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工具介绍
1.1. 金融工具的含义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工具也被称为为“交易工具”或“信用工具”,往往指的是缺乏资金的一方向资金盈余的一方借入资金,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依照一定的格式制成的向另一方筹措资金的同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2号准则》将金融工具定义为是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而使得另一个企业形成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各种契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都适用该准则。随着金融市场中信用关系的发展,资金融通的关系和方式逐渐繁多而复杂,使得市场交易中难免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便产生了股票(share certificate)、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s)、基金(fund)、银行存款/贷款(bank deposits/loans)凭证等金融工具 [1] 。
1.2. 金融工具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而政府参与经济运作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以维持市场秩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并进行试用。此规定要求:“企业在成立金融工具合同时,一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1。对应的,企业在相关金融资产满足了终止确认的相关条件时,应当将对应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的金融工具:“存在于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以从证券交易所、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提供定价服务的机构等提供的价格为准,该价格还需代表市场交易中公平交易的价格(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2,“而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在采用专业估值技术后得出的价值作为该金融资产的基础(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3。
在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当中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了区分,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关键有两点:1) 它们是不是存在着无条件地避免向合同对方交付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若不能够无条件的避免交付义务则该项金融工具为金融负债,反之为权益工具。2) 它们的结算方式是否是以交付数量固定的自身权益工具给对方。若交付数量固定则该项金融工具为权益工具,反之为金融负债(第二章 第十条)4,即如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则为金融负债。
1.3. 金融工具名词的定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首先可以利用金融工具拥有流动性这一特点,可以将金融工具分为法定货币符号、外汇交易两大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许多金融工具的词是直接按照英文的命名直译而来,所以显得比较拗口且辨识度普遍较低。好比每当有犯罪之人受到其应有的判决,承担了其恶果后,人们总是会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句耳熟能详的法谚常常被人们引用到生活当中,其英文原文“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实际上应当翻译成:“迟到的正义,绝非正义”。所以“正义不会缺席”的意思并非作者本身想表达的。而在《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名词定义,比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等。对应的会计英语原文分别是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FVOCI)、held-to-maturity security investment、debt investment、trading financial assest、reclassification。其中held-to-maturity security investment (持有至到期投资),该名词想要表达的核心部分是security investment (安全投资亦或证券投资)以及held-to-maturity (到期还本付息,其目的是长期持有),但根据单词组合翻译,译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缺乏一定的准确性。在2017年财政部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将原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更改为“债券投资”,这一改动也体现了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发展中逐步精简的趋势。比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FVOCI)这个名词中,fair value (公允价值)和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其他综合收益)的命名都是比较准确的,但是合并在一起便成了“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那么“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变动”便得不到体现了,从而企业此类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以及计量特征便没有得到反应。
同网络领域的立法相似,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一些新型的交易方式或资产类型需要通过不断的补充法律加以限制,一些新的词组便由此而生,比如capital reserve用中文直译过来的意思是资本留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其译为资本公积,而在传统中文当中并不存在“公积”的相关词汇,而将另一个金融工具名词Surplus reserve译为“盈余公积”而非“盈余留存” [2] 。
2. 金融工具分类中的名词应用
在分类为法定货币符号中作为企业以持有一年以上为目标的长期债类包含证券类的债券(bonds),bonds的意思是纽带,《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其分类为流动资产(短期债券)或非流动资产(长期债券),是企业一种常见的踌躇资金的手段。这里不得不讲讲另一个金融名词股票(Stock),Stock在还没有被赋予“股票”这一含义之前,人们通常将其译为形容词——存货的,在早期,金融市场并没有什么发展的时候,企业想要筹措资金时直接拿印刷机印刷债券即可。这导致债券印刷过多,大量的债券囤积在仓库中,正当各位老板为此感到十分困扰的时候,一位聪明的小伙为老板出了一个主意:将自己企业的经营利润与这些购买这些stock的人分享。老板照做后,仓库里的Stock果然很快就被售空,为了将这种新型的交易形式与根据利率变动而获取利益的债券区分开来,Stock就被赋予了股票的含义。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债券期货(bonds futures)中的future翻译为期货,所谓期货就是交易双方订立的标准化的远期货物交易合约,意在体现“将来”,或是一周后,或是一个月后,也或是十年后(依照双方约定),体现的正是我国《会计法》强调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区别于《税法》要求以收付实现制为主,所以此处future翻译得比较恰当。比较有趣的一个金融工具名词—利率掉期交易(Interest rate swap),其英文直译过来则为“利率转换”,可以看出这里《企业会计准则》以国内交易习惯与经济学定义相结合,将“掉期”替换了“转换”,掉期作为专业的经济术语,是指交易双方在一段时间内将现金流序列交换的一种交易。还有钞票一词,它的其中一种英译可以为commercial paper,而将它直译过来则是“商品化的纸”,对比前面各种专业化的经济学名词又显得过于的通俗直白。
当然也有许多直译而来的金融工具名词,比如金融衍生工具、奇异期权、股票选择权,它们对应的英文译文derivative security、exotic instrument、stock options。我们发现,不管是在法定货币符号类还是外汇交易类中,都可以细分为债券类(securities)、其他现金类、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类、柜台金融衍生品类(derivative security)。或许,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债券类(以收取本金以及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为目的)、股权类(价格虽市场波动为目的)、其他类会更加清晰易懂,从实际角度来讲也理清了市场中企业投资与投机目的的区别。
3. 金融工具及其名词的内涵
每个名词都有其具体的含义,具体可以从其文字表面、功能、与其他词组组合体现的含义。
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例,它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当中新增并且作为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的会计科目,反映的是那些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因为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为了显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收益”的理念,与之相应的,在利润表中也新增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科目,该类项目的特点在于进行该类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交易时不仅会带来现实的经济收益往往也会产生利息、鼓励等尚未实现的收益,并且这对于实现财务报告目标决策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
我国《企业会计新准则》中金融工具名词的命名时根据IFRS翻译而来,比如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Financial istruments reported at amortized cost)指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contract cash flow)为目标,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该项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仅是合同本金以及根据合同本金(未偿还部分)为基础产生的利息的支付为目标。实际上就是债券投资,《会计法》要求企业按期对债权债务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债券本金产生的利息就会如同流水一样,就是这里为什么翻译为“合同现金流量”的原因。又比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以“当期损益(profit or loss)”来讲,可以将其直译为获益或损失,但《企业会计准则》为了降低实务操作的难度,就没有将其分开命名。同理Fair value译作公允价值,因为市场中商品的的交易价格往往是波动变化的,或增或减,为了体现法律条文规定前后一致的原则,便没有将其具体是增是减分开命名。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方便企业在计税时方便调整因为《税法》适用收付制度的不同而产生的纳税基础差异。
4. 命名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起初在我国相关部门对金融工具进行规范性定义之前,我国经济学者对于Finicial Instrument这个词组翻译有多种,例如金融商品、财务工具、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在是否需要对这些名词进行使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持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是不需要区分,这些名词从本质上来讲,反映的对象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研究方向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称呼。另一种看法则是需要严格区分,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将金融市场的工具笼统的翻译成会计上使用的财务工具有失严谨,还有的学者认为,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不能一概而论,有些金融资产并不一定是金融资产,相反,可能是因其它方的金融工具的金融资产形成的金融负债或是权益工具 [4] 。这里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如果企业在获得或持有金融工具时,会计错误的将一些不该归类为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归类为金融资产,除了会影响会计做账的严谨性,还可能会成为一些企业为了实现不正当目的恶意虚增资产或虚减负债的手段,一些企业利用这种手段伪造自身盈利能力或是企图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或者实现上市、防止退市,这种恶劣的行为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进而影响国家对于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
因为金融工具命名差异同样会影响国家征税管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规定的企业及相关组织依照本法进行纳税,资产和负债是企业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依据。企业在取得或处分相关金融工具时,如果不对其加以严格区分造成资产的虚增或债务的虚减,除了会影响企业账务核算的精准性之外,还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严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征税管理和国家财政收入。
5. 命名问题中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
针对企业虚增财产、虚减负债的问题,首先企业在内部可以设立监事会以应对,监事会是常设在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顾名思义,它的职能是监督并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做账是否合规合法、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时,企业在期末进行账务处理核算的同时可以外聘审计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账务真实性进行核算。从内外部同时进行审核检查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自身虚假做账的问题。
从国家层面上讲,对于市场需要,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和引领。企业账务错误的问题并不一定是企业自身故意虚假做账,同样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漏洞引起的。金融资产不同于传统资产,国内乃至世界对其认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并且金融资产发展迅速,一旦有新的资产形式产生便需要新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否则市场秩序便会失去引导而失去控制。对此,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家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并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2号》,该准则明确定义了何为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对企业如何列示和披露金融工具做出了严格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于何种收入需要纳税,何种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做出的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6. 结语
《企业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的由财政部签发的国家统一计制度,它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实行和加强会计监督有着重大意义 [5] 。其中基本准则部分属于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部分也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以规范且标准的适用金融工具不仅是遵守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重大体现 [6] 。随着我国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不断推进,未来金融市场环境将会变的更加宏大和多变,企业在金融市场也会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因此选择何种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适当的选择金融工具,不仅仅为企业资产的管理提供了帮助,由此形成的有序的市场环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新的金融工具的普及其影响是正向的,宏大多变的金融市场需要新的金融工具,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加以维护。
名称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识别功能,金融工具是现代的新兴产物,我们对它的概括和理解仍处于一个探索阶段,这就是为什么许多的金融工具名词因为语言翻译的差异显得难以理解,我们对他的分类也具有争议。政府在对传统领域的规制的同时也要加紧对领域发展的约束和引领,出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显得尤其重要。金融工具的名词或许需要不断完善,在高度概括其特征和功能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字面理解的难度,因为新的金融工具的普及是未来金融市场的大方向,好的工具应当是为大多数人提供便利条件的。企业如何正确把握金融工具,管理者应当首先重视对金融工具的理解与学习,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以适应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 [7] 。
NOTES
1《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成立金融工具合同时,一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
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存在于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以从证券交易所、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提供定价服务的机构等提供的价格为准,该价格还需代表市场交易中公平交易的价格。
3《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而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在采用专业估值技术后得出的价值作为该金融资产的基础。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章 第十条:1. 它们是不是存在着无条件地避免向合同对方交付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若不能够无条件的避免交付义务则该项金融工具为金融负债,反之为权益工具。2. 它们的结算方式是否是以交付数量固定的自身权益工具给对方。若交付数量固定则该项金融工具为权益工具,反之为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