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互联网是青少年重要的学习、社交、娱乐工具,在其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相对不成熟和强烈的猎奇心理等通过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导致青少年网络被害事件频发。而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毋庸置疑,青少年网民数量以及网络和生活的密切程度还会进一步加深,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青少年受害者面会进一步扩大,青少年网络被害似乎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2022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其中10岁以下的网民占4.3%,10~19岁的网民占13.3%,20~29的网民占了17.3%,青少年是我国上网的主要群体。大多数未成年人作为青少年群体中的一大组成部分,未成年网民已达1.83亿,互联网普及率为94.9%,远高于成年群体互联网普及率。其中,小学生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2.1%。在网络安全方面,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网络安全事件的比例为27.2%,不良信息方面,未成年人表示曾在上网过程中遭遇不良信息的比例为34.5%。1
2. 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定义
何谓青少年网络被害,虽然很多学者提到了青少年网络被害问题,但是对其概念的定义尚无一个统一的标准,学界专门论述青少年网络被害定义的论文少之甚少。邓小刚认为网络犯罪就是因为接触网络而受到违法犯罪的侵害,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既可能是网络违法犯罪,也可能是非网络违法犯罪,而青少年是指心理学上的青少年,即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不久尚未完成成熟的成年人,从年龄上来讲,大体是10周岁至25周岁之间的人 [1] 。综上,即其认为青少年网络被害就是10周岁至25周岁之间的人因为接触网络而受到违法犯罪的侵害。许博洋、周由、夏一巍在扬弃国内外学者的多方观点后,将网络被害定义为各类线上被害经历的集合,包括遭受线上欺凌、线上欺诈、线上跟踪、线上骚扰等线上被害经历,是一项涉及精神性损害(心理与人格损害)、物质性损害(人身和财产损害)与其他损害(个人信息、人际交往等损害)的多元法益侵害行为 [2] 。
而对一个概念进行研究时界定其含义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笔者想通过分拆的方式对青少年网络被害进行定义。首先是青少年的定义,虽然社会和学界对青少年界定有多重学说,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的定义,青少年是指年龄范围为6~35周岁的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则定义青少年的年龄范围为14~25岁等。但是总体来说,把青少年定义成“12~25周岁的人”的观点是相对能被大部分人接受的。其次是网络被害的定义,狭义的被害仅仅是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青少年网络被害,而广义的被害指的是既包括网络行为本身所导致的青少年的精神性被害(人格、心理)和物质性被害(人身、财产),同时也包括由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青少年网络被害;既包括发生在网络世界里的被害,也包括与网络有关或以网络为媒介的现实场景中的被害。而青少年网络被害更应该是广义上的被害,因为犯罪学对主体性的考察——无论是犯罪主体还是被害主体,总将主体的具体行为与行为背后抽象存在的人格、心理相联系,而主体的身体状况某种程度上也影响到其人格、心理的具体状态。而且,青少年被害人的人格、心理和身体状况等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不但可以成为违法犯罪被害的促成要素,还可以导致主体在被害与加害之间转化。广义的被害范畴将有助于我们对青少年网络被害问题的深入研究 [3]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青少年网络被害的界定应当如下:青少年网络被害就是指由于网络行为本身导致的12~25周岁的人的精神性被害(人格、心理)和物质性被害(人身、财产),以及发生在网络世界里和以网络为媒介的现实社会中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实际损害。
3. 青少年网络被害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青少年群体本身敏感又脆弱,好奇心重,被害诱发性较高,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网络侵害的目标,其被害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也较为多样,学者们主要是从网络被害的大概念层次及现实状况出发进行分析的。
王贞会认为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一是网络诈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网络进行学习娱乐,使得其遭受网络诈骗的风险随之升高。二是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随着手机等智能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以及移动端应用市场的发展,利用社交平台传播儿童色情信息和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已然大肆泛滥。三是网络性侵害。一方面犯罪分子通过聊天、视频等社交平台诱骗儿童发送裸照等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被害未成年人后实施犯罪,此外犯罪分子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骗取未成年人的私密照片或视频,之后再以此为要挟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使未成年人身心遭受线上和线下的双重伤害。四、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是指通过数字平台,如社交网站、聊天室、博客、即时消息应用程序和短信,以文本、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2五、网络拐卖儿童。通过社交平台以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其中贩卖婴儿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 [4] 。
欧阳艳文把青少年网络被害概括为精神性被害与物质性被害两种。精神性被害首先是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危害,其次是对青少年人格形成的危害。再次是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危害。青少年网络物质性被害包括人身被害和财产被害。财产被害主要是指青少年由于上网而被诈骗、勒索钱财的现象;人身被害主要是指长时间上网给青少年自身身体带来的损害 [5] 。
孙伯阳认为:“青少年网络被害既包括网络行为本身所导致的青少年心理等的精神性被害以及身体上的物质性被害,同时也包括狭义上的或犯罪学意义上的由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青少年网络被害。”青少年网络被害既具有一般犯罪被害的特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包括网络被害性、加害和被害的互动性以及网络被害的广义性、被害类型的特定性和网络被害的高发性 [6] 。
赵国玲和傅建省对青少年网络被害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把青少年网络被害分为物质性被害、精神性被害和其他被害分析。其中物质性被害包括人身被害和财产被害,人生被害是指青少年长期沉溺网络对自身健康的损害和青少年因为网络环境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被害是指由于青少年因为缺乏生活经历等原因使得个人和家庭带来经济损失。精神性被害包括心理被害和人格被害两方面,心理被害包括网络成瘾、网络暴力、网络色情文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创伤和留下的阴影等,人格被害指的是使得青少年产生自卑、人格封闭、自我意识偏差等。其他被害指的是个人信息被害和社会交往被害等 [7] 。叶慧娟、刘守芬、常磊等人经过研究分析也持相同观点。
总的来说,大多数学者把青少年网络被害分为精神性被害、网络型被害和其他被害三种表现形式。
4. 青少年网络被害原因
关于青少年网络被害原因的分析,学者主要是从青少年自身特性、网络特性、社会、家庭、教育等内外因素结合进行分析。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利用经典犯罪学理论如社会控制理论等工具进行原因分析。
在网络社会,人类突破地域限制,在网络空间内自由流动,不法分子有多种渠道可直接接触世界各地的涉网未成年人。网络蕴含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极大刺激了犯罪的发生,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灰黑产业的蔓延以非法手段获取及滥用未成年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性犯罪等行为。单勇从犯罪学视角并通过日常活动理论来分析未成年人涉网被害原因,在网络空间中,不法分子、未成年人及法律监管薄弱等因素汇聚,这加剧了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及其数据权利的侵害。未成年人涉网被害高发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娱乐方式存在强相关性,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及其数据权利的法律保障相对滞后。未成年人的数据被非法收集、泄露、滥用,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个人数据自主控制、处分的权利,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影响网络社会的安全秩序。各种数据滥用和违法利用行为是未成年人涉网被害的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未成年人涉网被害的重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数据权利保护乏力 [8] 。
刘守芬和叶慧娟认为青少年网络被害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青少年智力上尚未发育健全,生理上处于未成熟期,缺乏社会经验,缺乏对犯罪侵害行为的控制和反击能力。2) 青少年处于心理生长时期,一方面,好奇心强,容易被网络这个巨大的超现实世界所吸引。另一方面,由于青春期的缘故,叛逆心理重,不愿接受别人的意见,抵抗力和自制力都比较弱,在网吧等各色人等交杂的场合,容易导致消极或者积极被害。3) 一些青少年因为家庭出身、经济条件等原因,成为社会边缘化群体,得不到周围人的尊重,在心理和人格上都被社会主流文化所排斥,从而成为社会亚文化的集结体。而网络无等级、无界限的“草根”社会特性、对这些青少年显示出极大的吸引力,网络可以让他们在虚拟世界中发泄对现实生活的不满。4) 网络自身的特性也是青少年容易遭受网络被害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和开放,这些特征使得人的网络行为缺乏直接而有效的约束,在网络道德还未形成、网络法律规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实施网络加害行为,在网络中意图实施加害行为的人通过一定的途径选择合适的加害对象,而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常导致他们沦为加害对象。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空间,在这里,可以自由地选择交往对象、行为方式,可以获得现实中由身份、年龄、地位等因素制约所无法获得的自由和认同。这种自由和放纵强烈地吸引了青少年,导致他们对网络生存方式的沉迷与追求,这也增大了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几率 [3] 。
邓小刚把青少年网络被害原因分为了社会原因、家庭原因以及被害人自身原因。从社会因素的角度看,造成青少年网络被害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网络犯罪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2) 网络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网络为青少年网络被害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和诱因。虽然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管制,但由于网络具有高科技化、多元化、开放性、大众性以及等特点,国家难以对网络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上的各种不良及有害信息泛滥,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不强,也极易受不良信息的诱惑或欺骗而受到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3) 对网络犯罪的社会防范不够。在我国,由于人口流动速度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由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社会,直接、亲密、稳定的社区关系和与之相伴随的邻里守望状态被间接、疏离、异质的人际关系所取代,私人生活的隐蔽性增强。正是由于人们的漠视,青少年网络被害没有受到应有的防范,以至于青少年网络被害不断增长。4) 从家庭的角度看,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因此作为他们成长过程中的一种必要补充,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监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青少年网上行为难以被掌握,网络的科技性也使许多缺乏必要知识的家长难以指导青少年科学上网,再加上许多家长对网上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严重不足,使得青少年上网后得不到有效监护,容易遭受侵害,也容易成为侵害者。5) 从被害人自身的角度看,导致网络被害的青少年自身的原因主要有:青少年沉溺于网络空间,逐渐丧失在人性化的现实世界中的生活能力和交往能力,一旦回到现实世界,一般人际应有的合理的信任与不信任均消失殆尽,为其被害埋下了伏笔;青少年心智不成熟,缺乏必要的辨别力、判断力,容易相信他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以至于对可能遭受的网络侵害缺乏必要的警惕;青少年正处于性旺盛期,对网络中的色情文化和性文化情有独钟,但又缺乏必要的自控力,经常接触这类信息后,容易成为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不慎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青少年在网络交流活动中结交了不良人员,或者与异性交流态度暧昧甚至进行性挑逗,或者在交流中与人发生纠葛等,也是青少年网络被害的重要诱因 [1] 。
赵国玲、傅建省主要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方面来深入探讨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原因。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家庭教育方面:1) 以家庭网络教育环境为视角。家长对网络了解较少,家庭经济情况越好,学历越高的对网络了解程度较低,总体而言大多数家长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中的重要地位。2) 家长态度对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影响。很多父母对于孩子上网的态度还是有待科学引导的,同时其在孩子上网问题上的态度已经不能适应孩子的需要。3) 家庭网络安全教育的缺失。对孩子进行网络安全教育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青少年上网情况缺乏监督。在学校教育方面:1) 不容乐观的网络教育环境。我国中小学网络教育环境欠佳,校园网建设有待发展,相关网络硬件设施安全预防措施不足。2) 值得忧虑的教育态度。学校对青少年网络被害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是不科学,一方面对学生的网络需求不能给予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学生的网络运用又不能给予充分有效的引导。3) 有待创新的网络教育方式。大部分学校在这方面还是没有摆脱传统的说教式的教育方式,把网络安全教育当成了思想教育课来对待。4) 内容缺失的网络安全教育。学校对于网络教育内容的安排不够科学的,对于学生网络安全及危机干预则缺少应有的关注 [7] 。同时,赵国玲、常磊认为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所接受的最早的教育形式,在青少年个体的成长中发挥着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在内容、方式、环境等方面所存在的缺失与不足,往往会影响到青少年网络行为的选择,进而成为青少年网络被害的诱发性因素 [9] 。此外,两人也认为在青少年遭受网络被害的各种原因中,教育的缺失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学校网络环境建设、学校教学等方面与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因果关系,表明作为教育主体形式的学校教育正是青少年网络被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更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10] 。
韩旭系统归纳分析了青少年在网络中所面临的八大危机:1) 身心危机:网络的特殊魅力正吸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深陷其中,通宵达旦,不能自拔,有的甚至患上了一种所谓的“网络成瘾综合症”。2) 教育危机:由于迷恋网络造成的学习成绩下降,逃学、退学、辍学现象已成为困扰教育的重大问题。3) 诚信危机:网络所固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必然会造成网上欺诈和弄虚作假,从而引发各种诚信危机。4) 经济危机:青少年沉溺于商业性的网吧需要大量的金钱支出。一旦入不敷出,无力支付上网费用,便会发生经济危机。5) 认知危机:由于青少年心理发育还未成熟,其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相对较低,那些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的青少年,游戏的内容会模糊他们的道德认知,有时分辨不清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差异。6) 安全危机:某些别有用心之徒便利用网络聊天寻找猎物,编造谎言,在骗取对方的信任后,相约会面,见面后这些人原形毕露,实施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活动。7) 道德危机:网络彻底摆脱传统社会的一切管制,使青少年极易产生一种特别自由的感觉和为所欲为的冲动。8) 精神危机:网络中的黄色、淫秽、恐怖、暴力信息犹如“电子海洛因”给广大的青少年带来严重的“精神污染”。同时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和成长阶段,社会化还没有完成或者社会化程度比较低,而网络世界又是一个虚拟和纷繁复杂的成人世界,因此当青少年徜徉其中时,很容易迷失在“网络的丛林” [11] 。
廖根为从被害人角度并且通过日常活动理论来解释网络游戏中未成年人被害现象。由于未成年人之间的网络游戏互动更加频繁,线上和线下交流更加广泛,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容易出现和激化,同时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在犯罪动机的产生、恶化,被害程度的加深等方面有一定促进作用。在网络游戏相关线上和线下活动中,未成年人往往不对他人设防,故而更加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的目标。从监护措施看,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往往缺失:一方面学校与家庭不能跟上网络技术发展节奏,对新生事物缺乏足够的了解并进行针对性辅导和教育;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强化,缺少与家长和老师的交流。因而,未成年人网络活动比传统活动具有更大风险,由于监管人和监管机制的缺失,缺少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得犯罪人有机可乘,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被害的风险。此外,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依赖网游用户的增长,随着网络游戏平台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也将越来越多 [12] 。
周丽借助社会学和文化性的视野,宏观地考察被害者问题,索解现代被害所具有的深刻的社会内涵。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充分“自由”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被害机会的增加。人们在“网络环境”中进行“角色换位”把自己假定成不同的角色,体会不同角色的需求和情感并按照自己理解的角色规范进行角色实践,但从网络环境下扮演的角色走向现实环境,这种角色的倏然转变对于生理和心理上均不成熟的青少年而言,角色的强烈反差和严重失调现象会不可避免地产生。长此以往,如果整日沉溺于虚拟的、随心所欲的网络空间,则会逐渐丧失在人性化的现实世界中的生活能力和交往能力,一旦回到现实世界,一般人际接触应有的合理的信任与不信任均消失殆尽,被害则为期不远 [13] 。
5. 青少年网络被害的预防
青少年网络被害的风险防范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综合性、复杂性的长期任务。针对其特点,学者们主要基于政策、社会、家庭、教育、网络平台以及青少年自身等不同层面提出了各种预防对策。
王贞会提出应当从立法和制度层面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方案,构建国家机关、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和教育机构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主要为以下几点:1) 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利用社交平台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平台责任及其承担方式。2)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引导网络社交行业规范化发展。3) 推进社交平台刑事合规建设,落实社交平台的预防犯罪主体责任。4) 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加强执法协作和司法参与。5) 健全教育和宣传制度体系,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 [4] 。
汪全胜、宋琳璘提出了五点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完善的建议:1) 推行更为严谨、科学的网络实名制。2) 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特别保护制度。3) 明确网络服务商或运营商提供网络内容的限制制度。4) 强化网络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5) 健全网络保护的技术措施 [14] 。
单勇认为未成年人涉网被害可归结为未成年人数据权利保护乏力的问题,因此从数据权利保护出发实现被害预防可以成为新思路,同时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模式值得借鉴。他指出网络平台更应依法采集、利用及谨慎保管未成年人数据,互联网企业平台责任的核心要素就是认真对待个人数据权利。基于原因和实质层面的分析,未成年人数据权利保护有助于被害预防目标的实现。若能规范互联网企业信息收集、利用、存储、处理程序,引导、规范未成年人涉网行为,将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涉网被害的发生。具体来说,应依循法治之道保障未成年人的数据权利。此外应将刑法治理与其他治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尤其是注重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个人侵权救济等多元治理机制的作用,实现未成年人数据权利的整体式、综合性、全局化保护 [8] 。
赵国玲和常磊则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了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学校教育原因并提出学校应加强研究,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网络教育,以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 [10] 。同时赵国玲和常磊通过对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家庭教育原因的实证分析指出:1) 对于固有性缺陷的弥补(固有性缺陷是指由各种社会原因造成的,通过提高父母自身的素养一般不能弥补的缺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减少这些家庭的产生,另一方面,对于生活在这些变异家庭中的青少年,社会各界应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关爱。2) 对于后生性缺陷的弥补(后生性缺陷是指青少年成为该家庭成员后,父母在进行家庭教育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的缺陷)需要通过提高家长自身的素质来弥补,引入和发展家庭教育 [9] 。此外,对于预防网络被害的家庭教育对策,赵国玲、傅建省也提出了以下三点:1) 提高家长教育素质。2) 建立“民主型”的家庭教育模式。3) 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对于在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学校教育中,两人提出了以下几点政策:1) 重视网络教育,同时针对网络被害现象采取科学的疏导方法。2) 优化学校网络教育环境。3) 加强对“问题”青少年的关注。4)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5) 注重对青少年的危机教育和危机干预 [7] 。
邓小刚认为,要防范青少年网络被害,还是要从社会、家庭和青少年自身等层面上寻求相应的对策。从社会层面上看,要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加强网络管理,加大对网吧的管理力度,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从家庭层面看,家长要对青少年的上网进行引导和监督,同时教育他们要注意网络安全等。从青少年自身层面上看,青少年要增强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科学上网 [1] 。
皮勇和刘为国认为减少青少年被害的应对策略主要有以下三点:1) 开展网络知识普及教育,推进网络生活主流化。2) 强化青少年安全教育。3) 构建社会性的监管和救助机制 [15] 。
叶慧娟、刘守芬认为建立青少年网络被害预防包括社会被害预防、群体被害预防和个体被害预防三方面。社会被害预防是指社会相关主体从整个社会针对青少年的网络犯罪和青少年网络被害的现状与趋势出发,制定相关的防范被害措施并贯彻实施这些措施,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群体被害预防,是指青少年群体为了避免在网络环境中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在一定机构和人员的指导下,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原则,培养正确的网络意识和态度,形成积极的网络道德文化,增强网络识别和防卫能力,防止网络被害的发生。个体被害预防,是指青少年个人在社会有关部门宣传、教育的影响下,根据个人的经验及掌握的有关知识和技能,避免网络被害 [3] 。
许博洋、周由、夏一巍从犯罪学理论视角出发,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础,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一些减少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如自身塑造、家庭教育、学校管理、社会政策等系统性干预措施,具体而言如下:1) 形成自我规范意识,塑造积极价值观念。2) 树立正确教养理念,强化家庭监督职责。3) 优化校园管理模式,营造良好交往环境。4) 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 [2] 。
赤艳、张晓明认为青少年网络被害预防包括社会预防、群体预防和个体预防。社会预防是指社会相关主体从青少年网络被害的现状及趋势出发,制定相关的教育防范措施并加以贯彻实施,从而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其途径主要是以下三点:1) 创造良好的现实社会文化环境。2) 净化虚拟的网络文化环境。3) 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 [16] 。
韩旭认为要开展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网络被害和网络犯罪:1) 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预防和救助活动。2) 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3) 加强亲子间的沟通交流,对上网行为进行监督指导。4) 加强网络被害预防教育,增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5) 丰富网外活动,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6) 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规范网络道德行为。7) 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完善网络立法 [11] 。
6. 小结和反思
6.1. 概念界定的缺少
如前所述,我国学界对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现有研究主要是集中在了青少年网络被害的表现形式、原因和应对措施上,而对概念的界定却少之甚少,多为不提及或者模糊带过,这导致了青少年网络被害研究范围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和界限。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范围的肆意扩大也导致了网络的“被妖魔化”,“罪大恶极”的网络成为家长们痛恨的新事物,而民众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的错误解读正是源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中概念界定的不清晰 [17] 。同理,青少年网络被害概念界定的不明确,导致家长把很多不是由网络带来的危害强加给网络,比如很多家长把孩子成绩的落后全部归因于给孩子看的动画,而不反省自身教育或者孩子学习态度等,或者把孩子打架、欺负他人归根于网络而并不考虑孩子所处环境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被表达为青少年网络被害,即使有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影子也不能把网络看作是造成此类问题最根本的原因。
6.2. 研究结果的缺失
近些年来,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如火如荼,但很少有学者特别关注到青少年网络被害方面,导致2012年以后专门对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学术论文或者专著稀稀落落。即使在2005年左右到2012年之间,青少年网络被害的研究也不是特别集中,同时其主要是以青少年网络犯罪总体作为研究对象,而专门描写网络被害类型、方式等几于匿迹,研究内容的广度和深度程度较低。此外,在现有研究成果方面,学者多停留于理论阐述方面,而缺少真实准确的调研和客观数据的支撑。在理论的运用上,最新的发表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由许博洋、周由、夏一巍所写的《社会控制对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影响——有调节的链式中介模型》一文所述:“本文首次验证了当前犯罪学主流理论之于本土青少年网络被害的适用性,创新性地构建了社会控制、低自我控制、网络风险行为与网络被害之间存在的链式中介模型,并对差别交往对各假设路径的调节效应予以充分验证,这对于本土犯罪学学科建设与研究范式的科学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这虽然起了一个很好的研究开头,但是侧面说明之前关于网络被害研究的理论没有和犯罪学主流理论很好的结合。
6.3. 研究方法的反思
目前我国关于青少年网络被害的研究多为全而泛的论述,主要还停留在理论阐述上,探讨的多为一般性的推论,虽然部分学者对青少年网络被害原因或者基于犯罪学理论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总体只占少数,代表性程度有待考量,从另一方面说其只是一种通过实证分析方式来研究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初始尝试,还需要更深程度的挖掘和建构。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后,专门新增了“网络保护”一章,聚焦网络环境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治等重要问题,为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如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面完善和深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规定,明晰了国家不同职能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方面的相应职责,回应了应互联网而生的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网络欺凌等新领域新问题。这对青少年网络被害的调查研究也具有巨大的推动意义,广大学者和司法机关应该进一步认识到青少年网络被害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开展大范围的实证研究和实验,细化青少年网络被害的种类和特征,深入分析青少年网络被害产生的社会、家庭和自身原因等,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青少年网络被害预防对策。
NOTES
1CNNIC: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何谓网络欺凌?——关于网络欺凌你需要知道的六件事》,https://www.unicef.cn/child-online-protection/what-is-cyberbull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