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研究
Research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of Juvenile Crimes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DOI: 10.12677/ojls.2024.125414, PDF, HTML, XML, 下载: 31  浏览: 63 
作者: 张茜茹: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犯罪预防Juvenile Crime Procuratorial Organ Crime Prevention
摘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等特点日益凸显。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理机关,既要依法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更要注重预防与矫正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犯罪阴影,重返社会。因此,本文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工作现状出发,阐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中的职责及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而针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工作提出优化建议,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推进专门机关普及、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人才队伍建设、深入领会与合理运用“少捕慎诉”办案原则、深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此方面可以起到效果。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ituation of juvenile crim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ve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fied crime types and intelligent crime means ar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s a judicial organ dealing with juvenile crimes,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not only crack down on juvenile crimes according to law, but also pay more attention to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work to help minors out of the shadow of crime and return to society. Therefore,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of juvenile crime an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ir actual work, and then puts forward optimization sugges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of juvenile crime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promoting the popularization of specialized organ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alent team for handling juvenile criminal cases, deeply understanding and rationally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less arrest and careful prosecution” in handling cases, and deepening the legal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work can play an effective role in this respect.
文章引用:张茜茹.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研究[J]. 法学, 2024, 12(5): 2905-290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14

1. 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历来为社会所关注,而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特殊性更是引起了法律与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并收到了一些效果。2020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4.3万人,年均上升5.4% [1] 。它表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决心。从犯罪类型上看,对未成年人性侵,伤害和虐待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犯罪如利用网络空间猥亵未成年人,线上线下接触侵犯等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最高检为应对此类犯罪行为推出了相应的指导性案例以明确法律适用与打击的方向。

在治理措施方面,我国推动了未成年人入职查询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时通过设立一站式询问和救助办案区降低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国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对于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诉,而对于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则依法提起公诉 [2]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年报告,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及占比均呈下降趋势,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已初见成效。

可以说,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已经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而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中的主要工作主体,如何有效发挥自身作用,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工作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这部法律以共青团为主体,通过思想引领、关注特殊个例和法律意识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共青团作为我国的群团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性质和手段的限制,对于那些没有明显犯罪迹象或者故意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效能较低。此外,共青团主要代表的是优秀青少年,对于那些需要特殊关注的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和需求了解不足,这也是共青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矫正措施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主要采取刑事监禁、社区矫正和教育等措施,其目的在于重塑未成年人的正确价值观,预防其再次犯罪 [3] 。不过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详细的判定标准,使得矫正措施的实施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缺乏专业的矫正人员,导致矫正工作的效果受到影响。对此,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检察机关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制定出更为详细和科学的判定标准,以确保矫正措施的实施更加准确有效。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矫正工作的专业水平。

3.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中的职责

在我国,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首先,检察机关承担着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职责,如上文所述,近四年来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24.3万人,并致力于预防犯罪,通过办案揭示社会问题,推动社会治理。此外,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职责,与多方共建救助办案区,避免二次伤害,并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而针对网络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问题,检察机关也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起诉相关犯罪分子,并推动网络空间治理。同时,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推动相关法律的实施,协同完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再者,检察机关还通过公益诉讼职能,关注新兴业态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强化行业监管。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注重犯罪矫正与教育,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可以说,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4. 当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中存在的不足

4.1.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专门机构普及度有待提升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专门机构的普及度不足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国只有24家省级法院设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而约37.5%的相关机构没有专门的编制 [4] 。这种设立不足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展,也使得众多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无法得到专业的处理。

4.2.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力有待充实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遍存在人力资源短缺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专业人才缺乏,致使很多检察官只能在履行原有责任的前提下兼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从而在无形中加重检察官工作负担,为检察官专业能力发挥带来制约。实践中,兼职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因时间、精力分配等原因,很难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此外,这些检察官因缺乏未成年人心理特征方面的专门知识与经验,在办案过程中常常很难准确掌握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与心理状态,进而影响办案质量。

4.3.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观念认识有待改善

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内一些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未能完全认识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实践中,有些检察官办案手段过于生搬硬套,对未成年人处罚过大。这一处理办法可能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就轻微犯罪未成年人而言,一旦被过多地提起诉讼并予以惩罚,往往会给其心理留下不易磨灭的犯罪印记。这类印记既弱化了其对法律的敬畏,也会让其产生逆反心理而妨碍其转型与回归。此外,惩罚太重也会导致未成年人在法律问题上陷入恶性循环并加大再犯风险。

5.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工作的优化建议

5.1. 结合实际情况推进专门机关普及

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因为机构的临时性、职能能力的薄弱以及与外界合作的紧密度不足等问题出现掣肘 [5] 。所以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优势,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和创新。首先,应考虑设立常设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构,通过专业化、常态化地运作来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其次,针对职能能力薄弱问题,应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注重业务培训、专业人才的引进等,从而逐步提升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面的专业水平。再者,针对与外界合作不紧密问题,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与教育、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搞好协作,并努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从而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力。此外,对于未能特色化、细致化处理的机构,应强调人文关怀和细致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以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最后,对于功能不全的机构则需尽快完善组织形式和人员结构,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需要。对此,应当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考核,从而更有效地提升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5.2.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人才队伍建设

针对当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力不足的问题,为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需求,检察机关必须着手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队伍,并做好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首先,应正视当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面的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并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梳理过去的案件办理经验,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和短板,为今后的培训和招聘提供具体的参考和依据。其次,针对已发现的人力资源不足问题,检察机关应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岗位培训,以提升他们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在招聘新人员时,应有意识地吸纳具有相关背景和经验的人才,以充实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力量。再次,为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面对面交流和观看影视资料等方式,丰富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认识。同时这种跨学科的学习和研究也可以帮助检察官产生新的工作灵感和思路,从而更有效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后,检察机关还应与高校进行密切合作,对其教学工作提出改善性建议,以便高校在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时能够更加注重考察和培养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相关的能力和素养,从而使毕业生在就业时就能够满足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面的相关专业需求。

5.3. 深入领会与合理运用“少捕慎诉”办案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构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审查职责,扮演着未成年人罪犯“监护人”的角色 [6] 。因此,针对这些敏感而复杂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必须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既要宽容又要有所节制,既要惩罚又要避免对其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为贯彻这一原则,检察机构应严格执行“少捕慎诉”的政策。在对未成年人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必须慎重评估,尽量避免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逮捕措施应作为最后的手段,只在必要时才进行采用。此外,在处理案件时,检察机构应特别关注那些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手段并不恶劣且属于初犯或已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对于这部分人群,检察机关应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审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家庭背景、犯罪动机等因素,力求为其争取到更为合适和温和的处理方案。再者,检察机构还要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工作,这就需要采取心理疏导、教育辅导等方式来尽可能地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同时,也应积极推动社会资源的整合,携手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而在实施惩罚措施时,检察机关则必须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真正达到纠正未成年人的错误思想并防止其再次犯罪的目的。同时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社区服务、接受法治教育,从而让未成年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逐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5.4. 深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对案件的成因、过程以及判决结果有着深入了解,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犯罪倾向也有着透彻的认识。所以为更好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应积极利用中小学、社区等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真实案例为素材来开展以案说法,让未成年人明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在犯罪后可能面临的处罚,从而在心理上产生威慑作用,使他们远离犯罪,最终达到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警示有潜在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的目的。此外,为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还应建设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网站,用以展示犯罪行为的后果以及犯罪者的改造成果。借助这种宣传形式,可以让未成年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消除他们的犯罪动机。同时,为帮助那些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检察机关还需要提供在线心理疏导服务以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引导他们进行积极改造,防止再次犯罪。

6.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的重视直接影响到其成效。虽然近年来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的开展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与占比都在不断减少,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对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专门机关的普及、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深刻领会并合理适用“少捕慎诉”的办案原则,并进一步搞好法制宣传教育,以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取得更明显的效果,从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最高检举行“加强综合司法保护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EB/OL].
https://www.spp.gov.cn/spp/jqzhsfbh/22xwfbh_sp.shtml, 2024-01-18.
[2] 杨贤, 李景忠, 王宇.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与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J]. 法制博览, 2023(36): 91-93.
[3] 童德华, 成梦露.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的探索[J].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 35(4): 84-92.
[4] 董凡超. 去年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未成年人近两万人[N]. 法治日报, 2024-03-02(003).
[5] 徐日丹. 坚持“零容忍”, 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N]. 检察日报, 2022-10-29(003).
[6] 刘员. 新时代检察机关深入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综合治理法律监督问题探析[N]. 法制生活报, 2021-06-2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