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哲学视域下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之理论研究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Marx’s Legal Philosoph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Philosophy
DOI: 10.12677/ACPP.2022.115233, PDF, HTML, XML, 下载: 218  浏览: 321 
作者: 刘 丽: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劳动哲学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实践劳动Labor Philosophy Marxist Philosophy of Law Practical Labor
摘要: 基于劳动哲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思想,最明显的特征便是把人类社会活动的法律现象作为社会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去把握,并强调法律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均属于人类社会精神生产劳动实践。本文在实践劳动的基础上,主要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法律起源论、劳动本体论和法律价值论这三个理论,通过对上述理论进行研究发现,从劳动实践为起点去认识世界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特点,贯穿于每一个理论之中。
Abstract: The most obvious feature of the Marxist legal philosophy based on labor philosophy is to grasp the legal phenomenon of human social activities as the history of social material production and labor development, and emphasize that legal acts such as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be-long to human Social Spiritual Production Labor Practice. On the basis of practical labor,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three theories of Marx’s legal philosophy: legal origin theory, labor ontology and legal value theory.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above theories, it is found that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from labor practice as a starting point is Marx’s philosophy.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theory run through.
文章引用:刘丽. 劳动哲学视域下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之理论研究[J]. 哲学进展, 2022, 11(5): 1360-1364.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5233

1. 引言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是建立在劳动实践基础之上的,即劳动哲学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由稚嫩走向成熟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835年至1844年,马克思的前法哲学思想经过了一系列的批判和斗争,马克思认识到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产生法律现象。1845年至1847年,马克思从经济学的角度认识到物质生产劳动时间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并开始从中把握社会问题。1848年至1870年,马克思尝试通过社会实践,即对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对资本主义各种现象和本质进行深入的分析到最后揭露资本主义是不行的。1871年至1883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基础之上,对未来人类社会发展进行预测并在晚年通过实践劳动的角度去发现并解释法律的起源、发展规律等重要问题 [1]。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在劳动哲学基础的前提下,着重探讨马克思法哲学的法律起源论、劳动本体论和法律价值论等相关理论。

2.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法律起源论

2.1. 马克思法律起源论的质疑

马克思之前的法律起源论认识存在误区,其认为法律不是国家和私人的产物,其是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认识是因为在原始社会时期就有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譬如氏族习惯,其带有强制的功能,其性质类似于法律 [2]。马克思不这样认为,他认为认识社会历史问题,首先必须要进行社会实践劳动,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产生的,所以社会实践劳动也必然是认识法律起源的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其观点概括为“正是因为有了劳动,所以才会出现人,接着才会出现法律。其中,法律产生的最主要的社会原因是因为人通过不同的劳动方式来进行思考或者运动,比如脑力劳动主要是用来思考,体力劳动是用来行动,具体干活的,这种劳动方式的分工是法律产生的社会原因之一,当然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直接原因则是人们在物质实践活动中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才导致法律的产生来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促进公平正义。”马克思之前的法律起源论没有根据上述研究,从实践劳动中来理解社会问题,所以其不能准确解释法律的合法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分析各个观点之间的利弊,最终突出以劳动哲学为基础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在法哲学上的重要地位。

2.2. 物质生产劳动是法律生产的社会基础

根据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辩证思维原则,应以历史起点为基础进行理论研究。因此,法哲学的研究起点应是了解人的第一历史活动,生而为人,前提是学会生存。马克思说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是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材料。根据上述推理,法律研究的起点也要从物质生产劳动为前提出发,法律不是人类一出现就有的,它是人类经过不断的实践劳动而产生的。劳动创造了人和社会,同时人们通过劳动,在这种模式的不断发展下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基础关系产生冲突,然后就出现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人类长期的物质生产实践劳动,首次在实践基础之上科学地发现了法律产生的历史真相,即法律是人类物质生产实践劳动经过长期的探索奋斗而产生。

2.3. 劳动哲学法律起源论创造了法哲学

马克思的劳动哲学与以往哲学家门的思路有所不同,其另辟蹊径,从实践劳动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世界,进而意外创造了和以往唯物主义不同的一种实践唯物主义的历史哲学,又称之为劳动史观。以劳动史观为基础的法律起源论首次合理解释了法律现象的起源,使得法哲学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转变为实践劳动为基础研究哲学之前主张的西方法律起源论大体可以归纳以下四种:第一种法律的超自然起源论,这一理论崇尚神灵,所以又称为神启论或神造论,对该理论影响最大的理论是阿奎那理论为代表的基督教神学理论;第二种法律的自然理性起源说是自然法理论对法律起源的解释;第三种法律公共意志起源论支持现代历史法学学派;第四种法律的国家起源论也是现代理论的代表之一,但其主要是以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为主的理论 [3]。马克思之前的法律起源论主要认为法律是自然法,要么是主观精神,亦或是客观精神所产生的对象。换言之,之前的法律起源论在客观必然性和主观能动性之间不断彷徨,并没有产生将二者结合起来一起解释法律起源的相关哲学问题的想法。因此,劳动哲学法律起源论通过转变思维方式,在之前法律起源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实践劳动,改变以往的弊端,真正做到客观描述法律的形成过程,解释法律的主客观条件,解释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之劳动本体论

3.1. 哲学和马克思哲学本体概念

本体是哲学家认识世界、分析问题的基本和核心概念。哲学家通常以自我理解的本体概念作为其哲学理论的出发点,同时也把本体概念作为贯穿整个哲学体系的思维原则。马克思以前的哲学一直处于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和唯心主义的精神本体论的矛盾对立关系中,经过一系列研究,马克思认为,之前的哲学思想以及相关哲学观点的思考方式和角度太单一了,根本不能起到真正解释世界的作用,当然更不能完成通过哲学来改造世界的职责所在。这是因为持唯物主义哲学家们的眼中,世界是僵硬、机械的,缺乏活动性和灵活性;而持唯心主义观点的哲学家们则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其认为世界是由人的主观意识所想象而外化出来的物体,在他们看来世界似乎是动态的、主观的。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中还是在唯心主义的精神本体论中,主客观之间一直存在着差距,这是因为之前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不知道如何沟通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社会实践的意义主体。

马克思通过不断学习研究,其发现哲学家真正的任务在于如何改变世界,不在于解释世界。马克思这时彻底顿悟了,其认识到了问题所在,不采取以往哲学家的思路,另辟蹊径,其对世界的把握和以往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唯心主义哲学家完全不同。马克思的理论出发点是人创造了世界,改造了世界,同时又创造了人的自我,丰富了发展自我的社会实践。他通过研究发现的哲学是通过检验历史的方式来解释世界,并不是枯燥的地只解释世界,因此,他把整个世界融入到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去了解,尤其是从人类的生产与劳动的历史基础上去理解,也就是人类历史上所有事件的基础就是物质生产和劳动。马克思指出:“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类存在的第一个前提。”由于人类历史是由人所创造的,然而由于这种存在基础也就是人类需要满足了生存才能创造历史,而能够生存的前提条件就是人类必须解决吃喝住穿及其他根本生活的需要。那么,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历史劳动也就是人类为解决根本生活需要而开展的物质历史劳动,它又是从数千年来开始一直到今天人类为保证生存所需要而每天都在开展的物质历史劳动,它又是人类所有历史的基础活动。综上所述,物质社会实践,或者说更确切的讲,所有物质生产社会实践运动,都属于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范畴。

3.2. 劳动本体论超越唯物和唯心主义本体论

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认识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劳动本体论超越了以往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可以在人类的生产和劳动实践中弥合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之间的鸿沟。与以往的唯物主义哲学不同的是在马克思的劳动本体论中,世界不再是一个完全外在于人的客观世界,而是社会历史中的世界,作为物质生产劳动对象的世界,其是人类通过物质生产实践劳动创造的世界。在社会生活中,世界随着人类劳动的产生和发展而变化,成为劳动的对象,成为人类的世界,才真正具有生命力;有了能动性,世界不再是过去的世界,而是人类创造的世界。脱离人类社会实践的原始世界是死板,僵硬的,只有人类创造的世界和社会历史中的世界才有创造力 [4]。在马克思的劳动本体论中,其并不是主张自然不客观存在,而是与人无关的部分可以视为没有。

在唯心主义哲学中,认为世界要么是人的主观意识的外化,要么是客观精神力量的创造,没有客观的实在性。在马克思的劳动本体论中,世界既不是人之外的世界,也不是没有客观实在的世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以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都进行了评判,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看,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法律的产物,而不是公民社会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因此,黑格尔的国家观是颠倒的,没有一个年轻的黑格尔哲学家走出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泥潭。唯心主义哲学家认为世界是主观精神的幻觉或客观精神的创造,在他们的哲学中,历史是精神逻辑的展开,历史没有感性的确定性,而变得神秘而政治化。

3.3. 劳动本体论对法哲学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物质生产的劳动实践作为一个本体论概念,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把握世界。世界作为物质生产劳动的对象,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既是动态的又是决定论的。在劳动本体论的基础上,马克思强调一切社会历史现象都要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把握,要在物质生产和劳动发展的历史中把握。法律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方式之一,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进化的和确定的。法既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体现,又是事物法理的反映 [5]。即使立法者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立法,前提是必须尊重事物的法律性质,不能无中生有地制定法律,更不能无视人民的意愿。因此,基于劳动本体论的马克思法哲学强调,立法、司法等相关法律行为属于社会精神劳动实践,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其是由人类的社会实践劳动产生并决定的。

4.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法律价值论

4.1. 马克思法律价值论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哲学的根本特征是从社会实际入手,亦就是在劳动的生产实践中去理解和改造社会。因此马克思的劳动法律价值论是从主客观有机结合的方面去讨论的,而并没有仅仅从物质、客体上的某一方面来讨论,而马克思的法律价值论则是建立在实际劳动生产基础上的,主客观有机地结合的法律社会主义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民主意识形态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价值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劳动哲学本体论研究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都是逐渐递进趋势,即一切是以马克思劳动哲学本体论研究为依据进行的过程。在马克思以前的很多哲学家对于劳动价值问题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但他们的价值论观点考虑不全面,比较片面,掺杂个人主观因素,对价值的本质理解不透彻,解释不清晰。要想真正理解哲学的核心概念,比如劳动、世界等等,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只有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做到理解相关哲学的核心概念。

4.2. 马克思基于劳动价值论的法律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哲学的法律价值论,也是以实践价值论或劳动价值论为基点的,该论点是主张在社会实际劳动中去掌握价值真正的意义,即在社会主客体相统一中去掌握实际意义上的劳动价值。对于法律的价值探索,也应该和劳动价值一样,在实践劳动基础之上进行认识。其次,对于法律价值也应当强调实效性,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种立法活动既作为了维护个人权利与社会关系和睦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了维护社会公正的主要举措,都必须重视立法实施的实际社会效应,同时该实践社会效应也应当适应于社区成员自身价值的现实状况。然后,法律价值也需要体现价值合理性,它要求犯罪必须和惩罚犯罪相对,而不是没有准则、无底线的去处罚违法犯罪人。马克思劳动哲学本体论与辩证统一的法律思维,是马克思劳动哲学法律价值论的哲学基石,只有对以上法律思维进行深入分析并全面掌握,才能真正掌握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法律价值论。

5. 结语

通过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发现,可得出“实践是检验一切事物的真理”,所有社会生产活动都必须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成为大众信服的理论。不论是唯物主义,或是唯心主义,亦或是马克思之前的法律起源论,均脱离了人类社会活动最基本的实践劳动,所以经不起时间的检验。其次,法律并不是天然就存在的,其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物质生活的反映,是由物质生产劳动反复实践所形成的产物。因此,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在劳动哲学的基础上不断升级改造,相信其一定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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