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经济与数字技术的融合程度加深,引发社会生产、生活的全方位变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并重构着人们的现实世界。作为经济活动基础的信用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内容和表现形式也呈现数字化,信用活动的过程与数字技术紧密联合,这是不断修整信用制度以实现资本增殖的必然选择。
2. 数字信用制度是信用制度演变的必然结果
人们的社会活动构建着信用制度,马克思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 [1] (p. 3)。”作为上层建筑的信用制度发展受到社会生产力的制约,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经济特征和交往关系。
(一) 以银行为核心的传统信用制度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主要研究的是资本主义信用关系。工业革命为社会带来科技创新、交通运输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变化,打破了经济活动和交往的空间限制,同时给人们思想与交往行为带来影响,交往空间的扩大导致原本熟人社会中的人际信任开始瓦解,社会呼唤着一种可以跨越时空界限的信用机制来弥补现代性带来的“脱域”,因此开始形成以银行为核心的制度信任,建立陌生人之间契约型的信任关系。马克思认为,信用制度是以银行为核心,以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结成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以证券制度、信用评级机构和一系列法律为保障的完整体系。信用制度是借贷关系资本化的结果,将偶然的借贷关系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把信用当作资本积累的手段和工具,并创造一系列上层建筑为之服务而形成的体系。
由货币经营业发展而来、以银行体系为中心的信用制度,将各个国家和地区纳入资本主义体系,促进了生产集中,推动了世界市场形成,使资本主义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达到了新高度。由于各国、地区的货币体系、法律体系等社会规范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在世界市场的进一步流动,建立一种跨越地域、空间、社会规范限制的信用制度是打破资本流动壁垒、提高资本流动速度的必然要求。
(二) 以网络为依托的数字信用制度
信息社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数据信息为基本发展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是其经济和生活的主要特点,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生产力的提高都要求信用形式、信用制度随之变动,生成数字信用制度。信息时代衍生出的数字信用是传统信用形态的新拓展,是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人际信用、制度信用和技术信用的综合体。在信息时代,通过搭建互联网、云计算、智能终端等形成数字平台,由“多用户”走向“全用户”,实现了万物互联。网络构成了人们交往的平台和手段,网络的匿名性、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人们对信息真实性的怀疑,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信用关系所需的信息基础、约束环境的控制程度大大降低,对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济发展与信息技术融合加深,进一步打破就资本增殖的时空限制,增强了人类交往的灵活性和互连性。这意味着数字信用不仅需要涵盖传统的现实生产,还需要拓展到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空间和现实的交集,建构起人对机器、人对技术和平台、机器与机器的信任关系。
3. 数字信用制度的特征
“在马克思看来,信用是资本主义在其历史发展中为自己创造的一个新基础,同时信用本身成为资本家的经营目的 [2] 。”资本发展需要信用制度,而信用制度又为资本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条件和手段。数字信用制度有着算法优势,能够及时对信用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加强对数字空间经济活动监管,摒弃垄断性的信用评级与中介机构,削弱了金融资本凌驾于产业资本的强势态度,进一步激发了经济活力。
(一) 智能化
数字信用制度是网络空间中数字技术与信用制度结合的产物,大量的交易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形成了大量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原始信用数据,数字信用制度借助于强大数据处理能力和先进技术将信用与技术信任、系统信任结合,形成自动化、智能化的数字信用维护体系,为数字空间的经济交往提供保障,能够对信用关系达成前、执行中、结束后进行更加智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维护。
信用行为达成的前提是信任与诚信,预期借方有意愿、有能力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对于借方的信用水平、资金状况的信任是信用的基础,相信借款人有意愿、有财力偿还借款是借贷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传统信用制度主要在借贷达成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背景调查,依靠静态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信息滞后性严重,导致信用评级存在失真、失效。数字信用制度在数字平台实现了信息集中,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查验和传输,信息透明度高、更新快,并且公共信用信息基本可以免费获取,实现大规模自动采集数据,为做出可信承诺提供完备信息,降低信息不完全导致的风险。通过算法进行实时评估与监督,将采信、评信、用信融为一体,使信用监督走向数据为基础的技术驱动型管理,实现智能化管理。在数字信用关系监督过程中,根据交易活动及反馈不断更新迭代监管系统,及时修补监管漏洞,形成信用关系治理与信用制度变革的良性循环。在信用行为结束后,收集用户评价等交易信息,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形成立体化、个性化的“信用画像”,从资金状况、履约历史、行为预测等多方面进行信用评价。
(二) 虚拟化
数字信用制度的虚拟化一方面体现在信用体系的无纸化、数字化,信用的载体与中介等从银行、交易所等具有物理形态的媒介变成了网络中的数据,以及信用关系的各方都是虚拟化的对象;另一方面体现在数字信用制度构成了数字资本的基础,为数字经济运作形成一套新的信用制度。
传统信用制度中借贷方、中介机构、交易机构等主要主体都有着现实的、物理性的存在,即便是相距甚远、也能找到对应的责任主体,信息时代实现了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对象的虚拟化。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却并非是作为个人而存在,而是作为一串数据、一个IP而存在,甚至通过算法技术,一个人可以拥有多个IP身份或者是虚假IP身份。交易可以通过数字平台而实现,如网络交易所、网购平台等都是传统金融交易所或交易场所的网络化翻版。数字信用制度所对应的经济产品是虚拟的,交易对象可以是现实商品,也可以是数字产品或服务。
网络空间中的生产与交往活动虽然有一定的虚拟性,但并不代表着它们是“虚假的”,在虚拟空间的经济活动与现实世界有着一定的对应性。传统信用制度保障着虚拟资本到现实的转换,数字信用制度作为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桥梁与保护伞,则需保障数字资本与现实世界的可兑换性,维持人们对于数字经济的信心。数字资本所具有的灵活性与趋利性远超其他类型资本,数字信用制度在维护虚拟资本、数字资本运作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不断从现实世界吸收真金白银,引导资本从实体产业投向互联网空间,因此维持数字经济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虚拟资本是人们对于未来预期收益的资本化,则数字资本则是对虚拟资本的再度虚拟化,将人们对于经济的期望建立在虚拟空间,数字信用制度就是维持数字资本运转的基本工具,它没有实体形态,是经济虚拟化的产物,也促进并维持经济进一步虚拟化。
(三) 去中心化
传统信用制度是以银行为中心的信用体系,银行实现了货币与金融业务的集中,信用评估与资本借贷无法绕过银行,银行通过对信用的垄断拥有了对个体进行评价的绝对权力。数字时代,借助网络浮现了大量的P2P平台、网络金融机构等中介及借贷机构,均弱化了银行的中心地位,可以绕过银行进行网络集资。此外,区块链技术等算法使进一步实现去中心化成为可能,甚至可以在虚拟空间中跳过平台,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直接信任,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提升资本流转效率。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加深了人的异化:“信贷是对一个人的道德作出的国民经济学的判断。在信贷中,人本身代替了金属或纸币,成为交往的中介,但人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某种资本和利息的存在 [3] (p. 22)。”银行对借款人的物质财富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判断是否进行放贷,这种条件的信任实际上掩盖了对人的极端的不信任和完全的异化,对人本身品质的信任转变为对财富的信任,以财产水平体现自己的道德水平。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背景调查、放贷的中心机构与货币资本家形成了凌驾于产业资本的特殊权力,他们与大企业联合起来排挤、剥削中小微企业,导致其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打压、干涉实体企业商品生产与流转。因此,数字信用制度去中心化特征既是回应人们对于自由的渴求,也是资本逻辑下资本寻求出路的必然。
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实现信用体制去中心化提供了技术和手段支持,除了网络银行、借贷机构、P2P融资平台等普惠金融机构提供了多样的网络融资渠道,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信用体系使去中心化有了更深入和广泛发展。借助算法技术,数字信用平台为交易信息提供一个可行的数据认证平台,保障交易信息在源头上的有效性、数据存储上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最重要的是,这些验证、执行都是依托数据系统自动执行,无需人工干预,不需要银行、征信机构等第三方为交易方进行评估。
4. 数字信用制度的二重意蕴
马克思运用“矛盾分析法”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各种矛盾,他认为:“信用制度固有的二重性质是: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他人劳动来发财致富,发展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是剥削社会财富的人越来越少;另一方面,它又是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4] (p. 572)。”信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产过程与商品流通中的阻塞时,也存在非生产性积累的问题,暗含产生信任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可能,长期看来将影响资本主义的存续,数字信用制度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并酝酿了新的风险。
(一) 数字信用制度的积极作用
数字信用制度本质是仍旧是信用制度,起着借贷关系中介的作用,是资本流转过程的润滑剂。得益于虚拟化特征,数字信用制度开拓了资本运转空间,同时网络交易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使资本流动更加灵活高效,各种算法技术应用而形成的系统信任能够保障系统内部数据关系的有序性、连续性,实现自动执行交易合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数字信用制度依托互联网,可以摆脱地理区位、时间限制在全球任何联网的地方进行借贷活动,实现更广泛的资本集中。早在资本原始积累和世界市场建立初期,信用制度就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两者作为新生产方式的物质基础发展到一定的高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使命 [3] (p. 22)”。信用会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大而得到发展,信用也能够超越一国界限推动工商业发展并实现二者相互促进。
数字信用制度拓展了金融系统的边界,创造了新型金融资产和交易场所,为资本流通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手段。信用制度创造了合作工厂和股份企业,实现了不同规模上的联合的生产方式,并促进资本的最高形式——金融资本的生成。传统信用创造主要金融工具与交易场所,通过股票、证券等具体金融资产买卖推动利润率平均化,构成了金融资本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主要方式和手段,通过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等信用形式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数字信用制度不仅为股票、证券的交易提供了更便利的场所和手段,还增加信用产品,营造出虚拟空间的金融产品买卖,如比特币等电子货币、元宇宙等虚拟空间的构建;创造新的信用形式,如互联网支付、众筹、网络贷款、金融门户等。
信用制度在为资本主义生产服务的同时又被资本家发展成为进行掠夺性积累的工具,由于信用制度固有性质和社会信用保障制度不完善,会产生一系列投机和欺诈活动,如旁氏骗局等欺诈行为。数字信用制度依赖规模巨大且可分享的信用数据库,通过分析用户的网络数据对其进行“信用画像”,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与地产、银行等机构直接进行资金、资产的查验,降低一物多卖、多次抵押的可能性;利用智能合约实现合约履行和监督过程的智能化、自动化,加强信用活动的中间管理,避免出现携款潜逃等违约行为,并通过数学算法实现规范化交易活动,减少人为操作导致的随机误差和操作失误。相较于传统信用制度以人际舆论压力、法律法规震慑或者事后惩罚等手段来阻止信任危机,数字信用制度借助系统技术实现更加高效的信用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评判误差,在源头上通过制度限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二) 数字信用制度的负面效应
数字信用制度是传统信用制度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其本质不会发生变化,依然是促进信用关系达成、约束和规范信用行为的一系列规范设计和安排,因此仍然存在信用风险和危机的可能性。由于数字信用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依托互联网技术,信用体系的核心从以银行业转变为数字算法,维护信用关系不仅需要重视经济关系的调控,还要维护数字系统建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一旦数字信用制度相关软件、硬件设施受到攻击,则有可能对信用体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数字信用制度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营造虚假繁荣,加深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数字信用制度能够更加广泛吸收闲散资本,在融资、促进流通与消费等方面发挥了更大作用,并且资本的金额、杠杆率更高,流转速度加快,经济泡沫愈发膨胀,营造出全民狂欢的“非理性繁荣”,但只要实体经济发展受阻、信用链条断裂等问题出现就可能引发信用危机,随之而来的经济后果将以企业破产、价值蒸发等形式进行“报复”。信用制度加速了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过程,但未能消除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大量的产品被生产出来却没有与之匹配的购买力,“一方面是不可计量的财富和购买者无法对付的产品过剩,另一方面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口无产阶级化,变成雇佣工人,因为获得这些过剩的产品 [5] (p. 325)。”一旦商品价值无法实现、资本循环无法完成,信贷无法偿付,则会出现信用动摇和经济危机的到来。
二是信用关系更广、联系更紧密,信用风险范围扩大化。数字信用凭借其覆盖面广、去中心化的特点,使信贷的使用更加广泛,将更多的企业、消费者笼络到信用关系中,对未来价值进行预订。个人金融、P2P融资等网络贷款为人们提供更便利、甚至无需抵押的消费贷款条件,在生活消费、学费、医疗、住房等方面都可以选择消费贷款,可以说借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旦发生信用链条断裂,就可能大范围引发经济危机。数字信用的参与人数众多,实现了跨地区、跨国,政府、大型跨国公司也参与进来,进行网络经济建设,商业信用、借贷资本信用、国家公共信用等信用形式均呈现出网络化、虚拟化的发展趋势,信用关系错综复杂,信用关系的动摇往往牵连甚广。
三是技术与数字信用制度结合为其带来的不确定性的增加。出于对新兴技术的陌生与不信任,普通群众对数字信用持观望态度,抵制信用建设数字化进程,导致信用建设缺乏群众基础和相关数据,阻碍系统完善。互联网金融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储备和计算机知识,加大了业务操作的失误风险和受骗可能性,成为部分信贷平台借机非法集资和恶意诈骗的漏洞。互联网自身技术和监管方面不够完善,对交易者身份和信息验证还未完全成型,黑客可以利用其技术优势篡改IP等身份认证,网络空间的匿名性更是为陌生人之间搭建信任增添了“虚拟性”的干扰,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5. 数字信用制度内在矛盾的根源
正确认识矛盾才能解决矛盾。数字信用制度发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遵循资本逻辑。马克思指出:“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继续存在,生息资本就作为它的形式之一继续存在,并且事实上成为它的信用制度的基础 [6] (p. 684)。”数字信用制度是传统信用制度的延续,生息资本的流转空间和方式得到拓展,要想发挥发挥数字信用制度对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就需要探究其矛盾根源。
(一) 数字信用依然无法脱离货币基础
传统信用是建立在对货币价值、未来收益的预期之上,“正如基督教没有从天主教的基础上解放出来一样,信用主义也没有从货币主义的基础上解放出来 [6] (p. 670)”,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就会产生止赎、资产贬值等,“信用货币的贬值(当然不是说它的只是幻想的货币资格的丧失)会动摇一切现有的关系 [6] (p. 584)”,信用基础丧失而产生的挤兑通常会引起流动性问题,对现实生产产生恶劣影响。传统信用制度只需要保障“虚拟资本–现实”之间的转换,数字信用由于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一切的信用活动最终都会回归到现实生产中,要求转变为现实的购买力,从根本上说,数字信用制度的基础仍然是现实的货币。
现代经济的运行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数字信用货币基础是否稳固对于数字信用至关重要,生产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使数字信用制度保障其货币基础增添一层维护网络系统的任务,也就是从“虚拟资本–现实”转变为“网络–虚拟资本–现实”的转换,根本上来说使信用制度的货币基础更加脆弱了。目前规范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依托网络形成的“影子银行”层出不穷,监管死角和灰色地带较多,网贷平台诈骗、网络炒股等骗局的暴雷也反映出数字信用监管的缺失。数字信用制度使金融投资更加便捷,通过网络理财基金、炒股等吸收个人存款,而相关的准备金管理、理赔等相应规章制度不完善,使数字信用的承兑能力受到质疑。
(二) 数字信用制度的调节机制不可靠
信用制度的调节主要依赖人为判断,通过法律条款、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进行调节,但人为调节机制在公平性、正确性方面存在不足,它往往受制于各种社会势力和矛盾意见。马克思认为:“像1844~1845年那样不明智的和错误的银行立法,只会加深这种货币危机。但是,任何银行立法也不能消除危机 [6] (p. 554)。”大卫·哈维同样指出,即便信用和银行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建设得更加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也并不存在“能容纳促进危机形成的基本矛盾的金融制度” [7] (p. 227)。
数字信用制度相较传统信用制度而言,信用风险更高、涉及范围更广泛,信用的调节更加重要。由于数字信用制尚未成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制,市场存在大量无序竞争,数字信用制度在制度日常运行管理、信用承兑、流动性管理等方面还有不足,准备金管理、投资收益率的承兑以及负债偿还能力等问题都会因为互联网的存在而被放大,资本泡沫和风险也随之增加,这些问题都加剧了数字信用管理风险。由于数字信用制度的运行和调节所需要的强大计算机算法、网络核心技术和专业人员都集中在大资本手中,数字信用制度没有脱离资本主义所构建的体系。实际上,资本主义平等自由口号下的信用制度通常借助央行和政府力量偏袒大资本,而使普通民众承担了大资本玩弄信用而导致信用危机的后果。
6. 扬弃数字信用制度的中国启示
信用及信用制度的存在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生息资本存在,信用和信用制度就会存续。作为经济手段,信用制度同样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应该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规范信用、数字信用的发展,严防金融风险。
(一) 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
数字技术是数字信用技术发展的前提,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既是提升数字信用环境和利用率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数字安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主动权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求提高加强人才培养、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为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指明方向。
首先,需要办好教育工作,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专业人才。数字信用制度建立与维护离不开编程能力,需要将体系建构、管理规则等转换为计算机语言,但数字信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还涉及到大量经济管理、会计、法律等相关问题,因此,不仅需要加强数字技术专业人员的培养,还需要加强综合型人才培养,为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其次,需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出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深化产学研融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8] 。数字信用制度的发展需要大量服务器、计算机等硬件设施,需要形成国家实验室体系,加强资源合理调度与相互合作,提升整体效能。发达国家在网络核心技术上占据关键资源,有着更先进的算法和技术,在数字技术方面应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数据深入挖掘与处理能力。科技创新的最终归宿在于应用于生产活动,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需要注重现实问题,实现算法技术更迭与数字信用制度运行的良性互动。
(二) 加强各部门数据融通
数字信用制度的构建基础是大量数据和数字算法,运行过程中又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在产权交割等环节又需要现实的政务部门介入,数字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加强各部门数据融通,建设协调联动的数字信用制度。
首先,需要加强网络平台数据融通和管理,确保海量信息真实性、安全性。网络数据的类型繁多,各平台之间数据出于隐私保护条款或数据格式差异等因素,并未实现数据融通,很难将网络上的信用数据整合。需要加强数字信息管理工作,建立起数据格式标准,减少数据转换成本,提升信息传递和接收效率,保障数字信用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和系统互动。由于网络空间有极强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身份难以确定,需要设置数字信用制度准入门槛,进行实名制验证,将网络监管与线下约束结合减少信息失真。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注重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的联动监管,形成社会关联机制,塑造良性治理秩序。数字信用制度不能局限于虚拟空间信用关系的维护,还需要与传统信用机构配合,保障“虚拟–现实”的转换,实现公私部门之间有序流通信息和数据,提升信用规制效率。还需要行政部门采取合规检查、合规整改等方式介入平台信用治理的运行过程,加强危险节点控制。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协同监管,金融监管、法律监管、区域联合和国际协作等,促进数字信用制度监管的全局统一。
(三) 引导数字经济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数字经济够促进经济活跃,但也存在使着经济发展“脱实向虚”的趋势。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8] 。”具体而言,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多方面引导经济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管理,防止过度投机,并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提升经济竞争力。
首先,需要发挥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制度优势,需要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对资本进行管控和调节,使信用膨胀限度由实体经济决定、并服务于实体经济。一方面,向具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实行财税政策优惠,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领域,鼓励产业升级,提升投资回报率,促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服务作用。我国金融机构发展时间短,需要加强资本法治建设,为金融市场活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投资者合法利益,规范资本市场运行。
其次,需要深化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深度、广度,利用数字技术指导企业生产活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目前,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不足,要加快推动实体经济实现生产模式、运营过程的根本变革,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应用生产智能化、线上营销、数字化办公等数字技术,使数字经济融合到实体经济运行全过程。推动产业与互联网融通,建设以供应链金融、服务型制造为重点的实体经济服务体系,通过数据分析,针对企业产业特点和差异化需求,形成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调,各产业链共同促进实体经济繁荣。
信用既是人们日常交往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数字信用制度呈现出的新特征是对传统信用制度进行的补充和调整,其本质依然是服务于资本增殖。数字信用制度具有两面性,既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也是经济危机的助推器。尽管数字信用制度是信用制度发展的新形式,但其内在矛盾的根源仍未脱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信用制度的分析,马克思关于信用制度的分析依然具有指导意义,要辩证看待数字信用制度的双重影响,使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