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思想发展历程对他后期思想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思想历程进行系统研究有助于全面了解马克思后期思想发展的内在动因。在为《莱茵报》撰稿期间,马克思开始接触到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林木盗窃法”“摩塞尔农民贫困”“自由贸易与保护关税”等问题,马克思在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基础之上从哲学与法律的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论述,并由此得出了一系列与物质利益相关的理论成果,但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发现德国的社会现实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存在明显出入,黑格尔理性国家观难以真正解决物质利益问题的根本,要想真正透彻研析其中缘由,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由于理论基础的欠缺,马克思未能从经济层面对其遭遇的现实问题进行阐述,故而深感为难,马克思在这一时期所获得的理论成果与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欠缺促使他开始探究物质利益问题产生的根本。
2. 《莱茵报》实践:马克思遭遇“物质利益”的“难事”
《莱茵报》创立之初并非一个反对派报纸,它一开始被许可出版正是为了打破捍卫“教皇至上论”的《科伦日报》的垄断地位。但在马克思担任编辑期间,报纸的革命民主倾向表现得日益浓烈,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了许多文章,对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进行了重要论述,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评论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辩论情况的论文。
2.1. 省议会中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
普鲁士各省议会代表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它们披着民主的外衣,干的却是违背民主的勾当,马克思看穿了等级议会的真实面目,揭露了普鲁士当局和省议会的反动本质。马克思评论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辩论情况的第一篇论文是《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这篇论文与《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样,都是致力于维护出版自由,但这一次,马克思发现议会成员对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都是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相联系的,他将议会中议员的辩论情况总结为:“在这里进行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马克思根据公布的省议会辩论的发言材料,对不同等级代表对出版自由的态度进行了分析。
诸侯代表、贵族等级、资产阶级中的部分人士都对出版自由表示了反对,反对的理由可谓是荒谬滑稽、自相矛盾,马克思指出不同等级的代表虽然对出版自由所持态度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从自己所属等级利益的角度出发,“一部分人以等级狭隘性反对出版物,另一部分人则以同样的狭隘性为出版物辩护。”( [1], p. 92)只有少数几个农民代表真正反映了人民的要求,他们主张:“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 [1], p. 94)但是这个观点在议会中没有得到其他阶级的任何支持。这篇论文相较于《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来看,表明马克思的思想又更进了一步,他看出了普鲁士专制制度的阶级性,同时还发现了资产阶级要求“出版自由”的虚伪性,认为资产阶级所要求的只是物质方面的自由,而非精神上的自由,这些发现表明马克思在革命民主主义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2.2. 普鲁士国家执行着“私人利益”的意图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地主阶级大规模掠夺资源和土地,农民的生存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于是土地和资源掠夺者与贫苦农民之间发生了大量的冲突。第六届莱茵省议会时,“林木盗窃”问题引起了激烈辩论,政府向省议会提出了林木盗窃法,该法要求严厉惩处私自砍伐林木的行为,甚至要求将捡枯枝的行为也当作盗窃来一并处理,省议会最终通过了该法案。马克思坚定地站在了贫苦农民的一边,发表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
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接触物质利益的现实问题,由于他缺乏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储备,且当时的马克思在对国家的认识上还是以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思想为基础的,因此他在讨论该问题时还未能从经济层面进行论述,而只是从法律和道德的方面来进行批判。但马克思维护贫苦人民利益的意志是坚定的,他认为贫苦人民利用自然界的产物是完全合法的,这符合他们的习惯权利,这种习惯权利远比法律更有力量,而林木盗窃法禁止人民捡枯枝的行为则是赤裸裸的剥削行为。
在分析“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过程中,马克思发现,等级国家的法律维护的并非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是剥削阶级的利益,“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理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 [1], p. 144)虽然马克思当时还未能从阶级利益出发来看待问题,但是他已经发现了林木盗窃法背后的“私人利益”,他指出等级议会已经沦为了私人利益的工具,省议会对待问题的态度已完全取决于剥削阶级的利益诉求。虽然当时的马克思还未能把国家完全看作是特定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但他已经日益察觉普鲁士国家和黑格尔所赞美的理想国家是不一致的,这种认识,已经初步显示出唯物主义思想的萌芽,表明马克思在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前进了一步。
2.3. 摩塞尔农民贫困的根源在于“总的制度”
摩塞尔地区盛产葡萄,该地区农民以酿葡萄酒为生,但是当地的人民却没有因为自己的辛勤劳作收获美好的生活,反而生活得异常艰难。《莱茵报》关注到了这一现象,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了该报记者科伦布茨的文章,文章描述了摩塞尔地区农品的悲惨生活,并且对普鲁士当局的冷漠和不作为大加谴责,当时任莱茵省总督的冯·沙培尔看到文章后指责记者造谣诽谤并声称若拿不出切实的证据就要对其追责。马克思接受了沙培尔的挑战,于1843年1月15日开始,陆续在《莱茵报》上发表了《摩塞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在写作之前,进行了细致的社会调查,他走访了摩塞尔河的大部分地区,收集了大量关于贫苦农民生活情况的材料和相关文件,因此在他的这篇论文中贯穿着详细的政治、经济和法的材料。
相较于前两篇文章,马克思此次对社会制度的抨击更加激烈,全篇总的思想观点都是集中于对整个国家制度的抨击,即人民生活贫困且无人过问的原因不在于个别官员,而在于这个国家总的制度。马克思写道:“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既然已经证明,一定的现象必然由当时存在的关系所引起,那就不难确定,在何种外在条件下这种现象会真正产生,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即使需要它,它也不能产生。”( [1], p. 216)也就是说摩塞尔河地区农民的贫困状况既不能归因于自然原因,也不能归咎于个别官员的不作为,而应从“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去寻找缘由,也就是当时的封建生产关系和普鲁士专制制度。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的语气十分尖锐,直接将批判的矛头指向普鲁士专制制度,且这篇文章相对于前几篇来说,更多的接触到了现实的经济问题,对马克思研究领域的转换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3. 马克思遭遇“物质利益难事”的“作用机理”
马克思本人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其在《莱茵报》时期遭遇“物质利益难题”的缘由进行了反思,指出他之所以感到为难,与其当时所面临的问题和现有的知识之间差距以及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与德国社会现状的脱节有着不可忽视的必然联系,即大学期间的学习大都属于文史哲领域的相关内容,未涉及政治经济学领域,马克思写道:“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科学来研究。”( [2], p. 1)
3.1. 大学时期的知识存储与现实实践脱节
根据马克思早期思想形成过程可以了解到,马克思在《莱茵报》之前之所以主要集中于文史哲知识的学习而缺少对政治经济学相关知识的研究,与当时的社会背景、马克思本人的成长环境、兴趣爱好等都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就社会背景而言,当时的德国相较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而言,还处于落后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经济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专制主义与宗教主义盛行,因此德国社会整体上对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而对文学历史、宗教哲学等相关内容的研究较多,且马克思的父亲亨利希·马克思、岳父路德维希·冯·威斯特华伦以及他的老师甘斯等对他成长影响甚多的亲朋师友也多爱好文学与哲学,推崇理性主义,因此,在这样的成长背景之下,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相关知识接触较少而对文史哲相关知识了解较多;其次,就其自己的兴趣爱好而言,马克思在大学期间先后对文学诗歌的创作及哲学知识的研究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因此在这一时期,他主要积累了相关领域的知识,而未涉猎政治经济学领域。
然而文史哲领域的相关知识并不能直接应用于解决现实物质利益问题,要想真正解答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深入考察社会实践,还需要具备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基础,而当时的马克思虽然进行了深入的社会调查,但不具备相应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无法从经济的层面对其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因此理论基础的欠缺是导致他感到困惑与为难的重要原因。
3.2. 人民理性思想的萌芽
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的欠缺无疑会阻碍马克思对现实物质利益问题进行经济层面的深入剖析,但值得深思的是,既然马克思没有政治经济学的知识背景,他又为什么又会产生从经济层面剖析问题的诉求呢?换言之,物质利益问题不是突然出现的问题,黑格尔、青年黑格尔派等人也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但是为什么他们不会感到困惑与为难,究其根本,可以发现当时同时代的学者多处于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的影响之下,在面临现实物质利益问题时,都只是从理性思维的层面来进行论述,而不会考虑从现实层面去追究问题的根本,马克思在分析“林木盗窃”问题和“摩塞尔农民贫困问题”时同样是从哲学和法律的层面来论述的,那么为何马克思在进行了理论层面的论述之后还会认为自己遭遇了“难题”呢?根据相关资料记载,马克思之所以没有止步于理性思维层面的剖析,其主要原因在于其思想中初步形成了不同于黑格尔以及青年黑格尔派的人民理性思想。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政论文章中曾经提到人民理性这一概念,阐述了人民理性是国家的建构基础这一观点,并借助对基督教国家观的批判论证了国家本质上应该是合乎人民理性的存在,应以人民的普遍利益为最终追求,但是没有进行深入分析,根据马克思本人思想发展来看,其人民理性思想是来源于康德“批判理性”与黑格尔“现实理性的”有机融合,马克思以人民理性思想为评判事物的标准,这使得马克思在面对物质利益的现实问题时能够坚持批判性的立场,不会像黑格尔一样认为绝对理性可以解决现实物质利益问题,更不会像青年黑格尔派等其他学者一样活在抽象空洞的理论批判之中,对现实存在的物质利益问题采取忽视的态度。马克思从人民理性的立场出发,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现实存在的事物,因而他能够发现黑格尔及其他同时代的学者所不能发现的难题。马克思认为现实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存在并不等于合理,一个事物是否是合乎理性的存在要根据事物本身的特殊情况来进行具体判断,例如新书报检查令、林木盗窃法以及普鲁士当局的管理制度,都不是合乎理性的存在,因为他们与人民理性相违背,是应该摒弃的东西。
3.3. 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与德国社会现状的矛盾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整体上还处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之下,根据他在这一时期所写的政论文章便可发现,其理性国家观的形成具有鲜明的过程性,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政府当局试图混淆政治原则与宗教原则以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从而达到控制新闻出版自由的目的,马克思明确表示国家本质上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在现实世界的真正实现;当《科伦日报》作者海尔梅斯试图以基督教国家观曲解现代国家本质,将宗教意识的完善置于国家发展之前,认为应将宗教作为国家发展之基础时,马克思通过明晰宗教发展与国家兴衰之间的关系,指出正是国家的发展兴衰决定了宗教的存亡,而非后者决定前者,由此系统地论述了其所坚定推崇的理性国家观。在面临林木盗窃法试图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侵犯广大人民利益之时,马克思也没有怀疑理性国家观的可靠性,而且将缘由归咎为私人利益,马克思认为正是私人利益的利己本性使得国家成为了林木所有者的工具,认为私人利益是违背国家理性存在,只有将其予以彻底消灭才能确保国家的绝对理性地位。
除了试图维护国家的绝对理性地位,马克思还坚信法律是人民自由与权益的维护者,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中,马克思提出了法典是维护人民自由权利的“圣经”这一经典性观点,在批判新书报检查令与林木盗窃法的过程中,马克思也没有质疑法律的神圣地位,而是认为侵犯人民权益的书报检查令与林木盗窃法并非维护自由的“真正的法律”,而是束缚自由的“形式上的法律”,因为其并未发挥维护人民自由与权力的作用,而是服务于特权阶级,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法律必然是为了维护人民的自由与权益而存在的。
然而,马克思在求解现实物质利益问题的过程中,却发现德国的社会现实与他所坚持的原则存在明显冲突,物质利益支配着现实世界,法律并非人民自由的维护者,它受到私人利益与等级利益的支配,法律不仅没有维护它本该维护的东西——人民的自由与权益,甚至开始反对它,书报检查令、林木盗窃法的逐一颁布无不表明法律已然受到私人利益的支配,国家也已经沦为了私人利益的耳、目、手、足,开始为私人利益服务。这一发现促使马克思逐步意识到“物质利益的差别使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对私人利益的考虑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也支配着国家官员和立法机关代表的决策行为”( [3], p. 65)。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发现法律已经受到私人利益的控制也是由于其对林木盗窃法的批判,在此之前,他坚信法律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在马克思看来,农民捡枯枝的行为是合法的,而林木盗窃法却将这种行为判定为违法;国家也并非绝对理性的代表,它允许林木盗窃法的存在,放任普鲁士管理制度的腐朽,已然不再是黑格尔所描述的绝对理性的代表。德国社会现状与马克思所坚信的原则产生了强烈的冲突,这一系列的冲突促使马克思开始关注并分析物质利益的现实问题,并在探究的过程中意识到正是物质利益的差别促使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私人利益不仅支配着个人的思想与行为,也支配着国家与法律,因此,自身理论基础与社会现实存在极大的偏差,也是马克思深感困惑的另一重要缘由。马克思在剖析这一现象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要解决其在《莱茵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必须求助于政治经济学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