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善于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 [1]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强化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走深走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共同精神支柱和强大精神动力,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时代课题。
2.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深刻内涵
2.1.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涵义
学术界对爱国主义教育制度的研究起步于1994年《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颁布以后,当时的研究主要聚焦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制度体系的内涵、构成、功能等都缺乏深入的研究。依据2019年颁布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关于“把爱国主义精神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现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的制定完善中,发挥指引、约束和规范作用” [2] 的相关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是对所有以推动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目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其它社会规范的总称。
2.2.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构成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由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其它社会规范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指我国现行有效的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爱国主义教育政策制度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对爱国主义教育做出的规定。其它社会规范主要指某一群体成员广泛认可的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标准,包括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中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准则。三大组成部分价值目标取向一致,内容旨要各有侧重,结构形式复杂多样,且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3.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
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改变,政治与法律等上层建筑也会跟着改变,当前我国社会生产力状况及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相适应,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也要紧跟其变、顺应其变,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目标设置理论,一种行为的目标通常可以设置为直接目标与间接目标、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等,据此,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设置的直接目标、短期目标是解决当前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行动不得力等问题;其间接目标、长期目标是以制度优势最大程度地凝聚社会力量,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不竭的内生动力。
3.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的价值意蕴
制度优势是最大的优势,制度保障是最有力的保障。爱国主义教育也必须通过建设强大的制度体系才能够做到行之有据、行之有力、行之有效。
3.1.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 [3]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建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强化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3.2. 推进爱国主义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选择
制度是最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形态,制度一旦形成就不会随着个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都需要相应的制度来规范。爱国主义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部分,爱国主义教育是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爱国主义教育持续、有效的推进也需要有制度作为基本保障,爱国主义教育要产生持久、良好的效果同样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效能。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是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的现实需要。
3.3. 推进爱国行为理性化、有序化的现实需要
制度对个体行为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预测、判断和选择。制度在规范公民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避免行为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公民的爱国言行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政策规范才能行之有据、行之有序、行之有度。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是为公民爱国言行提供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的必然要求。
4.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构筑基础
4.1.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
我国现有爱国主义制度建设起步于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经历了恢复(1978~1989)、发展(1989~2002)、完善(2002~2012)、深化(2012~今)四个时期,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1983年7月)、《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86年9月)、《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1994年8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年9月)、《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2004年3月)、《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10月)、《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2019年11月)等重要文件,并对宪法、教育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和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形成了以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度为主体,以其它社会规范为补充的制度体系。
4.2.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爱国主义制度建设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如,注重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倡导科学、理性的爱国行为 [4];注重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硬性灌输与隐性濡染相结合;注重制度执行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实现爱国主义教育全覆盖;注重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爱国主义教育积累思想积淀等。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形成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显著优势,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全国一盘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程度地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展现中国气派贡献智慧和力量。这些成就、经验及优势构成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5.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擢升空间
现有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为弘扬民族精神、凝聚社会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伟大贡献。但由于我国爱国主义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许多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 制度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尚有不足
尽管中央已经下发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但文件本身只能归到政策文件的范围,并且其中关于制度建设的问题涉及较少,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构原则、方向目标等重要问题尚未明确,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缺失,十八大之前与之后的制度建设存在部分交叉重叠的问题,制度清理工作势在必行。
5.2. 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略显滞后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爱国主义的规定与《纲要》要求还有距离,当前最急切的是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加大对不尊重国歌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与标志,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场所设施,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提高对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幅度。
5.3. 爱国主义教育政策实效有待增强
一些爱国主义教育政策空白亟待填补,尤其是要增加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成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明确其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追责机制,以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扎实推进;政策名称需要进一步规范、统一,以使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更加清晰等。
5.4. 爱国主义教育社会规范导向不明
目前涵盖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社会规范主要有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几大类,这些规范面对的社会群体较为特殊,当务之急是应及时将新时代爱国主义精神以大众化、通俗化的形式融入其中,并以有效的激励制度确保其落到实处,避免规定流于形式。
6. 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建设路径
构建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提高制度建设的实效性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构建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6.1. 明确制度体系建设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为指引,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鲜明主题,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坚持党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问题导向,以增强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根本目标。
6.2. 制定制度体系建设具体规划
从国家层面对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做出顶层设计和详细规划,确立以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爱国主义教育政策制度为主体、爱国主义教育社会规范为补充的制度体系架构。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总体规划 [5] 和阶段规划,设定具体建设目标,并制定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以构建高站位、宽视野、大格局和战略性、前瞻性强的爱国主义制度体系为根本指引。
6.3. 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制度清理
制度清理是制度建设的前提,摸清楚现有制度建设的情况才能为新的制度建设做好充分的准备。对爱国主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才能搞清楚哪些制度是缺失的,哪些制度是不完善的,哪些制度是不合时宜的。并且要确立清理机关、建立定期清理机制,确保制度建设机制的正常运转。
6.4. 完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基石,完善好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既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主义教育自身建设的需求。完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一方面要通过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将新时代爱国主义精神融入其中,特别是要在宪法、教育法中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 [6],调整并加大对污蔑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及时将相关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盲区。
6.5. 健全爱国主义教育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是当前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中数量较多,效力较权威的部分,进一步规范各类政策的名称和效力级别,将爱国主义精神融入到相关政策制度从设计制定到实施执行的全过程,并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考核,建立完善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出现具体政策措施与新时代爱国主义精神相背离是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托。
6.6. 优化爱国主义教育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涉及范围较广,且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大都与其它社会规范混杂在一起。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须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行为准则,将爱国主义精神融入这些社会规范之中,使其更好地发挥规范、调节、评价人们言行举止的作用。
基金项目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新时代高校爱国主义教育的落实机制研究”(XJK20BDY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