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作为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古已有之,但作为一门独立自觉的学问,国际法学最早在欧洲兴起。詹姆斯·麦金托什(James Mackintosh)的A discourse on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Introductory to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that Sciences论证了国家间法(The Law of nations)是以某种特定的历史形式存在,为古罗马万民法(Jus Gentium)的近代形态。International law一语,源自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在1789年的《道德和立法原则》(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的序言部分。西方国际法理论、文本通过西方传教士的“援西入中”而输入晚清中国。而国际法受容的涵化历程,也启发了中国学界关于东方文化自身是否也包含着东方系列国际法的发源的探讨 [1] 。清季民初的中国学者通过对《周礼》、《春秋》等典籍进行重新解读,以此来构建“儒家的普遍主义”之下的世界图景。
2. 中国古世公法的发现
西方的“法言法语”通过历史传媒输入“揆诸天理、准诸人情”的晚清中国社会,源自清末外交实践的需要。1839年,林则徐在赴广州期间,将瑞士滑达尔(Emmerich De Vattel)国际法著作《国际法,或运用在国家和主权的行为和事物上的自然法原则》(The Law of Nations, or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中的片段内容,译为“滑达尔各国律例”,是为国际法输入之始。西法东渐的主题在悄然改变中国、实现近代中国法律转型的同时,也使古老中国法律文明进入欧洲人的视野,提供了破译中国法之秘密的契机。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 1827~1916)基于参与大沽口事件等外交交涉的实践,将美国人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 1785~1848)所著《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a Sketch of the History of the Science)译为汉文著作《万国公法》,是为中国第一本西方国际法专著。在总理衙门委托、支持下,该书于年底译成,继而在北京崇实馆出版。其中,将Natural Law翻译为“性法”,也译作“自然之法”;同时,“成文法”被翻译为“公法”,偶尔也译作“律法” [2] 。《万国公法》的问世使公法之学也随之播扬,构成了晚清社会重构内外秩序观的尺度。
晚清朱克敬撰《公法十一篇》,将公法比拟为中国的四书五经,乃基于公法为“各国君长奉为经典,和战交接之事,据此以定曲直”,分十一篇介绍万国公法。在朱氏看来,公法之性法乃“率性之道”,其“义法”乃“修道之教” [2] 。由此,将国际法法则与抽象的义理相结合,将“万国公法”理解为儒家伦理道德关系在当代的延伸。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士绅关于中华法系的认知与表述,为东方社会“国际”关系及其历史定位被重新发现的前奏。时人关于春秋战国的国际格局与当代的国际局势相似的设想,并在传统政教典籍中寻找与当时的国际法相通的惯例、言辞、观念,以此作为春秋经义与公法原理是相通的论证,也相应地影响了丁韪良。处在儒家文化圈之中,丁韪良也开始思索近代国际法学与中国传统智识资源之间的联系,寻找中西文化的契合点,以此来推动晚清中国移植国际法的进程。“丁韪良居中国久,洞悉彼中公法之诣,与吾教同源。其性法乃《春秋》守经之法,其例法乃《春秋》达权之学,遂作《中国古世公法考》,引经传数条证之。其谊例虽未详备,而中国以《春秋》通公法之机芽萌矣( [3] , P. 149)。”在丁韪良的理解中,国际公法是既是基于人的自然的“性法”,与中国文化的伦理道德与政教礼仪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以仁爱为本原的儒教国家也可以产生类似的国际法( [3] , P. 149)。后在京师同文馆汪凤藻等人的影响下,丁韪良以国际法的概念引入中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的外交,以包含于礼制之中的中国古代外交法为切入点,论证中西文化可以沟通的因素。
1881年,丁韪良于参加柏林东方会议(Congress of Orientalists)时参照惠顿(Wheaton)、沃尔塞(Woolsey)、伯伦知理(Blunstchli)和其他西方法学、政治理论学家的理论提交了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一文。在论及春秋战国的秩序、规则时,丁韪良也相应地采用了International Code和Consuetudinary Law的概念形式与 International Law并用,以之来丰富不同于西方国际法语用环境的中国古代公法的表达 [4] 。
该文于1884年由同文馆副教习汪风藻译为《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一书,并在同文馆付梓印刷。之后不久,《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东传入日本。明治二十年(1888年),日本内务省出版了经由仙田谨一郎校点的《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行文内容部依旧。“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认为,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由于泱泱中华分土建邦的统治秩序,不同级别的王国、侯国、藩属国在礼制的规范之下会盟频伐,同文同伦同教数国之间有交际通商之政,此乃公法相需之势。各独立邦联之间依例循规的遣使往来友好交往,各司其职各行其是,乃公法形成及实行之条件。再者,中国古代诸子典籍,蕴含了大量的公法之要纲,由此推导出中国古代存在国家间交往的公法 [5] 。东周列国的“国家”文化形态所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形式平等的理性的国家体系。从这种意义上说,丁韪良的阐释不仅是理论上的,也深深扎根于欧洲近代理性主义的预设之中 [6] 。
晚清士人的伦理义理观为“中国古世公法论”赖以滋生的文化环境。在时人的理解中,公法原本即是乃学春秋律意、习孔子名法而来,公法之学意在沟通中西性法之源,伸内圣外王之学,春秋经义与公法原理是相通的。因此,清末中国人普遍以《春秋》群经会通西方国际法要素,认为《春秋》即中国古代之公法,乃至万世之公法,推导出了“春秋公法”的概念。如王佐才将公法与《春秋》相比:“夫公法一书,西人所尝称为性理之书,谓其能以义理为断,而不杂以势利之见也。果尔,则与我中国之,《春秋》亦奚以异。盖《春秋》者,实我中国列邦之大公法也。其笔削予夺一字之间,足以撅乱臣贼子之魄,而立千秋世道之防。” [7] 宋育仁不仅以“春秋公法”比拟西方公法,更利用国际法的规则与概念,如“自治”、“交际”等,来论证《春秋》具备适用于世界的、永恒的普世价值:
《春秋》经世先王之志,实万国之公法,即万世之公法。如会盟朝聘、侵伐平乱、行成存亡、继绝灭亡、使臣爵等、会盟班次,无事不备,无义不精,此类皆西书公法所斤斤聚讼讫无定论者。《春秋》三传各有义例,合之乃成完备。如自治境内,义在《谷梁》;交际礼仪,例在《春秋》;驾驭进退,权在《公羊》 [8] 。
而清末维新派则在“春秋公法”的接引下,以春秋三世说来比附当今时势之国际秩序,以发挥春秋微言大义来为其维新变法的理念张目,以至为建构理想的“升平之世”制造舆论依据。中国古世公法论无疑地为维新变法运动提供了使之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康梁等维新派认为,公法所强调的天性、理性实乃儒家之公理、性理。“孔子以空言垂世,格劳秀斯以布衣创公法。前者是中国学术政教的根本,后者则体现了欧西政教的精神原旨。 [9] ”因此,公法与《春秋》在维新人士那里实现了义理上的高度和谐统一。
随后,以“春秋公法”来阐释国际法秩序,撰写以春秋经义比附国际法的著作也纷纷出现。1901年,蓝光策撰《春秋公法比义发微》,全书分“名义”、“律意”、“交谊”、“外权”、“战利”、“缔约”等六纲,条分缕析,先述儒家义理,次录《公法会通》及《公法便览》两书之要义,以春秋经义比附国际公法。虽为附会之作,但也体现了晚清士人会通中西古今法学的意识。此外,民初刘人熙撰《春秋公法内传》,虽意在伸春秋公法之要旨,但在某种程度上引领了国人“慎邦交”的近代外交思想 [10] 。
“中国古世公法”观的提出,引导了晚清士人在深入把握先秦诸子思想、中国古代礼制文化的基础上,寻找万国公法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的依据,探讨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学文化景深。虽然受到儒家道统的影响,呈现为一种创造性的文化误读,但其引介的西方国际法知识与理论却帮助国人树立起世界性的国际法观念,加深了其对国家、主权等政治外交思想的了解。同时,也表明在中国学人自己的努力下,将中国古世纳入了世界性的法律秩序之中的文化探索之旅已经开启。
3. 中国古代国际法理论的系统论证
中国和日本各自援引西法的进路和基于同文同教而发生的交流交织在两国近代化的进程中。随着19世纪八十年代中日文化的逆转,西方法学概念与理论通过日本回流中国,形成了东方国际法谱系重构的思想资源与概念工具 。
“国际”一词,为日本明治初期洋学泰斗、译业巨擘箕作麟祥(みつくり りんしょう,1846~1897)在译介西方国际法著作时所造。“际”之本义为两墙相合的缝隙。《说文·阜部》有“际,壁会也”,引申为抽象的“之间”之意。1873~1875年间,箕作麟祥的译作《国际法》,凡五卷册,由东京弘文馆出版。原书为美国人吴尔玺(Theodore Dwight Woolsey, 1801~1889)所著《国际法研究导论》(Introduction of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箕作麟祥所著《国际法》一书,首度为International Law创制了“国际法”一名,但同时也采纳了“万国公法”作为译著之别名 [11] 。
随后,在1898年,康有为撰《日本书目志》第六卷“法律门”录入了《缔约各国条约录篆》、《世界万国对等条约录集》等国际法类书目,并标注曰“国际法九种”。《日本书目志》首次向国人引介了包括“国际私法”在内的国际法术语的著作。日制“国际法”名称随之传入中国,并进入了清末国人的语用实践。1899年,胡薇元的《公法导源》面世,是晚清时期出现的一部以儒家思想介绍、阐释西方国际法思想、国际法规则的著作。
“国际法者,国与国并峙,不能无法律以行于间,久之通行于列邦。是故,行于国家者为国内法;行于国际者为国际法。”( [12] , P. 2)源自对西方近代社会构建的国际法体系的肯定,胡薇元不仅仅借鉴国际法概念与原理介绍国际形势、时事政治,更对包溶于礼、伏笔于传的中国古代外交思想进行挖掘和重新阐释,从《春秋》等古史中梳理出与近代国际法规范相匹配的知识资源,实现了中西法系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春秋无公法,《周礼》即公法也。鲁秉《周礼》,最弱,最后亡。韩宣子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然则《春秋》即当时之礼,后世之公法矣。”( [12] , P. 33)胡氏之书以《春秋》、《孟子》导公法之源,重新赋予《春秋》、《孟子》以近代意义,是中国早期的尝试中西法律文本对接之作。胡薇元开宗明义地在《公法导源》中指出,凡外交政策在利用调和手段以谋已国之利益,所以,最后总结出的中国古代公法与国际法相通的之处是在利用外交政策来谋取国家的利益,源于此中西古今之对照,比较完整地重构了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历史图景。
继《公法导源》之后,民初国人对国际法知识及其体系的探求进一步扩展。1903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的汪荣宝、叶澜编纂的《新尔雅·释法》对“国际法”的概念作了更精确的界定:“凡规定国与国之关系,谓之国际法。规定国与国权利、义务关系之规则者,谓之国际公法。规定国民与国民权利、义务关系之规则者,谓之国际私法。” [13] 与此同时,清末中国掀起留日热潮,留日法科学生纷纷翻译国际法著作引渡回国,开始了国际法理论的系统化移植。许多日本出版的国际法著作被译成汉文,如1) 岸崎常、中村孝著、章宗祥译《国际法》(东京:译书汇编社,1902年);2) 今西恒太郎著、江郁年译《国际法学》(上海:文明书局,1903年);3) 花井桌藏著、黄皋瑞译《非常国际法论》(1904年);4) 中村近午编、华开琼译《平时国际公法论》(东京: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等等。正是通过留日学生的译著和编辑的刊物,流行于日本的一套国际法词汇,如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主权、公海、领海、领土等概念,代替了所沿用的万国公法、公法、交涉公法、交涉变法之类术语,从而创造了更富有时代性的国际法话语系统( [3] , P. 167)。这应该是中国人在日源新知背景下自主阐述国际法学的较早的探索。
1908年,马德润在柏林大学的毕业论文《中国合于国际公法论》,也在清末民初的中国学界得到认可。孙宝琦在序言中介绍说,马德润的该文以万国公法之原理,各家公法之学说,与我国近数十年通商约章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合于国际公法秩序的结论。马德润认为,中国近代史史上与欧洲国家、与美日缔结的一切条约已经证实中国接受了国际公法原则与制度,已融入到近代国际秩序中。中国要素与国际公法之要素完全契合,因此,中国应是国际法群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际法规则下的“文明国”之一。
1925年,张心澄的《春秋国际公法》出版。颜惠庆为其作序,并在序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春秋列国之间隐然具备国际团体之形态,其维系此团体者,则有见于经传之公法,故中国述足作为国际法律之准则者,实自两千余年前之春秋经传始。”( [14] , P. 1)民国时期外交界顾维钧亦为其作序,序言中称,春秋时“玉帛兵戎”即为二千多年前的国际外交权术,故当今世界的国际法应溯源至周一代。张心澄秉持东方民族古代与西方世界一样拥有国际法观念,并认为中国古代国际法观念最盛行的应为春秋时代,而且当时的国际法观念已非常完备。理由如下:1) 春秋时期存在着国与国之间自然而然发生的交往与联系,“当时国与国之间自然发生关系而所以相维系如此其久者,其间必有国际间共晓共喻而共守之规则可知也( [14] , P. 2)。”2) 春秋时代继承了夏商周的封建体制和形成于这种分封体制中的国际法观念及规则,由此孕育和生成了春秋国际法。
1931年,徐传保在《先秦国际法之遗迹》一书中也主张中国先秦时代存在国际法。《先秦国际法之遗迹》先论说中国的先秦时代已形成了“国际”。“按所谓有国际者,即有多个名副其实之国家也” [15] 。而史书记载的“国”数目众多,构成了“国际”形成的必需条件。还分章讲述了先秦国际中的外交机构,而记载这些外交机构中的“人员”、“文件”、“屋宇”等的典籍——《周礼》。徐传保认为在《周礼》等先秦典籍中,包含着古代国与国之间通行国际法的种种遗迹。而《周礼》虽然成书年代在周代,而其资料来源当在更早的年代,由此可以追溯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形成至更早的年代。
1934年,陈顾远的《中国国际法溯源》(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使用史料记载来证实国际法的存在:“五经三传所见,粲然可考。虽谓经传不可尽信,要不能否认国际法之观念与学说之早已存在。至于当日国际间关于法规之适用,春秋三传,言之尤详” [16] 。而除春秋三传之外,《周礼》、《礼记》中包含的国际法原则也从旁辅证了周代国际法之存在。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阐释中国古代国际法之内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运用到先秦国际法中,即为“国际规律”,“信”为“国际道德”,“敬”为“国际仪规”,“义”为“国际公理”。陈顾远依据结合国际法法律精义,也得出了两条结论:1) 古代中国存在国际法,但是有明显的区域性。2) 古代中国的国际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主要表现是只存在于古代中国分立时期。
谭焯宏的《国际公法原论》亦于1934年出版。谭焯宏还由国际法学派推导出国际法源流,从而引申出了中国古代国际法存在及其要义。“但既认邦为国,则合诸国而论之,自然构成国际状态……由此观之,古代诸侯自成国际者无疑矣。既成国际,则当时诸言论及列国会盟誓约、往复文书、当然成公法 [17] 。”此外,谭焯宏还介绍了中华古代国际公法学之理想,如“孟子之民族自决论”,“孟子之武装中立说”,“孟子之国家要素说”等。
随后,钱穆在其著作《中国历史研究法》中也肯定了古代中国国际法的存在,该书于1961年汇编出版。他指出:“周室东迁,封建制度濒临崩溃,乃有五霸乘时而起。据《春秋左传》中记载,当时各地诸侯,为数不下两百。在当时,国与国种种交涉往来,仍多少遵守着周公所定的封建制度下的一切礼文来维系。此种礼文,在当时乃为霸业所凭。若无此种种礼,霸业无法出现。此种种礼,若用近代新名词说之,实即是一种国际公法。我们可以说,中国之有国际公法,系距今二千五六百年前 [18] 。”钱穆先生还认为《左传》全书中包含了大量的供后世学人参考和佐证的古代中国国际法内容。
中国古代国际法研究从现代性的国际法理论推导出儒家普遍主义的世界公法景象,创造中西话对话的可能,源于儒家经义对“国际法”精神的开掘。儒家之学能为中国古代国际法理论提供正当性的思想与学术支持,其理据之一即为传统资源的现时有效性。实际上,东方国际法谱系重新发现的履历在打造崭新的儒学视野的同时,也包含了将现代性因素契入传统资源的理论尝试。传统学术为适应世界潮流的变迁,其现代转型的过程中所包含的合理性因素体现了文化自觉的意识,显示了文化的深层张力。
4. 结语
清末民初关于中国古代国际法的研究,以时代的世界的眼光重新审视中国古史,重新发现了中国古代虽处于萌芽期但已经相当完备的古代国际法学理论。丁韪良之《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为中国本土寻回了关于古代国际法的历史记忆。后继的康梁维新派以《春秋》作为世界公法秩序下的中国文本。从日本传入的近代国际法话语、理念,为中国古代公法学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胡薇元的《公法导源》,马德润的《中国合于国际公法论》,论证中国元素与西方近代国际法元素的共通与融合。民国初年,张心澄、徐传保、陈顾远等中国学人纷纷展开先秦时代的邦交研究,从《周礼》等典籍中深入挖掘与近代国际法规范相匹配的文化资源,论证中国古代国际法之存在。
东方国际法谱系的发掘,其实质是东西方学者在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中融入中国传统精神要素,重构新的世界图景的理论尝试 [19] 。然而,清末民初关于先秦国际法学的研究,有效地展现出东方国际法谱系在全球历史文明进程下的多样性、完整性,不仅显示出中国元素在融入世界文明图景之时的长盛不衰的生命力,而且加速了晚清民初的国际法的移植与应用进程,起到了催化国人近代法学思想转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