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合作制度是西欧工业革命时代的产物,合作社出现伊始曾寄希望以克服资本主义弊端。合作社的经典模式是由社员自愿联合组成,并带有一定公益性的平民自助组织。当今世界各国除了传统合作社外,还出现了股份合作社等多种合作形式。本文研究的合作社功能主要是指在学理上按学科分类的几大基本功能,即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从合作制度出现至今,合作社在受到不同的社会气候及生存土壤的影响下,其主导功能也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因此,廊清中外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轨迹,揭示其内在逻辑,客观认识其生存与发展的外部条件,对于遵循我国合作社的主导功能变化规律,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把握其正确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研究的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并不是以往意义上以时间前进顺序而发生的递推性改变,而是指在不同时间阶段及不同社会背景下,合作社因受不同主导理性的影响而使其主导功能发生相应的变化。而本文深入分析了中西方合作社主导功能的演进逻辑。
2. 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学理逻辑
本文所指的合作社主导功能是指在学理上依据不同的主导理性所引领的几大基本功能,即社会功能、

Figure 1. Theoretical logical framework for determining the dominant functions of cooperatives
图1. 决定合作社主导功能的学理逻辑框架图
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而非其他引申或衍生的功能。在合作社的发展史中,其主导功能的演变必然受不同阶段主导理性的影响而存在着侧重于政治或社会或经济的倾向。对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学理逻辑我们可以描述为图1所示。
由图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微观组织受主导理性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态,进而又会影响微观组织的主导功能。
由图所示,三种不同的主导理性决定了合作社会有完全不同的主导功能。
当政治理性占主导时,所产生的产权制度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主,主要的组织形态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此时,该组织的主导功能以政治功能为主,注重国家或者是整体的利益。同时还兼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当以社会理性为主导时,产生的产权制度主要以个体所有或共同占有为主,合作制是该组织主要的组织形态,其主导功能以社会功能为主,注重社会效益,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当然它也延伸出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
当经济理性占主导时,在该理性下产生的产权制度主要以独立法人产权为主,组织形态主要以公司制(股份制)为主,主导功能是经济功能,注重经济效益。此外,它也带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
以我国大陆为例,新中国成立至今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主导理性的不同,其所引领的主导功能也有一定的变化。
20世纪五十年代,刚成立的新中国面临着严重的内忧外患,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尽快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因此,国家的政治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国内出现了大面积的国家所有制(国企)和集体所有制,组建互助组、合作社并快速转为人民公社,有利于稳定政权,其主导功能也偏向于政治功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承包制取代了“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家庭经营单元的小而全、分散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呈现出弱势形态。“小农”们为了改变现状,自发地组织了各种各样的合作社。组织起来改变自身的弱势形态的社会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这一阶段的合作社其主导功能偏向于社会功能。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进入高速运转期,以企业为依托的合作社及股份合作社大量涌现,就国家层面而言,更偏重于通过组织合作社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经济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这一阶段的合作社的主导功能偏向于经济功能 [1] 。
又以我国台湾为例,台湾第一家合作社“台北信用组合”于1910年产生。合作社较快速发展是在1913年“台湾产业组合规则”颁布后,其中大多以信用合作社为主。1946年国民党将农业会改组为农业合作社和农会,有关经济与金融业务由合作社负责,农业方面的由农会负责。可见,台湾近四十年的合作社发展明显带有被日本“殖民”性质。
1949年蒋介石政府逃到台湾以后,一心要反攻大陆,面对大陆的“合作化高潮”,蒋介石政府政治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农村经济如何发展完全处于“政治迷茫期”,于是在20世纪50~70年代中期,台湾的合作社基本上处于一种停滞发展的状态。
1974年“台湾当局”提出“加速农村建设”的号召后,这一阶段的合作社其主导功能偏向于社会功能,农业合作社又快速发展起来,从而提高了生产力,改善了农业经营,也促进政府政策实现。
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台湾当局”希望通过组织合作社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经济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农民合作社的业务拓展到更多的领域。发展至今,台湾的合作社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经济地位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发展为社会、经济和政治三种主导功能并重的类似于日本的“信用组合”的综合型经济组织 [2] 。
3. 西方国家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轨迹
3.1. 空想社会主义时期欧洲国家合作社的主导功能
空想社会主义出现于16世纪的初期,流行于19世纪的西欧。面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黑暗,空想社会主义的构想就在于希望组建“合作社”以消除等级差别、有效克服资本主义的弊端,从而构建起一种“平等和谐”的社会 [3] 。罗伯特·欧文设想的“新和谐公社”试图通过建立公有制的基础对资本主义进行改造,公社内共同占有,共同劳动,按需分配,最后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昂立·圣西门幻想构建一种“实业制度”,人们可以互相联合协作,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促进工人阶级的解放;沙利·傅立叶设想的“和谐社会”将建设功能多样的合作社区,由此消除资本主义的不公剥削,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各阶级的融合 [4]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空想社会主义所主张并亲自实验的合作社,是服从于实行社会改造的社会-政治目标的,其主导功能是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并重。
3.2. 19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合作社的主导功能
欧洲是合作社的摇篮。19世纪下半叶欧洲掀起了一股建立合作社的风潮。在英国,工业革命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财富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面对资本家残酷的剥削,部分工人运动的领导者尝试组织合作社进行联合劳动,以改变工人的经济地位。1844年,世界上第一家消费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产生了,其主要目的是帮助社内成员解决生活困难。在德国,其农业改革过程中农民不但土地和金钱被大量掠夺,而且还受到来自高利贷者的大肆剥削。为了帮助农民解决生活、生产以及资金上遇到的困难,德国于1864年建立了第一家信贷合作社,1867年制定了第一部综合性的《合作社法》,目的在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美国在这一时期的合作社也主要是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以保障农民各项权益问题。马克思认为,如果合作制生产“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地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 [5] 。马克思实际上指出了这一时期合作社比较突出的是社会–政治功能。
3.3. 20世纪上半叶西方国家合作社的主导功能
到20世纪上半叶,西方国家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都比较成熟。多数学者将合作社视为一种社会变革的工具,认为劳动者联合可以有效抵制资本家的剥削。在法国,1902年经济学家季特被选为法国联合会会长后起草的《合作主义纲领》中体现了公平互助,实现人的发展。为了解决国内比较突出的农村经济问题,1932年后法国的合作社主要向金融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转变。在俄国,十月革命后采取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过于超前而失败,列宁便对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重新认识,制定了“在合作互助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以商品经济为纽带”来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新经济政策” [6] 。在美国,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合作社也有了一定的规模。合作理论家萨皮罗主张通过不同种类的农产品来组织合作社,使它们可以在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张晓山,苑鹏,1991);其后新制度学派代表人诺斯主张“通过合作社建立市场均势,检验市场竞争效率” [7] 。由此可见,在20世纪上半叶前期西方国家合作社的主导功能是社会功能,但其后则逐渐转向以经济功能为主导。
3.4. 20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合作社的主导功能
到20世纪下半叶,西方各国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的阶段,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也随之发生了明显地变化。德国20世纪五十年代的合作社呈现出规模扩大的趋势,而在运营上有开始向“企业”转化的势头。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的“新一代农民合作社”,社员可以通过缴纳资金入股入社,在产权结构上类似于普通“股份制企业” [8] 。Royer (1999)年指出,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参与了基本制度的变革(如与公司合资运营等)。由此可见,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的阶段,合作社也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其功能由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为主导逐渐地转向了以经济功能为主导。
3.5. 进入新世纪后西方国家合作社主导功能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势必影响西方国家合作社的发展态势。合作社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其运行机制和治理结构则愈来愈向“公司化”方向演进。在澳大利亚,部分合作社为了获得更大利润,以股份制方式加大融资,表现出向股份公司制转变的特点。在德国、丹麦等国,合作社实际上相当于公司,而合作社的运行模式更多的是以公司运营的方式去经营。美国的合作社自建立以来,就注重商业经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的合作社越加注重经济效益,于是出现了大量股份制的合作社。进入新世纪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已经普遍是以经济功能为主导。
3.6. 日本合作社的主导功能集社会、经济和政治功能为一体
日本合作社主导功能的演变与欧美国家有很大的不同。20世纪初,“产业组织”作为日本农协的雏形出现。其“农协”组织正式创建于1947年,目的是为了有效克服“二战”给农村带来的严重后果,由政府组织,采取自上而下的措施来恢复国民经济。同年成立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目的是促进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经济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到20世纪五十年代,伴随着“农协”组织建设的基本完成,国内绝大部分农民加入“农协”。20世纪七十年代,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通过“农协”组织以推动农村与农业综合发展。到20世纪八十年代,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日本政府提出要增加农民效益,进一步提高“农协”的市场竞争力。到九十年代,为了扩大“农协”规模,增强“农协”实力,对基层“农协”实行了合并。发展至今,日本“农协”对于稳定农村社会、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9] 。因此,与欧美国家普遍以经济功能为主导不同,日本合作社始终是一种互助型经济综合型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集社会、经济和政治功能为一体的主导功能逐渐得到完善。
4. 我国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轨迹
4.1.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主导功能是以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为主
我国的合作事业是受到西方合作社运动的影响而逐步产生的。在“五四运动”前就有了合作社的影子,“五四运动”后相继出现了信用、消费、生产等方面的合作社。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著名的合作社理论家、国共两党主要领导人都力图推动我国合作社的起步与发展,并做了不少有益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合作社的雏形“华洋义振会”成立于1920年,其直接目的在于有效解决当时华北的严重旱情问题,而实践中对于解决社员经济困难、减轻高利贷的剥削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1941年该会并入了中国国际救济委员会 [10] 。著名合作社学者梁漱溟认为,合作社的组建有利于弱者联合起来防卫和自救;他还主张中国的合作社应该“一面系于政府,一面系于社会运动” (梁漱溟,1937)。孙中山的民主主义及对合作社积极作用的认识是国民党发展合作社的理论前提。孙中山认为合作社可以振兴实业和减轻剥削。国民政府1934年出台了《中华民国合作社法》,1935年成立了合作司,并给予合作社一定的资金支持。国民政府发展合作社对于稳固政治、促进经济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毛泽东1930年发布的《合作社讲授大纲》,界定了合作社是为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实体,指出当时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解决农民生活中的困难。1944年在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上,毛泽东说合作社是“为广大群众而办”的。总体看,这一时期国共两党推动成立的合作社,大多数都是以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为主。
4.2.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主导功能是社会-政治功能并重转向以政治功能为主
新中国面对着国家积贫积弱和内忧外患的环境,制定了一系列恢复国民经济和稳定国家政权的有力措施,我国的合作社运动便同时肩负着这双重使命。1950年,刘少奇指出“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 [11] 。1951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毛泽东强调了农业互助的重要意义,预示了农业合作的光明前景。由此,我国的合作社运动便在全国城乡轰轰烈烈地开展。在农业生产领域,初期主要以互助组为主,并尝试创办初级合作社;到1955年初,初级社在全国范围内已普遍建立;同年下半年,在全国掀起了一场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的浪潮。与此同时,在流通领域,组建起了遍布城乡的消费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在金融领域,建立起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和以乡镇为单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基础。紧接着1958年的人民公社运动,伴随着“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特点,使我国的供销合作社成为执行国家统购统销的国营商业企业,出现了社员非自愿入社的现象。1962年,供销合作社资金全部收归国有,由民办转为官办;信用合作社也交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可见,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国家主导理性的变化,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建国初期,合作社是以社会-政治双重功能为主导;而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合作社逐渐转变为以相对单一的政治功能为主导。
4.3.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主导功能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并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广大农民在基本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发展合作社便成为了自发选择。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效应以及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家庭小户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面对越来越不利的市场环境,为了规避风险和降低交易费用,全国各地农民自发地组织起各种各样的合作组织。于是,农村合作化运动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大地又出现了一次小高潮。到20世纪九十年代,出现了大量的农民专业协会,它遵循“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主要为社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受当时股份公司大发展的影响,不少合作社中开始注入了股份制的因素,这就意味着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宗旨发生了某些质的变化。1994年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肯定了股份合作社形式的地位,强调要尊重农民意愿与探索,正确引导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对于发展股份合作社的方法与途径等提出来非常明确的要求。统观八九十年代的农民合作社,虽然数量上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发生了某些质的变化;虽然获得了宏观政策的支持,但尚无法律上的保障。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合作社的主导功能偏重于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4.4. 进入新世纪:主导功能是以经济功能为主
进入新世纪后,面对来自世界市场的巨大压力,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世界化和专业化。2007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合作社的法典,对于规范、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随着信息化、市场化的发展,我国受到当代西方合作社理论和股份制制度的影响,部分学者开始倡导将合作社作为一种企业型组织来经营。唐宗焜(2007)认为,合作社首先是企业,它的社会功能是通过企业经济活动来实现的。陈明星(2009)认为,为了有效加快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应该支持龙头企业 + 合作社,实行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机制等。在这一时期,主要的组织形式有三种类型:以大户或能人牵头的合作社;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合作社,实现农户和企业双赢;股份合作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出资和经营。在宏观政策和学者观点引导下,这一阶段我国的合作社越来越显现其经济属性,所以主导功能很明显地突出了以经济功能为主。
5. 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条件
5.1. 西方国家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条件
西方国家合作社从萌芽到当今二百多年,其主导功能在不同历史阶段因受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空想社会主义时期为了有效克服资本主义统治下的弊端而产生的以社会——政治功能为主的合作社,到21世纪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而转向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合作社。以下从内在逻辑、宏观政策、文化影响等方面来阐述西方国家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条件。
从内在逻辑看,西方合作社产生于西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克服资本主义弊端,构建“和谐”社会。在19世纪初到20世纪上半叶,面对黑暗的资本主义社会,人民生活苦不堪言,为了改变农民和工人的弱势地位,曾在19世纪的欧洲发生了三大工人运动,希望通过无产阶级的联合和壮大来抵制资本主义的血腥剥削。于是,一些学者探索通过创建合作社来改良资本主义制度,综合解决农村和农民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期合作社的发展偏重于社会–政治功能。在20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商品经济发展到了较高的阶段,阶级矛盾得到了较大的缓和,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普遍增强,绝大多数都步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特别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西方国家逐步将合作社视为经济组织,也希望合作社在国际竞争中发挥作用。于是,以克服资本主义弊端、改变农民和工人的弱势地位为主导的社会-政治功能,便逐步内化为以经济功能为主导。
从宏观政策看,十九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以及欧洲的资本原始积累是以“圈地运动”等血腥的手段展开的,由此引发农村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了克服资本主义初期野蛮行径带来的许多弊端,解决农村农民问题,英国于1844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合作社,德国于1867年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法国经济学家季特在1902年起草了《合作主义纲领》,合作社的建立和合作法典的制定对于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和资金上的困难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在19世纪初到20世纪上半叶,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体现为社会-政治功能。在20世纪下半叶到21世纪,随着各国原始资本积累的完成及关税壁垒被打破,世界市场逐渐形成。这一时期,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农业经济、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功能与作用。于是,各国都不断修订和完善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来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同时给予合作社以财政、金融等各种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国农村经济发展 [12] 。因此,生存在注重经济发展宏观政策土壤上的合作社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经济功能日益强化。
从文化影响看,合作社起源于欧洲,是与欧洲的历史文化分不开的。在19世纪的欧洲小农思想比较淡薄,有利于广大劳动者进行联合;人们对于政府并没有很大的依赖性,并不指望所有事情都依靠政府来解决,他们更乐于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这种普遍的社会文化有利于合作社独立自主以及发展内部机制。此外,在西方盛行的天主教和基督教文化中,比较强调集体主义和契约精神,提倡人人平等、抑制个人私欲和维护大众利益。这种宗教文化土壤比较适宜构建以解决民众生活困难为主要目的的契约化的合作社,因而此时的合作社是以社会–政治功能为主导的。进入二十世纪后,自由主义思潮开始在西方国家盛行,它强调自由个性和市场自由竞争。二战后的一段时间,西方许多国家经济处于停滞状态,于是新自由主义开始形成。由于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漫延和泛化,西方学界微观经济组织(企业)理论与方法比较发达,于是原本带有一定公益性的平民自助组织的合作社逐渐被视为了一般的微观经济组织,而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用微观经济组织(企业)理论与方法研究合作社。在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下,西方合作社发展到后期便逐渐以经济功能为主。
西方国家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条件如图2所示。

Figure 2. The internal logic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dominant functions of cooperatives in western countries
图2. 西方国家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条件
5.2. 我国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条件
我国合作社的兴起受到西方合作社的影响,理论基础扎根于马列的合作社思想。自建社初就是为了综合解决农村与农民问题,是一种弱者的联合,劳动的联合 [13] 。合作社主导功能的变化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随着社会内外环境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也相应发生了一些变化:社会–政治功能 → 政治功能 → 经济功能,由最初“劳动的联合”逐步发展为向“资本的联合”转变的倾向,越来越注重经济效益。
从内在逻辑看,我国的合作社于20世纪初出现,其目的大多是为了挽救广大劳动者于水深火热之中。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面对当时更加混乱的国家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合作社的出现便被赋予了社会–政治功能,希望借助于合作社的发展来整合破败的农村,稳定社会秩序,改善农民生活水平。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对外受到政治孤立,国内经济萧条、高度通货膨胀、治安堪忧。在这样的一种政治环境下,我国必须快速稳定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因此,在20世纪五十年代初,我国合作社的功能无疑要以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为主。在20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合作社的发展服从于为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奠定公有制经济基础服务,其主导功能突出了政治功能。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提高家庭承包后的组织程度,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因此这一时期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体现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全面进入了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农业和农村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农村各种组织都要服从于这一阶段的历史性任务。从历年的农村政策文件看,国家赋予了合作社越来越多的经济功能。于是,合作社的发展受经济理性的主导,其经济主导功能越来越突出。
从宏观政策看,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我国的农村经济出现严重的衰败现象,农民生活困苦,乡村发展缓慢。为了有效稳定农村秩序,实现政治统治,共产党和国民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毛泽东发布了《合作社讲授大纲》,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合作社法》,都希望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和农民的问题。由此,这一时期合作社的功能主要体现为社会–政治功能。在20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刚成立的新中国内困外忧,经济萧条,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刻不容缓,这期间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为社会-政治功能。到20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国家大力推动合作社的发展,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创造前提条件。因此这一阶段的合作社基本上是以政治功能占主导。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了克服家庭经营小而散的弊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谈判能力,全国各地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因此这一时期合作社同时肩负着加快农村发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2007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动了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长,此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有关于鼓励和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专门论述。但是,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思路下,农村被过多地“市场化”了,“弱者的联合,劳动的联合”的合作社也被过多地“市场化”了。党和政府的多数重要文件(包括“一号文件”)都将合作社定义为“经济组织”,并要求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这一阶段的合作社主导功能高度突出了经济功能。
从文化影响看,儒家的“中庸思想”和“大同”社会构想孕育着我国最原始的合作思想。20世纪初合作思想由西方国家传入我国。在20世纪初到三四十年代这一阶段内,主要由政治家和少数学者推动合作社的实验,希望借助它以稳定社会秩序,改善人民生活。然而,从外部条件看,政治家和学者都是将合作理论和文化看作一种新生事物,政治家希望借助合作社以稳定农村社会,实现政治统治的目的;而学者们却希望借助合作社以解决农民生活困苦、农业落后、农村凋敝的现实问题。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对于合作社文化都有深刻的认识,他们力推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的全面发展,并得到全民的响应。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到2006年之前,这一阶段我国缺少权威的合作理论指导,农民纷纷自发组织合作社。2007年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此法将合作社定性为“经济组织”。同时,在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中,这一阶段我国学者和农业主管部门盲目借鉴西方学界观点将合作社视为“经济组织”,较多学者模仿西方采用微观经济及管理的研究方法和评价方法研究合作社。在极具竞争的学术与文化氛围下,我国合作社的发展不可避免会受到“经济至上”理念的影响,合作社的经济功能被人为放大和突显。
我国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条件如图3所示。

Figure 3. The internal logic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dominant functions of cooperatives in China
图3. 我国合作社主导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条件
6. 小结
本文以不同时期合作社的主导功能为切入点,对国内外各个阶段合作社的主导功能做了细致研究。笔者在对文章进行深入剖析的过程中,依据当时国内外的社会状况、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分别从内在逻辑和外部条件(即宏观政策和文化影响)等方面入手,对国内外合作社主导功能的形成及演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对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揭示了国内外合作社主导功能的运行轨迹。最后可大致得出,合作社的主导功能的大体走向是由社会–政治功能向经济功能发展的一个过程。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 [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