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的生产与话语的构建——美国知识霸权的扩张
The Production of Knowledg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ourse—The Expansion of American Knowledge Hegemony
DOI: 10.12677/DS.2023.93147, PDF, HTML, XML, 下载: 222  浏览: 334 
作者: 谢睿朋: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上海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贸易保护话语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rade Protection Power of Discourse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国逐渐利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构筑了一个与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准入相关的话语权体系。这一体系随后成为美国维护其科技优势,构建全球霸权的重要工具。本文对美国构筑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原委进行概括,对这一体系对中国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总结这一霸权主义行为的特点及后果。
Abstract: After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he United States gradually utilized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construct a discourse power system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ccess. This system subsequently became an important tool for the United States to maintain its techno-logical advantages and build global hegemony.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reasons behi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course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alyzes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this system on China, and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onsequences of this hege-monic behavior.
文章引用:谢睿朋. 知识的生产与话语的构建——美国知识霸权的扩张[J]. 争议解决, 2023, 9(3): 1089-1095. https://doi.org/10.12677/DS.2023.93147

1. 问题的提出——美国霸权与知识产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科技的进步;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在科技领域的实力竞争上。美国作为科技实力最强大的国家,在二战结束之后迅速成为了最强大的超级大国。美国通过科技创新–制定标准–推广标准的方式,在将本国科技产品推销至世界各国的同时,构建起一个复杂的科技霸权。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便一直实施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中国的工业产品因为物美价廉,畅销于世界各国。自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以来,中国高科技产业取得了显著发展,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侵害知识产权的名义,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和科技企业展开调查,设置贸易壁垒,其目的是维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知识和技术霸权。

在当今世界,科技水平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在科技领域拥有先发优势的国家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挤压后发国家的发展空间。这种科技主导发展的模式有利于不断巩固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地位。美国等发达国家必定会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这一领先地位,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美国用来维护其科技霸权的工具手段。

2. 美国的知识霸权及其对其他国家的威胁

2.1. 美国知识霸权及其表现

知识霸权指的是发达国家通过其在科技领域的优势地位,支配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权力。为了维护自身的技术垄断地位,技术先进的国家会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其他国家的科技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出了经济的总体发展速度,科技逐渐成为引导美国经济增长、实现美国霸权扩张的重要工具。对美国来说,确保科技持续发展,扩大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科技实力差距,越来越成为美国的国家利益。为了维护科技利益,美国主导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依靠制度对其他国家及其企业的行为进行规制。

2.2. 美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国迅速成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实力最强劲的超级大国。知识和科技创造日益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人们达成了一项普遍的共识:知识越来越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基础。一项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在美国经济增长的来源中,资本占24%,劳动力占27%,技术进步占49%,而私营R & D活动(私人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个人和社会的回报率之均值亦在50%左右。除此之外,知识型的回报率也大大增加,教育成为最重要的投资 [1] 。2016年9月,美国商务部经济和统计管理局(ESA)、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2016更新版》研究报告,报告指出,美国共有8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造产值6.6万亿美元,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率达38.2%。知识和技术的进步是促进美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美国的GDP增长率在发达国家当中常年名列前茅,究其原因是美国的知识和技术创新超过世界任何国家,而这些创新的背后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依托。

由此看来,美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知识为美国带来了无穷的财富,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是用来增强国家实力,维护美国全球霸权的重要法宝。

3. 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早期保护

工业革命之后,美国的科技水平迅速发展,但是美国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导致了外国企业与个人对美国科学技术的肆意模仿,极大地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20世纪70、80年代,日本迅速崛起,在集成电路、芯片产业领域有着迅猛发展。美国政府及高科技产业认为,造成这一危险结果的原因是美国的技术流失,而技术流失的关键原因是美国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美国的技术得不到外国的尊重和保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外国对美国科学技术及科技产品的抄袭模仿,维持美国的技术领先地位和优势,美国政府开始尝试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上出现了两个趋势,一个是信息科技革命席卷全球,高新技术产业越来越成为决定国家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另一个是全球化的程度不断深化,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在这一阶段,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同,导致了美国的技术随着贸易不断流失。于是美国首先通过修改其国内法,完善国内法律制度,试图依据本国法对外国企业进行规制。

美国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本国利益,首先采取了修订本国法以规制美国领域内外国企业之行为的方式。

依据普通法“程序先于权利,无程序则无权利”之传统,美国人认为,在规定保护何种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保护到何种程度之前,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完善权利的救济途径与争议解决程序。美国首先在1982年,在联邦法院体系内,在基层法院这一级别,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专利法院,又在巡回法院这一层次,设立了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第十三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巡回法院不同,第十三巡回上诉法院的主要职责就是专门处理与专利有关的联邦跨州上诉案件。第十三巡回上诉法院的成立标志着美国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此为开端,美国进一步完善其国内立法,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规范外国企业行为的法律。

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之规定,总统与联邦政府得调查其他国家“不公平”、“不合理”的贸易政策,对实施“不合理的”或“不公正的”进口限制,或实施导致美国出口商品损失之“出口补贴”的国家,采取任意的贸易制裁措施,总统还可以依据本条,采取提高关税、规定进口配额、限制服务内容或收取服务费、退出贸易协定或其他适当的措施。这一条款是最初的301条款,它并未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特别规定。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确立了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国侵权行为的调查权和贸易制裁权。“特别301条款”见于《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第182条与《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第1303条,这一条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依据“特别301条款”之规定,美国贸易代表部可以将符合下列标准的国家,列入《全国贸易评估报告》的“优先指定国家”、“优先观察名单”与“一般观察名单”:1) 拒绝给予知识产权“足够且有效”保护;2) 对于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未给予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3) 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法律实践负担过重或异乎寻常,而对美国产品发生实际上或潜在的最不利的影响。任何国家一旦被列入“特别301”的优先国家,必须尽快与美国进行善意的谈判,并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适当且足够的保护,以避免美国的制裁行动。“特别301条款”完全是一部美国的国内法,美国通过市场优势,以贸易制裁为手段,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或者政府的行为,加以规范。美国利用这一条款,不仅向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向欧洲、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施压,进行贸易制裁,强迫这些国家开放市场。

此外,美国还修订了关税法第337条(337条款),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依据修订后的337条款(199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第1337条),以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将货物进口至美国,由其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美国销售,其威胁或效果将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贸易,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属于非法。实际上,该条款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美国依据国内法对外国及外国企业进行制裁,强迫他们接受美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保护标准,“特别301条款”和修订后的“337条款”成为了美国维护霸权、巩固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

4. 全球知识话语的构建——美国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4.1. 美国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的早期探索

工业革命为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而知识和科技也不断突飞猛进地发展。知识和科技,作为一种信息,具有天然的可传播性,信息一旦被传播出去,就存在被人们随意复制的可能。在近代欧洲,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极端重要性已经日益显现,同时各国之间人才流动又越来越频繁。如果一国不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发明创造成果规定为创造者在法律上的财产,仍然听任其自由地被他人仿制、使用,发明人就无法从发明创造成果中获得报酬,等于是将其聪明才智无偿地贡献了出去。这样一来,一方面不会有很多人愿意进行可能具有巨大社会利益和经济价值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大量人才离开本国。因此,法律需要通过赋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财产权来换取他们投身于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在使自己享有财产权的同时造福国家。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 [2] 。早在19世纪末期,欧洲国家就发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分别于1883年和1886年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两个条约就是世界上最早的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法规范。但是,因为各种原因,美国并没有参与《巴黎公约》的谈判与签订,而美国对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又远高于《伯尔尼公约》,以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例,《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上死后五十年,而美国版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七十年,美国版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程度显然高于《伯尔尼公约》。美国既是工业大国,又是文化产品强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迫切地希望修正国际法,以保护美国的利益。

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的主导下,《世界版权公约》签订。《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不像美国版权法一样严格,但是公约先是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公约做出保留,又对成员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规定了一个最低限度。这标志着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得到了极大的拓展。美国在主导制定《世界版权公约》之后,又意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在公约的基础之上,于1967年组织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美国原本以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能够成为其实现霸权的重要工具,最终却发现,因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隶属于联合国,所以不可能只反映美国的利益,最终演变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讨价还价的场所。美国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运行效率低下,不利于推广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机构,不可能只反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利益,它必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在美国看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缺少有拘束力与执行力的争议解决机制,难以使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霸权得到实现。

4.2. 与贸易相关的TRIPS协定是实现美国知识产权话语霸权的重要手段

尽管世界上有各种各样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法,但是这些国际条约几乎不具备可执行性,这导致美国很难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它的霸权主义行为,但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情况出现了若干新的变化。一方面,在这一时期,贸易成为了联系各国的纽带,美国认为自己作为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大国,本国的知识和技术不断随着国际贸易而流失,例如日本的电子科技产业在20世纪80年代迅速崛起;另一方面,在全球化时代,人、资本、知识的全球流动不断削弱着国家的主权,带来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混乱秩序,超越主权国家的治理机构和全球秩序必不可少。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急剧扩展,在国际贸易中,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同时,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影响贸易自由化的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努力下,作用日趋弱化,于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发达国家一方面不断修改和补充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另一方面也期望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形式来维护其全球利益。在美国的主导之下,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协定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本协定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程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该协定先规定了一个极高的知识产权保护限度,而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应当毫无保留地执行这一规定,又规定了透明度原则和贸易报复机制,大大增强了本协议的执行力度;其次,遵守该协议的若干规定是取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之先决条件,任何国家若不履行本协议则无法参与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体系;最后,该协议实际上体现着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志,发展中国家的呼声与诉求完全得不到体现,而不得不接受该协定之各项规定 [3] 。任何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都需要全面修订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之与TRIPS协定相一致,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各成员国负有严格依据TRIPS协定的原则和规定来处理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宜之义务,否则,将会招致多国联合施加的贸易报复。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给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带来了输出其法律模式的机会。在国际条约的修改和制定中,发达国家总是以其经济强权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到国际条约中。在国际条约的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规范内容不断扩展的过程中,各成员国的立法空间就相对压缩,特别是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去追求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努力 [4] 。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制定规则时的权力并不相等。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了整个谈判的进程。为了增加TRIPS协议的保护力度,美国不惜将国内法运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起初,许多发展中国家意识到TRIPS协定可能为他们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来并没有签订协定之意图,但是美国却在1988制定了《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以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许多原本反对签订TRIPS协定的发展中国家被美国列入了观察名单,而印度和巴西两个重要的发展中国家更是直接受到了美国的制裁。这些发展中国家感到恐慌,从而动摇,屈服于美国的威胁。最终,美国成功地将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为其进一步实施制裁,实现霸权提供了可能。

在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时,美国依靠其话语霸权,强行将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采取以知识产权替代关税保护的手段,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其他国家的高科技产品提起侵权之诉。依TRIPS协定之规定,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得随意起诉外国公司之侵权行为,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肆意妄为。以TRIPS协定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在取代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新的贸易保护方式。美国凭借其话语权主导了TRIPS协定的制定,而这种话语权又变成了美国依据国际法对别的国家展开司法诉讼与司法管辖的实际权力。美国凭借本国在科技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先发优势,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与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规则不断进行修改,这为美国维护本国的科技霸权和经济利益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全球化加剧了知识产权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和其他公共产品的保护之间的不平衡。在TRIPS的形成过程中,发达国家的优势地位使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得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5] 。

此外,美国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方面采取了双重标准。在处于优势的领域,例如计算机等高高科技产业,美国主张了相当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保护力度,但是在处于劣势的领域,例如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生物多样地理标志等领域,美国坚决反对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这些领域,美国不仅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且与欧洲国家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分化。从现有的法律理念来说,传统知识不具备现代知识的新颖性标准,遗传资源则属于缺乏创造性的客观物质材料;此外,它们或是其主体难以确定,或者没有书面文献记载权利,或者存续期限过于久远,这些都与知识产权保护个体创新的现存基本理念不符。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缺憾在于,它有效地保护了智力创新,却忽视了保护这种创新的智力源泉 [6] 。

4.3. 美国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保护知识霸权

美国人认为TRIPS协定所达到的保护水平低于美国的标准。例如美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生前+死后70年,而TRIPS规定的保护期限是生前+死后50年。因此,美国计划用双边或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取代TRIPS协定,使贸易伙伴按照美国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了TRIPS协定是一个对他们的权利造成实际损害的协议,纷纷呼吁变革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于是美国将目光放到自由贸易协定上,试图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的方式,最终实现美国的知识霸权利益最大化。这一阶段的代表性条约包括《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等。

以《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为例,这个协议就存在着过度保护的问题。加拿大和墨西哥原本并不希望接受美国倡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认为这些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支付不必要的成本,令本国发展受到束缚。但是在《美墨加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中,面对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优惠,加拿大和墨西哥却接受了对于专利保护期,数据保护等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美国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商品贸易、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内容结合起来,导致遵守美国提出的超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成为了墨西哥、加拿大两国与美国开展贸易的先决条件。虽然墨西哥、加拿大两国对此颇有怨言,但鉴于美国强大的经济体量与制定规则的能力,墨加两国只能表示遵从。

5. 知识霸权的本质

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强、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当代,严格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日益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器与实现霸权的工具。美国等国家一边凭借自己强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研发能力,不择手段地取得尽可能多的专利,一边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以知识产权保护取代关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最终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以“合法形式”表现出来的知识霸权体系。知识霸权的形成,绝非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一百多年来,美国长期游离于《伯尔尼公约》之外,并非其不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只是根据自己的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而设定自己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以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7] 。

知识的生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有着紧密的相关关系,因为知识产权制度以鼓励创新的形式,促进科技的进步,从而实现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技术的学习和借鉴,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有着非常明显的阻碍作用。实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曾经是盗版大国,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无一例外,都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提高的。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本国的科技水平相适应,当科技水平低,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很大时,往往不利于技术进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采用非常高的保护标准,实际上就是迫使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而非本国的知识产权,同时扼杀本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从而从两个方面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美国这种无视其他国家技术水平,强行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知识产权保护超高标准的行为,就是其话语霸权和技术霸权的体现,而这种霸权服务的对象是美国的经济利益和科技产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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