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高新科技企业,是国家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先进型企业的统称。因其既要从事投资运营的产业活动,又要肩负高端创新科技研究开发并积极进行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正是集高新科技自主研发应用与引进应用于一体,才需要在常态化生产经营之外,专项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而且在漫长研发和试验周期内,占用和消耗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损益和资产结构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为鼓励企业持续投资开展研究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鼓励政策。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查发现,很多企业对高科技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认识不足,对其资质申请认定和资格保持的重视度不够,对国家发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认知和应用把握欠缺,导致一些符合高新科技企业条件的企业丧失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机会,无形中加剧了企业研发投入负担,也使国家发布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受到不良影响。为此,亟需针对国家给予的特定优惠政策,研究所得税纳税筹划方略,旨在为高科技企业准确识别和科学有效地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学术指导。
2. 文献综述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国际国内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学者普遍赞同政府通过制定直接税减免等优惠,激励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进军。Sepehr Ghazinoory Zahra Hashemi (2021)认为,税收减免政策对研发投入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有显著影响,可以激励企业进行产品创新;企业应充分利用政府税收优惠,努力实现自我壮大 [1] 。为此,学者们主张企业应深入研究国家优惠政策,并精心制定落实规划。Xiaoyong Dai和Gary Chapman (2022)就提出,成功的税收激励措施依赖于有效的方案设计,利用政策设计和税收激励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税收激励计划的创新效果 [2] ;Agrawal A,Rosell C和Simcoe T (2020)同样认为,政府提供税收优惠能使企业更愿意进行研发,从而增加研发投入,加快创新,但必须制定积极的促进机制和持续落实的保障体系,确保使企业研究成为持续和自觉的行为。 [3]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注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为鼓励企业外向型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事业,激励中小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快速向国际市场进军,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近年来江南春(2020)指出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在制定纳税筹划时要多角度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风险,还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 [4] 。虽然国家制定了许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一些企业在优惠政策应用上,却遇到很多思想认识问题和专业技术困难,亟需纳税筹划加以引导和指导。马婷婷(2021)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尝试采取健全税收筹划负面清单管理、完善税企双方沟通交流机制、顺应形势利用互联网资源等措施改善所得税筹划,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5] 。杨国超(2020)讨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到底会不会促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而且是合理合法、不虚增费用的纳税筹划,最后得出结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投入确实会有一定的影响 [6] 。王琦(2021)认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开展税收合理筹划,可最大程度为企业节税,有效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济收益,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7] 。胡东熠(2019)讨论了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8] 。陈明蔚,孙乃立(2022)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种筹划方法可以为公司减轻较多税负,同时还应注意政策的时效性和实施条件 [9] 。未海霞(2023)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所提供的优惠倾斜政策,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经营业务筹划合理的纳税方案,并改进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力争为企业实现经营效益目标 [10] 。史庆兰,王礼红(2022)认为企业财务人员依据税收优惠政策提前做好纳税筹划,有助于帮助企业节省资金,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进而推进企业加强研发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长远发展。 [11]
综上,国内外学者都一致赞同政府采取积极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惠及不断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外购等形式取得知识产权,并努力进行成果转化,促使企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揭示了一些企业亟待通过纳税筹划工作,指导其正确应用政策,在降低纳税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应用国家税收政策,取得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实惠。但有关高新科技企业应如何针对企业所得税开展纳税筹划,即从专业技术层面解决高新科技企业纳税筹划技术难题,目前尚鲜有研究。从而,为本命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空间。
3. 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政策依据
3.1. 高新技术企业范围界定
从理论上讲,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高端、创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始终坚持进行自主研究开发或不断引进高端创新技术成果并积极转化应用,形成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由知识产权,持续开展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为主营业务活动的居民企业。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日新月异,国家在不同发展时期会结合社会经济建设需要,鼓励支持一批处于时代发展前沿的高新技术领域,制定出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大领域。作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评审高新技术企业的客观依据或标准。这样,就产生了政策界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概念,即“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各省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评审,所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系统地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评价标准。
从近年来国家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惠及范围看,不仅包括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还包括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5月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该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依照现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等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可将之与高新技术企业统称为“高新科技企业”。
3.2. 高新科技企业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
3.2.1. 法定依据
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首要依据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所得税法”)。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普通居民企业低了10个百分点;税法第25条专门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2.2.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规定基础上,国家为了鼓励支持高新科技企业投资和发展,陆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专项优惠和保障优惠的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2022年第28号)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在优惠期内购入设备,会计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选择在当年汇算清缴期一次性税前列支,可以享受所规定的“税前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也就是说,高新科技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会计按确认原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并可以在当年税前全额扣除,即在汇算清缴时做相应价值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同时,该固定资产当年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计提的折旧总额,不仅在期末转入“管理费用”作为损益性支出全额税前扣除,还允许在汇算清缴时加计100%扣除。这就意味着,高新科技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在所得税前可以获得实际采购额的300%扣除。
例如,S公司属于高新科技企业,其2023年2月《研发中心主要设备及设施清单》反映购入服务器及配套设施共600万元,则当年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忽略净残值,按6年计提折旧,会计做借记“研发支出100”、贷记“累计折旧100”的账务处理,各年累计提取折旧额600万元。则:
S公司合计税前扣除额 = 600 + 600 × (1 + 100%) = 1800万元
税前扣除比例 = 1800/600 × 100% = 300%
需说明,上述政策均为国家专门给予高新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样适合与高新科技企业。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和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年7800元/人。这些优惠政策,同样适合于高新科技企业。从而,大幅缓解高新科技企业的经济负担。
2) 地方优惠政策。除此以外,各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还有不同的优惠或奖励。比如大庆市高新区2022年5月制定实施的《关于大庆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资金奖励,同时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照项目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前三年按照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50%给予奖励;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在大庆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新获准进入医保目录的创新药、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类似药、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地方优惠,都旨在招商引资,但也确实为投资企业及其持续经营带来实惠。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以为企业减轻一定的税金支出负担。
4. 高新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4.1. 积极申请认定并努力确保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
面对财税公告2023年第7号等利好政策,企业要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政策的理解、消化,以方便企业能够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为企业发展赢得宝贵的资金,进而推动企业的整体发展;另外新税法规定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努力创造和积累条件,积极申请并争取获批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将企业某些部门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业务剥离出来,创设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向省级科技厅申请认定高新科技企业,以获得享受低税率优惠资格。
【案例】某省QZ服饰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不断开展技术探索革新,实施了生产全程数字化控制,不仅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还获得全省加工制造业智能智造比赛金奖。经过不懈努力,该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49项,所获专利均自主研发产生,并全部用于服饰智能化设计、裁剪、加工流程作业;公司设立了研发部并配备了充足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由上年的2.57%提高到3.01%,全面符合了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018年,经公司申请,省科技厅认定并授牌高新技术企业。此后,公司再接再厉,每年不断追加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都持续高出3%,顺利通过省科技厅与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审验年检。这样,公司自2018年开始,一直享受15%的优惠低税率,所得税负大幅降低,如表1所示。

Table 1. R&D investment and income tax payment of QZ Apparel Co., Ltd. in recent five years
表1. QZ服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近五年研发投入与所得税缴纳情况
表中看出,该企业2018~2022年的研发投入始终保持在3%以上,全面符合国家规定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应达到营业收入3%的规定。如果公司任何一年没有达到政策规定条件,都将被取消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按照居民企业所得税率征税。假设2022年企业不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则将按照25%税率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1375094.92元(179465113.1 × 25%),比享受高新科技企业优惠税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4455327.95元(41375094.92 − 26919766.97),税负直接高出10个百分点。所以,纳税人申请认定高新科技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节税效果十分明显。
4.2. 严格遵循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谨防陷入风险误区
根据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元旦起,当年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前五年内发生但尚未补平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高新科技企业通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授牌就具备了高新科技企业资格,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以及以后发生的亏损,其税前利润弥补期都可以优惠到10年,正好比普通企业多出5年。事实上,这种认知和理解是不正确的。
财税[2018]76号文件所称“具备资格年度”,并非指高新科技企业认定年度。因为高新科技企业一次认定三年有效,三年期满再重新认定。“认定当年”是其被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的当年,而具备资格当年则可以是三年有效期的任何一年(含认定当年)。比如某企业2022年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具备资格有效期为2022~2024年,2017年发生亏损按原规定补亏期五年应在2022年期满,若2022年仍未补平,则应持续向后结转补亏直到2027年;2016年前发生的亏损,因在企业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之前一年(2021年)就已满5年,故不能再向后结转弥补。若企业2023年发生了亏损,其补亏期应为2024~2034年,当2025年重新认定后不再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那么2023年补亏期不受影响,但是,2024年再发生亏损,其第一个补亏年即2025年,企业不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则不适用该政策,只能按原规定5年补亏期(2025~2029)补亏,以此类推。由此可见,企业一旦失去“高新”资格,其前一年和以后年发生的亏损,将不能享受10年补亏的优惠政策。这就客观要求具备资格的高新科技企业,不能紧盯着创收和盈利,更要看准并时刻牢记国家有关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条件的政策规定,不断加大境内研发投入,使研发支出和高科技产品收入与当期总收入的比例,始终都要分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3. 依规正确核算避免取消应享税收优惠
一般情况下,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税收优惠特别是减免税范围的业务和项目,都需要会计上单独核算或分别核算。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科技企业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广、很多,实际应用过程中需特别注意有关会计核算规定。凡是要求分别或单独核算的,会计务必严格遵守;没有明确要求的,也建议企业对减免税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所有进行单独核算的,务必从项目材料物资和装备设施采购、领用的成本或资本价值的确认,到成本结转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再到实现的销售或营业收入,都需要单独核算记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配合高新技术资格评审,高新科技企业所发生的高新产品或服务收入,务必与其他产品或服务分开单计,甚至可以分账核算;属于研发投入形成的支出,务必严格按照财税公告2021年第13号、2022年16号等规定,分别将人工费(工资薪金)、直接投入费用(含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等)、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检验费、软件专利等分摊费用、验收评估与申请注册或代理费等,在“研发支出”科目内逐项进行明细核算。否则,就会出现未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清的状况,在税务检查和科技主管部门评价过程中,存在被纳税调整甚至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资格。从而,产生因会计核算问题导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风险。
除此而外,很多高新科技企业还存在不容忽视的经营管理风险,包括安全生产风险、有效期内累计两年不依规提供年报、研发费支出不达标、财务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等。只要具备任何一项,都将不能申请高新科技企业,已经认定的将被取消高新科技企业资格,撤销所有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4. 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效应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企业对高新科技企业申请认定有一定的抵触心理和情绪。理由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严格和复杂的程序,更需要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成果及其转化应用。获取这些知识产权成果非一日之功也非唾手可得,需要有长期持续的大量研发资金投入,能否获得有转化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成果,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包括一些制造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都将研发投入看做是“消耗性支出”,甚至是一种潜在风险巨大的“营业外支出”。只有资本和资金雄厚的规模企业,或者有国家投资背景的机构,才会开展研发工作;同时,还有些企业经过财务人员测算分析后,得出能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远远不抵政策要求的研发投入标准,容易“得不偿失”。事实到底怎样,需要我们结合相关财务技术指标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4.4.1. 实现经营期投资价值最大化
仍按前例,该服装饰品股份公司近年取得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49项,因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持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无形资产加计摊销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连续五年平累计节约企业所得税8641.98万元,年均节税1728.4万元,如表2所示。

Table 2. Contribution value of R&D input and output of QZ Apparel Co., Ltd. in recent five years (unit: yuan)
表2. QZ服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近五年研发投入产出贡献价值(单位:元)
表2显示,在没有专项优惠政策条件下,企业为了研发新产品(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新能源等,需要完全自行安排研发费用支出为“①”,2018年形成无形资产价值5898873.69元,到2022年达到14796949.77元,净增加了150.84%,同期研发投入增加了56.88%。看出企业持续不断地追加投入,使研发工作形成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技术积累,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喜人,为企业发展增添了后劲;在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下,分别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低税率和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五年间共节约了企业所得税85,599,393元,占研发投入总额的64.48%,相当于国家给予了企业研发投入64.48%的投资补贴;同时,所得税优惠节税额占无形资产总额的140.86%,意味着企业形成的所有无形资产,都是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换取的,而且还有现行账面无形资产价值40.86%的剩余。这就是企业积极投入研发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优惠政策取得的收益。
4.4.2. 获取可持续发展核心技术支撑
任何企业投资,都不能以单纯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必须高瞻远瞩地考虑永久生存与持续发展之道。虽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无法全部抵补其研发费用支出,但纳税人应该有“知足报恩”心理。国家给予优惠,旨在减轻企业研发费用负担,鼓励企业研发积极性,促使企业不断强化技术支撑,掌握垄断核心技术,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永葆持续旺盛生命力。所以,仅仅从指标数据反映结果看,可能质疑节税筹划效果虽然显著,但与按政策规定标准发生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相比,明显得不偿失。但需注意,高新技术企业“桂冠”带来的商誉价值,在于为企业引来更多的高精尖技术人才、更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更广泛的市场口碑和商业征信等。最终,这些优势都会变换成无比广阔的投资、筹资和运营空间,形成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巨额收入。最重要的,是企业依靠掌握的海量核心技术铸就的核心竞争力,将使其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所以,积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投入更多的研发支出,争取更多的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是任何企业都应梦寐以求的。在国家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下,更是有条件企业必须争取利用并努力保持高技术企业称号不被“摘帽”的重要理由。
4.4.3. 增强研发经验积累和知识产权成果创新能力
通过表2,较具体地测算了企业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需保持的研发投入水平、研发成就、损益负担和优惠政策带来实惠的相关指标。从中看出,伴随着研发支出持续追加,其无形资产产出比率逐年上升,最高水平在2021年曾高达52.65%。主要因为经历长期探索和摸索,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发经验,其创造力逐年增强,科学技术和试验工艺都不断成熟。这样,即使是与以往年度同等投入水平,其创造产出能力和创新成果数量、质量都必然显著提升。
国家要求高新科技企业的高新产品或服务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高于60%的政策导向非常明显,即大力促进高新科技和尖端技术成果转化。企业不论自主研发还是受让等渠道获取知识产权成果,都不是装点门面的“压箱底”无形资产,而应将之积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换言之,企业内部研发或外部获取的知识产权成果,必须是以其成熟生产工艺技术和经营条件,或者通过更新生产工艺和革新经营条件,即可转化为生产力并促进企业价值增长为根本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企业在国际国内业内都无法取代的领先甚至主导地位,持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实中,很多授予高新科技企业资格的企业,由于研发投入未达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弱、高新科技产品收入相对不足等而被撤销资格,进而丧失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机会和条件,令人扼腕。由此可见,高新科技企业一经获准资格,特别是处于产业链中端核心位置的高新制造业,一定要积极努力研发探索独有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力争成为依靠“独门技术”在国际国内市场驰骋甚至取得垄断地位的尖端科技应用和持续创新企业。
5. 结论
高新科技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造血细胞,支撑着企业的发展命脉。高新科技企业所从事的自主研究开发活动复杂,对人才、技术和科技等的要求高,存在投入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和产出不确定性等特征;通过购买等外部渠道获得的无形资产,其取得成本高且分摊周期长,应用转化耗资高,费用回收压力大。所以,高新科技企业形成和应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产品的损益负担相对较重,只有到技术工艺成熟期才可以实现持续性盈利。漫长的研究开发和试验、试制过程,其体会最深刻的就是资金投资负担重,这也是国家为其制定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但是,高新科技企业持续高投入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积累,恰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也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探讨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旨在解除部分具备高新技术潜力和研发投资实力企业无为的顾虑或担忧,指导具备高新科技企业资格企业正确应用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同时,要将研发投入作为常态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常规预算管理,确保企业真正做到做实、做强、做坚、做久,不论社会风云如何变换,任凭世界局势如何动荡,高新科技企业都令经济帝国望而生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