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以“夫妻身份”为标准,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将被推定为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规则),“24条”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假离婚”真转移财产的情况。但是,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即使最高法在“24条”后附了例外情况,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例外情况的举证难度也是巨大的,因此该例外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直接的适用。
法院根据“24条”进行判决时,判决结果通常是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因一方单独在外举债(无论其配偶方同意与否、是否用于夫妻间共同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没有举债的一方将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以上的原因将会导致种种的不利后果的发生,例如:1) 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夫妻中的一方在外举债,但实际情况之下该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共同生活;2) 夫妻中的一方在外进行大量的假借贷,以此要挟夫妻中的另一方不能也不敢离婚,限制另一方的结婚离婚自由(目前多数案件主要以小额借贷方式进行举债);3) 夫妻中的一方以自己名义在外举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导致巨额债务,夫妻间因为该举债一方死亡或者因为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婚姻关系终结后,依旧要因此而背上巨额债务(本文中所涉及的小马奔腾案件属于此种情况);4) 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并没有合理的区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从而导致有些案件的判决不公正的情况出现等。
接下来本文将以根据“24条”判决的,案件所涉及金额及诉讼费最高的案件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案为例,分析根据“24条”来判决“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问题所带来得弊端。并对2018年1月17日最新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所带来的好处以及日后在司法实践过程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 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负债2亿主要案情
2011年3月,小马奔腾以高达7.5亿元人民币的规模开启新一轮融资,创下了当时中国影视业融资纪录。与此同时,小马奔腾实际控股人李明和其姊妹李萍、李莉三人,还与这轮投资中的领投公司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就是众所周知的“对赌协议”: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建银文化则有权要求小马奔腾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所持小马奔腾的股权。当然,该上市计划并没有成功,随后李明突然离世,其所涉债务高达6.5亿,便落在了遗孀金燕头上。
金燕无力承担该巨额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金燕表示其对该“对赌协议”一无所知,且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金燕承担高达2亿元的债务。该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该案件已经成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仅诉讼费就高达上百万 [1] 。
3. 由小马奔腾遗孀案件所引发的对“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的深思
小马奔腾遗孀案件于2017年被媒体公布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件之所以被广泛关注,其主要原因主要为该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十分巨大,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反应了我国公民对自己的婚姻安全的普遍的关注。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存在于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包括:协议离婚、起诉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判决离婚以及夫妻一方死亡。
在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我国大多数关于夫妻一方在外举债的案件的判决都是以“24条”作为判案依据。从而导致没有参加举债的一方即使“卸下婚姻”,仍然“被背上债务”,以个人财产连带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方所产生的债务。以致于公众将缔结婚姻认为是一个巨大的陷阱。一旦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就有可能为对方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婚姻的安全性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影响人们对缔结婚姻的选择 [2] 。这样将会带来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在该案件中,金燕被法院判决承担高达两亿元人民币的巨额债务,但是金燕并不是举债方。最后判决的两亿元巨额债务也是由金燕的个人财产来进行最终承担。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下达民事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即使将2亿元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债务,但是最终具体应该以什么来承担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具体而言,我们应该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界还是先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界来承担共同债务,再用夫妻个人财产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没有分清楚。本案的判决中,小马奔腾的创始人在死后仅仅留下了100万人民币的遗产,即使加上夫妻共有财产,也远远不及2亿元。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要求金燕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两亿元的巨额债务,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出现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 [3] 。该判决首次以判决的形式提出了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
该判决确立的观点为,非举债方并没有参与缔结该债权,没有形成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的意愿。根据债的相对性的观点,债权人并没有办法从债务合同中推出非举债方同意以其个人财产为此清偿该举债。夫妻共同债务既不是共有物之债也不是合伙之债,非举债方仅仅是因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享有因举债方在外举债而带来的债务利益,因此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认为,非举债方仅仅是因为夫妻的身份以及夫妻之间需要共同生活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2] 。
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通过此案判决得出了以下结论:夫妻共有债务清偿责任不涉及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制,非举债方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也只限于在共同财产范围内,不存在以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夫妻共荣债务的责任基础。
小马奔腾遗孀案件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判决的债权确认纠纷案判决都是适用的“24条”,但是两个判决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小马奔腾遗孀金燕并没有那么幸运,最终将不分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这是“24条”在实践适用过程中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4. 2018年最新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及影响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平衡的保护了债权人一方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在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一出台,就引发了社会的极大的关注。该条改变了“24条”的立法精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主要是以保护交易安全为最终价值,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产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而该最近的关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规则为,如果要将夫妻一方在外举债的债务明确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的话,一定要求得到夫妻中非举债的一方确认或者追认。如果没有取得确认和追认的话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当然的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像之前的“24条”所确认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24条”所确认的原则,并没有要求债的相对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是,新的司法解释将对债的注意义务给交给了债的相对人,要求其对该债务的相对人有一个注意义务。
最新司法解释确认的规则,在这种规则之下,一方面,可以从债务的形成的源头开始就尽可能杜绝夫妻中的一方因为另一方在外随意举债而“被负债”的情况发生。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最新司法解释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时候的“共债共签”原则,其实对保护交易安全也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可以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的规范交易行为,并注意对方交易风险。在“24条”实行的过程之中,有人为了能够取得与夫妻中的一方进行交易,而和其中的另一方没有经济实力的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新的司法解释将这种注意审慎义务交给了借款方。最新的司法解释有助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的防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总结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夫妻,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夫妻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权衡之后,通过了司法解释“24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司法解释“24条”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也是具有很大的问题的。在司法解释“24条”通过之前,存在的比较多的情况是“假离婚,真逃债”,在司法解释“24条”出台之后,出现的更多的情况是“假借贷,防离婚”的情况。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要求债权人在借贷关系成立的初期就需要对借贷方有一定的清楚的认识,从保护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都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能够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能够更好的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利益。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出借方的资金安全,我们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做好法条的宣传工作。
即使最新的司法解释具有如此多的优点,但其还并没有经受住司法实践的考验,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在实践中出现了司法适用的问题,还是应当及时的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并进行及时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