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柏拉图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的代表作《理想国》整部书都是在围绕着什么是正义进行讨论,由什么是正义对之后的内容进行展开,在柏拉图的解读和分析中占据着很大的篇幅。我们要更加系统和清晰地认识柏拉图的正义观,这对于我们从源头上了解正义,以及柏拉图在《理想国》所体现的耀眼的思想特征有帮助,并且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古典政治哲学也有所助益。因此真正读懂《理想国》,就必须搞懂正义观是什么。
2. 柏拉图的正义观
正义是柏拉图最为关注的焦点。柏拉图有着深刻的伦理关怀,他对于对个人美德与幸福有着极高的追求。在柏拉图看来,幸福的生活才真正是符合美德的生活,其中只有正义的人才能过上美德的生活。因此,只有正义观才能使人得到幸福。柏拉图对于雅典城邦有着深厚的感情,柏拉图希望雅典城邦和平安定,也希望雅典城邦的公民过上快乐美好的生活。在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对美德的追求做到了最大化,所以柏拉图赋予了少数拥有美德的哲学家至高无上的权力,从而牺牲了自由、平等等价值。柏拉图用毕生的时间去寻找他所认为的可以实现正义的正确的方法与途径。所以当雅典城邦出现了为了追求快乐而抛弃传统美德的现象时,柏拉图感到极其愤怒,促使他进行反击 [1]。柏拉图的初衷是捍卫传统美德,使正义成为雅典城邦人民牢固的信念。柏拉图是想让雅典的人民过上他认为的真正的至善的生活,建立至善的国家,这才是他撰写《理想国》的真正的出发点。
由于上述原因,柏拉图有着很强的政治关怀,从小便对政治有着浓厚的兴趣,他非常希望通过自己有所作为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从而让雅典城邦人民过上快乐美好的生活。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很残酷的,雅典国家以及雅典城邦以外的斯巴达国家都无法实现柏拉图的政治理想。在希腊存在的一百多个国家中,雅典无疑是最出名的一个城邦国家,雅典经历过王政、寡头政治和民主政制,以及在贵族政制和民主政制之间的僭主政制这些政治类型。在这些政治类型当中,两种最主要的政治类型是寡头政治与民主政制。但是寡头政治和民主政治都不是柏拉图理想的政治类型。寡头政治是只有极少数人在掌握国家政权,如果统治者无德无能,平民会被统治者压榨而深陷苦楚 [2];而民主政治则是在不恰当的平等基础上建立的,在伯利克里时代,雅典的五百人会议议员和陪审法庭陪审员中的大部分都没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与美德,同时民主政治下深陷党争,同寡头政治相比之下,民主政治党争显得更为激烈,平民完全无法与贵族相争斗。其中最令柏拉图感到失望的是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使得柏拉图意识到建立正义政权的紧迫性与现实性,并且建立正义的政权必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正义以及如何才能实现正义,柏拉图认为只有正义的哲学家才可以实现这一政治理想。
在柏拉图心目中,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国家正义,还是公民个人正义,都是无法单独存在的,二者必须相互依靠,没有离开国家正义的公民个人正义,也没有离开公民个人正义的国家正义,离开了对方他们都无法实现。了解到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理想国》会用大量篇幅来谈表面上似乎是与正义无关的内容。所以我们明白,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合一的正义观。
3. 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的合一
个人正义所反映的是灵魂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灵魂由理性、激情和欲望三部分构成。理性是用于推理的部分,欲望是用于感受物欲的部分,而激情则是我们容易发怒的那个东西。其中柏拉图的个人正义可以认为是灵魂中的各组成部分对于理性统治的一种态度,是一种可以保持一致认同的精神状态。柏拉图的国家正义是建立在三个等级之上的,以这三个等级为前提,这三个等级分别是统治者、辅助者和被统治者。从柏拉图的思维模式出发,他的观点是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表面上看是两个方面的理论,但实际上它们是具有共同的东西。这个共同的东西便是正义的理念。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便是这共同东西的具体体现,它俩实质上是一样的。
在柏拉图的视角中,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之间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对应关系。在个人正义中,存在着理性、欲望与激情三个部分,在国家正义中,对应的部分分别是被统治者、辅助者、统治者这三个组成部分。柏拉图将公民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相对应的做法,引来了一些学者的批评,例如有施特劳斯、萨拜因、菲尔德、芬德利等等。他们认为将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相比较的做法是不恰当。笔者认为这种批评是正确的,原因在于确实找不到确切的依据以此来证明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的相似性。
并且,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存在条件关系。对于国家正义来说,它是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对于个人正义来说,实现其需要每个个体的主观上的努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克制自己的欲望,从而能够强化自己的理性意识 [3]。但是对于努力来说,只有个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还需要去依赖正义的外在环境。而在影响个人正义的一系列外在因素中,其中最重要的是因素是制度。在一个崇尚正义的国家中,不合正义的行为会受到正义法律制度的限制,即便不正义者不愿意遵守这一制度,但是也不得不遵守 [4]。这样,正义的制度便可以压制不正义者的不合法的欲望,可以更好地实现个人正义。相反的情况,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是不正义的,不正义者实施不正义的行为受到的限制就会很少,便无法压制其欲望,在这种情形之下,便不容易实现其个人正义。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柏拉图提出,在现在的国家是不正义的情形之下,很难产生正义的哲学家。
公民个人正义是国家正义的基础。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相互依赖,国家正义离不开公民个人正义,公民个人正义也离不开国家正义。柏拉图认为他心目中正义的国家须由哲学家来治理,其中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只有正义的哲学家才可以建立起正义的国家。在同样的情况下,正义的国家也是靠正义的个人来运作的,如果掌握权力的统治者不正义,那么制度就会偏离原来的轨道。所以,国家正义是建立在公民个人正义的基础之上的。
在这样的国家当中,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明确的职责。假如公民能够尽职尽责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不去干涉他人之事,这个国家便会实现自己的目标,变成正义的国家,这个国家的公民也是正义的公民。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国家的正义与公民个人的正义是有关系的,是合一的,在不正义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公民个人正义的,也不可能在公民个人不正义的国家中实现国家正义的,而在正义的国家中则是可以实现公民个人正义的。由此我们明白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开的。
4. 实现正义的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
按照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为了实现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柏拉图在书中提出了几点建议,例如进行良好的教育、具备良好的德性、建立正义的良好的制度等等,笔者从以下几点详细进行描述。
首先是进行良好的教育。从柏拉图的政治理想出发,对于实现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作为统治者的少部分人,其中所谓的护国者的工作无疑是最大最多的,护国是一种很独特高深的技艺,并且他们需要大量的训练和学习大量的知识,从而来更好地守护一个国家。所以柏拉图认为,如果想要建立一个正义的国家,必须要在城邦中选出聪明机智、天资聪颖的孩童进行良好的教育,并且在这些孩童以后的成长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考验,优胜劣汰,最后选出一批正义的、甘愿为国家做出贡献的、爱护城邦人民的人作为国家的统治者,以此来建立大家理想中的正义的国家。只有进行了良好教育的人才能真正胜任统治者的角色,这样的人才可以真正成为正义的人,才能真正为了建立正义的国家这一政治理想而奋斗终生。最后,通过进行良好的教育,公民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才可能达成合一。
其次是具备良好的德性。正义是以节制、智慧、勇敢为前提的一个关乎整体的德性。节制是公民个体灵魂中欲望那一部分的组成。节制主要是一种向内的组成部分,而正义则是主动的向外的部分,与节制正好相反。因此对于节制来说,它只是部分的德性而并不是整体的德性。但是对于正义来说,正是具备了节制这份部分的德性,才可以真正被称其为正义。智慧在一个正义的国家中,主要是指这个国家中统治者所具备的德性,是个体灵魂中的组成部分。勇敢也是正义的国家中统治者所具备的德性,但是它是为统治者的统治所服务的,是辅助的其中一个部分,也是个体灵魂中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是个体灵魂中激情部分的组成部分。
最后是建立正义的良好的制度。为了实现建立正义的国家以及实现公民个人的正义这一政治理想,还需要建立正义的良好的制度。在教育中,对于护国者的教育培养制度来说,必须做到过程严谨,其中在护国者的选拔以及考核制度尤为重要。国家统治者必须按照孩童的成长规律来进行,切不可揠苗助长。但是外面的世界往往会存在着一些欺骗与诱惑,从而使得所谓的护国者忘记自身所肩负的任务与使命,所以统治者必须通过建立正义的良好的制度来把这些动摇的护国者淘汰出局,最后可以挑选出不受利益所动摇的并且可以真正可以为国家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护国者 [5]。此外,为了护国者可以更好地履行其护国者的职责,柏拉图认为不能让其拥有其个人财产,让他们实行真正严格的公有制度,而且对于妇女儿童也开始实行公有制度。
5. 正义如何带来现实的幸福
正义能否为公民个人与国家同时带来幸福这一问题是《理想国》这一书中十分关键的问题,有许多学者围绕这一问题参与讨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为什么要建立正义的国家以及为什么要实现公民个人的正义。如果实现正义与不正义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就没有人真正去关心正义,这也不会成为柏拉图毕生追求的政治理想。
对于柏拉图而言,他是从德性出发,提出正义是全体城邦人民的幸福以及整个城邦的幸福,并不是一部分人的幸福。在柏拉图的政治理想中,建立正义的国家以及实现公民个人的正义目的是为了全体城邦人民的幸福,使得他们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对于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来说,它们是合一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民个人的幸福与国家的幸福也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公民个人幸福的国家幸福,也没有国家幸福的公民个人幸福。国家作为利益共同体,国家就是公民个人利益的结合体。如果在一个城邦中,每个个体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面对财产时,只想着多占多拿,势必会有其他个体少占少拿,那么会引起无限的争斗与冲突,这样的国家是无法维持下去的 [6]。在一个国家中,只有每个个体是正义的,不会逾越正义的界限,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会侵犯他人的利益,这样国家正义与公民个人正义才会实现,城邦的所有人民才会感到幸福与快乐。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如果个体是不正义的,那么他们便会与正义的公民为敌,而且对于建立正义的国家这一目标也没有丝毫助益,会使得国家陷入矛盾之中。从德性这个方面来说,不正义的人不具有正义的德性,那么他们的心灵便无法很好地发挥应有的调控的作用,会让城邦人民陷入混乱中,从而得不偿失。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当一个国家是不正义的时候,公民个人过上幸福的生活这一愿望变成了奢望,并且对于不正义的公民个人来说,也不可能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只有建立正义的国家以及实现公民个体正义这一目标实现的时候,那么城邦以及城邦的人民才可以实现真正的幸福与快乐。
6. 结语
正义是公民个人与国家联系的关键点,是国家正义的实现与公民个人幸福的关键点,还是正义的德性与幸福的关键点。从以上四个部分的论述中就可以得出,正义是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合一,在国家这一整体的利益之下,可以保证公民个体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证他们可以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对于德性来说,正义是整体意义上的德性。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国家是一个整体,对于个体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来说,公民个体又是一个整体。因此对于德性而言,公民个人与国家是合一的。在实现了正义德性的国家中,国家与公民个人在整体上达到了和谐,国家与公民个体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地发挥与展示 [7]。柏拉图在《理想国》的视角中,将国家认为是公民个体的某种程度的放大,二者是紧密依存的,所以只有当公民个体的正义实现的时候,国家的正义才可以实现,国家才可以建设成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的国家,城邦人民才可以真正过上幸福快乐美满的生活。综上所述,幸福这个词才真正意义上是柏拉图毕生的追求目标,是他一生中最大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