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这已成为国内外科技金融界的共识。目前从国家层面到省级层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时至今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新型融资方式在全国落地的过程中,尽管也产生了“北京模式”、“浦东模式”、“武汉模式”等等,但总体上仍处于“叫好不叫座”的状态 [1] [2] [3]。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建立起深化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效机制。基于此,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我们认为,从系统的视角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效机制建设,主要应聚焦“四位一体”的机制建设:一是聚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机制的完善;二是聚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的完善;三是聚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生态环境的培育;四是聚焦政府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作用的发挥。
2. 聚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的完善
2.1. 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品种与范围
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对象主要包括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然而,随着当今社会科学与技术的迅猛发展,大量新型的知识产权将大量涌现,如商号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已被国外很多国家或地区立法承认,但在我国还未将这些新型的知识产权纳入相关法律法规 [4]。建议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立法上应将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从而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空间。
2.2. 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公示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公示制度旨在增强知识产权质押的公信力,减少或消除权属纠纷,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目前尚存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质押登记公示制度不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知识产权登记公示的作用。建议:第一,无论是传统知识产权或新型知识产权,都应归口到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保证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公示的公开透明;第二,要强化对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做到信息完整、程序严密、规定明确。
2.3. 进一步完善对质权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存在的撤销机制加大了质权人的权属风险,同时,由于科技创新等因素可能造成知识产权在质押期间存在价值贬值的可能,这两方面风险的客观存在势必会弱化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积极性,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对质权人利益的保护。建议:第一,允许质权人或质权人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拟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关系进行调查,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第二,在质押贷款期间,如知识产权权属被撤销则可视为借贷债务的提前到期;第三,如质押人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是对于知识产权在质押期间的价值贬值,也应有相应的利益补偿规定 [5]。
2.4.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常见的纠纷解决主要依靠司法途径,这种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诉讼周期比较长、执法力度不统一、执法过程欠公平、欠公正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顺利推进。建议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处理的多元机制,在基本的司法解决手段之外,辅之以必要的协商、调解、仲裁等补充机制,从而形成主辅合作、协调有序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3. 聚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的完善
3.1. 在定量与定性结合中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而言,面对复杂多变、种类繁多的知识产权,要准确把握某特定知识产权价值变化的属性几乎做不到。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本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思维原则来处理这项复杂的工作。日本国家名义上看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实则看其经营团队的能力与水平,该评估思维比较务实可取。建议采取基于“1 + 1”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新方法,即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的同时,再给出一张企业经营团队能力的评估表,其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基于定量的评估,而对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评估则是基于定性的评估。作为质权人(金融机构)可以基于“1 + 1”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其发放质押贷款的质押率高低,乃至确定贷或不贷的最终决定 [6]。这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思路,更接地气,更能够被质权方所认可。
3.2. 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1) 评估机构应尽可能全覆盖。2017年2月,由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与辽宁中信正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在北京宣告成立。截止2018年,全国已有8家省级分中心。成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心的目的在于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题,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建议在每个省级中心城市都应设立分中心,专司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2) 评估机构应尽可能与现有的资产评估相衔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说到底属于资产评估的一个类别,不是什么特别神秘的东西,完全可以将该业务合并到城市现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中,只是需要成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团队或部门即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好处在于,能够发挥既有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估优势,能够降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成本。
3) 要尽早开辟“线上评估”渠道。“互联网+”的时代已经来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尽早创造条件,开展基于互联网的线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这样可以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效率。因此,各城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都需要开发两个能力:“线下评估能力”与“线上评估能力”,这也是资产评估机构长期生存与发展的大趋势。互联网时代是品牌致胜的时代,作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一定要通过打造自身的实力来赢得客户的信赖,进而打造出自己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3.3. 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员的素质
1) 评估机构人员应复合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比较复杂,也比较深奥,其深奥与复杂之处就在于对特定知识产权中“知识含金量”与市场前景的判断,包括知识技术的独特性、难以模仿性、价值性、市场前景等,这往往不是资产评估人员所能搞清楚的。基于此,从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既要有工程技术的专业背景,又要有投资与财务专业背景,这样的知识结构有利于对知识产权作出合理评价。当然,要求每个评估人员都具有这样的知识结构是很难的,实践中可以做到评估团队人员专业结构复合化。建议评估专家团队中不仅要有资产评估师,还要有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经营专家,通过专家团队来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 [7]。
2) 评估机构人员应网络化。知识产权的种类繁多,除了传统的三大种类的知识产权外,新型知识产权也将不断涌现,任何一个评估机构或评估团队都难以胜任对如此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准确开展价值评估。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心牵头组建评估专家库。当需要对某项新型复杂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时,就可以在专家库里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加盟,这样做能有效解决评估机构人员能力不足问题。
3) 应硬化评估人员的道德约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能因满足企业的要求就随意抬高其评估结果,也不能因满足银行的要求就故意压低其评估结果。因此,应硬化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员的道德约束,使得评估人员能够做到秉公评估、诚信评估。这其中要发挥好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惩戒道德失范中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制定相关的评估规则来约束评估人员,让评估人员产生合乎道德的行为。对于评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 聚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生态环境的培育
4.1. 打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
我们看到国内也已形成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种基本模式,都是来自于发达地区的北京、上海及武汉,那里集聚着大量优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那里也同样有着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土壤——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我国近年来在科技金融方面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例如: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商业金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创投行业,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为商业银行的科技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设立创业板等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等等 [8]。然而,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导致了科技金融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地区的科技金融发育相对比较完善,而欠发达地区其科技金融发育往往比较落后。因此,打造良好科技金融环境的难点在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要按照“补短板”的要求,在科技金融的重点领域寻求突破。
4.2. 打造良好的企业服务环境
1)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深化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企业服务环境的打造离不开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因为,从中长期看,有效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应该是“政府+市场化”模式。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北京模式可以理解为市场化模式,政府介入力度比较小;上海浦东模式可以理解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模式;而武汉模式介于北京模式与上海浦东模式之间,既有政府的介入又有市场化的交易机制。这三种模式中的哪一种也都离不开市场,国外也是如此,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逐渐深入也是各地的大趋势。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取向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让担保机构承担起分散质押融资风险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各地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新型融资方式时,不要仅盯住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而应聚焦市场化的融资担保体系及担保创新机制建设。只有市场化的融资担保体系发育了、发展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才会得到可持续发展。
2) 建立健全中介代理机构。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手续比较复杂有目共睹,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效率仅靠科技型企业是难以做到的。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其专长在于技术与生产,而对于如何筹集到资金、如何利用政府政策、如何有效地与市场中各交易主体打交道等,科技型小微企业一般不熟悉。这就需要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健全相关中介代理机构,由这些专业化的代理机构题科技型中小企业来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全部手续,这将有利于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
3) 集中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设计到企业、银行以及若干中间业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担保公司、业务代理与咨询公司等。这些机构如不能集中在一起,则会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效率。在这方面,江苏省无锡市的经验值得借鉴。无锡市首先建立健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系统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并对这些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及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其次建立了科技金融服务大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资提供专业化、高效率、低成本的一条龙服务。建议国内其他城市也可以利用科创城的优势,将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相对集中,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效率。
4.3. 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 完善企业信用环境。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来说,信用环境的建立与完善非常重要。建议依托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注册登记、纳税、进出口、守法等信誉信息,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透明的风险控制手段。有了这样一个健全的企业征信数据库,商业银行就可以自主开展贷款风险评估,进而作出是否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质押率高低的抉择。
2)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是全体公民与组织的责任。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能依法得到保护,定会出现因侵权而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贬值的现象。因此,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地方政府要彻底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要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高度,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营造公平公正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3) 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环境。首先,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数量不足的状况,需要加快知识产权市场载体建设,扩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数量。互联网背景下,要注重建设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其次,要完善知识产权市场机制建设,进一步简化知识产权转让程序;要加强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协作,整合条块分割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全国有序统一的交易市场。
4) 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开辟知识产权保险市场有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深度推进。囿于知识产权资产的复杂性及高风险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对此承保。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保险一定程度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建议由国家牵头设立知识产权保险公司,保险基金部分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注入,部分来源于企业或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投保。当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质性地发生偿债风险,贷款银行在对企业质押物变现后尚未补偿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对银行的损失进行理赔。显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能有效消除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顾虑 [9]。
5. 聚焦政府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作用的发挥
5.1. 发挥好政府的牵头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游戏规则、全国统一的质押融资模式,各地因地制宜地出台了自己的推进政策举措。由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地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牵涉的环节比较多,假如任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则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就难以发展起来 [10]。基于此,各级政府的有效介入十分必要,政府在其中发挥的首要作用就是其牵头作用。
1) 政府牵头成立工作组。为加快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初期需要由政府牵头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推进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实践中,建议由地方科技局牵头,联合地方金融办、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科技型企业以及财税、法律、资产评估与担保等相关部门,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进小组。小组的任务主要是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政策举措以及开展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 政府牵头开展顶层设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的任务自然是在政府的牵头下才能得以完成。在此过程中,设计部门要系统考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与其他科技金融政策之间的协调统一,进而形成推进地方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
3) 政府牵头进行模式试点。目前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现实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也难以形成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各地需要自主建立适合自身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这就需要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开展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探索试点,形成适合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确保所建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运行有效。
5.2. 发挥好政府的促进作用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的落地生根,需要激活所有参与主体,调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参与方的积极性,这离不开政府促进作用的发挥。
1) 发挥财税杠杆的作用。财税手段是政府当下调节市场经济最广泛的手段之一,也是最有力的经济杠杆,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需要财政杠杆来驱动。其驱动方式有:第一,政府通过财政贴息、补贴、补亏等方式来吸引相关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尤其是商业银行投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第二,政府通过税收返还或税收减免方式,吸引相关主体来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第三,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相关参与者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2) 发挥“公信推介”的作用。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都建立了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动态数据库,换句话说,地方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科技型企业的情况最了解。知识产权有含金量的科技型企业是谁,哪个企业经营团队的素质比较好,地方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可以说了如指掌。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推介作用,让科技管理部门向金融机构推介富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样的推介结果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该具有公信力。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介入后,金融机构不再单纯看中介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论,而更看中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推介结论。
5.3. 发挥好政府的维护与监督作用
1)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一定是秩序经济,无序的市场秩序只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中,需要政府进行市场秩序的维护与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地方人大立法机构,通过制定相关的交易规则来规范、约束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体系有序运转、高效运转,从而切实保护各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在此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自身不断强化维护市场秩序的意识,并通过各种手段来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市场参与者人人讲规则、讲秩序的文明经营氛围。
2) 监督市场运行。政府需要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运行给予持续监督,预判并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现实问题,通过采取科学有效纠偏措施,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行为一直沿着健康的发展轨道运转。政府监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运行可以采取多重方式,譬如,不定期地进行市场秩序检查、定期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借助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各类评估等。在纠偏措施上可以相机选择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等来进行及时纠偏、有效纠偏、长期纠偏。
要切实发挥好政府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作用,也必须解决好当前政府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将科技金融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的中期规划与年度计划;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等。
6. 结束语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提出了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指出了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基于“创新”的核心地位以及“科技自强自立”的战略支撑,决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将日益重要。面向未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上述研究结论表明,只有坚持系统观念,构建“四位一体”的质押融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政府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唯有如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叫好不叫座”的状况才会得以根本改变。
基金项目
本文受江苏省连云港市2020~2021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LKT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