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中国经历了秦朝之后,进入了西汉时期。在西汉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法律与道德之间是不相容的。因此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为了避免在处理案件时道德与法律相互冲突,董仲舒提出了一种新的思想,即春秋决狱思想。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是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在法律中引入了儒家思想,将儒家经典渗透到民众思想之中,这一活动不仅符合了最高统治者思想,而且也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
2. 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和兴起的原因
2.1. 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
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开始盛行,而到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一个儒学体系。在秦朝时期,由于儒家思想没有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没有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儒家思想没有被秦朝所正视,秦朝选择崇尚法家思想。更重要的是,秦朝还通过焚书坑儒残暴地弹压儒家思想。西汉初年,刘邦尽管消除了对儒学的厌恶的想法,还是很崇尚儒家的思想。与此同时,原始儒学的思想被董仲舒改造,董仲舒也秉承了儒家的思想,还吸收和整合了其他学派的学说,成为他新儒学思想的一部分。同时还为了汉朝统治者的需要,把儒家的思想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使得儒家思想成为了满足统治者需要的思想,这也成为了汉武帝最崇尚的学派,新的儒家思想也因此广泛的传播。
秦朝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非常注重刑罚,把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发挥到了极致。秦朝时期连续实行暴政和多年的战争,使得该国非常贫穷,自此压迫百姓。汉朝时期,领导者注重总结秦朝的教训,减少压迫与被压迫阶级之间的矛盾,统治者开始采取了德行相继的思想,从而为实施“春秋决狱”打下了坚实基础。
西汉建立之初,经过多年的战争使得全国的社会都遭到了很大的破坏,社会的生产也是面临着极大的影响。当面临着这种现状时,汉朝的统治者为了恢复生产,此时黄老思想得到了统治者的高度的注意,陆贾说明秦朝的衰败是因为残酷的刑罚,百姓面临着严重的残酷的刑罚,自此百姓开始起义。汉朝想要长久的安定,便要开始主张无为而治的思想。无为而治的思想指的是在国家的现有的条件下,教育老百姓遵守法律的秩序。自黄老的无为而治的思想推行以来,汉朝的社会变得越来越稳定,人们开始过着稳定的生活。
2.2. 春秋决狱兴起的原因
黄老思想对汉朝的创建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无为而治的思想的实行,使得社会的基本矛盾越来越大。因为经济发展的复苏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诸侯对抗中央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这些对中央的政权有着威胁作用。文帝继承王位时由于没有建立起威信,这就使得诸侯国很嚣张。例如,淮南王刘长尝试与文帝地位相同,此后文帝把刘长处流刑而死。百姓歌曰:“一尺布,尚可缝,一斗米,尚可舂。兄弟二人不相容” [1] 。在汉朝的政治环境中,各个地方的霸主势力变得越来越大,司马迁描述道:“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与乡曲” [2] 。这些地主们与地方的豪党相互的串通,把百姓之间的矛盾所激化,甚至地方的势力开始统治地方。总而言之,黄老思想对汉朝的建立和巩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出现各种的问题,黄老思想不再适应汉朝统治,黄老思想也就结束。
到了汉武帝时期,汉朝的经济发展到了繁荣时期,汉武帝为了把上述的矛盾解决,此时就需要新的思想来代替黄老思想,汉武帝就命令贤能之人出政策,而就在此期间,董仲舒新改造的新儒学思想正改造完成,而这种思想正最符合汉武帝的需要,同时也受到汉武帝的赏识。从那之后,汉武帝就批准了董仲舒新的儒学思想。
在周代初期,礼制广泛用作固定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广为人知的礼制主要包括两个主要的方面,家庭血统和社会政治方面。此外,礼制是社会中最普遍的行为标准,它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社会中的各种行为都被礼制所规范着。汉代时期建立了礼治,到了汉武帝时期,随着国家的经济的繁荣,礼治开始又被重视。与此同时,董仲舒也对封建等级制度加以证明,并使得三纲五常的观念进行系统化。因此,社会开始接受了董仲舒所提出的春秋决狱的思想。
3. 春秋决狱体现的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便是将儒家思想和法律的整合,构成了法律儒家化,也便是我们常说的—出礼入法。最为表现为“礼之所去,法之所取,互为表里” [3] 。在“春秋决狱”中,吸收了很多的儒家思想原则,例如“原心定罪”、“亲亲得相守匿”等原则,而与之相违背的法律制度便被淘汰,下面将展开论述两个基本的原则。
3.1. 原心定罪原则
原心定罪原则是出自春秋,它是春秋决狱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意思是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同时还要根据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确定是否犯罪。其中原心定罪有一个特点,“本其事而原其志” [4] ,诠释这句话中的“本”是按照的意思,“事”是指犯罪事实的意思,这句话里的“志”是指思想和愿望,根据以上的意思我们可以知道这句话的含义,在司法审判中以案件事实为根据,同时也探讨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主观想法。
春秋决狱思想应用在探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时,假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是好的话,哪怕犯再大的罪名,也不为过;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是坏的话,哪怕没有造成严重的犯罪事实,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定罪时,司法官在主观上根据儒家伦理思想,犯人客观上即使造成犯罪事实,也会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进行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根据《汉书·薛宣传》,汉衰帝时,申咸认为薛宣不忠诚孝顺,不适合当上王位的位置。当时,薛宣在母亲去世之时没有穿丧服,薛况听说申咸告状他父亲的过错之后,非常生气,想要替他的父亲报仇。在此期间,恰好司隶校尉职位所空缺,薛况怕申咸上位之后威胁到他的父亲,然后命令杨明在门口等待申咸,把申咸打成重伤之后,使他不能担任公职。事发后,御史中丞上奏,认为薛况和杨明都知道对申咸打成了重伤,而且伤势严重,两个人都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薛况是出于父亲受到了诽谤的缘由而生气,而怕申咸上台后说薛宣不是主观上想伤害司隶校尉,是一种个人怨恨。皇帝问众多大臣的意见后,最后根据考虑薛况之主观心理,减罪一等 [5] 。由此可见,“本其事而原其志” [4] 在限制恣意使用重刑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时“原心定罪”原则也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
3.2.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出自论语一书,是春秋决狱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意思是对于包庇隐藏近亲属的犯罪不必受到法律的惩罚。在东汉时期,就有人提出亲亲相隐的思想,孔子认为,父亲为子女把罪行隐瞒,儿子再为自己的父亲隐瞒罪行,是符合情理之中的。但是孔子认为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启蒙的思想,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在汉代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地位不断地提高,儒学家对于亲亲相隐的思考不断地深入。董仲舒同意孔子的看法,他认为父亲和子女之间的相处的主要标准是父慈子孝,父亲看见儿子马上遭受监狱之苦,却为儿子把罪行所隐瞒体现出了父亲的慈爱之情,符合儒家的思想,因此不是犯罪。
一个案例这样记载道:“时有疑狱,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6] 。在本案中虽然甲自己没有亲生的孩子,可他从道路旁边捡拾了一个孩子乙,他就把乙当作亲生孩子养育。等到乙长大之后,有一天违反了法律把人杀了,之后他和父亲说了自己杀人这件事,但父亲怕儿子会遭受监狱的苦难,因此没有把杀人这件事告诉官府,而是把乙却窝藏了起来。按照汉代的法律来判案的话,把犯罪嫌疑人藏起来是要受到加倍惩罚的,但董仲舒却认为虽然甲与乙父子之间不是亲生关系,只要通过抚养关系就有父子感情,也适用于亲亲相隐的原则。
在汉代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历史背景之下,亲亲得相守匿原则能够更好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实施。亲亲得相守匿原则的确立,同时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的引入儒家的思想,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的统治。亲亲相隐原则基于近亲属之间的感情,充分考虑到亲情的温暖,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庇护近亲属的动机是正当的,并且这一原则在弥补秦法的刻板形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 春秋决狱对后世的影响
4.1. 积极影响
我们从法律制度中得到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春秋决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有着弥补法律漏洞的优点。一方面,为了防止任意审判定罪,防止法律滥用,因此应该规定合理的规定。另一方面,因为法律规定的太教条,法律条文被死板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
春秋决狱使得法律应用于司法实践越来越科学化,从而减少重刑的使用。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整个历史中,奴隶社会充斥着暴力,并因其残酷的惩罚而臭名昭著。在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普遍,残酷的惩罚仍然是统治的主要手段 [7] 。自西汉时期以来,统治者一直在减少刑罚,提倡儒家思想的学者不断的改革司法,法家残酷的刑罚就被儒学者提倡的轻刑思想代替,后世一直非常崇尚轻刑。对于这一原因和历史进步,春秋决狱思想施展了重要作用。总而言之,在量刑方面春秋决狱思想都体现着减少重刑,使得法律的应用更加的科学化。
春秋决狱具有良好的价值追求,在法律中引入儒家的思想之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构成了美好的价值追求。首先,汉代官员道德水平的提高以及严格的治理正义,对汉代官员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儒学的影响下,学者开始重视儒学以及儒学思想的运用。其次,它也将先前的形象转化为儒家所要求的形象。在司法当局中,对自身道德形象的这种追求构成了对社会价值的新追求。再次,儒家思想对于其他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有助于我们用儒家的道德尺度来要求本身,这种行为表现出儒家思想的和谐。因而,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中有着对良好价值的追求的氛围,对促进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发挥了更大的影响。
4.2. 消极影响
尽管春秋决狱在司法实践中具备积极作用,但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儒家思想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甚至儒学是中国古代某些朝代独一的文化思想 [8] 。由此可见,恰是“春秋决狱”把儒学推向了最高境地。儒学思想被“春秋决狱”思想提升了地位,并赋予人们严格遵守的权利。可以说,“春秋决狱”排除了其余的法律思想,逐渐失去了追随其他思想的热情,从此儒家思想统治了整个社会,使得社会思想更加趋于一致。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儒家思想之间的界线已经含糊,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后,儒家伦理道德连续引礼入法。通过建立法律规则和加强权力的集中,统治者当局热衷于弘扬儒学,加强儒学的应用,并获得对社会各方面的控制。更重要的是,统治者用儒家的思想取代了特定的法律。具体而言,由于经义文字的含混不清,法官在根据经义任意判断时故意歪曲了法律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正义的目标在春秋决狱思想中将很难实现。因为春秋决狱思想主要是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明确犯罪的定义,则某些官员将会任意的解释经文,同时根据犯罪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定罪,这样它将会破坏法律的威严 [9] 。如果司法人员根据此规定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将会对案件定相似的罪名,但所定罪的罪行将有很大不同。这样,司法人员将会陷入主观性,而忽视客观事实,这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可能实现法律正义的目标。
5. 春秋决狱对当代借鉴
5.1. 春秋决狱对当代立法活动的借鉴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经义的开始,并将这一过程推向了巅峰,法律儒家经义对汉朝法制建设具备良好的作用。汉代在中国持续了四百多年,国家富强、社会稳定与汉代法律制度有直接关系。当汉代的法律使相关犯罪事实没有规定,或者机械适用的中国法律可能导致审判结果违反人们的正义标准,在“春秋决狱”的基础上,以儒家的法律原则对案件审理有着促进的作用,可以使审判结果符合这种思想。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对汉代立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中国当代的立法活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春秋决狱思想。
在当代的立法活动中,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民主原则,这一原则就是借鉴了春秋决狱思想。春秋诀狱是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当时儒家思想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具有民众性,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中的民主原则就是由此借鉴而来,民主原则主要是包括立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我国主要是以人大代表为立法的主体,人大代表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主体广泛听取意见,制定最有利于人民的利益的法律法规。
一个国家的立法活动关系重大,不仅关系审判活动的公正,而且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代的立法活动是借鉴春秋决狱思想,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保证立法的合理性,保证法律的尊严,使得法律条文被社会所接受,从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5.2. 春秋决狱对当代司法活动的借鉴
春秋决狱逐步把儒家的思想纳入法律之中,从而增强了礼法相互结合。儒家思想是以道德为主,刑罚作为辅助的思想,礼法相互结合为主张,强调司法活动是要礼法的相互结合。其实社会的治理不可缺少的先用德礼进行教育百姓,然后慢慢引入法律的思想,实现了司法活动的文明化。
在汉代的司法实践中,儒家的思想为审判的指导思想,进行定罪量刑,而春秋决狱体现了宽刑慎罚的原则,从而改变了适用刑罚从重的状况。体现在“首恶者罪特重”这一原则,这个原则在当代司法活动中就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量刑的差别,这个原则对于主犯从重处罚,而对从犯可适当从轻处罚。限制使用重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教化罪犯,使罪犯改过自新。对于我国的司法审判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春秋决狱的理念,这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团队的文明的素质,并进一步合理化了中国的诉讼程序。与此同时,中国儒家文化日渐深入,儒家思想在社会各个方面体现的淋漓尽致。春秋审判使法官越来越关注儒家思想,而且使儒家的思想与法律的思想相互的融合。
6. 结论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中,春秋决狱被学者应用于法律审判中,同时也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最高统治者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审判,所以审判实践中越来越重用这种方式。由此可见,春秋决狱产生于制定法中疑狱奏言制度,是制定法中内生的制度,并不是外在因素所影响的,这就决定了制定法与春秋决狱相互贯通的,而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审判的方式和制度能够得以产生和长期存在,是因为它能够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能对我国的司法公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将《春秋》儒家经典一些比较合理的,同时也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原则把它提取出来,被后代的立法者所采用,进而以律、令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越来越完善,它在推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方面施展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0] 。因此春秋决狱是一种司法制度,从产生之日开始,就与以律、令、式、制等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形成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相得益彰的积极关系。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