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在内容创作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表现,然而,这种技术所产生的内容却对著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存在争议,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们需要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梳理和分析。根据目前的观点,著作权通常归属于人类创作者,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它的创作过程与人类的初始训练以及算法的学习紧密相关,这使得著作权的归属变得复杂。为了回应和解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问题,需要进行对其深入研究,并找到合理依据来解释和规范新兴事物的著作权问题。这将有助于建立清晰的法律准则,确保创作者和使用者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的权益保护,并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创新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2. 相关概念概述
2.1. 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是一门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旨在开发能够模仿人类智能行为和决策过程的技术和系统。其目标是使计算机系统具备类似于人类的智能,能够自主学习和适应不同的任务和环境。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分支1,它使计算机系统可以从数据中学习模式和规律,以便做出预测和决策,而无需明确的编程。深度学习则是机器学习中的一种技术2,它使用神经网络模型来模拟人类大脑的工作方式,特别适用于处理复杂的数据和任务。随着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和算法的不断改进,人工智能正在逐渐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为解决复杂的问题和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2.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概念
在目前的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所生成的例如绘画、音乐、文字等艺术或文学表现形式,其定义主要有“人工智能生成物”“人工智能创作物”“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等。对上述三个概念进行对比分析,本文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一定义更为恰当,其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艺术或者文学表现形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里的“作品”尚在讨论阶段,并未颁布相关法律或者法律解释对其进行明确,学术界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如果采用“创作物”或者“智力成果”的概念,即默认了人工智能所生成的艺术或文学表现形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因为“创作物”一词本身即包含“独创性”的特点,而“智力成果”一词则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3。
对人工智能所产生的艺术或者文学表现形式进行概念上的认定以后,需要对其进行内容上的定义。人工智能生成物产生的原理是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算法程序,这些程序可以将人类传递的信息转化成机器可理解的程序语言。人工神经网络是这一创作过程中的关键元素,它模拟了生物神经网络的结构,由多个处理单元相互连接,构建了一个复杂的函数模型,使得它们能够像人类一样进行信息处理。深度学习是人工智能创作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多层处理将低层特征表示逐渐转化为高层特征表示,从而发现数据中的分布式特征表示规律 [1] 。此外,强化训练也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人工智能系统通过不断尝试寻找解决任务的最佳路径,从而不断改进其生成物的质量和准确性。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文字、美术和音乐。这些生成物是通过人工神经网络进行深度学习,并根据人类的指令和需求创作而成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借助了先进的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和深度学习方法,通过强化训练不断改进,最终实现了与人类艺术作品无差异的生成物创作。
3.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
3.1.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的争议
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一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备创造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故人工智能生成物享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通过自主学习和创作,能够产生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的作品,不亚于人类的创作成果。从该观点来看,无论是由人类还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 [2] 。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人类创作物,不具备作品的特征,因此不应被认定为作品。他们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本质只是计算机利用算法结果产生的产物,无法体现作者的独特思路、见识、表达和感受。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备创造性,因而不应该被赋予著作权 [3] 。
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著作权法的解读差异。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来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为了解决这一新兴事物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必要明确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首先,智力成果属性的认定需要明确,即判断何种类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视为作品。其次,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需要明确,即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创造性。只有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才能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在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衡。应该确立一套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既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需要明确智力成果属性认定和独创性判断的标准 [4] 。通过明确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和争议,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实现创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3.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成果属性认定
人工智能是一种模拟人类思维过程并能够执行各种任务的计算机科学技术。作为其创造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机器通过模拟人脑活动而生成的结果。
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在表现形式和生成过程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非常相似。从外观上看,无论是绘画、音乐、文学作品还是其他艺术形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往往具有与人类创作作品相媲美的水平和质量。此外,它们的生成过程也类似于人类学习和创作的过程。通过分析和学习大量的数据,人工智能系统可以生成新的内容,并表现出与人类相似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人工智能是在人类参与下的信息处理系统,它们被设计和训练来模拟和扩展人类智力,并且在其背后具有人类的价值取向。虽然生成物是由机器产生的,但它们承载了人类创造和设计的智慧 [5] 。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意义,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被视为智力成果,应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3.3.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
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指的是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独特性和新颖性。独创性的评价主要针对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考虑作者的主观意图或个性特征。这意味着,无论作品是由人类还是由人工智能生成,只要其表现形式具备独创性,都可以被视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可以被分为三类:作为生产工具、作为辅助工具和作为独立主体生成内容。当人工智能被用作生产工具时,生成的结果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意味着,尽管是人工智能完成了创作任务,但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该技术的人类创作者。当人工智能被用作辅助工具时,生成的结果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但不被视为软件设计者的思想劳动成果。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通常归属于人类创作者,因为人工智能只是提供了创作过程中的辅助帮助。然而,当人工智能被视为独立主体生成内容时,其生成物如果表现出独创性并与现有表达形式有所区别,那么它可以被归类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保护。这意味着,人工智能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生成的作品可以被视为独立的创作成果。
4.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
4.1. 基本规则: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出过程中,确定生成物的作者身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对某物实施控制时,该物属于他自己,并且可以被视为生成物的作者。然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在生成的过程中涉及到程序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智力劳动投入。无论是程序设计者还是使用者,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程序设计者负责开发和设计生成物的算法和模型,他们的智力劳动为生成物的产生提供了基础。使用者则在生成物的选择、调整和应用方面发挥作用,他们的智力劳动也是生成物最终呈现形式的一部分。
当涉及到使用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智力劳动贡献可能会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例如,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在生成物中得到延伸与体现,因此设计者更容易被认定为作者。音乐的旋律、和声和情感表达等方面都反映了设计者的创作意图。然而,对于照片艺术风格转换工具这样的应用,使用者提供原始照片并选择艺术滤镜,相对而言,设计者的智力劳动较少。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更容易被认定为生成物的作者,因为他们对最终呈现的艺术风格负有更直接的影响。
4.2. 特殊规则:由使用者享有著作权
在生产活动中,设计者和使用者的创造性劳动往往难以确定其贡献的大小。然而为了激励创作,在无法衡量设计者和使用者的贡献大小时,应该授予人工智能使用者著作权的权利。这一措施能确保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首先,使用者拥有著作权可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推动内需的增长 [6] 。通过确保使用者享有创作成果的权益,鼓励了更多人参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和创作。这将为人工智能产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动力,进而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其次,使用者拥有著作权对于实现立法目标也非常有利。它丰富了公民的生活,并促进了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当使用者拥有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权益时,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进行使用、转让或者出售。这种自由将为个人和组织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多样性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著作权的权益是一项有益的举措。它不仅保护了使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创造性劳动,还推动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这一措施将在经济、法律和社会层面上产生积极影响,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创新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
5.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催生了各种引人注目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一现象无疑是科技进步的体现。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妥善保护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益。现行的《著作权法》虽然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其范围仅限于自然人或法人。这一现实使得我们迫切需要思考,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该被赋予实质性的著作权。从学理的角度看,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部分著作权是具备理论依据的,尤其是当这些生成物表现出独创性的属性,其具备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件,独创性是评判任何作品是否值得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例外。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们需要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真正的作品,以及其著作权归属问题。这个过程需要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与维护个体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在这个背景下,一种可行的方法是提倡分类讨论,建立一种模式,其中人工智能的作者和程序操纵者分别享有财产性权利。这将有助于明晰责任,并确保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得到合理保护。
总而言之,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的同时,保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益。这需要法律界和科技界的合作,以制定适应时代变革的法律框架,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仔细权衡各方利益,可以确保未来的法律体系既能够推动创新,又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实现法律和科技的良性互动。
NOTES
1机器学习是用数据或以往的经验,以此优化计算机程序的性能标准。
2深度学习是机器学习的一种,通过组合低层特征形成更加抽象的高层表示属性类别或特征,以发现数据的分布式特征表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