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新时代下,我国的互联网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互联网遍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领导人也非常重视网络空间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清朗网络环境”、“保障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强国”等重大战略思想。自由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网络的普及拓宽了人们自由的空间,网络自由的发展促进了人们自我意识的提升,推动着个人自由及权利的实现。但在此过程中,网络自由的发展也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挑战,“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健康的网络生活环境。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类本质特征,每个人的发展就是追求自由的过程,自由具有相对性与具体性,人们实现自由的方式是实践劳动。本文基于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研究,着眼于新时代下网络自由的问题,探讨网络自由的本质、网络自由的限度以及网络自由何以真正实现等论题。
2. 马克思自由观的科学内涵
自由是人们永恒讨论的话题,是人们生活的价值追求之一。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现实的人通过实践劳动而获得的相对的、具体的自由,最终目标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1]。马克思一生的追求和使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自由和解放,因此,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马克思自由观具有丰富而科学的内涵。
2.1. 自由的主体:现实的人
马克思理解的自由是现实的自由,自由的主体是“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人的自由。“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人是处于现实社会实践中的个人,个体所拥有的自由是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是具体的,不是抽象人性的自由。人的自由不仅只是在自我的精神境界中寻找,而且要立足于现实社会,自由的主体是现实的人。
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3] 人是现实社会历史中的人,有满足生命的物质需要,也有各种社会需要。因此,现实中个人的自由包括精神自由、生存自由和发展自由等,需要和自然界、人类社会发生联系,这就要求人要认识客观必然性,在此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世界以满足自身需要,最终实现人的自由 [4]。
2.2. 自由的特性:相对性与具体性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进行实践活动。马克思认为自由是相对的,人的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自由与限制是辩证统一的,没有限制就没有所谓的自由。人们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无限度、无节制的自由不仅会造成自身自由的“泛滥和异化”,也会妨碍他人及社会的自由。自由受道德、风俗、法律的约束,个人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因此,自由是相对的,是有限制的。
自由是具体的,思辨层面上讨论自由未免会为其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现实中的自由并不是抽象的,没有超历史、超社会、超阶级的自由,自由是有具体内容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 [5] 因此,自由是具体的,是随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的,在阶级社会中,获得自由的只是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则被排除在自由之外,但就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来看,自由的程度是逐步扩大的。
2.3. 自由的实现途径:实践劳动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实践,自由不是来自抽象的人的本性,而是来源于人的实践劳动。离开人的实践劳动谈论自由,是虚幻而无意义的。自由的实现是人在对必然性认识的基础上,按照自身需要,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的过程,实践劳动则是实现自由的途径和手段。
自由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恩格斯说:“自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用自然规律为一定目的服务。” [6] “认识这些规律”,即是认识客观世界的必然性,“有计划地使用自然规律为一定目的服务”即是按照客观规律能动的改造世界的实践劳动。除了能够生存,每个人还是社会中的个人,每个人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才能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以及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人是社会性与自然性的统一,人在社会关系中生活发展,因而人的自由发展体现在实践劳动过程中。人在创造劳动产品的同时,也创造了人自身,提升了自身能力,进一步促进了自由的实现。
3. 新时代下网络自由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由意识显著提高,人们参与社会实践的途径多样化,而在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参与成了主要形式。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延展了自由的广度和深度,网络自由的发展则是现实自由在网络中的体现。网络自由是指在互联网生活中,网络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能动地表达观点和选择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虚拟的自由 [7]。然而,在网络带来自由与便捷的同时,一些网络自由问题也随着而来,对个人、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影响。
3.1. 个人层面:对网络自由的本质认识不够
网络空间拓宽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使人们的自由意识、民主意识与参与意识发挥的淋漓尽致。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自由地了解社会、自由地表达言论、自由地进行网络生活。渐渐地,人们投入网络生活的时间与精力增多,人们在网络上“直播赚钱”、“点餐购物”、“刷微博”以及“聊QQ、微信”等,网络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完全沉浸在虚拟的“个人自由”当中,无法自拔。原本是“真正意义”上利用网络进行自主行为的网络自由变成了被迫依赖性的网络自由的“异化”。
然而,网络自由的本质应是现实的自由,网络自由的主体应是现实的人,我们已逐渐被网络“束缚”,变得“不自由”。正是由于人们对网络自由的过度追求,沉溺在受感性支配的满足感中,甚至丧失了理性,跨越了法律和道德的界线。网络世界可以实现人们现实生活中不能达成的愿望,可以使人的心理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和自由。然而,人们被这种“虚拟的”满足感和自由感所充斥,一旦离开网络就觉得浑身不自在,网络成瘾,对网络产生了依赖性。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的虚幻世界,导致思维迟钝、学业荒废、道德品质下降,甚至引发犯罪或者造成死亡。
3.2. 他人层面:损害他人的网络自由权利
在网络上,人们追求着最大程度的自由,沉醉于“随心所欲”的网络自由中,往往忘记了网络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网络自由应有其限度。人与人之间现实的社会关系也相应的存在于虚拟的网络关系中。在追求个人自由最大化时,我们常常忽略了他人的自由权利。
“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现象层出不穷。某些不理智的网民或别有用心的营销号在网上发布的虚假内容,对个人和组织妄加评论,对个人和组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公众人物。例如,近年来比较轰动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事故现场女司机的图片在网络上疯传,人们根据“女司机”、“逆行”等关键词的搜索,在全网立刻形成了对女司机行为抨击的舆论,谩骂声接连不断,但事故原因与女司机毫无关系,“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了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和自由权,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并不是个人自由泛滥的地方,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自由也不是个人的绝对自由,超出个人自由的“限度”,很容易损害他人的合法合理的自由权利。
3.3. 社会层面:破坏社会的秩序与规则
“网络自由”和“网络安全”也经常联系在一起。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 [8] “网络自由”与“网络安全”也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程度广泛的网络自由,也就没有多种网络问题,也就没有对网络安全的加强与重视,没有网络安全的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网络自由。
在社会层面,网络自由问题包括“网络间谍”、个人或组织发布的“网络谣言”、犯罪群体实施的“网络盗窃犯罪”等非法网络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安全造成了威胁,阻碍了人们网络自由权利的实现,破坏了社会和国家的秩序与规则。如“香港问题”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某些不法的个人和组织在网络上散布了许多歪曲事实、荒谬至极的言论,严重危害了社会和国家安全;“网红主播”为博观众眼球,对我国的国旗、历史等进行歪曲解读,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规则、违反了法律,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由此可见,“过度的”网络自由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影响,这也是新时代网络治理的重大挑战。
4. 马克思自由观对新时代网络自由的启示
追求自由是人的本质特性,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寻求自由的发展历程。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极大地提高;同时,人们的主体意识逐步提高、自由观念明显增强。人们的幸福感,愈发表现在追求生活自由程度的提高,个人权利的实现。信息化时代,网络的普及提高了人们的自由程度,给人们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带来了积极影响,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关于网络自由的问题,出现了“网络自由的异化”。马克思的自由观具有丰富的哲学内涵,在新时代下对我国网络自由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1. 网络自由的主体应是“现实”的人
网络自由是现实中的个人自由在网络领域中的体现,即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地选择网络作为个人行为的领域,但虚拟世界淡化了网络主体的社会责任。在信息化时代下,人们应该加深对网络自由本质的认识。马克思认为,人具有社会性,人是参与实践劳动的“现实”的人。因此,人的自由是“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纯粹观念中的“思维自由”,自由的主体是“现实的人”。
网络给人们提供了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网络自由的本质实际上是现实的自由,网络自由的主体应是“现实的人”,是具有现实生存生活需要的个人。因此,个人要弄清网络活动的目的与意义,合理安排使用网络的时间,做到自律,“自律者才有自由”,不能一味地沉迷于虚拟世界,把大量时间与精力用于玩游戏、追剧、刷抖音刷微博等网络行为上,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应放投入到现实的实践活动中。信息时代,各种新闻资讯充斥在各大平台上,人们要学会选择和甄别,有目的、合理地使用网络,将网络作为提升工作、学习、生活能力的“手段”,而不是生活最终的“目的”。只有弄清了行动目的,做到严于律己,才会积极面对各种困难,获得持续行为的动力,最终才会获得自由。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中国梦”看似远却很近,我们都是“追梦人”,不应忘记自身的初心,应积极投身于现实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网络水平的提高、网络自由的健康发展也会促进个人及社会自由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学会平衡虚拟与现实。
4.2. 网络自由具有相对性与具体性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个人的本质属性,但个人自由不是随心所欲的、抽象缥缈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和具体的。自由是自然、社会和个人的统一。因此,网络也绝不是个人自由肆意生长的沃土,网络自由具有相对性与具体性,我们进行网络活动,是以“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自由权利”为前提的。
网络环境是“虚拟的”社会环境,网络关系其实是各种现实社会关系的体现,人在网络环境中进行行为选择,必定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交往联系。新时代下,人们应自觉承担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合理处理各种虚拟的网络关系,与他人保持良好的网络交往关系,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权利。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自由空间的监管,法律部门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个人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远离“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危害网络自由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明朗和谐的网络自由环境。新时代的网络氛围必将是和谐美好的,人们应发挥自身创造性,合理有效地利用网络,将“约束性和自主性”、“他律和自律”和“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实现网络自由的最大化。
4.3. 网络自由的实现途径是实践劳动
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不是什么外部的东西;……它们是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而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创造出来的。” [9] 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生存,就必须用双手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物质产品以满足自身的生存生活需要,这种创造行为就是人们的“劳动”。自由是人的本质特性,是区别于动物劳动的特征。在实践劳动中,个人尽可能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目的、有意识地去改造世界,创造出物质财富,这是自由的体现;反过来,在实践劳动的过程中,个人提升了自身能力,为自由选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最终促进个人自由的发展。
新时代的网络自由,归根到底是人们在社会实践劳动中产生的自由,如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网络水平的提高,人们才得以拓宽自由的渠道。社会实践劳动决定着网络自由的水平,而人们追求的网络自由也只有在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才得以实现。如果哪一个人、哪一个国家、哪个民族放弃了实践劳动,个人的生活和国家的发展就会陷入停滞状态,个人和国家就会变得穷苦,更谈不上自由。由此可见,实践劳动是实现网络自由的途径。
在新时代下,每个人都有自身美好的生活追求,对自由生活的向往,无论是实现“网络自由”、“财务自由”、“车厘子自由”等,都需要每个人参与社会实践,为“中国梦”的实现凝聚自己的一份力量。在信息化时代,人们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在网络行为上,“网络自由”成了人们参与网络生活追求的最大价值目标,“网络自由”其实是“现实自由”的虚拟化,其最终实现还是要归于社会实践,人们应将更多时间精力用于工作、学习与生活,开展现实的人际交往活动,在实践劳动中实现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感受自由、实现自由。
5. 小结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网络空间发展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对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做出重要论述,“当今世界,信息化发展很快,不进则退,慢进亦退” [10]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网络空间的治理,高度重视关乎人民幸福的网络生活氛围。网络自由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形成明朗的网络环境,有利于提高网络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人们对美好自由生活的追求。马克思自由观具有丰富的内涵,自由的主体是现实的人,自由具有相对性和具体性、自由的实现途径是实践劳动。马克思自由观为网络自由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网络自由的主体也应是“现实的人”,个人要将现实需要、现实劳动与虚拟自由结合起来,网络自由具有相对性和具体性,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他人合法的网络自由权利,营造和谐安定的网络氛围,网络自由的实现途径是实践劳动,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实现自身价值,促进自身发展,最终实现个人的自由、民族的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