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唐宋之际,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唐两税法的实行使得原有的人口税体系崩溃,新的资产税体系逐渐形成。宋代两税及各种杂税构成了完整的资产税体系,其中隶属于“城郭之税”的房屋税是一种全新的物业资产税形式。它肇端于唐,形成于宋,体现了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时代特色。以往学术界对宋代赋税的研究侧重征榷与盐酒税,广为学者关注的两税制问题得到了清晰的论述。迄今主要的论著有漆侠《宋代经济史》、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汪圣铎《两宋财政史》、梁太齐《宋代两税及其唐代两税的异同》、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唐仁粤《中国盐业史》等。然而,关于宋代房屋税,迄今鲜有学者做系统的专题研究。诚然,宋代税目繁多,且多属地方举措,涉及地区广泛。由于文献记载寥寥,有些问题连宋人也称“不知所始” [1]。
宋代的屋税虽然不载于正史之中,但其作为长期税收科目存在的事实是无容置疑的。本文依据正史之外的地方志和子部、集部典籍,概括勾勒屋税在整个宋代的发展轨迹,以期待抛砖引玉,由于资料所限,遗漏在所难免。
2. 宋代赋税及杂税类目
在宋代中央和地方赋税中,杂税的数量超过了正税,是前所未有的以杂税充斥国库的封建朝代。《宋史》记载:“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宝以后,天下多事,户口凋耗,租税日削,法既变而用不给,故兴利者进,而征敛名额繁矣” [2]。宋代法外税目不断增加,各种杂税远远超过前代之数。据《宋史·食货志》记载:“自唐建中初变租庸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口丁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 [3]。《宋会要》也载,宋杂税“名色不一,曰上供钱,曰大礼银钱,曰天申节银钱,曰人使岁币钱,曰亭馆钱,曰雇船縻费钱,曰贴拨钱,其他苛细科扰,不可具陈” [4]。《通考》记载,元丰五年属于地方上供的“凡琐细钱”有所谓“坊场税钱、增添盐酒钱、卖香矾钱、卖秤斗钱、卖铜锡钱、披剃钱、封赠钱、淘寻野料钱、额外铸引钱、铜铅水脚钱、竹木税钱、误支请受钱、代支失陷赏钱、脏罚钱、户绝物帛钱”等等 [5] ,这些都是当时的杂税。
漆侠先生曾经指出,宋代“杂变之赋”数目繁多,“买卖牛羊有税,粜卖粮食也有税;买卖田宅有税(田契钱),修房盖屋也要纳钱(木税钱);牛活着有税,牛死了还要纳税(牛皮钱);丁口多要承担重差,而拆烟分居则出‘罚钱’”。其他还有蒿钱、鞋钱、脚钱等等之类,不胜枚举 [6]。宋代杂税虽为税外之税,其数量却不少。在每年的赋税中,杂税所占份额很重。以宋神宗应天府为例,当时在该府任职的张方平曾对田赋作过统计,夏秋征税米、麦、绢合计不足二十石匹,杂钱竟有十一万贯以上 [7]。
宋代新出杂赋往往演变成固定的税收,最终成了例沿不革的旧例。如此繁多的杂税与儒家标榜的“轻遥薄赋”思想大相异趣,自然引起了当朝文人的普遍忧虑。宋人文集中屡见慨言,如蔡勘《定斋集》就曾叹道:“(宋)赋敛烦重,可谓数倍于古矣” [8]。汪应辰《文定集》也曾慨叹“古今财赋所入,名色猥众,未有如今日之甚者” [9]。杨万里《诚斋集》更有“不知几倍于祖宗之旧,又几倍于汉唐之制乎?”的疑问 [10]。宋代赋税分为上供中央和留州自用两部分。一般而言,地方只要上缴足够的供钱,中央便不过问地方杂税的征收,致使地方官吏随意增加名目征收赋税,贪污官钱、中饱私囊,民众苦不堪言。
南宋地方税制混乱,杂税“类多违法,最为一方佃民之害”。各级长吏巧立名目,豪夺于民,史载地方上所收的杂税有“曲引钱,白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银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 [11]。以湖南为例,当地“远方僻邑缘为奸,创添名色,擅行科敛”,“有曰土户钱,有曰折绝钱,有曰醋息钱,有曰曲引钱”。各地州县以养老军兵、添差官员负担过重,有敛于民,名为“养老添差钱” [12]。这些记载都印证了朱熹的一句话:“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 [13]。
宋代繁重的地方杂税曾引起各地民众的反抗。宋孝宗时,湖南彬州“抑买乳香急”,故“乘众怒,猝起为乱” [14]。广西农民起义军曾还打出“不收民税十年”,一时“叛者如云” [15]。宋代统治者也曾认识到杂税之重,如熙宁四年“王安石呈役钱文字,上以为民供税敛已重” [16]。
宋代严峻的财政形势是促成杂税频增的原因,尤以冗兵冗官为症结所在。《宋史》记载,乾道元年臣僚道:“‘浙西、淮东、江东路沙田芦场,顷田浩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诏夏令梁俊彦与张津等措置。二年,辅臣奏:‘役产所以沙田、芦场之税,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 [17]。可见,为弥补军费的不足,宋朝杂税税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熙宁十年后,“朝廷每年要数十万贯石匹两的财赋以为军备” [18] ,无疑增加了杂税的形成理由。《宋史·食货志》记载,宋哲宗末年,宋夏战争耗费了大量资材,边备空虚。徽宗时期,“蔡京用事,夏务拓土,劝徽宗招纳青、唐(今西宁地区),用王厚经置,费钱亿万……。至宣和末,馈饷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 [19]。
宋代“冗兵耗于上,冗吏耗于下”的形势,严重削弱了国家实力,忧国忧民的包拯曾经提出改革税收的良策。他说:“欲救其弊,当治其源。治其源者,在乎减冗杂而节用度。冗杂不减,用度不节,虽善为计者亦不能救也。方今山泽之利竭矣,征赋之入尽矣……若不锐意而改图,但务因循,必恐贻患将来有不可救之过矣” [20]。包拯所言一语中的,揭示了宋朝积贫积弱的症结。
3. 宋代屋税的推行
宋代愈演愈烈的冗兵冗官冗费现象,不仅造成了国家窘迫的财政情势,客观上也是屋税形成的直接原因。屋税作为宋代“城郭之赋”之一,直接从唐五代继承下来,所不同的只是名目殊见。唐曰“间架税”,五代及宋曰“屋税”。从税收对象和形式上看,中唐以后以资产征税呈大势所趋,各种名目的杂税多半是新兴的资产税,房屋税最初也应该属于这种类型。至宋代形成了完整的赋税体系,屋税属于国家五大赋税之一的“城郭之赋”中常设的资产税。以房屋为基础而衍生的“屋税”,不仅是宋代新型资产税的一个名目,更是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写照。
梳理史料,我们发现宋代“屋税”已经不是孤立的单个税目,而是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具体体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的日益成熟,唐宋之际房屋被作为民众资产的基本物态之一,和土地一样被纳入了国家税收对象的范围,这是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的必然要求。宋徽宗时期,颁布《方田令》规定“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 [21]。政府还下令征收“侵街房廊钱”,这说明宋朝将“屋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到了普通的城镇商业房屋 [22]。北宋宣和年间,陈遘以发运使经制东南七路财赋,增加商税、牙税、卖酒、鬻糟、头子钱、楼店钱等税收,另立帐项收管,供朝廷调用,称为“经制钱”。其具体的征收办法是:所有民间的钱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额由官府抽取30文。以后增至56文。仅此一项,就使宋朝每年增加财政收入一千多万缗。其中“楼店钱”就是房屋税,是针对市镇房屋建筑征收的房屋资产税,但凡“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 [23]。
宋代城市经济繁荣,这为屋税的推行提供了条件。宋朝全面推行了坊郭制的城市管理体制,在城市实行包括两税与杂税在内的资产税制度。宋代城市的两税,包括户税和地税,均按资产定税。户税是由中唐继承下来的传统税目,“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以钱立额”。地税是“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这种“以钱立额”的城市两税制度,是完全的资产税形态,它摆脱了过去传统的人口税的束缚。
宋代初行按资产定等第户税,“每五年一造城郭等第簿”。庆历年间,范仲淹改为“三年便造簿,重定等第” [24]。南宋相沿不改,“三年一造坊郭十等,乡村五等,以农隙时当官供通,自相推排,对旧簿批注升降” [25]。作为税收单位的城郭户最初是指市民家庭,后来逐渐向城市以外延伸,包括了城外草市(城镇与农村的交界地带)及乡村家庭。为核定城镇居民房屋数量,宋朝政府派出定制户等的专门人员深入居民家中。“官吏入人家,打量间架,搜索有无” [26]。对于城镇商铺,则“下主抄及卖饼茶之家” [26]。
宋代户税以屋税为中心,带有明显的资产税烙印,也体现了宋代以资产为征税对象的理念。国家统计房屋主人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土地等,穷其所有,一并纳入税收范围。宋代划分户等目的就是为了分派税役。具体做法为:“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坊郭十等,几分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产业两具有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 [27]。
以下两则史料说明屋税在宋朝的实行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一为《宋会要》所载“河东地区据屋税多少而配官盐” [28] ;二为《韩魏公集》所载“河北诸州当榷盐之初,以官盐散坊郭主客户,令纳见钱……主户尚能随屋税纳官” [29]。如果不是固定的税收制度,宋朝不可能将政府专营的盐业税捆绑在屋税之上。河北诸州将盐税附加于屋税之上随纳,说明宋朝在那里通过屋税实行着有效的城市管理。
从史料记载来看,宋代地方上广泛实行着屋税制度。如《续资治通鉴》记载,宋真宗景德四年“兖、郓州免来年夏秋税及屋税,仍免二年支移税赋工役。所过州县免来年夏屋税十之五,河北、京东军州供应东封者免十之四,两京、河北免十之三、诸路免十之二,屋税并永免折科” [30]。《全宋文》卷九七五收录宋仁宗《蠲鄜州水灾人户屋税等诏》,这些珍贵的屋税记载,说明宋代屋税具有地域性特点。宋代各地征收屋税的时间及做法不尽相同。以宋太祖时期的湖南为例,“初,马氏暴敛,州人岁出绢,谓之地税。及潘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营田户给牛,岁输米四斛,牛死犹输,谓之枯骨税。民输茶,初以九斤为一大斤,后益至三十五斤,允则请除三税,茶以三十斤半为定制” [31]。马氏楚国当时是否征收屋税无法知晓,但宋初潘美平定马氏楚国之后,在那里推行屋税是客观事实。
4. 小结
综上所述,宋代屋税具有鲜明的资产税性质。宋初以来,户税以钱产作为划分户等的基准,国家将田地、房舍等财物作为计算城乡民户家产的重要依据,以财产定户等征税,这种做法不仅对城市居民适用,更推广到城乡广大的范围,无论居家、店铺、酒肆、客栈,但凡居民之处均计量房舍一并计入屋税征收范围。到南宋时期,以土地、房屋财产划定户等已是国家主要的纳税标准了。最初,中唐“间架税”实行一年便废除了,至宋代堂而皇之地成为国家固定税赋,这说明资产税在宋代已经成为赋税的核心,占据了封建国家主要赋税的位置,宋代房屋资产已经成了封建国家制定赋税的主要依据。有关宋代屋税的详细情况,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研究。
基金项目
本文得到2014年上海市哲社规划课题“社会转型视野下的唐宋房屋税研究”(项目编号2014 BLS005)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