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国内原《婚姻法》从1950年的5月份开始实行,旨在保护夫妻婚姻,清楚界定双方的义务以及权利。而夫妻财产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法律层面约束及保障夫妻婚姻物质基础。2010年对其进行修订,重新解释了一些内容,如房产处置、共同财产以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不足,特别是社会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中,人们的离婚率不断提高,在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制度问题日益凸显。对此,2021年初国内开始实施《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结合《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度而言,其纠正了原《婚姻法》中的部分问题,强调双方财产关系的自由、公平以及平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及人们的需求。
2. 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2.1. 概念
其就是规范和约制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流转以及归属。立足于广义层面而言,夫妻财产制包含财产管理、归属、债务清偿、离婚财产清算和分割等等。立足于狭义层面而言,主要涉及夫妻财产管理、处分、收益及使用方面的规定。夫妻财产除了相关的实体财产之外,还有一些财产性权利,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是夫妻间身份关系,带有财产关系的典型特点,具有双重属性,分别是财产法以及身份法 [1] 。很多国家婚姻家庭法中均围绕夫妻财产做出了相关规定。
夫妻财产制比较特殊,首先,主体是夫妻双方。只有双方是夫妻的关系,才能使用夫妻财产制方面的规定。毫无疑问,同居关系并不适用,其虽然是同居同财,然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夫妻,财产关系只是和两个自然人间的共有关系。其次,身份依附性。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制的基础,如果离婚则夫妻人身关系消除。最后,有偿性和等价性。一般财产关系注重公平,实现有偿、等价,然而夫妻财产关系的职能较多,除了要确保双方财产权益之外,还要维护好家庭的稳定性和夫妻间的和谐性。为家庭实现相关功能,提供财产保障。夫妻是紧密的结合体,家庭是负责相关功能的特殊社会单元,不能只是单一强调财产关系的有偿和等价 [2] 。
2.2. 主要内容
该制度不只是适用于明确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或一方财产,还要确保经济活动中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制度需要做到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弱者的利益。夫妻财产制具有丰富的内涵,主要涉及:第一,夫妻财产制类型。其类型受到一些因素影响,例如男女之间的地位、家庭财产观念以及生产力发展情况,和国情、时代背景和风俗具有紧密的联系 [3] 。婚姻家庭史发展历程中,产生过一些类型,部分类型因为与时代要求不符而被废止,部分通过改良后依然适用。现阶段,各个国家立法中一般运用两种或是多种类型。第二,夫妻财产权利。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利,可以展现出夫妻双方间的财产关系。法律方面需要平衡双方的财产权益,并且保护和其中一方产生财产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家庭生活离不开物质基础,而家庭生活费用是维系家庭正常生活的支出,整容以及旅游等方面的费用不包含在内。双方对于这部分费用的分担,和各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具有密切的联系。婚姻法基础上,双方能够自由约定负担方式。第四,夫妻债务承担。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差异,会影响到夫妻间债务的分担。共同财产制框架下,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可以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若是共同财产少于债务,需要双方依据比例分担债务;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独立负债和承担,无需分担债务。第五,财产清算、补偿及分割。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形,比如离婚、死亡等,需要清算夫妻财产,判断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进而实施财产分割。若是一方把共同财产用在个人支出,或者是把大量个人财产用在家庭生活中,也许会进行财产补偿。第六,夫妻财产制的救济。当出现特定事由,例如夫妻一方存在经济困难、婚姻生活产生意外等,如果维持现有夫妻财产制会影响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更改制度,平衡双方间的利益。然而各个国家法律在变更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避免侵害的第三人利益。
3. 《民法典》夫妻财产制重构的立法意义
社会经济的发展,让婚姻关系出现了很多种模样,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础及保障,逐渐产生了多元化的形态。《民法典》中虽然对原来的婚姻法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然而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的财产纠纷依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加入的民法典中,比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的界定;夫妻债务是因为一方没有通过另一方同意、从事重大事务形成的,但是用于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共同债务;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及1063条一方财产中均涉及兜底条款,如果出现争议财产,具体归属于哪一条兜底条款;1065条中约定财产制,对比原来都婚姻法中的第19条没有显著的变动,例如约定所有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约定效力怎样认定等。立法及修法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不管是法定财产还是约定财产,都要展现出“底线要求”,即夫妻财产法需要提供合理的经济激励,让婚姻家庭生活不会受到夫妻自利动机的影响。法律需要保护好婚姻关系双方,涵盖弱势方、付出更多、无过错方等,同样需要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做到与时俱进,正确地面对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理债务纠纷以及约定财产等问题。
4. 《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和原本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得到了优化,可以更好地保护共同财产的公平性,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性,进一步细化了个人财产范围,保护离婚中的无过错方权益,正确看待夫妻债务,增加设置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这些调整不仅符合经济发展要求,而且适应婚姻发展的要求,能够为法院调解及裁判工作提供依据和方向。
4.1.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方面的优化
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方面,《民法典》比原《婚姻法》的范围更大。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在范围方面除了《婚姻法》中原有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部分除外);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之外,加入了投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立足于现实层面而言,倾向于婚后非主动创造经济收益的一方,保护其合法权益。劳动报酬就是婚后一方基于劳动获得的报酬,将这部分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得到的收入,原则上均属于共同财产 [4] 。比如互联网时代下,一些人在短视频平台中通过直播互动以及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收入,夫妻一方在有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直播,同时获得相应的收益,这部分就是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就是婚后投资得到的收益,原则上是共同财产。若是运用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得到的收益,同样属于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之后,运用婚前工作积累的资本实施股票投资,其获得的收益也是共同财产。若是婚前一方已经购买股票,婚后没有进行操作而形成的收益,将其归为自然孳息,属于个人财产。结合“无任何操作”的规定,若是一方结婚之后介入操作了投资对象,形成的收益是共同财产。比如结婚之前夫妻一方购买房产,结婚之后双方一起装修,房产价格增加,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平等地进行处置。
另外,《民法典》中针对知识产权收益方面做出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得到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首先,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人生特性,属于个人创意以及知识转换成利益的方式,因此,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其次,婚姻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需要另一方的支持,因此,将这方面的收益划归为共同财产是合理的。
4.2.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优化
夫妻个人财产就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由所有方进行操作的财产,包括使用、支配以及处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依据有关约定产生,若是没有约定,需结合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个人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民法典》中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相较于原《婚姻法》中对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界定,有一条产生了变化,原本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变成了“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可见,范围扩大。原来的《婚姻法》中,夫妻一方只有受到身体伤害得到的各项费用才是个人财产,其他补偿或赔偿是不是个人财产并未清楚地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较大 [5] 。比如残疾补偿金,因为原来的《婚姻法》中没有清楚规定这部分的归属,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这部分财产当作是补偿丧失劳动力的一方,并且是对夫妻共同收入减少的填补,归为共同财产,缺乏合理性。《民法典》中清楚做出规定,凡是夫妻一方由于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补偿或赔偿,如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以及营养费等等,这些均属于个人财产,如由于投保意外保险而得到的保险赔偿、投保疾病保险而获得的理赔等,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4.3. 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规定
这是婚姻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原《婚姻法》相比,《民典法》中的认定得到了一定的优化。原《婚姻法》中凡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债务,均要共同偿还。但是原《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清楚界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和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6]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用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不在共同债务范围内。可以看到,《民法典》中针对债务责任归属做出了清楚的规定,依据之前的规定,即使一方在婚姻期间因为自身挥霍产生的债务,同样是共同债务,缺乏合理性。
4.4. 离婚补偿救济制度调整
《民法典》中清楚规定了一方由于负担较多义务的,如照料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资的,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补偿的要求,另一方需要补偿。在之前的《婚姻法》中,在婚姻期间一方付出的家务劳动需要享有的权益没有清楚的规定,且存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得到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例,并未全面考虑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劳动而提出的补偿诉求 [7] 。对此,《民法典》中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4.5. 照顾无过错方
在《民法典》中清楚地做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处理方面的规定,对于照顾子女、女方判决中加入了无过错方权益内容,展现出了平等性。当前婚姻中的男女关系发生了变化,考虑到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判决原则,无法包含所有复杂的纠纷,因此,《民法典》中加入了无过错方权益,能够平等维护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5. 《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的影响
5.1. 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原《婚姻法》已经无法适应发展要求,于是产生了《民法典》,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依法治国的需求,其中对于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优化和健全,就是顺应发展需求的体现。民法典中扩大了夫妻财产范围,符合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国内经济在不断发展中,市场经济的活跃度日益提升,人们的投资途径较多,如基金、股票以及期货投资等,得到的收益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果关系到离婚诉讼,就会存在财产纠纷问题。民法典中扩大了共同财产,对于纠纷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影响。比如清楚规定了劳动报酬及投资收益归属,为有关财产归属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依然会碰到矛盾和纠纷,比如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后投资中产生的收益,很难准确地进行判断,在离婚时还有一些不良行为,如转移财产、刻意隐瞒等等,后续制度调整时需要引起进一步的完善 [8] 。
5.2. 展现出了“以人为本”的观念
法律并非冰冷的,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进步的社会需要赋予法律“人性化”,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观念。《民法典》中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调整,可以体现出这一点,从整体上而言,内容方面的调整旨在提升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合情性。立足于法条层面而言,同样做出了调整,比如对离婚补偿救济制度做出了调整和完善,把家庭义务付出加入到补偿范围中,倾向于一方劳动付出和家庭责任的权益,能够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性,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5.3. 加强了双方的责任意识
原来的《婚姻法》以及当前的《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相关的制度内容,旨在从法律层面,约束和保护双方的权益,提升双方的责任意识。这从《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调整,能够体现出来。比如对于夫妻债务方面的规定,清楚提到用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非共同债务。现阶段,人们的娱乐及物质需求在快速的变化中,非生活开支类型的消费场景日益增加,特别是80后和90后夫妻的娱乐及物质需求更大,部分人会利用各种民间借贷平台和网贷应用程序,欠下债务消费和挥霍,没有家庭责任感。将这部分债务划出共同债务,是合理合情的。《民法典》中完善了双方共同债务约定,能够让双方在借债时理性地进行思考,提升责任感。
6. 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属于婚姻法中的关键内容,《民法典》中对于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了调整和完善,展现出法律体系公正、公平的发展方向,并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观念,能够促使婚姻双方提升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升法治水平。虽然《民法典》中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在后续调整中需要进一步优化,进而充分发挥出夫妻财产制度的作用,保障好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