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背景
1842年,在马克思担任《莱茵报》主编时期,他开始发现自己的国家观念与现实发生了冲突,于是开始思考国家、市民社会、自由立法等一系列问题。1843年,《莱茵报》被封,于是他开始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对当时的德国国情进行了观察,并且结合了自身的成长背景和生活的时代背景,回答了国家的本质、市民社会、自由立法等一系列问题。
(一) 社会背景
“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1,1818年,马克思在德国莱茵省出生,同时期欧洲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进程都远超于德国。德国受到英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开始发展资本主义,但是经济水平远远低于英国,人民生活十分困苦,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影响了整个欧洲的封建统治制度 [1]。然而,普鲁士政府封建专制,压榨百姓,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马克思看到这一切后,一心想要改善百姓疾苦,他向往自由民主和人权法治,他深刻地揭示了普鲁士政府的封建专制 [2],并且开始思考国家的真谛以及它存在的意义,希望早日实现自由和法律。
19世纪40年代,林木盗窃的事件与日俱增,并且大多数都是贫苦的农民。马克思探究其原因发现,国内资本主义发展不断地压榨农民,农民贫苦化日趋严重,不得不到树林捡树枝来维持生计。普鲁士政府将这种行为视为盗窃,并且进行了严厉的惩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因此而产生。然而面对私人利益和法律利益冲突时,马克思却陷入了对物质利益的困惑,他原有的理性主义国家观遭受了质疑,于是,他开始反思黑格尔的法哲学观念以及他的国家哲学观。
(二) 理论背景
19世纪初期,面对德国的国情,黑格尔沿袭唯心主义的同时也发展了辩证思维,既看到事物的存在,也看到他的消亡。于是黑格尔开始对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度进行了认识和批判,写了《法哲学批判》,他在承认普鲁士君主立宪制的同时又不断思考,一方面对封建专制制度非常不满,希望废除封建关系;另一方面,他们又对国家非常依赖,希望在君主制的范围内实现改良。他们的想法是非常天真,非常不切实际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重点研究国家观,其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在写作之前,马克思并没有提出市民社会这个观念,只是在研究国家和利益之间的问题,这一切促使他去探索市民社会,并且去研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 [3]。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探索是他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为他后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为了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工作,广泛学习以往思想家的成果并进行思考。19世纪三四十年代,黑格尔哲学在德国达到了顶峰,后来因为德国的经济状况和复杂的矛盾,黑格尔哲学学派瓦解,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开始了对黑格尔宗教观、国家观的批判,马克思也投身到了青年黑格尔运动中去。
青年黑格尔派的另一个派别是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它给了马克思丰富的灵感。马克思在继承费尔巴哈思想的同时也进行了超越,他从现实的活动去思考国家和市民社会,并且运用人的异化观点去批判,最终又回到了人的本质去研究国家制度 [4]。马克思非常注重人的主体性,认为人对于创造国家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843年七八月,马克思广泛阅读欧洲各国的政治历史书籍并做了笔记《克罗茨纳赫笔记》,他不再是简单地批判,取而代之的是深入地去思考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产生一系列问题的本质原因,为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加速了马克思唯物主义向共产主义思想的转变 [5]。
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基本内容
(一) 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
马克思和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何者先存在的问题上存在分歧,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则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6]。
黑格尔是一名唯心主义者,他认为,不管是家庭、市民社会还是国家,他们也只是伦理理念的不同表现形式。家庭是伦理的直接存在,市民社会是伦理的外在存在,国家是伦理的显示存在,家庭和市民社会就同属于国家这个存在。然而,马克思的观点却截然不同。
第一,在时间上,市民社会先于国家。马克思认为在考察两者关系的时候,不应该从主观精神出发,而应该从事实出发。个人组成了家庭,家庭组成市民社会,两者又共同组成国家,所以国家不论是从逻辑还是时间上都是晚于市民社会的 [7]。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唯心地颠倒了,问题的根源在于“不是从对象中发展自己的思想,而且按照自身已经形成了的并且是在抽象的逻辑领域中已经形成了的思想来发展自己的对象”。2
第二,市民社会是国家产生的动力来源。与黑格尔所主张的,国家不是演变的结果,而是理念在发展过程中,把自己分离出来的观点不同,黑格尔完全颠倒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产生与演变。马克思认为,从市民社会向国家推移,这是必然普遍的存在,两者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前提和结果的关系,两者并不是对立的两个存在,而是逐渐走向了一个整体。黑格尔认为个人要无条件服从于国家,马克思则完全反对,他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平等统一的,统一的形式则是“民主制” [8]。不是国家创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创造了国家和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消失了,人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差异被扬弃,人才成为了真正的人。
然而,尽管马克思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但是他仍然寄希望于通过改变国家制度的方式来解决市民社会的异化问题,这存在一定的不彻底性,不是真正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应该从市民社会内部去解决人的政治异化的问题。
(二) 批判黑格尔立法权,追求平等立法
黑格尔始终认为立法权从属于王权,王权至高无上,立法权流于形式,存在于国家制度之外,也不能体现人民的真正需求。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应该是自发形成的,不依靠外力,同时也不需要立法权。在黑格尔看来,有三种人可以享有立法权,贵族、以官员为代表的中间阶级、以工商业为代表的私人阶级。中间阶级代表国家普遍利益,第三等级则代表个人特殊利益,黑格尔主张消灭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的地位。然而在君主制国家中,掌握实权的那些人并不是代表人们普遍利益的那群人,真正代表人民的第三等级却没有权力 [9]。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非常反对广大人民成为立法权的主体,他认为,国家的各项制度应该由立法权来决定。首先,人民要掌握立法权,不断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接着,这些立法权开始影响并制定相关的国家制度,这些国家制度是为人民获得美好生活而服务的。只有当立法权不再依附于主权的时候,人们才能够得到真正的自由。
马克思在批判的同时主张平等自由的立法权,他认为,广大人民要成为立法主体,要让国家制度服务于立法权,真正保障人民的立法自由。黑格尔认为君主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制定法律,法律是君主意志的体现,根本上代表的是统治者的利益。马克思非常反对这一观点,他认为立法内容毫无民主,体现不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是无法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份自由。马克思认为普选制度是非常合适的,全体人民都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人民意愿可以得到满足,最后成为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就可以保障人民的幸福和自由。马克思在整个写作过程中,尽力铲除等级束缚,打破君主专制制度,致力于让人民来立法,平等立法,保障人民自由。
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至今已经过去了一百多年,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世界的社会主义发展在经历挫折的同时也有过胜利。新中国的成立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人民群众得以解放。在中国不断前进发展的道路上,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把它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解决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更好更快促进我国发展。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阐述的一系列思想,至今仍然拥有非常宝贵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有利于促进“人民主体”作用的实施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论述了“人民主体”的思想,它在具有一定文本价值的同时,对于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充分的指导意义。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继承发展了“人民主体”思想,在未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更要不断深入贯彻此思想。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全文都蕴含着“人民主体”的思想,如今中国的人民民主思想是在长期实践发展中形成的。人民是创造的主体,人民自己创造属于自己的历史;人民是价值的主体,社会的一切发展都是为了人民,为了促进人民能够更加美好地生活;人民是评价的主体,国家社会建设的成功与否关键还在于人民的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
马克思在对官僚政治、立法权进行批判的同时指出,国家的制度和法律都应该是由人民自己所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该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之中去。一方面,我们要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2020年全国脱贫攻坚任务完成,这一成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如此成就,这正体现了人民的主体作用,人民通过自己的双手来建设自己的家园。另一方面,我们要更好关切人民群众的需求,脱贫攻坚完成之后,人民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全党要时刻关注人民利益,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全面依法治国,这正是人民想要实现社会司法公平公正的诉求,也更好地体现了人民主体作用。
(二) 有利于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的七十一年间,我国不断地探索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就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首次深刻回答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首次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首次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布局 [10]。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借鉴马克思的思想。
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提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定法律,法律一定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法律具有重要性和客观性。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需要制定法律,不能按照某个统治者的意志而制定,制定也是需要有法律所遵循的,并且,立法权必须要在国家制度之内才能称之为立法权。此观点对当代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4如果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法律和制度不应该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最首要的就是要依宪治国,在依宪治国的同时,要体现人民需求,保障人民权益。虽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并没有提到法律的制定与权威,但是我们可以结合中国特色总结出这一观点。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研究了“官僚机构”,他认为这些“官僚机构”只是形式上的存在,是个别人依托国家来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马克思对此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的 [11]。当然,马克思是在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批判的,他批判的是普鲁士封建制度下的官僚机制,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机制完全不同。然而,马克思在批判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提醒人们,即使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官僚机制,也要确保它是为人民服务的,要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不能无所作为。2018年国家监察委的成立,能更好地监督党内成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等,把反腐制度化,更好地规范了政府、党内的廉政建设。政府行使任何权力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确保政务透明公开,这样能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黑格尔虽然在《法哲学原理》中有提及到人民群众,但是与他的国家观相比,他认为,人民群众普遍不了解自己的真实需求,他们不代表任何阶级 [12]。但是马克思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人民群众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需求,迫切地想要得到解放,只是现实的条件和法律制度不允许他们这么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存在是为人民而服务的,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正在全面依法治国,我们要在全社会普及法治观念,党和国家要加强宣传引导,把人民利益诉求放在首位。与此同时,人民群众要自觉学习、遵守法律,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政府沟通,要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NOTES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卷,第18-19页。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中共中央文献编译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