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2015年以来,与“在线课程”相关的发文量显著增加,尤其自2019年开始达到了新的高峰。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在线开放课程更是迎来了新一波建设热潮。尽管线上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却似乎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导致部分著作权人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
1.1. 在线开放课程的定义与建设意义
在线开放课程(open online course)是指在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下,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共享、获取或利用的各类课程资源 [1]。对在线开放课程(网络课程)的定义将直接决定对在线课程著作权性质的理解 [2],而对在线开放课程的著作权的保护将更加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共享和再生 [3]。
整体来看,一方面,在线开放课程具有课程建设成本较低、学习时间与地点不受限制、教学内容可重复利用、学习及互动形式多样 [4]、受益者群体开放且普及等特点。另一方面,在线开放课程也弥补了传统纯线下授课形式的不足,无论是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ly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还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混合式课程教学模式如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 SPOC),都给传统线下授课的教学形式注入了新的活力。尤其自2020年初起,新冠疫情在客观上也给在线课程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通过网络平台与数字化学习资源,全国2亿多大中小学生实现了“停课不停学” [5]。对在线开放课程的大力建设是当下和未来的必然发展趋势。如何科学处理课程著作权所有人与课程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处理在线开放课程及其相关教学资源的著作权归属、许可使用等问题十分必要 [1]。
1.2. 在线开放课程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界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6]。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学者江帆认为,首先,在线课程内容是授课教师的智力成果,且在转化为网课内容时进行了总结与再创作,具有独创性,此外呈现于网络上具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性(如下载学习),故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7]。以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为例,目前国内较热门的在线开放课程类平台主要有中国大学MOOC、爱课程网、学堂在线等,各类平台上的课程种类繁多,内容可谓海量。然而,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却尚无特别针对在线开放课程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相关条例,在学术著作与文献中也鲜少被提及。
根据《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含义的解释,关于在线开放课程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可能属于多个类别:例如,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在线课程中的课件内容,或者教师授课过程中的即兴演说,这些都应属于作品范围。学者李园园认为,授课前的课程材料、授课过程中即兴表达的授课内容以及所录制的课程视频本身,都可作为在线开放课程中的受保护客体 [8],而这些课程资源也都可能存在著作权被侵害的风险 [9]。刘建银等学者认为,网络课程是网络作品,呈现多媒体作品形式,并包括数据库作品形式,因此,不仅应按照著作权法解决课程作品本身的著作权问题,还应参照欧盟和美国关于数据库的法令及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考虑资源库的著作权问题 [2]。
著作权法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 [10],其基本宗旨是维护著作权人与信息资源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网络。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知识创新,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知识资源利用率 [11]。
综合来看,一方面,著作权人的在线课程作品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更应重视其保护问题;另一方面,网络课程建设的初衷之一是扩大受益者范围,因此著作权的限制制度,既是对著作权施加一定的限制,防止著作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也是为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一矛盾 [4]。因此,研究在线课程著作权问题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推动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进程,保证其在权衡各利益相关者间权益的情况下更加合理、健全地运行。
2. 在线开放课程利益相关者及主要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2.1. 在线开放课程著作权问题涉及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出现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现为SRI International,Inc.)的内部备忘录 [12],1984年弗里曼(Freeman)正式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指“影响一个组织目标实现,或者是在组织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 [13]。
基于上述定义,在线开放课程在开发、运营和服务各流程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课程开发者、开发者所在单位、原始作品作者、课程组织者、运营与传播者以及课程使用者。此外,课程开发过程中,课程开发者还可能涉及第三方合作者。
分别从在线开放课程发展建设的开发、运营和服务几个阶段来看,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总结如下:
首先在课程开发阶段,课程开发者通常由教师个人或课程开发团队组成,可能受到开发者所在单位委托;有时,课程的开发还会涉及第三方合作者,如课件视频拍摄与设计或制作团队、出版社等;此外,课程开发者与原始作品作者存在作品引用的关系。
其次,在课程运营阶段,课程组织者将课程资源以委托或合作的形式与课程开发者达成协议,为课程的上线运营进行准备。其中,课程的组织者通常可能为开发者所在单位,政府教育部门,此外,有时课程组织者也同时扮演课程运营与传播者的角色。
最后,在课程服务阶段,课程运营与传播者通过线上平台,负责课程的上线和运营,并对课件内容及课程开发团队信息进行包装,并将课程内容投放给课程使用者。其中,课程组织者和运营与传播者也可能是同一实体。
2.2. 在线开放课程主要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由于在线开放课程较传统著作权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归属问题呈现出复杂性和交互性的特点 [14]。陈伟斌等人认为,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环境下,不同利益相关者对著作权利益的冲突日益明显 [10],对不同阶段在线开放课程利益相关者关系及可能存在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总结如图1所示,问题集中于在线开放课程作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于委托或合作关系不同产生的著作权归属、对原作者作品引用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课程在线生成资源的著作权归属四方面:
Figure 1. Stakeholder relationships of online open courses and possible copyright ownership issues
图1. 在线开放课程利益相关者关系及可能存在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2.2.1. 在线开放课程作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首先,在课程开发阶段,目前普遍认为在线开放课程主要面临的著作权问题是课程开发者所在单位与开发者关于作品的权属争议,高校和教师之间就此类教学资源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现象屡有发生 [14]。其中,二者的主要矛盾集中于在线开放课程所产生资源的职务作品认定问题——何隽等学者认为,授课教师与校方之间存在确定的雇佣关系,但在线课程制作和上线是否属于工作任务则仍存疑问 [15]。综合现有之研究观点并基于《著作权法》认为,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否与课程开发是否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有关,若以课题形式或受某单位委托进行开发则不属于职务作品,反之,若开发者所在单位(通常为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出资方或组织方,则认为课程属于职务作品。基于此前提,高校与教师的归属权问题可包括如下情况:1) 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 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外,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给予作者奖励;3) 著作权完全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自然人进行奖励 [16],其他情况暂不纳入本研究中。
2.2.2. 由于委托或合作关系不同产生的著作权归属
其次,对课程开发者和课程组织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也可能导致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中课程开发者和课程组织者之间由于资助金额的数量和性质不同可分为委托或合作关系。若属于委托关系,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若未订立合同,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若二者是合作关系,则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此外,根据课程组织者、课程开发者单位和课程传播与运营者可能存在角色重叠的情况,课程开发者和课程传播与运营者之间可能涉及类似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2.2.3. 对原作者作品引用的著作权归属
第三个可能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存在于课程的开发和运营阶段,关于在线开放课程的开发者对原作者作品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涉及课程开发者、原始作品作者以及课程传播与运营者。我国《著作权法》中将合理使用作品范围限定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进行使用,但应指明或标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作为运营阶段连接课程开发者与课程使用者的传播与运营者(通常为课程服务平台)的盈利性质会直接影响在线开放课程引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1]。
2.2.4. 课程在线生成资源的著作权归属
最后,在在线开放课程的服务阶段,一些学者认为,对以大规模在线课程慕课(MOOCs)为代表的具有互动属性的在线生成性资源的归属问题也存在一些著作权潜在风险 [14],这涉及到课程开发者、课程使用者和传播与运营者间的利益关系。课程使用者通过在线教学资源进行互动学习,课程使用者之间或与课程开发者(通常同时作为平台讲师)在互动交流环节中所产生的文字、图像或二者的组合,这些作为即时创作作品 [17]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受到著作权保护。然而围绕课程学习者和传播与运营者关于在线生成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一些在线课程教育平台的服务协议中存在“用户注册即必须同意将即时作品著作权全部归于平台”的不平等条款,侵害了著作人权利。另一方面,课程使用者群体多为在校学生,其确权、维权意识不强 [17],这些都导致了目前关于在线生成性资源的潜在著作权归属问题。
2.3. 以具体课程案例探讨利益相关者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目前,关于在线开发课程的著作权问题的探讨较少,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相关建议也较为宽泛。然而针对不同课程,在开发、运营和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具体著作权问题可能各不相同,我们可根据具体课程自身属性、类型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情况考虑相应的著作权问题。
2.3.1. 在线开放课程案例介绍
《创业之路——带你玩转设计思维》课程是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爱课程网联合建设的优秀创业类慕课,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资助”,其课程团队来自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和山东大学。课程开发团队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黄明睿老师担纲,成员包括山东大学王震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陈小花、张凤娜、王玉、王婷婷,韩山师范学院庄财永等。目前,该课程已在爱课程网(中国大学MOOC平台)成功开办两期线上课程(如图2),并出版创新创业类教材《创新与创业基础》一书,出版社为高等教育出版社(如图3)。这里将以此课程作为研究对象,站在课程开发者视角对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客体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
Figure 3. Published textbook “Foundations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图3. 出版教材《创新与创业基础》
2.3.2. 利益相关者和著作权保护客体分析
根据前文所述内容,将《创业之路——带你玩转设计思维》课程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和受著作权保护客体分析总结后整理如图4所示。
首先,课程开发者以课程团队合作的形式由来自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和韩山师范学院的五位主讲教师组成,团队成员之间为合作关系,课程开发者所在单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在线课程由教育部全国就业指导中心和中国大学MOOC平台共同组织,二者同为课程组织者。这里,中国大学MOOC平台也同时是课程的传播与运营者(中国大学MOOC平台是由网易公司“网易云课堂”与教育部“爱课程网”携手推出的在线教育平台)。其次,课程开发团队通过明确标注引用资料对原始作者的作品进行参考和引用,并通过与第三方合作者(书籍设计师、课程拍摄及视频制作团队)合作的形式开发课程内容,其中,课程内容建设本身也是课程开发过程中耗时最长的重点工作。此外,课程传播与运营者——中国大学MOOC平台向课程使用者(MOOC平台注册用户,主要对象为学生)提供课程资源的免费学习,但课程结束后的实体证书则需向课程使用者收取一定的制作费用。
Figure 4. Analysis of the stakeholders and copyright-protected objects of the course “The Road of Entrepreneurship: Taking You to Play Design Thinking”
图4. 《创业之路——带你玩转设计思维》课程利益相关者和受著作权保护客体分析
具体来看,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课程开发者与开发者所在单位的关系。因课程由教育部全国就业指导中心和中国大学MOOC平台联合发起,委托开发者所在单位邀请课程开发者进行合作开发,因此,所开发课程属于非职务作品。因此如前文所述,课程著作权由授课教师享有,但校方有权优先使用,校方可以通过合同与教师就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仍然属于教师所有 [15]。
2) 课程开发者与课程组织者的关系。《创业之路——带你玩转设计思维》的课程开发者(教师团队)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与课程组织者(中国大学MOOC平台)签订合同,协议规定课程开发成果由课程开发者、课程开发者所在单位以及课程组织者三方共有。
3) 课程开发者与原作品作者的关系。课程开发者在课程开发过程中,涉及引用或参考原始作品作者的类型主要包括:与创新创业等内容有关的教材、书籍,MOOC平台微视频课件以及部分文献资料(电子期刊),课程开发者团队对所引用材料均以文字形式对原作品及作者进行了规范化标注。
4) 传播与运营者和课程使用者的关系。课程传播者与运营者——中国大学MOOC平台以公益形式向课程使用者提供课程资源,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规定平台上所有内容均由平台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非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修改或传播,如有违反将承担权利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但是,平台方未对在线生成资源(即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相关说明或约定。
2.3.3. 著作权保护客体
在《创业之路——带你玩转设计思维》课程的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课程原始资源主要包括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
一方面,发布在MOOC平台的课程教学资源包括:视频或讲义形式的教学课件、测验与学生作业以及考试几个部分;课程开发者将课程教学资源进行整合,出版了相关书籍,并通过线下师生群等方式进行互动,同样产生了内容作品。另一方面,发布于MOOC平台的课程在使用过程中,通过课程使用者间、开发者和使用者间基于交流互动产生的课堂讨论内容、测验与作业内容以及考试与课程成果,组成了在线生成资源。无论是课程原始资源还是在线生成资源,都是属于此在线开放课程产生的著作权保护客体。
此外,从原始作品作者角度来看,在课程开发阶段作为被课程开发者引用的相关作品也应该受到保护。从与课程开发者合作的第三方合作者角度来看——比如书籍设计师、课程拍摄及视频制作团队也同样应以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相应的著作权等相关问题,保护自身及团队合法权益。
综合案例分析和现有研究来看,在线开放课程《创业之路——带你玩转设计思维》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的几个关键点包括:课程开发者对原作者作品的引用、课程开发者与课程组织者或传播与运营者的相关协议中有关课程著作权问题的约定、传播与运营者与课程使用者间的使用协议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约定(尤其是平台对课程使用者即时创作作品的相关协议)。针对上述问题,案例课程中涉及的相关著作权人及利益相关者。
3. 在线开放课程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
在我国,著作权的权利使用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 [7]。其中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指无须经得著作权人同意,也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情形,其目的是协调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间的利益关系,并试图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15]。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包含以下条件:第一,作品要素,被使用的作品是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第二,行为要素,符合《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行为;第三,目的要素,使用该作品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利 [18]。
网络课程不得不涉及到多个著作权权利主体,导致其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16]。学者陈勇认为,在线课程的版权问题与其开放性、共享性、生成性、集成性等特征有着内在的联系,并总结出创新立法、完善版权中介授权机制、采用合同模式、加强自律管理、利用版权替代资源等解决策略 [19]。学者周毅和白文琳讨论了在线开放课程著作权流转的策略,在在线开放课程著作权垄断利益保护和知识共享社会利益保护两者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1]。学者刘钰栋认为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慕课的成长,这体现在使用目的的背离、课堂教学的拓展以及传播对象的扩大几方面,并提出了从慕课角度出发,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建议 [18]。此外,学者张雨也探讨了疫情防控背景下构建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20]。面对诸如新冠疫情等非常时期,在线开放课程的必要性和合理使用性更加得到关注,形成在线开放课程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能为其提供更有效良好的学习环境。
综合研究来看,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一方面目前的合理使用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在线开放课程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线开放课程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利益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取得平衡,对于在线开放课程的快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4. 结论
对在线开放课程而言,其建设的初衷是将优质的课程资源面向社会进行共享普及,让更多使用者从中受益,对著作权作品的过度保护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课程资源的广泛传播,然而由于在将线下课程推广至线上开放课程的过程中,课程内容开发往往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和课程开发者的宝贵时间与精力,因此,良性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课程开发者和组织者专心创造更多的优质课程资源,通过各方面努力逐渐建立和完善国内在线开放课程的知识产权体系,在著作权保护与社会资源循环与创新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基金项目
浙江师范大学2019年度教学改革一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