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 [1]。2013年教育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 1号),明确提出博士研究生选拔要建立“申请–考核”机制,克服普通招考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2]。“申请–考核”制招生是由申请人向招生单位提交申请,招生单位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参加招生单位的综合考核并择优进行录取。这种招生方式注重对申请者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显著增强了招生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选拔过程中的作用,是对博士招生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
尽管“申请–考核”制在人才选拔方面有优势,但在“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中提出,要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 [3]。本文阐述了“申请–考核”制招生的优势,并指出“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对策建议。
2. “申请–考核”制招生的优势
2.1. 强化了招生单位和招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
与传统的普通招考相比,“申请–考核”制强化了招生单位和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招生单位的院系所可以根据招生专业以及招生导师的要求设定基本的申请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考核流程以及录取原则等,有利于招生单位和招生导师根据专业特点和研究方向招收匹配度更高的学生。
2.2. 内容丰富的申请材料有助于招生单位研判申请人的科研潜力
招生单位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一般包含申请人的本科和硕士成绩单、硕士开题报告或学位论文、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书、外语水平证明材料以及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证明、个人简历等。通过审核申请材料,招生单位能初步判断申请人的学习能力、科研兴趣、科研潜力以及创新能力等,并对其专业背景与招生导师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的匹配度进行判断。这种对申请人既往学习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等素质的过程性审核,能更好地帮助审核专家评估申请者对可能开展的博士学习的适应能力和培养潜力,从而选拔出真正适合做科研的人才。
2.3. 形式多样的考核形式有助于招生单位全方位地考核申请人的综合能力
“申请–考核”招生的综合考核形式多样,目前主要包含:笔试、专家组面试,还有的招生单位引入了导师组评价或者导师团队考核环节。笔试内容主要是对英语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的测试,招生单位通过笔试可以了解申请人的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以及专业基础水平。专家组面试通常要求申请人以PPT汇报既往的学习和科研经历以及对报考的博士专业的研究计划,考生还需要对专家组的提问予以回答,这个环节可以考核考生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导师组或者导师团队考核一般是招生单位的个性化考核环节,各招生单位具有各自的特色。以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为例,在导师团队考核环节,要求申请人进入所报考的导师团队接受为期5~7天的团队考核,考生须按照导师团队的要求,完成实验设计、实验操作、总结分析、撰写报告等,导师团队成员针对申请人的完成情况和综合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并按比例计入最终的考核成绩。
总之,“申请–考核”制有利于招生单位和招生导师筛选综合素质优秀、研究兴趣与科研能力与导师期望匹配度较高的考生,受到招生单位和导师较高的认可度 [4]。
3. “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 申请条件中对考生毕业院校的规定引发的院校歧视担忧
申请条件是报考博士研究生的门槛性指标,科学合理的申请条件对选拔真正适合做科研工作的人至关重要。有不少院校尤其是国内双一流院校的某些院系或招生专业,将申请人的毕业院校作为提出申请的硬性条件,规定申请人的硕士须毕业于双一流高校或中国科学院大学及中国工程院所属科研院所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其硕士毕业的学科须为“双一流”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或学科排名在全国前20%~35%。院校和专业出身与学术水平没有必然的关系,尽管“申请–考核”制赋予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但将“毕业院校”和“毕业专业”作为申请的前提条件,虽然利于招生单位在申请者中优中选优,但却阻挡了非一流学校和非一流专业的“双非”院校申请人向优质学校流动的通道,从而引发“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中的院校歧视担忧 [5]。
3.2. 材料审核标准不明确导致的招生不公及招生信息不透明
在“申请–考核”制招生中“材料审核”环节相当于普通招考的“初试”,材料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就可以进入综合考核环节。因此,材料审核能否通过是其能否被录取的前提,至关重要。目前,不少招生单位在材料审核环节要求报考导师和相关专家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阅,但并不公布材料审核的具体标准,审核结果为定性化的通过或不通过。申请材料反映出的申请人在既往学习表现、科研成果、学术潜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在材料审核环节未能进行量化体现。缺乏量化的材料审核标准容易导致材料审核受到审核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引发不公平,而且,不对外公布材料审核标准也影响了招生信息的透明度。作为考生,招生单位如何通过审核申请材料确定综合考核名单是考生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明确审核标准可进一步提升考生对“申请–考核”招生方式的信任度。
3.3. 对导师招生权利缺少规约,容易滋生招生腐败
综合考核环节是决定申请者是否被录取的关键环节。“申请–考核”制的核心之一是赋予招生导师更大的招生自主权。从“申请–考核”细则的制定到申请材料的审核,从作为专家参与专家组的集体面试到作为导师对考生的单独考核或评价,招生导师几乎全程参与。除此之外,不少高校还赋予导师同意报考和录取环节的一票否决权。与普通招考相比,“申请–考核”制招生赋予了招生导师更多的招生权利,这是招生改革的进步,但同时也引发了学者及考生对导师能否公正行使招生权的担忧。如何对导师的权利在制度上进行合理规约,在“人情文化盛行”的国情下,值得探索,以降低招生腐败的风险。
4. 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建议
4.1. 对“双非”院校毕业生留出上升通道,提升教育公平性
优质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大多数考生都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在设定申请条件时,笔者建议一些对申请者的本科和硕士毕业院校和专业出身有硬性要求的“双一流”院校能尝试每年留出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给来自“双非”院校的申请人,在其学习能力、科研潜力、创新潜力和综合能力等达到招生单位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申请。优质高校和科研院所给“双非”院校学生群体留出向上流动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提高教育的公平性 [6]。
4.2. 对外公布量化的申请材料审核标准,提高招生透明度
有学者提出为了增加材料审核的客观性,在材料审核阶段可以实行积分制 [7]。积分制是对申请者既往学习及科研表现的量化评价,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科研奖项、外语水平以及博士阶段的研究计划等招生院系看重的特点都可被量化赋分 [8]。在考核工作开始之前,材料审核标准对外公布,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也可起到全民监督的作用,有效保证材料审核环节的公正性。申请材料所得的积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考核总成绩,以提高申请人的过程性考核对最终录取的影响;除了积分制,有的高校采用了等级制例如: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考生的申请材料分为四个等级给出百分制,并按照材料评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考生类别、专业分布及导师意愿等确定参加综合考核的名单。无论是积分制或等级制,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材料审核环节的客观性,提高了招生信息的透明度。
4.3. 健全对招生单位和导师的招生权利的制度规约
4.3.1. 试行三级考核制,规约导师的招生权利
在综合考核阶段可引入三级考核制,即:同行专家外审 + 导师团队考核 + 专家组面试。将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申请人的材料匿名送审至外单位进行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和打分。由于评价双方匿名,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人情因素的干扰,有助于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同行专家外审和面试考核专家组的意见作为导师录取学生的最终参考,其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综合成绩中进行体现。三级考核制在一定程度上规约了导师的招生权力,既有利于招收优秀学生,也降低了某些招生导师在招生过程中“举亲不举贤”引发的招生不公。
4.3.2. 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监督机制是督促招生过程各利益相关者行为的制度规范,可有效抑制自主招生权利的滥用,确保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公平、公正。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应建立和严格落实校、院两级招生工作监督机制,对院系的各个招生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建立规范化的招生流程。一方面,招生院系应及时公布“申请–考核”招生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细则开展招生工作。公布监督和申诉电话,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建全和落实招生不公的惩戒制度,对招生单位和招生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招生不公,要通过减少招生单位的招生指标或者招生导师停招,进行严格的惩戒。强化校、院两级招生工作督导组在招生各环节的作用。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招生单位和招生导师的权利是一种有效约束,从而确保招生选拔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5.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申请–考核”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其在选拔优秀人才方面的优势毋庸置疑。通过进一步完善申请条件、考核环节、建立健全制度规约,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申请–考核”制招生体系。
基金项目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CAFYBB2020MD003)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