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坚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明确了新的目标和方向。即要提升价值链、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形成全产业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从产业链增值中获取更多利益。近年来,各地区充分响应国家号召,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宿州最早提出建立“农业企业为龙头,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效喜人。在宿州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其发展历程及众联合体背后各异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其他地区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前,国内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有了相对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这一新生事物的利益联结机制研究较为缺乏。因此,本项目拟以宿州市典型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淮河种业粮食产业联合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加之运用国内学者对过去农业产业化已有的分析思路与模式,辅之文献研究,探析淮河种业联合体背后利益联结机制的不足及优化的政策建议,为其他地区农业产业联合体的发展提供借鉴范本。
2. 文献综述
随着农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也逐步发展起来,国内学者也对农业产业化开展了不同角度的研究。如陆敏、朱明曾提到农业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其以“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为宗旨,将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按自然联系整合于一个联合体中,处理商业、工业和农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家庭小规模生产和市场大规模销售流通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1]。张长厚从经营组织形式角度出发,将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分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 + 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合作社 + 农户)、主导产业带动型(主导产业 + 农户)、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 + 农户)和中介组织带动型(中介组织 + 农户),并对这五种不同组织形式内部的利益联结机制做详细分析 [2];农业中介组织一种新型的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由传统化走向市场化大生产中所必然出现的一种组织,作用是联结农户与市场,傅夏仙对该组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了研究 [3]。廖祖君等学者提出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其作为龙头进行产业链整合的能力得到实质性提升,消除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与农民利益保护之间的“二律背反”现象 [4]。杨孝伟等人认为我国农业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东西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并不平衡,因此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并基于此提出了三种不同的经营模式,“龙头企业 + 农民合作社 + 农户”模式、“龙头企业 + 农民合作社 + 农户”模式和“行业协会 + 龙头企业 + 农民合作社 + 农户”模式,并对各组织形式和经营主体逐一展开了分析 [5]。
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这一称谓由孙正东于2014年首次提出,其被定义为以市场为导向,龙头企业为核心,传统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产工贸及社会服务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组织形式 [6]。芦千文指出产业化联合体应做到依照产业链为依托,遵循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和利润共赢 [7]。龚松柏等学者认为在新型经营主体中,应确立家庭农场的核心地位,重点发展与家庭农场有产业链上协助的合作社,严格控制龙头企业对土地经营的租用,围绕家庭农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8]。梁丹辉等学者提出,伴随土地流转的加速推进和农业的迅速发展,大型规模化经营势必成为国内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前景,其主要表现为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和大农场式规模经营,这是一个值得分析研究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9]。目前国内对于产业化联合体的研究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对产业化的经营主体研究、外在形式研究以及创新背景分析等方面都卓有成效。可对于联合体内部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还不甚明朗,也是在这种情况下,拟定了本次论文的研究方向。
3.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利益联结机制
3.1. 要素合作联结
以合作共赢为目标,推动联合体内土地、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要素共通融合,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联合体内部以按照市场资源配置的规律,合理优化、融合各要素,使各经营主体相互合作,以提升品牌效益扩大规模经济。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各经营主体有着明确的专业化分工,龙头企业负责为联合体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并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投入资金垫付;合作社为企业和家庭农场提供稳定的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则为合作社提供了稳定的服务对象,并向企业提供稳定、优质的农产品。各经营主体在联合体内部共享资源,实现要素融合,显著提升联合体的规模效益,在降低各主体间机会成本的同时提升了经济效益。
3.2. 利润分配联结
一个新的农业产业体系正在逐步发展,每个参与者的目标都是使其利益最大化,利益关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键因素。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从各地实际的经营方式来看,由于其具体组织形式、经济发展、产业特点、实行的微观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的各不相同,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龙头企业与各经营主体联合经营的系统,其利益分配机制要比单个经营主体主导的实际状况复杂很多,因此各地实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时所采取的利润分配机制也是品种多样。本文在此将其大致分为两类,如图1:

Figure 1. Diagram of profit distribution mechanism
图1. 利润分配机制图
3.2.1. 合同联结型
1) 保证价格
此类分配方式是企业与家庭农场事先签订合同确定保证价格,而后给定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同时农户也必须以合同价格将产品出售给企业,其保证价格一般以农产品自身生产价格确定,外加部分一定的销售利润。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提高了农户的收益,避免了增产不增收现象的发生。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合同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农户受利益驱使,会趋向于将农产品高价出售给市场,造成履约率低下;而当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时,企业出于利润的考虑,会想方设法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定价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双方的切实利益。
2) 市场保护价
这种方式往往是龙头企业通过一定的方法,如风险保障基金,对农产品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核定最低收购价格。当合同价低于市场价,按照市场价收购农产品;反之,则按合同价收购。这种方法为生产初级产品的农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使他们能够从市场价格上涨中获益,而不冒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可实际上,这是一种很少见的利润分配模式,因为这种分配方式使龙头企业独自承担抗击市场的风险,如果不是实力雄厚的成熟型产业化经营联合体,这样的方式很有可能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3) 保底价加返利
这种分配方式的做法是龙头企业首先同家庭农场签订生产销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收购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年终再根据企业年度的销售额和净利润等情况,依照各农户所提供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向农户返还一定数额的利润。这样的做法有利于保证农户的收益,提高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收益。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此类分配方式并不多见,而且履约率也较低。
3.2.2. 产权联结型
1)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土地、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生产要素联合为纽带,合理占有联合体内股份而形成的分配机制。农户以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入股,继而在企业中占有股份,并有一定的监督权与管理权。而后农户同企业再签订合同,明确农户需要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并规定龙头企业按股分红的方法和数值。这一形式下,农户与企业间能形成严格的经济约束与监督,同时农户在联合体中控股,参与监督、管理等行政决策,确保农户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规避了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处于不利地位,有助于稳固农户与联合体的联结关系,也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2) 合作经营型
这种联结方式是指农户之间因某种生产销售需求而成立相应的合作社或合作组织,而后入社农户可以按优惠价获取生产资料,并以较高价格出售农产品,且入社农户可以入社资金的数目参与其他环节的利润分配。这一方式的好处是使农户的投资和收益同合作社结合在一起,与此同时农户是合作社的主体参与者,这样一来激励了农户的生产,而且农产品从生产到出售各个环节的利润都与合作社挂钩,农民便可以直接参与利润分配。
4. 案例分析
4.1. 案例选择
各地开展的实践行动已经证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经营模式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目前学术界的理论分析仍落后于其实际发展实践,尤其是利益联结机制方面仍存在不断完善的空间,因此本项目选择以典型案例调研为手段,对淮河种业产业化联合体中利益联结机制做案例分析,以评析其优劣及给出政策建议。
安徽省自小岗村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是农业发展和创新的先驱者。自2012年后,以安徽宿州《促进农业产业联合体试点方案》的提出,宿州市开始探索建立以“龙头企业 + 合作社 +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要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这种农业经营形式更能符合市场需求和信贷农业发展需要,于2018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经过6年的发展,宿州市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已由最初的16家发展至2018年统计的283家,居安徽省之首。宿州市农民的人均收入也由2013年的7560元增至2017年末的10,859元,大幅提升了农民的收入。因此,在宿州市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其他城市的农业产业联合体发展有着十分明显的借鉴作用。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主体是淮河种业粮食产业联合体。众所周知安徽是粮食大省,给我国粮食生产等方面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随着宿州农村农业产业化改革的推进,发展粮食产业联合体是粮食产业各经营主体共同的经济诉求和主观愿望。因此,宿州埇桥区淮河种业粮食产业联合体在此情景下应运而生,不仅是最早一批成立的新型联合产业组织,而且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最早的发展雏形。
4.2. 案例分析
4.2.1. 主体构成及组织架构
淮河种业粮食产业联合体主要由淮河种业、淮河粮机等13家专业合作社与27个家庭农场联合组成。联合体设立有专门的办公室处理联合体事物,且会不定期举行会议,频率很高。有专门的股东大会,合作社成员都可参与,且积极性很高,会主动表明想法说明问题。拥有完善的培训、议事和财务制度。
1) 组织条件和成立后受益
2011年以前,与农户做良种繁殖,纯度参差不齐,难以管理,所以想集中处理。从2012年2月开始购买农机,并成立合作社,但是由于周边兴办家庭农场,导致农机过剩,后来在政府的推动下,成立了联合体。刚开始农户不愿加入,不熟悉这样的模式,后来加入之后,从一无所有,靠着简单的社会化服务,提供小型农机,慢慢的自我摸索,盈利后开始提供农资,回收产品,因为价格比市场更高,并且规模化作业使得效率大大提高,所以很快联合体就逐渐步入标准化,之后便开始提高收购价格,注重商品品质增收达到50斤/亩,来进一步扩大规模,赢得市场。企业年收入在2011年未成立联合体前1200多万,而后2018年达到了8000多万元,逐年递增。目前联合体区域土地面积达2868平方千米,耕地面积占14.2万公顷,农业总人口已到达140余万。企业在2017年,经过联合体经营模式,通过开源节流与加价收购等一系列措施,实现每亩节本增收621元。联合体的规模化经营与合作社统一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使得淮河种业联合体的粮食平均产量高于其他农户接近10%。联合体通过技术革新,设备更新,发展技术优势,带动农户进行小麦良种培育,目前联合体内部拥有优质农机技术设备410套,可流转土地面积达10,000余亩,良种小麦栽培面积达4万多亩,总计发展农户6500余家。
2) 经营分工及互助受益
淮河种业公司与家庭农场签订合同规定粮食的数量、质量后,提供粮食仓储、烘干等服务,统一收购统一服务统一售出,企业收购价格高于市场10%,主要销售本省市及周边省市地区,形成本省保护圈。回收价格按照产品纯度来,大户一般高一些,因为要顾及信誉问题,对回收的产品进行质量分级,销售价格也按照品质进行区分。与合作社签订合同,并统一供应企业自己培育的农作物,从与合作社签订合同的当年便开始供应,成员覆盖率100%,并且覆盖率一直不变,因为联合体的社会化服务全面,企业直接与合作社对接,而且价格优惠,企业提供的都是专业品种,向合作社收购也是加价收购,并且是独家买断。肥料也是与大厂签订合同直接购买,没有经销商赚差价,比市场直接购买要更加方便、便宜。农民参与联合体,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生产粮食,同时每亩土地可获得1000元左右的土地租金,参与联合体内部生产服务还可获得3000~5000元不等的收入,亦可在农产品销售后获得利润返还。
3) 要素融合
淮河种业公司为家庭农场做担保人,向银行融资600万元以解决家庭农场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正是淮河种业公司以为家庭农场、合作社担保取得贷款以及提供资金的方式形成了资金融合。企业以资金、标准厂房等形式参股;家庭农场提供农机,淮河种业公司提供资金入股共同成立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人力、土地等资源入股,形成资产融合。企业定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服务、生产机械和设施在联合体内部的共享使用形成服务要素融合。
4) 收益链接及利润分配
企业直接与家庭农场对接减少机会成本,同时培育良种指导家庭农场生产提高产品质量,获取更高的收益。合作社有了大量稳定的服务对象,稳定了经营收入,保障收益。与此同时,家庭农场一方面通过联合体内部的新技术和完善的设备提升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品生产率,提高了收益;另一方面。与企业的直接对接也获得更高的交易价格更低的机会成本,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市场风险。
通过对淮河种业联合体的实地调研,我们发现了一些联合体内部发展的制约因素,以及外部的环境阻碍。因此下文从联合体内部主体、微观主体农户、利润分配机制与外部政策环境四个方面来对问题进行分析。
1) 主体地位不平等:对农户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有农户对联合体构成、监督、决策等方面并不知情的情况,甚至有农户对政府所下发的补贴来源、金额都不甚了解。尽管淮河种业公司在联合体内部设立有专门的部门处理联合体相关事务,且会定期开展股东大会,可是依然存在农户接受信息不及时充分,农户的意愿无法向上传递的问题。如近年来,政府鼓励大豆种植,并给予奖励和补助,于是原本种植玉米改种大豆,可是农户觉得这样做实际不合理,却没有反映成功。
2) 小农户参与度不高:联合体在成立初期,就对农户的生产规模等主体资格有了很高的要求,导致中小型农户、散户难以加入联合体发展。因而联合体主要吸纳的农户都是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普通的小农户难以同前者一样收获加入联合体的福利,且存在联合体不愿意吸纳小农户的现象出现。在对小型农户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得知,会有企业主动上门收购粮食,按照市场行情定价,与农场大户的收购价不一致,大户的粮食质量更好,纯度更高,所以售价也会更高。由于农业产业联合体各经营主体的利益驱动,企业会更倾向于吸纳有一定生产和销售能力的农业大户,而对带动小农户的意愿不强烈。如果任由这种行为的继续,将会对联合体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危害。
3) 利润分配不均:首先,在淮河种业粮食联合体内部,企业占利润分配中的绝对大头,相比较来看,家庭农场在利润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其次,联合体缺少随着收入提高,对利润进行二次再分配的机制。目前淮河粮食联合体内部的利润二次分配的实例较少,而多是以保证价确定价格与收益。我国农业产业化在形成初期,确实摸索出了一些适合现状的利润分配机制,如前文所描述过的合同联结型和产权联结型等,但是在农业整体环境和生产实力及市场的变化中,并没有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导致边际效益出现递加递减态势,长此以往,富者愈富,穷者愈穷,不利于调动弱势方,即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对联合体的运行和发展也造成了恶性循环。
4) 政府扶持力度不足:在联合体的发展过程中,宿州各级政府对其发展的扶持提出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为联合体的壮大提供了有利条件。可是,仍需看到的是目前对各主体的扶持政策仍有很多缺陷和不足之处。其大致可分为“融资难、用地难、保险难、用人难”,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联合体的发展 [10]。融资难:由于联合体的发展需要流转经营土地、购买农资农机、建设生产设施等,这一系列运作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可由于自身初始资金的限制,加之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不足,导致很多家庭农场无法获得足够的融资,从而被限制了发展。用地难:在联合体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仓储、库棚等用地难问题,尽管有《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出台,可是宿州由于自身基本农田比例较广,导致该政策的落实难度较大,农业设施用地的不足制约了联合体的进一步发展。保险难:目前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保险不够完善,品种少、范围窄、标准低、理赔难,无法为联合体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用人难:目前联合体的发展急缺人才要素,高校毕业生招不到,新型农民培训不达标等问题造成联合体在用人方面捉襟见肘。
5. 政策启示
5.1. 保障主体地位,完善规章制度
首先,完善合同条款,对主体间,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遭受的不平等欺压,联合体内部赢制定科学合理的契约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采取强制性要求,保证合同签订、实行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其次,联合体内部应建立日常服务机构以及重大决策、实行、监管机构,加强各主体间沟通与监管,确保农户的诉求可以被表达。最后完善规章制度,保证联合体的合理运行和规范化生产。与此同时,农户也应积极参与联合体事务,如监督、管理,并及时有效的向企业提出诉求,确保自身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5.2. 带动中小农户发展
联合体不能完全摈弃中小农户而只吸纳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对于规模小、生产力较弱的中小型农户,可以先将它们纳入家庭农场内,而后对有加入联合体意愿的群体提供帮助,帮助其扩大规模。其次,联合体可以向未加入联合体的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如回收、烘干、储藏种子等。满足普通农户发展需求,同时也可以为联合体提供额外收入。另外在联合体能力剩余的情况下对中小农户进行帮扶,可以达到先富带动后富的效果。政府也应鼓励联合体吸纳中小型农户,例如提供资金补助或者政策扶持等,帮助中小型农户加入联合体并确保在加入联合体后与家庭农场或农业大户等地位相等,以此保证中小型农户的发展。
5.3. 更新利润分配机制
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可以扩大农业生产,稳定联合体运行,加强规模化经营。正如前文所说,目前大多数联合体缺乏利润再分配机制,即使是“保护价加返利”的分配机制也不能完全保证农户的利益。因此,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利润分配合同的合法性,保证利润分配的公开和公正。其次,企业在提供给农户农产品收购、出售保护价格的基础上,量化确定各主体的股份占比,并增加股份二次分红。当联合体农业生产规模越大,所获得的收益也会相应提高,各方主体所占股份的收益也会提升。各主体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则会共同努力提高联合体的市场竞争力,促使联合体良性发展。与此同时,通过联合体的科技发展,家庭农场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提升农场主的收入;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联合分散的农户,实行大规模社会化服务,降低机会成本。且通过合作社的对接,企业可以降低对农户的管理成本;而家庭农场通过合作社的帮助加入联合体,提高了自身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提升在联合体内部的话语权和监管权。
5.4.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政府应加强土地流转的实施,建立服务平台,完善调节机制,确保土地流转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流转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根据当地农业实际情况和各联合体发展情况,统筹规划设施农用地,保证满足联合体的用地需求 [11];应加大对农业产业联合体专项资金的帮扶力度,采用多种方式补贴联合体各主体成员,同时做到补贴的公开与透明;鼓励金融机构与联合体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鼓励融资,同时简化融资、贷款的手续和难度,消除联合体发展在资金方面的制约;创新农业保险,探索新型保险形式,确保联合体发展没有后顾之忧;与高校对接,输送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加强对新型农民的培训,确保人才输送。
6. 结语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这一经营模式经近年实践表明,与我国当下农业实际情况十分贴合,不仅衔接了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而且促进了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也促进了农业扩大规模化经营。宿州市农业产业联合体的发展历程也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成功的模板和范式。但现下的运行模式不可能成为今后解决一切农村问题的钥匙,我们应该找出其中潜藏的问题,找到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在联合体发展的内部,利益联结机制作为联结各主体间最紧要的一环,能否合理的制定,则决定了联合体是否能长期有效的运行。
本文通过对宿州市的实地调研和走访,以及对联合体利益联结机制的文献研究,分析了当下部分联结机制的模式,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指导意见。一个完善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需要做到各主体间共同努力,抵御市场风险,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绝对利益;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弱势主体利益保障机制;政府的大力扶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促使金融机构与联合体的合作,为联合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