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各国人民在享受科学技术带来的生活便利和全新体验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中被置身于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的数字社会结构里。在这样一个复杂多变、全新未知的环境中,传统安全观已难以应对当前非传统因素的挑战,其中各种新式“犯罪”更是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处于前所未有的脆弱境地。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衍变发展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1],“犯罪”发生的环境空间及领域也在数字经济的温床下逐步由“自然的、现实的物理世界”转变为“网络的、虚拟的抽象世界”,后者由前者发展而来并表征出一系列如“情景化、技术化和热点化” [2] 的新特质,这给公安业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中,电信网络金融诈骗作为新型犯罪中的重要一种,是指以非法占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以校园贷、非法集资、P2P理财等多种形式出现,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电信网络金融诈骗借助网络技术发展的潮流大肆发展、迅速蔓延,成为近年来最为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之一。据公安部门数据统计,仅2021年内,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4万名,较前年同比分别上升28.5%和76.6% [4]。打击成果之丰硕,也同时反映出电信网络金融诈骗活动之猖獗。因此,如何有效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以电信网络金融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最大程度减少其发生频率及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高效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及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拟从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的内涵特征出发,对之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研讨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应对方法和防范策略,以期为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体系的建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智力支持。
2. 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的内涵特征
与传统犯罪相比,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网络犯罪既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共性,也有自身在犯罪方式手段、犯罪实施过程、犯罪涉及人群等方面的特性。归纳总结其独特内涵与鲜明特征,回答好“是什么”的问题,是我们对之进行风险防范和规范治理的源头逻辑。
2.1. 国内外勾结,境外遥控
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管理漏洞,使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得以突破物理世界和地理空间的束缚,进而向“一个人机可以互联穿越的网络空间与物理社会空间一体的新型社会环境空间” [5] 迅速蔓延。违法犯罪发生环境空间的改变,为犯罪人员提供了间接地“保护伞”和“藏匿地”:诈骗集团为首人员为降低风险,身居国外,在境外搭建诈骗网络遥控指挥,在国内组织招募人员联动实施网上诈骗。2017年以来,全国电信网络金融诈骗国内外勾结作案占比逐年攀升。截至2022年,国内外勾结作案占比高达80% (见图1)。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较为隐蔽,相关证据大都在网络和电子产品中,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很多犯罪窝点设在境外,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调查取证难度极大,很多案件关键证据缺失,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后采取刑事诉讼程序打击的效果很不明显。
Figure 1. The proportion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collusive crime of China’s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in 2017~2022
图1. 2017~2022年全国电信网络金融诈骗国内外勾结作案占比
2.2. 集团犯罪、分工明确、诈骗链条长
当前,以电信网络金融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形成“链条化的犯罪模式,犯罪分工更加细化,上中下游犯罪分工明确,犯罪集团化、链条化特征明显” [6],其活动主要通过以下多个环节实现:技术团队提供诈骗软件;行业“内鬼”提供公民信息;广告平台向群众推送诈骗广告;专门人员编写诈骗剧本;卡商提供“两卡”;架设通讯技术设备将国外电话连接到境内;实施诈骗行为;洗钱团伙为诈骗资金进行资金拆洗;等。2020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金融诈骗案件属于共同犯罪的占比由55.22%上升至58.93% (见图2)。此外,相当一部分犯罪是金融系统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为了共同的不法利益,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共同实施犯罪或者是犯罪分子利用金钱贿赂、女色引诱等手段拉拢、腐蚀金融系统内部职工或领导为己利用。由于电信金融诈骗犯罪证据多为电子证据,在案件定性和证据审查等方面,公检法办案部门认识不够统一,把握尺度不一,存在用传统案件的证据标准审查电信诈骗案件,导致部分犯罪难以认定或重刑率不高,对犯罪打击不力。
Figure 2. The proportions of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cases belonging to joint crimes in 2020 and 2021
图2. 2020、2021年电信网络金融诈骗案件属于共同犯罪的占比
2.3. 诈骗对象精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为隐匿活动、逃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大都以公司名义进行掩护,形成了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一系列组织,内含公民信息贩卖团队、木马程序和虚假网页制作团队、诈骗剧本编写团队、银行卡出售团队、话务组、水房组等等。在群众的反诈骗意识明显提升的情形下,诈骗分子改变原来向不特定群体发送诱骗、恐吓信息的简单粗暴方式,改为通过黑灰产业链大量非法套取、盗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为被骗群众量身编写诈骗剧本进行诈骗,成功率大大提高。目前,电信金融诈骗已涉及信贷、会计、结算、信用卡、货币等各种金融业务环节和领域,且各地都有发生。不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往往导致巨大损失,还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仅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高达353.7亿元(见图3)。
Figure 3. The amount of property losses caused by financial fraud in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om 2017 to 2021
图3. 2017~2021年全国电信网络金融诈骗财产损失数额
2.4. 技术反制系统相对滞后,赃款转移隐蔽
虽然各地已建成了诈骗电话省际拦截系统,但与网络诈骗迅猛发展态势相比,相应的拦截手段和措施相对滞后,仍有大量通过互联网发送的诈骗通话和信息识别不了、拦截不住。另一方面,不少地方电信运营商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加大涉诈的信息识别、拦截力度。一些银行和支付平台对企业对公账户开户审核不严、对作案账户异常交易监管不力,部分通信运营商对电话卡开户、实名认证和买卖监管不力,通常诈骗资金一到账,诈骗人员就在几分钟内将赃款层层转移到数十个上百个账户及各种支付平台,并由专门取款人员在异地分批取走。
3. 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的治理难点
电信网络金融诈骗与传统诈骗在本质内涵和属性特征层面上的显著差别使之难以在过去的防范框架内得到有效的解决,给公安部门及监管体系带来了新的治理困难。明确电信网络金融诈骗“为何难”、“难在哪”,是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两大环节之间的沟通桥梁,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3.1. 公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犯罪行为通常是多方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影响下的产物,对之进行分析时不仅需要考察犯罪加害方,也不能忽略对被害人的分析,因为后者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也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7]。在一项国内开展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通过现实调研发现,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的受害方往往具备“贪、怕、缺、善、过度自信”的特征 [8]。日常活动理论表明,合适的目标是犯罪的必备条件。进而言之,恰恰就是被害人对钱财的贪婪之心,对由犯罪分子假冒而成的公权力部门工作人员的恐惧、对法律意识和相关行业知识的缺乏、对他人的过度信任和对自我的盲目自信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成为犯罪分子的诈骗目标,所有的这一切归根到底还是由受害人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够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害方往往利用受害人暴露出的侥幸心理、同情心理、崇拜心理精心布置骗局,对之循循诱逼,最终使之落入圈套。可以说,公民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和自我防范意识的疏漏是导致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的“源头祸水”,需要因其学界高度重视。
3.2. 网络法治体系相对落后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开始向网络空间发生迁移,法治中国的内涵与外延也必然会延伸至并全覆盖网络这一虚拟空间。然而当下,我国网络法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网络法治建设也方才起步,这主要体现为我国网络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立法尚不齐全、针对电信网络部门的监管和惩治机制尚未建立、司法定罪量刑力度缺乏震慑力、具有国内国外联动能力的网络犯罪防治机制未能落地生效等。网络法治建设的滞后、网络法治能力的低下和网络法治配套设施的缺乏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诈骗,也极大地影响了后续依法、用法、执法的进程。
3.3. 硬件技术手段实力尚缺
“在传统网络犯罪不断涌现、手段不断翻新的同时,新型网络犯罪行为手段呈现智能化、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犯罪行为人将网络科技与犯罪手段相结合,不断更新行为方式,致使新型网络犯罪呈现混杂化、变异化的趋势,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严重性、多样性、复杂性。” [9] 由此可见,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型犯罪之“新”主要体现在对新技术的应用上,只要科技还在发展,那么犯罪手段也必定会不断翻新,造成的危害也将日益严重。质言之,对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的管控与惩治,其实就是一场利用“科技”去打败“科技”的战争,胜利与否,直接取决于我们掌握的科技与犯罪分子手中的科技之间先进程度的对比。当下,我们仍然面临许多技术上的问题,例如互联网时代下我们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存在不少漏洞,与银行、金融、网络、通讯等机构行业相配套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发展之后且存在盲区,电信部门和各大网络平台针对使用者的身份核实、资金保护、转账渠道等环节的技术措施的升级换代难以跟上时代步伐……只有不断弥补技术短板,提升科学实力,才能防患于未然。
4. 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的解决进路
我国著名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储槐植教授指出,对于犯罪学深层次的东西,我们要明确一点,那就是要重视防控犯罪,而不是单纯打击犯罪。对于一个社会的长远发展来说,减少犯罪、遏制犯罪,这才是最基本的问题 [10]。打击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犯罪要综合治理,是一个关乎“怎么办”的对策性问题,重点在于以“防”为主,以“治”促“防”,凝聚全社会体制内外的力量,建立“打、防、管、控”一体化防控格局。
4.1. 强化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国家要重视公民金融知识的教育,通过相关培训,对公民可能遭受的金融风险给予强化,公民的互联网金融知识教育可以借助于多媒体、新媒体以及互联网等形式,潜移默化的引导公民重视金融风险的预防,提高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一是内容要鲜活。根据当前最新诈骗形式,量身定做宣传方案、宣传场景、揭批手法,把电诈类型、方式、危害讲清楚,让群众看得懂、听得进、记得住。二是主体要多元。防骗宣传可由省级宣传部门统筹,聘请专家人才研究破解诈骗套路用于制作宣传素材。市级宣传部门制定方案,县区宣传部门执行,各级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全面参与,努力构建立足社区和村组、覆盖全社会的大宣传局面。三是重点要突出。立足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突出行业特点,通过对本行业本单位易发高发的诈骗手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如在医院生产院区宣传新生儿补贴诈骗、在4S店宣传购车退税诈骗、在各高校宣传学费和奖学金诈骗等等。
4.2. 健全网络监管机制,营造清新网络环境
有关部门应当充分的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并发挥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公民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第一,对公民个人信息,要以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契机,加强行业监管,推动个人信息处理者落实分类管理的措施和责任,严防个人信息不当泄露或非法倒卖。第二,对涉诈短信,推动省、市、县级电信运营商升级短信处理服务器,对境内互联网接口进行监管,建立统一的标识、拦截或屏蔽机制,限制黑名单用户的呼出、群发短信的功能。第三,对涉诈电话,由公安、国安部门与电信运营商联合,动态监控分析频繁呼入国内不同人群、不同地区的号码,及时限制正在实施的电诈行为。同时,对互联网运营商的发卡机制和号码管理要参照央属电信运营商严加管控,以防诈骗分子乘隙利用。第四,对涉诈AAP及诈骗广告和涉诈网络平台,网信和公安网安部门、互联网运营商要加强网络监管,落实净网责任,及时封堵删除涉诈有害信息。
4.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金融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诈骗情形,目前我国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漏洞,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金融诈骗罪相关法律认定加强研究是当务之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2年9月2日表决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公安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企业、基层单位和社会大众协同发力、综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支撑,特别是针对通信、金融、互联网三大行业明确了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必将打开防治电诈工作的新局面。但相关工作措施仍然过于宏观,实践中需要以此为依据,不断细化落实才能见效。当前反电诈形势下,应该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坚持深入研究犯罪新形态、工作新形势,从打、防、管、控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发展,全面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并一查到底;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提高对电信网络金融诈骗案件的审判质量,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并加强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使诈骗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及时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
4.4. 开展群防群治,落实联防联治
在涉诈重点区域和涉诈人员的近亲属、高校学生、企业用工人员中,有针对性开展防诈骗教育,广泛签订反诈承诺书,引导群众坚决抵制、积极举报电诈活动,让诈骗活动失去社会关系基础。在涉诈重点地区扎实组织开展重点人员摸排管控,对涉诈人员分级分类建档立卡,逐人落实包保责任和管控措施。同时,将涉诈重点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其入党、入学、入职、参军、参选村“两委”干部等工作和办理各类证照中,采取联审联查联批制度,严格进行审核把关,依法有效增加犯罪分子的社会成本。
5. 结语
一言以蔽之,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电信网络金融诈骗正利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时机以新手段、新模式、新技术对传统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发起冲击,给广大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心理健康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应对日益猖獗的电信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我们应从宏观整体层面对之把握解读、分析研究,从中观结构对之问题分析、实证调研,从微观细节对之对症下药、现实实践。在具体应对思路上,应强调“防”与“治”的辩证统一,在群众意识、硬件技术和法制配套上下狠功夫,从而逐步建构起具有我国特色的网络法治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备其结构、提升其能力、发挥其实效,做广大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坚定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