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公廨本钱制度的形成
On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Capital System in Tang Dynasty
DOI: 10.12677/OJHS.2022.104027, PDF, HTML, XML, 下载: 319  浏览: 1,111 
作者: 李福长, 李忠民:上海大学历史系,上海
关键词: 唐代公廨本钱官本运营制度Tang Dynasty Public Capital Official Operation System
摘要: 唐代政府为贴补公费开支而大规模出放公廨本钱,以其息利所得纾缓国家财政的紧张状况。公廨本钱在唐代长期出放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制度与管理规范,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息利支给途径、本利放免制度及建账管理制度诸方面,而元和年间(805~820)宪宗君臣对公廨本钱的整顿从根本上促成了公廨本钱制度的定型,保证了本钱收利的稳定运作,此后直至会昌年间,本钱出放的轨范约束一遵元和制度。
Abstract: In order to subsidize public expenditure, the government of the Tang Dynasty released public capital on a large scale, using its interest income to ease the tension of national finance. During the long-term release of public capital in the Tang Dynasty, a set of effective operating systems and management norms were formed, mainly including the source of funds, the way of interest and profit payment, the system of releasing and exempting principal and interest, and the system of account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The rectification of public capital by Xianzong Junchen in the year of Yuanhe (805~820) fundamentally contributed to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public capital system and ensured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capital and profit collection. From then on to the year of Huichang, the standard of capital release restricts the compliance and system.
文章引用:李福长, 李忠民. 论唐代公廨本钱制度的形成[J]. 历史学研究, 2022, 10(4): 184-191.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2.104027

1. 引言

唐政府为筹措官府经费,将一定数量的官方资本(本钱、本粮、本匹)投放到资本市场上,以放贷收息、经商谋利等方式获取利润支给官府公用,纾缓国家财政的紧张状况,由此形成了有唐一代独树一帜,乃至于在中国财政史上都占有特殊地位的官本运营体系,而公廨本钱是唐代官本运营体系中出现时间最早、实施范围最广、运行体量最巨、社会影响力最大的官本资本之一,因此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对公廨本钱相关问题的研究一直吸引着众多学者的关注,引发了诸多的讨论与思考,而相关的研究成果亦层出不穷 [1]。学界目前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讨论公廨本钱沿革、利弊、用途、数额、置废演变诸方面,而对公廨本钱制度的相关研究厝意较少。

制度意味着轨范与约束,而“公廨本钱制度”则表明公廨本钱在唐代长期出放运作的过程中,摆脱了便宜处置的境地,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有迹可循的操作模式与运作体系。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学界对公廨本钱制度的认知经历了由朦胧至清晰的发展脉络,吕思勉指出,“官家出举,历代不绝。然论者究尚以为非法,至隋、唐之世,而所谓公廨本钱,乃公然以出举兴生为事矣” [2]。这一论断代表了学界对公廨本钱制度的朦胧认知,即唐政府“以出举兴生为事”,从法律层面对公廨本钱的运营管理进行规范与完善;此后,潘京京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深入发展,他指出,政府出于维护国家统治的需要,对官营高利贷进行管理,制订了相应的政策,由此形成了公廨本钱制度,主要包括主管人、本钱数额、上交利息额的规定以及对公廨钱的具体经营者的优待政策等 [3]。潘氏所论代表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普遍观点,虽不乏真知灼见,但仍有相当的发展空间。本文即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从制度形成与运作的角度出发,具体考察唐代公廨本钱的营运与施行,以希对学界的相关研究有所助益。

2. 公廨本钱制度的形成时间

有唐公廨本钱之设始于武德元年(618年),当时国家府库空虚,“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 [4]、“外官无禄” [5],在这种情况下朝廷遂沿用隋代旧制,置本收息以贴补官员俸料,支撑国家财政,史称:

武德已后,国家仓库犹虚,应京官料钱,并给公廨本。令当司令史番官迴易给利,计官员多少分给。 [6]

此后,经过贞观年间的国家治理,至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京官俸料支出纳入国家预算体系,由户税钱支给而不再求诸置本收息,而外官俸料钱的支给来源几经变更,最终随着唐王朝财赋的日渐充裕,于开元末年亦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体系 [7],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唐王朝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公廨本钱因不再支付官员俸料而在国家财政体系中的作用被不断弱化,至开天之际,其息利主要支给公廨屋宇修造、食料纸笔等行政杂用,在国家财政体系中的作用几可忽略。

唐前期公廨本钱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地位变化的根本原因即在于这种官府出资、与民争利的经费筹措方式与儒家思想指导的国家财政观念相悖。无论是太史公所言的“最下者与之争” [8],亦或是有唐著于令典的“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9] 的致治之大道,均是儒家以义为利的国家财政观念的体现,正是在这种话语体系下,唐前期的置本收利始终是国家府库不足时的权宜之计,一旦国家财政状况好转便应该寻求新的财源以取代之,更何况本钱出放为弊极深,重困百姓,因此唐前期士大夫阶层以义利之辨或纾缓百姓负担为号召要求废罢公廨本钱的呼声史不绝书,开元六年秘书少监崔沔上疏论公廨本钱之弊,曰:

养贤之禄,国用尤先……何用立本息利,法商求资……固乃一切权宜,谅非经通彝典……付本收利,患及于民……在于平民,已为重赋……未若大率群官,通计众户,据官定料,均户出资。常年发赋之时,每丁量加升尺,以近及远,损有兼无。 [10]

崔沔对公廨本钱的议论可以视作唐前期官僚士大夫的普遍看法。首先,以置本息利的方式筹措国家养贤之禄只能是一时“权宜”,不是“经通彝典”,与国家体制、圣人教化不合;第二,公廨本钱的推行侵害百姓甚重,故应当罢废;第三,公廨本钱罢废之后可以采取均户出资的方式筹措经费,使得百姓只有“升尺”之负,不至于破家流亡。正是在这种社会舆论的左右之下,唐前期的公廨本钱几经罢停而置废不常,政府对公廨本钱运营管理的规定随着社会舆论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动而不断变动,长期处于游移状态,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公廨本钱制度虽粗具雏形,但难以完备而形成定制。

唐后期国家形势为之一变。安史乱起,开天以来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与危机也由此爆发。两河涂炭,国家赋税重地历经兵隳而残破不堪,统治集团应对这一巨变时深感“财赋为急” [11],因此才有肃代德数朝的财政整顿与变革。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国家开始重视乃至于仰赖以置本息利的方式筹措官府公费,在开天之际逐渐走向衰落的公廨本钱才又逐渐回到统治者的视野之中。唐后期公廨本钱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地位上升的直接表现,就是唐前期官僚士大夫企图罢废公廨本钱的努力再也没有发生过。白居易论及唐后期百司食利钱之弊,曾言:

百司食利……月征而倍息无已……故私财竭於倍利,官课积於逋债,至使公食有阙,人力不堪。弊既滋深,法宜改作……举为定数,命曰“食征”,随两税而分征,使万民而均出,散之天下……公私交便。 [12]

白居易的议论与唐前期崔沔的议论如出一辙,变革措施亦基本一致。但唐后期食利本钱的运作不仅未因官僚士大夫的议论而受到影响,反而在本钱数额与添赐频率方面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这种与唐前期迥然不同的国家财政形势,决定着唐前期游移不定的公廨本钱运营规范最终会定型为长期行用的国家制度。

《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第1676页)载:

乾元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一万贯,每月收利,以充和雇。

乾元元年,安史之乱尚未平定,正是国家财赋紧缺之际,因此京师所在的长安、万年两县置本收利,以筹措财源,这也是史料所见安史乱后朝廷首次置本收利,此端一开则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公廨本钱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地位的日益上升,朝廷频频下诏添赐本钱,以收利支给官府行政开支与官司厨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天之际粗具雏形的公廨本钱制度在长期的出放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

代德之际,公廨本钱出放虽对国家财政颇有助益,但为弊亦深,重困百姓,一方面影响了本钱出放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严重动摇了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正是在这种境况下,至元和年间,宪宗君臣屡发诏敕整顿公廨本钱出放之弊,以保证本钱出放收利的稳定运作,而公廨本钱制度亦在元和年间随着朝廷对公廨本钱弊端的革除而正式定型。

宪宗朝对公廨本钱制度最为关键的整顿发生在元和十年(815年)。元和九年十一月,户部奉敕上奏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元置数额,朝廷敕令御史台检勘细目,条流奏闻。元和十年正月,负责检勘诸司食本的御史台上奏(《唐会要》第1682页):

诸司食利本钱疏理外,合征收者,请改案额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

安史之后,置本收息重新成为政府筹措公费的主要途径之一,当时国家混乱,制度粗创,因此官方资本在运营的过程中名目繁多,管理混乱,支用途径繁杂,加以经营不当,本钱耗散严重,致使各官司“本钱至少,厨食阙绝” [13],同时官方本钱出放多年,“重摊转保”(《册府元龟》第6086页),侵渔百姓甚重。宪宗年间对公廨本钱制度的整顿,正是试图建构一套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相匹配的官本运营体制,以解决公廨本钱长期出放所存在的弊端,更好地为官府公费筹措财源,巩固统治基础,而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的设立,与之前革除本钱出放之弊的数项整顿措施遥相呼应、一脉相承,标志着元和年间对公廨本钱弊端整顿的基本完成,也意味着稳定运作的公廨本钱制度的正式定型。

3. 公廨本钱制度的主要内容

元和年间宪宗君臣对公廨本钱制度的整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统一本钱名目。如前文所述,安史之乱以后,各官司公费纷纷求诸息利本钱,致使本钱广立,名目繁杂。《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载:

(代宗)宝应元年敕:诸色本钱,比来将放与人,或府县自取。 [14]

又如元和九年十二月公廨本钱制度整顿前夕,诏敕曰(《全唐文》第656页):

其诸司除此食利钱,更别有诸色本钱,不得妄援此例。

诸色出放官本的存在一方面是政府经费有阙的表现,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对出放官本的管理存在诸多不便之处。元和十年的整顿,将诸司出放之官方资本统一为一种,以公廨本钱的名义接受朝廷添赐或出放收利,统一建账管理。本钱名目的统一结束了安史以来诸色本钱交相出放收利的混乱状态,开启了公廨本钱制度运作的新局面。

第二,明确资金来源。唐代公廨本钱的资金来源主要取自国家库藏,但亦有自敛置本或其他来源者 [15]。至元和年间,公廨本钱由国家正库拨给似乎已经成为当时共识,甚至以其他来源的资金添补官本的行为会被视作不合体制而遭受抨击,如《册府元龟》卷五〇七《邦计部·俸禄三》(第6083页)载:

宪宗元和二年正月,尚书左丞郑元请取请取河中羡余钱三千贯文,充助都省厨本。从之……议者以为省司公膳,自有成制,苟或不足,当更请于上,不宜以前任羡财而私加之也。

由此可知,所谓“自有成制”表明至元和年间京司的官本运营体系相当成熟,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制度与运作模式,而“更请于上”、“不宜私加”则表明,官本的资金添赐至少在法理上应当由国家正库拨给,私自置本的行为即便果真存在,也与国家体制不合而不在推广之限。

第三,明确息利支给途径。如前所述,唐前期的公廨本钱主要支给官员俸料与公廨行政杂用,安史乱起,国家财政困竭,本钱支用的途径逐渐宽泛。《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第1402页)载:

于时祠祭、蕃夷赐宴、别设,皆长安、万年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

又如《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第1676页)载:

乾元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一万贯,每月收利,以充和雇。

由此可见,当时京师所在的长安、万年两县,置本收利的支给途径包括了祠祭、蕃夷赐宴、别设与和雇费用,这种状况无疑是当时国家财政体制混乱、经费紧缺的具体表现。元和年间的改革对公廨本钱的支给途径进行了梳理,《册府元龟》卷五〇七《邦计部·俸禄三》(第6086页)载:

诸司食利本钱疏理外合征收者……应缘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厨并用。

元和年间的整顿将公廨本钱的息利支用途径拉回了正轨,主要用于支给官司厨料与官府行政杂费,而和雇等费用则不再求诸息利,由国家正税支给。公廨本钱支用途径的回归与固定是公廨本钱制度正式定型的主要标志。

第四,本利放免制度的确立。公廨本钱出举侵渔百姓甚重,唐前后期如出一辙。《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第1379页)载:

公廨出举,典史有彻垣墉、鬻田宅以免责者。

唐前期政府将公廨本钱配纳典史,督责收息,典史经营不善者无法按时缴纳利息,甚至本利耗散,只得鬻卖田宅偿还官府。又如元和十一年九月东都御史台上奏,论及息利侵民,曰(唐会要第1683页):

纳息利年深,正身既没,子孙又尽,移征亲族旁支。无支族,散征诸保人。保人逃死,或所由代纳。纵倪旄孤独,仰无所依,立限逾年,虚系钱数,公食屡阙,民户不堪。

白居易在论及州县百姓负欠官物而惨遭数年囚禁时,亦有相关叙述(《白居易集》第1246页):

闻前件县狱中有囚数十人,并积年禁系,其妻儿皆乞於道路,以供狱粮。其中有身禁多年,妻已改嫁者;身死狱中,取其男收禁者……禁在县狱,欠负官物,无可填赔,一禁其身,虽死不放……自古罪人,未闻此苦,行路见者,皆为痛伤。

由此可见,官府出放之本钱已成为百姓沉重之负担,一旦欠负官本息利,轻者破家荡产,重者身死狱中,乃至于子孙、亲邻、保人均被波及,无一幸免,故白居易感慨“自古罪人,未闻此苦”。朝廷虽对公廨本钱出放害民之弊有深切体认,然而除了唐前期偶尔将其罢废外,长期再未有相关补救措施。宝应元年(762年),代宗敕令不得将本钱科配于贫百姓、穷典吏,而应“拣择当处殷富干了者”(《唐会要》第1677页),此为史料所见朝廷首次采取措施补救公廨本钱蠧弊。此后数十年朝廷再未有相关措置,直至元和年间,相关的整顿措施才逐渐定型。

永贞元年(805年)七月宪宗继位前夕,中书门下奏曰(《全唐文》第10017页):

敕厘革京百司息利本钱,应征近亲及重摊保并远年逃亡等。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

这是史料所见朝廷首次放免诸司息利本利钱,宪宗秉政之后,对公廨本钱的放免政策日益周密,元和九年十二月诏敕(《册府元龟》第6086页):

比缘诸司食利钱,出举岁深,为弊颇甚,已有厘革,别给食钱。其御史台奏,所勘责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数内,有重摊转保,称甚困穷者,据所欠本利并放。其本户中纳利,如有十倍已上者,既缘输利岁久,理亦可矜,量准前本利并放。其纳经五倍已上,从今年十二月以前,应有欠利并放。起元和十年正月已后,准前计利征收。其余人户等,计其倍数,纳利非多,不可一例矜放,宜并委本司准前征纳。

元和九年十一月委御史台检勘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御史台检勘之后条流上奏,朝廷据此颁发诏敕厘革旧弊。九年十二月诏敕中的厘革措施与与永贞元年相较,更加周祥而具有可操作性。诏敕将纳利人户分为四种,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因重征摊配致穷困者,放免本利;纳利过本十倍者,放免本利;纳利过本五倍以上者,放免元和九年十二月之前欠利,此年正月之后,准旧征收;纳利不足五倍者,准旧征收。朝廷虽仍向百姓征纳至少十倍之利以满足公务开支,但与之前纳利者破家荡产、拘系终身相比较,仍旧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巩固了统治基础,同时使得官府公费有所依归,在当时国家财赋紧缺的状况下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正因为此,元和年间确定的本利放免制度为后继之君长期遵用,是公廨本钱长期稳定运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第五,对捉钱官的约束。公廨本钱出放收息需要以捉钱官为媒介,官府将本钱科配于捉钱官吏,定期收取息利,而捉钱官吏趁机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的情况唐前期即已出现,而后期随着公廨本钱数额的激增与运营规模的扩大,这种情况有增无减。《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载仪凤三年诏敕(第1652页),曰:

公廨出举迴易,典吏因此侵渔。

又如开元六年崔沔论公廨本钱之弊(《册府元龟》第6070页),亦曰:

富户既免其徭,贫户则受其弊,伤人刻下,俱在其中。

唐后期随着食利本钱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地位的上升,捉钱官吏不遵法度的状况较前期更为严重,第一种情况表现为依仗官司庇护,以私钱添杂官本,一体出放,损公肥私。元和十一年御史中丞崔从论及这种情况(《文献通考》第185页),曰:

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征索者,自充家产,成逋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

为此,他建议捉钱官添放的私本不得逾越官本数额,并且委托有司严格检勘,一旦查出全部没官。这一建议被宪宗采纳。

第二种情况为情愿于诸司使下纳钱而得文牒,以此为护身符兴贩天下以谋求巨额利润。《新唐书》卷一八〇《李德裕传》(第5333页)载:

始,二省符江淮大贾,使主堂厨食利……德裕一切罢之。

《册府元龟》卷五〇七《邦计部·俸禄三》叙其事曰(第6090页):

中书门下省……给驱使官文牒……如闻皆是江淮富豪大户……私贩茶盐,颇扰文法,州县之弊,莫甚于斯。

江淮富家大户以捉钱为名纳利于中书门下两省,因此得驱使官文牒,以之为凭借而私贩茶盐,触犯刑律,侵渔百姓,重困州县,为弊甚深,因此李德裕在任之时,一切罢除。

除此之外,捉钱文牒还可以庇护上家高户免除府县徭役差遣乃至于免除刑律科责。元和六年五月御史中丞柳公绰奏刘嘉和一案即是如此。刘嘉和殴斗伤人,便依托闲厩使庇护,情愿纳利充捉钱官,以逃脱府县科决,国家刑律对此竟无可奈何。元和六年柳公绰奏(《全唐文》第5517页):

请诸司诸使所管官钱户,并依台省举本纳利人例,诸司诸使更不得妄有准敕给牒身,免差遣夫役,及有过犯,许作府县处分,如官典有违,请必科处,使及长官,奏听进止。其先给牒者,并仰本司使收毁,入后在人户处收毁不尽,其官典必有科责。其捉钱户元不得本钱者,亦任更不纳利,庶得州府不失丁夫,奸人免有侥幸。

柳公绰的建议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收毁先前滥出的捉钱文牒,严格管理捉钱官户,不得妄有影庇。无文牒者不得捉钱,归州县管理,为国家缴税服役。第二,捉钱户触犯刑律诸司使不得庇护,应委州县处分。第三,遣官从严督责,严格执行,一旦发现诸司使未严格据此执行,依律科责。柳公绰的建议从制度上防止了捉钱官吏的伪滥,维护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因此同样被宪宗采纳。

第六,建立帐目管理制度。元和年间公廨本钱制度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改变之前随事立名、权宜处置的方式,建立严格的帐目管理制度。《册府元龟》卷五〇七《邦计部·俸禄三》(第6086页)载:

元和十年正月,御史台奏:……勒本司据见在户名钱数,各置案历,三官通押,逐委造帐,印讫入案,仍不得侵用本钱。如人户办纳本利钱。纵都数未足,亦勒据数与纳,召主别置案历,准前通押。如至年终勘会,欠少本利,官典诸节级准法处分。如主掌官典改移,亦勒造帐交付,承后官典具单帐报台,交割分明,即给前官典牒知公验。如欠少本利,送台勘责,具事由闻奏,即冀官钱免至散失。年额既定,勾当有凭。

元和年间所建立的帐目管理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委各司使整理本司现有捉利钱户与捉钱额,详细造帐,判官、勾官、主典三官同押案宗,严格归档管理。第二,捉利钱户每次纳利,亦单独造明细帐目,三官亦同时签押。第三,各司捉钱帐目有司年终检勘,如本利欠少,主管官吏依法处置。第四,官员代替之际帐目交割须上报御史台监督管理,以避免官本本利耗散。御史台的建议被朝廷采纳,由此公廨本钱的运作摆脱了之前游移不定状态,进入了规范运作的新时期,帐目管理制度的确立是公廨本钱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4. 公廨本钱制度的影响

如前所述,元和年间宪宗君臣对唐前期长期行用的公廨本钱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整顿,旨在革除代德以来公廨本钱经营混乱、蠧政害民的弊端,建立一套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相匹配的官本运营体制。宪宗朝对公廨本钱制度的整顿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统一本钱名目,二是明确本钱资金来源,三是明确息利支用途径,四是建立本利放免制度,五是约束捉钱官的不法行为,六是建立完善的帐目管理制度,经此整顿,以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的设立为标志,有唐一代的公廨本钱制度正式形成。

元和年间公廨本钱制度的形成,使得官本运营体系的运作摆脱了代德以来名目繁杂、权宜设置、侵渔百姓等诸多方面的弊端而进入稳定、长期发展的新时期。隋唐两代公廨本钱创制之本意,即是以不扰百姓为先,只需驱使少数富家高户即可筹足官府所需公费,而不至于摊征天下以加重广大贫下百姓的负担。因此,唐前后期朝廷均有明诏禁止本钱出放摊配贫民穷典,而是令富家高户捉钱,如宝应元年敕(《唐会要》第1677页):

今请一切不得与官人及穷百姓并贫典吏。拣择当处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庶符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

宝应敕文体现了唐朝廷置本收利欲兼顾的两重考虑:一是杜绝本钱耗散,二是避免百姓流亡,而差遣富户捉钱则可以最大程度上将上述两重考虑落到实处。但即便如此,名实不符、摊配贫户的情况贯穿唐前后期依旧广泛存在,元和年间对公廨本钱制度的整顿,则是在筹足官府所需经费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上减轻贫下捉钱百姓的负担,维护国家的统治基础。厘革之后的公廨本钱制度虽仍旧向百姓征收高额息利,但仍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贫苦百姓的负担,巩固了国家的统治基础。正因为此,元和年间确立的公廨本钱制度在唐后期长期行用,长庆、大和、会昌年间的官本添赐、放免等一遵元和制度,由此亦可见元和整顿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罗彤华. 唐代官方放贷之研究[M].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3: 17-84.
[2] 吕思勉. 吕思勉读史札记[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 1133.
[3] 潘京京. 论唐代的高利贷业[M]//骆小所. 云南高校青年研究者社会科学探索. 昆明: 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0: 28-45.
[4] [宋]欧阳修, 等. 新唐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5: 1394.
[5] [唐]杜佑. 通典[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6: 956.
[6] [宋]王溥. 唐会要[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5: 1651.
[7] 陈明光. 唐代财政史新编[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78-85.
[8] [汉]司马迁. 史记[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4: 3949.
[9] [唐]李林甫, 等. 唐六典[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2: 74.
[10] [清]董诰, 等. 全唐文[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3: 3088-3089.
[11] [宋]司马光. 资治通鉴[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6: 6992.
[12] [唐]白居易. 白居易集[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9: 1339.
[13] [宋]王钦若. 册府元龟[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0: 6081.
[14] [元]马端临. 文献通考[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185.
[15] 李春润. 唐代的捉钱制[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2(4): 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