在环境资源法庭建设过程中,不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些地区在法庭建设和人员配备上取得了明显进展,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着基础薄弱和环保审判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环保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给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亦纷至杳来。各地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往往是“跟风前进”,或者是受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的“裹挟”,而非一种自发的、基于环境案件审理需要的内生创新,环境司法专门化犹如无本之木,既可以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东风”而兴,亦可因“内忧(根基不牢)外患(无案可审)”而废。因此,现状急切要求我们厘清其法理基础和运行逻辑,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现状评价的标尺和未来发展的指引 [3] 。环境资源审判目前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须要各方面积极探索解决之道,故而明晰环境资源审判制度,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建设,既是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的表现。在此情形下,环境资源司法审判亟需进一步培养复合型审判人员,着力打造刑民行稔熟的专业型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提供优质高效环境资源审判服务,提高环保法庭的运行效率和司法质量,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响应二十大要求,助力“双碳”目标,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生态环保理念,配合淄博市临淄区开展的大气治理“净朗”行动、水生态“清流”行动和土壤防治“清废”行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环境资源管理法律体系,2020年4月30日,淄博市首家环境资源法庭——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成立。该环境资源法庭由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凤凰法庭挂牌,坐落在省级齐鲁化学工业区——临淄经济开发区。淄博市临淄区全区范围内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均由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该环境资源法庭拥有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辅助审判团队,参加涉环境资源法庭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自2020年挂牌成立至今,涉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立案186件审结173件,非法狩猎、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立案11件审结10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立案36件审结34件。作为一种全新模式,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独树一帜,它区别于传统审判要求,是对固有模式和传统理论的总结和把握,更是对其创造潜力的尝试和蜕变,为惯例性架构注入生命和活力,是对于生态文明时代要求的积极回应。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时常身处囹圄。与一般刑民行案件相比,环境资源类的案件数量占比明显偏低。2020年至2023年四年间,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共立案70,797件,结案71,113件;其中环境资源类案件立案249件仅占0.35%,审结案件213件仅占0.30%。但与其他案件相比,其案情却相对复杂,往往触及刑事民事行政等相互交叉,既囊括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又涵盖了社会公益组织等各个部门及个人,且该类案件专业性强,需要大量相关专业知识与相关领域素养,难点突出,堵点密集,突破较为困难,给司法审判人员带来严峻挑战,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3. 环境资源审判困境之原因探析

审判是司法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对于环境资源案件来说也不例外。通过司法审判,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护环境和资源。环境资源审判作为环保领域的重要一环,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环境资源审判存在诸多难点和困境,不仅影响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有效实施,也制约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因此,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深入探析环境资源审判困境的原因。通过对其原因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问题所在,并为寻找解决方案提供有益的启示。

3.1. 经费保障不易,技术难题突出

近年来,地方财政日渐吃紧,日常公用经费审批已极其困难,专家咨询等经费更加难以申请,加之并非每个涉环境资源案件均为上级重视之大案要案,办案经费资金很难得到重视。通常来讲,一般环境资源污染类案件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正常花费已超过普通案件几倍之多,而对于某些大案来讲,调查鉴定评估的资金需求更高,这就导致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若想要保障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正常运行,就需向财政申请大量资金;申请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就不能正常进行。可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事前调研之困难不言而喻。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自成立以来,环境资源类案件产生的案情调查研究、案件线索确认审核等费用,常常因缺乏案件专项资金保障而让办案人员无可奈何。为了不耽误案情调查和案件推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拖延支付费用等做法,每个案件均向财政协调和申请资金等方式,甚至由本单位自行垫支费用等无奈之举来暂时保障案件的正常运行。这就导致环境资源类个案在立案之前,用以调查鉴定评估的资金来源不易保证和落地。而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案件线索和证据往往变得不完整甚至缺失,致使无法全面地反映被污染地区的现实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困难重重——当环境资源等在受到或可能受到一定损害之后,其公共利益却难于保障。

另一方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扼止环境损害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维护公正的有力武器。“应对环境问题,必须基于科学认识” [4] 。而且环境诉讼实践中法院认定事实时高度依赖科学证据,曾有学者观察千余份环境纠纷裁判文书发现“鉴定结论对于事实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 [5] 。但由于目前淄博市本地环境资源评估鉴定机构非常匮乏,相关专家稀缺,专家库无法建立和运转,环境资源的专业知识库储备不足,许多涉及环境资源材料的专业鉴定评估完全依赖于外地评估机构,无法做到本地输出。这就造成鉴定评估环境资源类案件不仅费用高昂,案件技术性难题难以解决,而且周期偏长,材料来回邮寄徒增丢失风险,前进的道路上出现很多“卡脖子”问题。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对案件本身更加不满,更影响到案件审理效率的提高,无形中给审判人员增添了工作压力。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和需求来看,当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较为突出的失衡问题。环境司法以及环境管理实践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日益增多,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以及人员供给却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当前,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存在司法鉴定机构不足、准入标准不明、人员匮乏、技术支撑不够、监管无力、法制粗疏等困境,亟需通过制度建设予以破解,以服务于环境管理和环境司法 [6] 。

3.2. 案件判决失衡,精准执行缺位

由于环境资源类案件通常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学科交叉集成,专业性强,单一型业务法官限于相关专业知识短缺,判案标准确立不一,常常造成相关案件难以准确判定。同时,环境资源类案件本身错综繁杂,涉及相关领域较广,专业性极强,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储备难以判断,且其本身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同一违法行为,既可能是民事案件,亦可能是行政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无法以单一标准界定。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公法与私法二分的传统法律结构,环境法既非单纯的公法,也非单纯的私法范畴,换言之,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破局之处在于从理论上寻求突破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如果只是简单附之以传统诉讼模式,因为诉讼请求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多个诉讼程序的安排 [7] 。且由于法官自身相关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相对较弱,因此对于一些涉及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生产设备进行专业化改造,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包括采取物理、化学及生物学技术措施,使存在于环境中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减小或毒性降低或达到无害化,使得环境能够部分或全部恢复到无污染的初始状态 [8] )等专业性、长期性的执行义务,衡量案件的平衡点不够到位,生态环境应该具体修复到何种程度才可达到良好品质状态不易判定。因此在审判中往往采用一刀切责令企业关门停业的方式来处理,导致案件结果很难按照该类案件的本意判决到位。同时,环境资源案件的社会认知度相对较低,公众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这就会导致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支持和理解,从而使判决难度加大。

相较于事后救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有的预防功能更应得到重视,这是践行“预防原则”的基本要义 [9]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受制于客观影响,达成上级法院的案件结收比率和完成率的要求更为首要,预防功能往往被大大弱化。另外,由于本身环境资源的损害就往往难以修复,而可以修复的部分又因资金不足、技术滞后等现实原因,导致环境资源修复流于形式。况且,一般生态损害赔偿资金金额较大,部分被执行人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金额,不仅未能将案件执行到位,还会导致被执行人成为执行失信人。同时,在关于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方面,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新成立的环境资源法庭可借鉴参考的其他经验较少,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判令侵权人赔偿金钱更为重要,还是判令侵权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更为适宜,往往无一定论,导致审判法官在判案时烦扰于理论与现实而迟疑不决,无法达到多方均能满意的平衡之点。综上均极易造成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金,应将环境修复到何种程度,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应如何管理更为妥当等执行责任难以落实到位。2023年全年,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31件,审结123件,结案率93.89%,与2022年相比,结案率增加了0.96% (2022年起,将土地类案件全部纳入环境资源类案件考核)。在案件不多的情形之下结案率仍无法达到100%,与司法判决和执行难不无关系。因此,对于处置生态破坏行为,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仍需拓展延伸,既要考虑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性,又要考虑救济的全民性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可强制执行性 [10] ,以期打破传统思维模式,不再固守于现有的思路以及方法,扣好、扣紧环境资源各要素间所有“纽扣”,既能给予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答复,又在社会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树立环境资源司法标杆,为生态环境穿好绿色司法“保护服”。

3.3. 司法运行不畅,执法承接繁难

通常情况下,一般环境资源类相关案件之案情纷繁复杂,往往涉及多方领域相互交叉重合,且越来越得到全社会普遍高度关注。尤其是关于公共资源使用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类似于英国科学家加雷特·哈丁教授的“公地悲剧”理论,需要极高的专业理论素养,对于司法人员和执法工作的要求较为严苛。而司法和执法的要求不同,司法机关与执法部门对于案情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认定理念产生冲突,负责领域不尽相同。即由于权力行使的结构性矛盾,职权行使的行为理念和机制冲突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二者的沟通配合不畅 [11] 。司法和执法衔接困难,难以对口,信息共享难度增加,移送案件完整度欠佳,证据间相互转化与法律规定难以吻合,监督机制尚未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操作亦有待提升,环境领域的执法向司法的移送以及立案环节都存在严重的“断裂”。如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行政有关部门提供的对于案件如何认定等意见,只需契合政策有关规定和司法相关标准,并非为司法审判而准备,难以达到案件诉讼的要求。而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仅对犯罪事实如何认定、嫌疑人如何入罪等较为重视,因而弱化收集了影响量刑的证据,导致移送至法院之后证据缺失,无法达到刑事审判要求。在具体的审理模式上,各地区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审理,“三审合一”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合并,真正独立系统的环境诉讼程序尚未成立,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诉讼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 [12] 。也就是说,“三审合一”与其说是新的诉讼模式,不如说更像是分散规则的排列组合,仅仅达成外在的重组,而非内涵优化。

在实践中,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导致环境司法的运行需要多元力量的支持,包括立法系统、行政规制系统的完善和更新,还包括功能性的地方执法系统和行政系统的配合、衔接,但这些环节在实践中难以达到理想状态 [13]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部门在与统管环境资源的相关部门对接时,对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司法证据的标准是如何认定的、案件责任是以何种方式确定的等认识不统一,相互间信息不对称,与行政机关、融媒体甚至是百姓沟通与配合途径单一,联动机制较为松散,难以构成多方合力,给审判工作顺利推进带来极大阻碍。尤其是执法信息欠清晰明了、执法部门未参照统一模式执法甚至执法时间拖延的状况,给司法部门获取一手资料和线索带来极大困难。同时,受客观情形制约,立法和司法监督未完善之下亦难以落实,严重影响了对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程度和效力。在此境况下,各相关部门思想认识不一致,行动不统一,通常是司法机关作为“排头兵”动作积极,而执法部门在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轻视的传统思想下,工作动能不足,行动简单应付,甚至做事相互推诿,各个相关部门各走各的路,工作分散缺乏条理性,严重阻碍了案件审判执行的进行和发展。

4. 环境资源审判之进路

随着环境资源类案件日益增加,案情日渐复杂,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一种全新的审判模式受到了广泛关注。从司法公正的维度看,环境法庭建设是司法专业化和环境诉讼特殊性的本质要求,也更有利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公正裁判 [14] 。然而,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审判,因其涉及到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法规较为复杂,故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审判效率和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环境资源审判如何从自我困境中破冰突围,突破瓶颈,取得良好效果,成为亟需解决的当务之急。

4.1. 改善资金管理,优化技术环境

环境资源审判资金不足不仅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还制约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解决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解决环境资源审判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的投入,增加审判经费,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效率,也可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由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一定的经费来源,或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还应当通过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调解工作,减少环境资源审判的数量,降低审判成本,同时加强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规范和引导,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调解,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审判。综合运用这些方法,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环境资源审判资金不足的问题,为环境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公正、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从技术层面看,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已经成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进一步实现环境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挥着解决环境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功能,但目前有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的规定仍具有很大模糊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启动的混乱 [15] 。因此,为了提高环境资源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既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库,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程序,提升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又要简化鉴定的程序和流程,缩短鉴定的时间,提高鉴定的效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增强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要加强环境资源司法鉴定与环境保护实践的联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实践,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加实际的依据和指导。

目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采取集中管辖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并派专门人员参与涉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联合办案的办案模式,以降低办案成本。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更加注重统一掌握裁判尺度,依法可以调解处理的非确权类纠纷更加注重调解,进一步节约公共资源。且在调解过程中,更加着力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强调严格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以此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不断延伸环境资源的司法服务职能。

4.2. 培养复合人才,打造专业团队

环境资源法庭业务相对单一,但专业性较强,需要法官和审判人员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和生态文明理念,了解环境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具备科学、公正、公平的审判能力。因此,应加大对立案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知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相关案由,并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统一标识。同时,还应结合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要求,优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管理;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法官法》,保障、调整与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力量。要培养专业化审判人员,着重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人员的学识水准,查内因之缺,补短板之漏,参照案件特殊情况,以“专业人办专业事”的态度,充实团队专业人才,进一步优化环资审判团队构成,提高审判人员和审判团队整体专业知识水平,提升和巩固审判团队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同时推荐审判人员参与学术研讨,培养法律和环境相关专业双复合人才,建立一支既知识专业化又业务精通型,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既通晓域内司法现状又明了域外法律情形的专门型菁英队伍,为了确保绿色发展在司法领域得到充分的人才保障做出努力。

环境资源审判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包括法学、环境科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因此,应促进跨学科合作,形成合力,从不同角度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问题,要借科学技术之力,助案件审判之力。环境资源审判领域要积极走出去,加强与其他专业领域的沟通联系,可以组织专门的跨学科研讨会、研究项目或团队,推动不同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建立打造涉环境资源类审判鉴定评估类第三方专业机构(如环保管家服务等)。在“双碳”目标下,需要构建“权”、“钱”、“技”、“能”、“人”、“用”六位一体的政策保障体系,全面保障“环保管家”升级服务模式,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 [16] 。这样,既能提高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准确率,提升审判的专业度和综合素质,又能减轻自我判案和执行人的执行负担,提高判案效率,让专业知识真正实现想我所想,为我所用。

为了使环境资源类案件得到精确识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严格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管辖,从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中指定专人,对每日立案的案件进行再次甄别,对立案庭遗漏的应属于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范围的案件再次纳入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并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还继续加强与化工园区的有效衔接,环境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站已初步在齐鲁化工园区设立,基于其他园区的司法需要,计划再设立一至二处,以实现审理案件无失时,化解矛盾不拖沓。要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裁判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治理力度,促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7] 。同时,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的环境治理问题,司法人员也应当及时向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环境问题与企业规划协同发展。

4.3. 强化协作配合,聚焦力量整合

环境保护是全面的、相互联系的行为,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发力,通力协作。环境资源法庭应多措并举,巧妙借助行政机关之力,协同助力环境保护,注重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方面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推动形成整体合力。同时,由于司法权在整个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处于特殊地位,故而更要充分发挥司法权的引领作用,积极与行政权相衔接,聚力做好府院联动关键环节,努力做到信息共享、问题共研、争议共调、滥权共管,建立与环保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的密切联络和紧密配合,互助合作,努力开展环境资源司法区域内协调发展,以司法审判无偏见推动联合办案,建设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执法部门多头合作的司法网,并在审判过程中借力政府专门咨询部门,为环境资源审判和如何判断案件执行到位等提供强有力支撑,更好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司法确认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18] 。

此外,还要巧借外脑,努力补齐专业知识水平短板,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学习。可以组建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由法官、环境科学家、资源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等跨学科专业人员组成,共同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确保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同时加强与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交流,摸清环境资源保护现状,积极学习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和各级政策,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不断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可加强司法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协作,建立合作机制,例如与科研院所、大学等合作,共同进行环境资源问题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科学依据和专业指导。另外,还可以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用于法院、环保部门、资源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料共享、协作合作等,提高协作效率和质量。

以淄博市临淄区环境资源法庭为例,其利用南京大学环境学院下属的南大环境山东总部与临淄经开区共建国家环境保护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山东分中心暨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契机,积极与之对接,一方面为其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又充分借力其专业力量,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增添专业化发展之翼,共同赋能环境资源审判。

5. 结语

以环境资源法庭为代表的新生司法审判,犹如破茧之蝶,既身处囹圄,又充满希望,既朝气蓬勃,又长路漫漫。纵观社会的进步和环保观念的提升,环境司法亦踏上专门化新征程。环境保护绝非仅存于俯仰之间,它更是惠及千秋万代的事业。以切实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司法专门化发展,有效发掘环境资源审判的使命和职责,走专业审判与多元治理相结合之路,步依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相融合的环资审判专业化发展之道,持续创新环境司法协作路径,为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轨并行”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全社会齐动手、共参与保护环境资源,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就能使环境资源审判这颗明珠散发出更加璀璨的光芒,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事业增色添彩,营造天蓝、水绿、风清的生态环境,让齐国之都续写瑰宝辉煌。

基金项目

淄博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碳中和的政策支持与法治保障协同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ZBSKA008)。

NOTES

*通讯作者。

1目前,除“三审合一”模式(环境案件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之外,还有“四审合一”模式(环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及执行工作“四合一”)。张璐在《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载《中州学刊》2020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对于“三审合一”“四审合一”,司法系统有人认为,“其在案件审理的程序和实体规定上与原有的审判方式并没有实质区别”。参见张璐。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J]。中州学刊,2020(2):38。

22007年11月,贵阳市委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决定设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2017年8月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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