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之哲学思考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 on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DOI: 10.12677/OJLS.2023.111035, PDF, HTML, XML, 下载: 199  浏览: 420 
作者: 林秋焕: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刑罚犯罪人权法哲学Punishment Crime Human Rights Legal Philosophy
摘要: 在现代哲学中,人们越来越关注到有关价值的问题。法律制度具有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三大基本价值。犯罪是个人对社会的侵害,而刑罚是社会为防卫自身,进而对犯罪人的制裁。在哲学中,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刑法哲学中犯罪与刑罚这两大基本范畴之间的关系,即为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合理是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可以有多种,但是刑罚目的相对具有稳定性,与报应论相反,刑罚目的侧重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新时代,刑罚目的在考虑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同时,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兼顾社会治理,在人权与公正、秩序之间达到一种权衡状态。
Abstract: In modern philosophy,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value. The legal system has three basic values of order, fairness and individual freedom. Crime is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individual on the society, while punishment is the punishment of the criminal by the society for defending itself. In philosophy, relationship is a very important concept.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basic categories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is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The reasonable purpose of punishment is the basis for the legitimacy of the existence of criminal law. There can be many reasons for the perpetrator’s crime, but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is relatively stable. Contrary to the theory of retribution,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focuses on crime prevention, including general prevention and special prevention. In the new era, while considering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social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social needs, and achieve a state of trade-off between human rights, justice and order.
文章引用:林秋焕. 刑罚目的之哲学思考[J]. 法学, 2023, 11(1): 247-25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1035

1. 引言

刑罚目的始终是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活跃,刑罚目的遂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和反思。理论界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主要有报应论和预防论两种观点,随着社会发展,报应论逐渐被给予各种批判。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只有立法者才具有此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任何司法人员都不可在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科处刑罚,这既是罪刑法定的体现,也是哲学中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之需。本文将通过分析犯罪原因,评析学界关于刑罚目的论断,从哲学人本角度出发对刑罚目的的哲学问题进行说明,试图对刑罚目的作出新的发展定论。不明确刑罚目的,就会导致各种刑法立法观之间的冲突。因此有必要对刑罚目的进行讨论,刑法哲学中的犯罪与刑罚关系,必须通过刑罚目的将其明确。

2. 刑罚目的理论分析

2.1. 犯罪原因的哲学根源

犯罪原因这一问题是哲学家们关注的对象,在史前时期,哲学家门在审查哲学的一般科学问题时有所论及。犯罪原因,在古代哲学家梭伦、毕达哥拉斯、普罗泰戈拉时,就已经意识到。柏拉图从抽象的哲学实视角出发,不认为犯罪的原因是犯罪人的心灵疾病,而是国家的疾病,因此将治疗的义务转给国家政权承担,即犯罪的原因在于社会,而非个人自身。 [1] 与柏拉图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带有目的性,以形势政策为视角,将犯罪的原因视为社会之恶,应当与之进行斗争,并尽可能地予以防范。在古典刑法学派产生之时,哲学家、法学家和政治家开始思考犯罪原因新视角,包括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费尔巴哈等。贝卡里亚率先遵循情感而非严格的科学追求让犯罪和刑罚学说实现了飞跃。古典学派认为犯罪原因即为意志自由的基本原则。实证主义学派指出犯罪具有复杂的原因和性质,包括生物学性质,也包括生理性质和社会性质。社会学派将犯罪和刑罚问题变成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学科研究问题,犯罪不是别的,是对社会不公正的回应,正是社会组织的不完善和不能令人满意的后果。犯罪是复杂的,犯罪原因是生物学和社会学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人与环境的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原因可通过犯罪动机进行考察。从犯罪人的个人心理因素角度入手,犯罪原因可以概括归纳为:抑郁症影响,被歧视影响,原因自由行为。首先,有学者研究表明,我国留守儿童的易于症状与青少年暴力呈正相关。 [2] 虽然我国整体经济增长,但仍然存在着贫富差距大问题。农村父母存在长期外出打工,导致大部分留守儿童患上抑郁症的情况,该抑郁症更容易引发犯罪。其次,有学者研究表明,感知到歧视会培养消极情绪,进而实施犯罪。 [3] 被歧视造成自我心理的自卑感,恐具有通过犯罪而获得关注的可能。最后,酒后犯罪实际上在众多犯重中所占比例不小,酒后犯罪,行为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该行为同样是犯罪,该原因自由行为不能阻碍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处罚。

欲望的无限性与欲望实现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4] 随社会发展,人的欲望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之下得到了尽可能的满足,但是人的欲望同样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强,为什么有的国家的犯罪率低,有的国家的犯罪率高,刑罚目的和效果决定着社会治理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率的高低。

2.2. 报应论之批判

费尔巴哈是刑法科学的创始人、自由–法治国家刑罚理念的创始人和人本主义者,是刑罚目的报应论的创始人,也是犯罪心理学的创始人。 [5] 康德持综合报应论,即既包含法律报应又包含道德报应的观点,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人造物,法律报应建立在道德报应的基础之上。费尔巴哈认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感性上都有其心理学的原因,人的贪欲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行为的乐趣得到强化,将刑罚目的区分为两种:一是必要目的,二是次要目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其必要目的,即通过威慑来恐吓所有犯罪人。刑罚的次要目的,一则是预防目睹着犯罪,二则是预防受刑罚人犯罪,三责为法律矫正受刑人。由此,费尔巴哈有关刑罚目的的观点带有预防的意蕴。报应论,无论是从社会心理学与交往理论两个层面对恢复思想的阐释,还是从承认理论模式来讨论报应论作为刑罚理论的合理性,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从承认理论模式的角度出发就会出现这样一种问题,即如果将报应论思想建立在承认理论基础上,就必须在远离主体间性的承认关系中进行。 [6]

刑罚目的之报应论主张,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报复犯罪人。如有学者在探讨刑法哲学问题时,举的一个例子:T先生在21岁时,出于猜忌,杀死其当时的女友。他的犯罪行为一开始并未被发现,30年后,终于借由新的刑侦技术手段被证实。但这些年来,T先生一直是一位成功的律师和慈爱的父亲。在谋杀案之后,他再也没有犯过任何罪行,而且依情况来看,他在未来也会过遵纪守法的生活。那么,依据30年前的犯罪行为对现在的T先生科处刑罚,是正当的吗? [7] 从报应论角度来看,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不法而要反过来对其时施加恶害。但是如果给行为人施加恶害的原因在于他曾给受害人施加过恶害,就相当于把犯罪多引起的痛苦进行翻倍。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如果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结果就是:代替被害人的死,现在造成两个人的死。从此种意义上讲,国家的刑罚和谋杀并不区别。显然,报应论的存在并非是国家刑罚权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2.3. 预防论之评价

从康德、黑格尔的报应刑理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到李斯特提出特殊预防理论,伴随着德国刑法学界的学派之争,报应刑、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冲突与博弈从未停歇。 [8] 预防论,包括消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消极的一般预防重在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消极的一般预防借助于犯罪人,将犯罪人当做工具来利用,通过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来达到一般人不犯罪的目的,一般人就属于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意味着,对犯罪人给予不公平的对待,违背了公平性的要求。特别预防强调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即对犯罪人进行治疗,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一样,其目的也是为了降低将来的犯罪率,不同的是,特别预防是通过对犯罪人本人实施刑罚实现的,而消极的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对第三者的影响。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对于实施犯罪而又未被施加刑罚的人来说,并不能直接达到预防再犯罪的直接目的,他同样是搭了便车。积极的一般预防认为,刑罚之所以是合法的是因为它有助于加强社会的整合,而这种观念对于回答“刑罚应该怎样来理解才能实现其作用”的这样一个问题,并不能使人信服。因此,预防论要成为刑罚理论是还不够的。预防论的目的在于提高整体社会安全水平。

国家刑罚权的存在是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是因为存在达到了不能置之不理的程度和规模的社会现象,为了处理它,只有采取这种方法。 [9]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是为了通过惩罚犯罪,达到警示效果,预防一般人犯罪,降低犯罪率,实现社会安定。

3. 刑罚目的中的哲学问题

与为提高社会整体安全水平的预防论、侧重于报复犯罪人的报应论相比,刑罚论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所谓合情合理才可被信服、被遵守。对犯罪人施加刑罚的合法性的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要对犯罪人施加刑罚?首先,刑罚是基于公民对法秩序侵害的回应,即对公民不法的回应。其次,刑罚是行为人因违反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最后,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尊重。

刑罚是对公民不法的回应。公民不法,就是公民违反了减少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违反了这种命令,即承认侵害。刑罚超越个人,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同样也是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人民生活的基本生活条件,公民对于自由的社会秩序进行了侵犯,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刑罚的这种超越个人的特征,同样也具有一定的弊端,比如:被害人不可以直接向行为人主张赔偿。把刑罚解释成对公民不法的反应就解释了这个问题。对公民不法的回应,就是刑罚。当然,并不是每一个公民的不法都需要用刑罚来回应,对于较不严重的不法行为可以以其他的方式来回应,比如,通过行为人的恢复义务来回应,我们刑法中的但书规定实际上是具有相同含义的。基于刑法哲学的人权考虑,对行为人施以刑罚不仅仅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并且还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量,综合考虑行为人具体行为对法秩序是否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最终确定一种合理的方式进行回应。

刑罚是行为人因违反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公民负有维护和平与自由的忠诚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是集权利、义务为一体的存在。法律虽不能规制公民的忠诚态度,但却可以对于违反忠诚义务的人给予一定的惩罚。忠诚即对法共同体的忠诚、对自由秩序的忠诚。通过剥夺违反忠诚义务的人一定的自由,进而通过法来实现和平。将行为人对自由秩序的侵犯作为公民的不法来证明施加刑罚的正当性,不忠的程度与刑罚的程度相适应,因此,比如对于防卫挑唆的行为,行为人的不忠诚度大大减小,对该种行为人的刑罚处罚就应该轻缓许多。当然,对于行为人事后的补救行为,也会使其刑罚更为轻缓一些。“如果法共同体否认自己对犯罪人的责任,它就不能期待犯罪人会承认并且承担他对法共同体的责任”,公民的忠诚义务是一种公民对法共同体的责任,履行忠实义务与享有自由具有关联,刑罚可以对公民的不法进行惩戒,此种根据不忠诚的程度不同,予以不同刑罚处罚的设定,是刑法哲学中公平价值的追求。

刑罚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刑罚是对公民不法的惩戒,刑罚只有这样做了,也就承认了行为人持续存在的公民角色,即对犯罪人的一种承认和尊重。不免除任何公民对公众要负的责任,是对每一位公民的尊重。公民实施不法行为,违背对法共同体的忠实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则不仅仅是对公平原则的违背,同样也是对犯罪人的不尊重。承认侵害的回应,即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承认并回应。秩序与公平的法哲学价值,在刑罚设定上进行均衡。从人格体不法到考虑到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主体不法,再到具有社会要求性的公民的不法。从整的社会秩序出发,赋予每个公民以平等的社会地位,以及平等的忠诚义务,对违反忠诚义务的不法的公民以相应的刑罚处罚,是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更是对不法的行为人的尊重。

4. 新时代刑罚目的发展

4.1. 实现法益保护

刑法的任务一般认为是保护法益。在哲学中,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刑法哲学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因果性关系。刑法哲学中,犯罪与刑罚之间就存在这样一种因果关系 [10] 某行为之所以要被处以刑罚就是因为该行为侵害了法益。我国刑法《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刑法任务,刑法任务与刑罚目的考量的出发点实际上是相同的。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各方面的管理秩序。显然我国刑法制定就是为了保护各方法益。刑罚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法益,通过刑罚规定,进行威慑,更好地保护法益。法益得到保护,从一定程度上,人们的安全欲望得到满足,至少因权利受侵害所引起的激情报复类犯罪率会有所降低。

4.2. 兼顾人权保障

刑法中的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属于二律背反的关系。 [11] 保障人权不仅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同时还是哲学中的人本主义所提倡的。我国近年来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新增立法,立法不断活跃,犯罪圈不断扩大,主张消极刑法观的学者认为,频繁立法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背离,违背刑法后置法地位的。刑事立法不仅仅要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调整犯罪圈、调整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应当考虑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就要以刑罚的方式进行严厉打击,如果这样就将回归到报应论的错误轨道上。我国当今刑法,具有人文主义、人道主义的韵味,刑法不仅仅是保护一般人的法律,同时也是一部保护犯罪人的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组织、个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犯罪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标准。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同样是哲学关系中的一对范畴,刑罚目的,不仅仅要关注保障人权,同时也应当宽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人权。

4.3. 参与社会治理

刑罚的谦抑,刑罚的人道主义,并不意味着不得增设新罪、不得扩大犯罪圈。当今风险社会,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心,安全导向逐渐会替代发展导向,安全问题成为主导公共讨论与政治决策的主要因素,安全一方面构成风险社会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成为政治上的推动力。 [12] 刑法始终是参与社会治理的手段,刑法在进行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在社会治理中的治理地位也是不容忽视的。当今风险社会中,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日益增多,新型犯罪出现,渴求刑法广泛介入也成为了犯罪圈扩大的实质理由之一。当今我国刑事立法活跃,正是社会治理之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总则部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分则中增设妨害驾驶罪的、负责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的列举、冒名顶替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均是立法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回应。只有同样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认识到刑罚的目的也是为了社会治理,才能使刑法发挥效用,不再仅仅是保护法益与保证人权的哲学之争。

5. 结语

正确认识刑罚目的,在人本哲学中,关注以人为本的理论,报应论作为刑罚目的应当遭到否定,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我国刑法将符合某种构成要件的行为规定一定的法定刑,以犯罪论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威慑,使人们意识到实施犯罪会遭受刑罚处罚。另外,刑罚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和社会治理的全面考虑,不可偏向于任何一方,综合权衡,而后进行刑法规制,才是刑罚存在的正当基础,同样也是哲学价值中的秩序、人权、公正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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