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 [1] 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个人都希望获得幸福,因为“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目的”(1097b, 21-22)。但关于什么是幸福,则会产生争论——贫穷的人以财富为幸福,生病的人以健康为幸福,这意味着,每个人都从自身出发,将抽象的“幸福”概念具体化为某种特定的幸福,并在行动中追求这个对他们显得是善的东西。
选择一种最好的、最正确的途径,使人能够在行动中最终得到特定的幸福,这是谋划的结果,因为谋划的对象是达到目的之手段。但是,对于一个“好的谋划”,亚里士多德似乎扩大了谋划的范围——在谋划中,人既要关注获得幸福的手段,也必须回答“幸福是什么”这一问题。
2. 幸福与“好的谋划”
在第三卷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人谋划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谋划目的本身。因为对于一个谋划者来说,目的在谋划之前已经被确定了,谋划者只需要关注实现目的之手段(1112b, 11-16)。
但是,选择一种最合适的手段作恶(例如制定周密的计划行窃),这样的谋划是一个值得称赞的“好的谋划”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好的谋划意味着一种正确性”(1143a, 17),而“正确”不仅意味着最合适的手段;它意味着,“对人有帮助,对正确的事情、以正确的方式、在正确的时间实现正确(的目的)”(1143a, 28-29)。简言之,“好的谋划”要求手段和目的都符合善。
这里的“善”是对每个人来说显得善的东西,还是那个最高的“善本身”(1095a, 26)?亚里士多德在第六卷第九章中虽然没有明确回答,但他说“好的谋划要求逻格斯”、“好的谋划属于理智”(1142b, 14),这都在暗示我们,这里所说的“善”并非因人而异,而是具有客观性与总体性,“幸福”也是一种整体的幸福,而一个好的谋划者必须要知道这样的幸福到底是什么。
这一点在Reeve所著的《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实践理性》 [2] 一书中得到了证明。Reeve指出,“一个好的谋划者把他的幸福视为一个整体” [2]。这意味着,虽然每个人都有对自己而言的善或幸福,但它们作为目的是否符合一个“好的谋划”的标准,不在于它们是否让人感到愉悦、是否给人带来荣誉,而是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人的德性使我们的目的正确”(1144a, 20)。只有一个拥有德性的谋划者,才能做出一个好的谋划。
也就是说,“幸福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蕴含在德性之中。德性分为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而一个“好的谋划”同时包含着这两种德性。这是因为,符合道德德性的人会以符合中道的方式,在具体的情境中以正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但“符合中道”的标准是“正确的逻格斯”(1138b, 20),即取决于理智德性。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好的谋划”既包含着对真正的“幸福”或“善”的正确认识,也包含着将这一认识具体化的行动。善本身和对每个人而言显得善之间不存在鸿沟,因为对一个有德性的人而言显得善的东西就是真正的善,而一个有德性的人在做出一个“好的谋划”并将其实现的过程中,也是善本身在人的行动之中的体现,对有德性的人显得是幸福的东西,同时也就是真正的幸福。
就此而言,笔者并不认同Reeve关于“好的谋划”的观点。Reeve直接接纳了亚里士多德在第三卷中的说法,他认为,即使是一个“好的谋划”,也只是“谋划如何实现目的,而不谋划目的本身” [2]。虽然亚里士多德的确不止一次强调了这一点,但第三卷中的“谋划”显然更加宽泛,并不具有“好的谋划”中要求的规范性。基于此,笔者认为,Reeve对“好的谋划”的讨论,既太过宽泛,也太过狭义——他太过宽泛,因为他用泛泛而谈的“谋划”等同于一种蕴含着规范性和正确性的谋划;他太过狭义,因为他所说的“好的谋划”特指“提前确定一种正确的目的之后,开始谋划以正确的手段实现目的”。根据笔者上文对亚里士多德文本的分析,“好的谋划”中既包含对幸福的认识,也包含着将幸福具体化的行动,而Reeve所强调的“好的谋划”只是强调寻找具体化行动的恰当方式,而没有注意到“好的谋划”在认识层面的要求。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把握“好的谋划”呢?亚里士多德有两处提醒。第一,如前所述,我们要关注人的德性;第二,他指出,确保谋划之目的与手段符合善的能力是明智:“对于一个好的谋划,明智是真正的前提。”(1143a, 35-36)因此,我们必须澄清在一个好的谋划中,明智与人的德性之间的关系。
3. “好的谋划”:明智与道德德性
人的德性分为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明智放在了“理智德性”的范围中。因此,讨论明智与人的德性的关系,其实是讨论明智与道德德性的关系。
明智是一种“与善恶相关的、合乎逻格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1140b, 5-7),明智的人“善于谋划对他自身是善和有益的事情”(1140a, 25-27),但“有益”不是局限于某个具体方面,而是对于一种好的生活“总体上有益”,是要把善“作为一个整体考虑”(1140a, 32)。也就是说,一个明智的人所做的谋划就是一个“好的谋划”。但是,Reeve指出,仅仅通过明智还不足以让我们的目的符合真正的善或幸福,明智必须和道德德性结合起来:“离开了明智就没有完备意义上的善,而离开了道德德性也就不可能有明智”(1144b, 31-33)。基于此,Reeve认为,在一个“好的谋划”中,道德德性让人确认一个其目的符合善,而明智使我们有能力将这个符合山的目的接受下来,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最合适的方法。他还补充指出,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努斯的参与,因为努斯是对幸福的正确认识,而通过努斯,才能产生出完备的道德德性,由此才能选择一个正确的目的。概而言之,Reeve将一个“好的谋划”的过程总结为“努斯——明智 + 德性——好的谋划”这一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德性提供正确的目的,明智确保正确的手段。
这一观点存在的问题在于明智和德性的关系。根据Reeve的观点,应当先有道德德性提供目的,再有明智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这一目的实现出来。但是,亚里士多德在第六卷第十三章中,也指出明智对道德德性的决定作用:“严格意义上的德性离开了明智就不可能产生”(1144b, 16)。人的自然的品质必须与明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成为道德德性。这意味着,人的自然品质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潜能,将这种潜能现实化为真正的、完备的道德德性,则必须通过明智来选择合适的方法。
因此,笔者认为,明智与道德德性之间是一种交互作用的关系:只有拥有了明智,人才能拥有完备的道德德性;而只有拥有了完备的道德德性,明智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而在一个“好的谋划”中,二者也并不能割裂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步骤:由于道德德性的完备化已经包含明智的作用,因此,当我们说道德德性确认一个符合善的目的时,我们也已经承认明智在确认目的时发挥的作用;由于道德德性以“寻求适度为目的”(1106b, 15),因此,当我们说明智让人选择一种正确的方法来实现目的时,我们也已经预设了明智的人是拥有完备道德德性的人。
这里还需要解答的是,这一交互作用究竟是如何可能的:人的自然品质需要依靠明智的作用发展为完备的道德德性,但明智得以发挥作用,必须以道德德性为基础,这其中是否存在矛盾和循环论证的问题?对此,Reeve给出了一种解释:“和好的谋划不同,明智确实把握了目的之真相,但这一能力是自然的品质赋予的;和自然品质不同,明智能够推进实现目的,但这一能力是聪明赋予的” [3]。他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明智受多个因素影响,道德德性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但是这一回答其实并没有真正回答循环论证的问题:自然品质能赋予明智把握正确目的的能力,正是因为明智将自然品质完备化为道德德性,由此才拥有了适度;更有甚者,Reeve实际上将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了:他引入了“聪明”来解释明智的能力,但聪明和明智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道德德性的参与——拥有道德德性的聪明是明智,而没有道德德性的聪明很容易变成狡诈(1144a, 25-30)。因此,如果说明智的能力是聪明赋予的,那么这里说的就只是一般意义的谋划,因为聪明是“这样一种能力,它能很快地实现一个预先确定的目的”(1144a, 24),而不包含“善”这一规定性。也就是说,Reeve又一次用一般的谋划来解读“好的谋划”,这样做的危险在于,实质上弱化道德德性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道德德性仅仅被视为一种“确定一个好的目的”的能力,但它对一个好的谋划者所起的作用却被忽视了。
笔者的回应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并不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这一交互作用之所以是可能的,其关键就在于明智与道德德性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一方面,人的自然品质依靠明智发展为完备的道德德性,在这一过程中,明智作为一种实践品质,其作用是“现实化”。人所拥有的自然品质是能够发展德性的能力,但真正意义的道德德性和善必须要通过人的行动加以实现和刻画——通过节制(即“保持明智”,1140b, 11),灵魂中没有逻格斯的部分听从有逻格斯的部分,由此使人获得真正的道德德性;另一方面,人拥有道德德性,一定意味着人以符合中道的方式行动,而这恰恰也是一个“好的谋划”必不可少的条件。一个“好的谋划”将抽象的善具体化为对有德性的人来说显得善的东西,并通过恰当的方式将目的实现,这意味着,道德德性在这里发挥的作用是“具体化”。只有通过“具体化”,明智才能够真正作为一种实践品质现实地发挥作用。
因此,明智和道德德性虽然产生交互作用,但二者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此外,如果认为亚里士多德存在循环论证,其实已经将明智和道德德性当成两个给定的、现成的东西,这才会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决定与被决定关系上的矛盾。但事实上,恰相反,明智与道德德性都处于变化之中,都有从潜能到现实的完备化过程:通过明智,自然品质发展为道德德性;通过道德德性,明智真正把对善的认识和对善的实现结合在一起。
在澄清了“好的谋划”中明智与道德德性的关系之后,我们进一步思考“能通过谋划获得幸福吗”这个问题。对此,Reeve采取了一种折中的立场。他将幸福分成两类:对于具体的幸福,当然可以谋划,因为这些具体的幸福并不是最终极的目的,而同样是达到幸福本身的途径;但对于幸福本身,即那个“无条件的目的”,我们不能谋划,而是只能作为我们行动的本质被接纳下来 [4]。Reeve这一观点意味着,他将具体的善和善本身割裂开了。但笔者认为,当我们说“对有德性的人来说显得是善的东西,同时也是真正的善”的时候,这当然意味着有德性的人所追求的善就是善本身,但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想说的是,有德性的人既有对“正确的目的”的把握能力,也有实现能力,道德德性与明智的共同作用使有德性的人能够谋划幸福。幸福作为最高的原则,在伦理德性中就体现为有德性的人的谋划。至于Reeve所谓的“无条件的目的”,笔者认为其实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具体幸福之外的抽象空洞的“幸福本身”。毋宁说,作为最高善的幸福就是一种规定性,它通过有道德德性的人凸显出来,并规定着一切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与本质。
由此,幸福是可以谋划的,因为“成为一个幸福的人”和“追求对我们来说显得是幸福的目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只有有德性的人才是真正幸福的人,因此,谋划幸福,意味着德性的现实化与目的的具体化。根据前文所述,这正是谋划中明智与道德德性发挥的作用。
在第二卷中,亚里士多德说,德性“就其本质或概念而言是适度,从最高善的角度来说是一个极端”(1107a, 5-6)。通过上述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幸福和德性一样,也是适度与极端的统一。或者说,正因为真正的幸福要求符合中道的恰当实践,所以适度本身就是极端:一方面,符合适度的“好的谋划”,最终指向的必然会是最高善;另一方面,最高善本身也以“适度”为具体化的标准,体现在有德性的人的行动中。
不过,亚里士多德在书中的多个地方提到,谋划的对象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这是否和本文的观点有所矛盾?经过上述讨论,笔者对这一问题做出一个回应:根据本文,“目的”指的是幸福本身,任何一种具体的幸福(例如财富、权力等)自然是可以谋划的。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并非一切谋划都是“好的谋划”,并非每一个谋划者都是明智者,因此不能说任何一个谋划的对象都是真正的幸福;另一方面,认为谋划的对象不是目的,这是强调谋划中行动的那一面,而认为幸福也可以作为谋划的对象,这是强调谋划(尤其是好的谋划)作为一个整体,包含着对幸福的正确认识和自身道德德性的发展。
至此,我们已经说明了对幸福的理解,也说明了一个“好的谋划”何以通过明智与道德德性的作用(现实化与具体化)而通向幸福。幸福是人的一切行动的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谋划幸福;恰相反,通过谋划这种方式,能够真正认识到什么是幸福、知道如何得到幸福。“好的谋划”不仅是选择正确的手段,而且是选择是否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因此,虽然亚里士多德预设了每个人都会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价值相对主义,因为他以有德性的人为标准,说明什么是真正的、最值得追求的幸福。
4. 结论
在康德之前,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占据着西方哲学的主流地位。每个人都会追求幸福,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前提。但是,在康德之后,幸福论与自律论成为了两种不同的实践追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反对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在他看来,每个人自以为的幸福并不能构成普遍必然的客观法则。
但是,亚里士多德虽然尊重不同的人追求不同的幸福,但他仍旧有一个根本的标准,即有德性的人所追求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和最高的善。因此,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主张一种价值多元主义、价值相对主义,而是为一切实践行动确立了一个不可动摇的根本标准,因为只有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才能够获得真正的、最高的幸福。
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价值多元和功利主义盛行的时代,任何生活方式与价值追求,只要不打破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底线,人便都可以自由地追求。我们今天再回过头来,重新讨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概念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确立一个根本的标准,通过一个好的谋划和恰当的行动,将人之为人的本质真正实现出来。
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通过一个好的谋划,在具体的实践行动中获得真正的幸福,显然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无论是培养节制、勇敢、正义等高贵的品质,还是通过自制来说服灵魂中不听从逻格斯的部分,都需要人付出巨大的努力。但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虽然困难重重,但仍旧是我们的责任,“做一个好人还是坏人,就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1113b,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