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应对策略
Characteristics and Coping Strategies of RCEP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OI: 10.12677/ASS.2023.129729, PDF, HTML, XML, 下载: 316  浏览: 511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徐梓涵:江苏海洋大学商学院,江苏 连云港;许胜晴: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江苏 连云港
关键词: RCEP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国际贸易多边协定RCEP Dispute Resolution Arbitration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Trade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2年初全面生效实施,RCEP这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的达成除了在实体法规则方面较已有自贸协定有诸多突破与创新外,其协议文本就签署成员面临的现实困境提供了针对性的经贸争端法律规制方案,旨在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贸易相关方的争端解决诉求的窘境,促进全球经贸健康平稳发展。协议文本就现存重复繁杂的自贸协定体系拟制了“场所选择条款”,为经贸争端管辖的高效有序实施创设了条件。对比世纪贸易组织(WTO)、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RCEP文本将磋商作为经贸争端法律规制的基础,强调各种经贸争端规制的协调与融合,从而为大量私主体的争议解决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为打造具有法治、稳定、平等的经贸利益冲突法律规制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此背景下,我国需从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与话语体系构建三方面有效参与和利用RCEP争端解决机制。
Abstract: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RCEP) has been fully imple-mented in early 2022. The conclusion of RCEP, the world’s largest free trade agreement, in addi-tion to many breakthroughs and innovations in terms of substantive laws and rules compared with existing free trade agreements, the agreement text provides targeted legal regulations for economic and trade disputes in light of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signatories. It aims to solve the dilemma that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has been unable to adapt to the dispute settlement demands of trade-related parti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teady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y and trade. The text of the agreement draws up a “venue selection clause” for the existing repetitive and complicated free trade agreement system, creating conditions for the efficient and orderly implementation of the jurisdiction of economic and trade disputes. Compared with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nd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the RCEP text takes consultation as the basis for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economic and trade disputes and emphasizes the coordin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various economic and trade dispute regulations, thus providing realistic possibilities for the dispute resolution of a large number of private parties. It provides a new opportunity to build a legal regulation of conflict of economic and trade interests with rule of law, stability and equality. In this context, China needs to effectively participate in and utilize the RCEP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from three aspects: personnel train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and discourse system construction.
文章引用:徐梓涵, 许胜晴. RCEP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应对策略[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9): 5319-5324.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9729

1. 引言

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南亚联盟成员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亚太国家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覆盖世界近一半人口和近三分之一贸易量,世界上涵盖人口数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发展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就此正式建立。RCEP争端调解条款在拟定时充分考虑了各成员国的经济紧密程度、成员国合作意愿、执行可操作性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依托已存在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将争端调解条款逐条细化,构建个性化、针对性的争端调解体系。RCEP文本争端调解条款集中在文本第19章,体现出争端调解与争端事前防范结合统筹推进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前沿发展动态。本文将分析RCEP经贸冲突规制的特点及价值并就我国应对相关经贸冲突提出建议。

2. RCEP经贸利益冲突规制条款的产生背景

1994年,经过乌拉圭回合的艰难谈判,WTO成员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The Understanding Rules and Procedures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是WTO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普遍被视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 [1] 。通常情况下,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由专家组组成。自1995年1月1日开始运作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建立在DSU基础上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视为WTO体系的核心机制,其在公平高效解决WTO各成员在WTO规则实践中的矛盾冲突,保证WTO权威和各项协议的落地实施,以促使WTO各项职能的正常运作、保障成员各方按照协定全面履行义务及享有权利,从而维护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多边化的稳定性及安全性,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2] 。美国特朗普政府成立后,特别是2017年以来,美国多次单方面滥用其“一票否决权”高达近30次,恶意阻挠WTO上述机构(Appellate Body)的法官选任工作,致使没有继任者接替已任职届满的法官,且给许多应连任的法官在程序上制造了不可逾越的障碍。2019年12月,因美国滥用否决权和拖延法官更替,WTO上诉机构的法官人数从7人减少至1人,这直接导致WTO上诉机构陷入瘫痪 [3] 。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 [4] 。协议文本将经贸利益冲突各方凭借磋商解决争议摆在突出位置,《框架协议》第4条规定相关方可就相关争议先行进行磋商解决,但在一定时间内磋商未果或难以继续进行时,则可通过仲裁或调解。事实上,中国与ASEAN就争端解决所签订的《框架协议》主要针对在贸易实践中占绝大多数的货物贸易争端,而在货物贸易争端中,农副产品争端又占有很大一部分比重,因此在《框架协议》起草和签署的过程中并没有像WTO一样设立常设机构和上诉程序来管理经贸争端,遵循一裁终局原则,为冲突各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化解经贸摩擦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彰显了《框架协议》在结果处理上的有效性,争端调解上的高效性及全过程的透明度。《框架协议》通过多年的落地实践为RCEP经贸冲突法律规制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国际贸易协定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主要是完全相同的诉讼请求被同一个提请诉讼的主体同时或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场所申诉从而导致的案件管辖权竞合的冲突。当前,学界普遍认为国际贸易协定之间的管辖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各个协定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差异化设置上,而这种差异化是协定签署各方立足于主要利益及国际产业链地位拟定或保留的相关条款所致。这些条款大多通过对协定签署方经贸行为的约束,使得本就不成体系的国际法系统更加离散。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极易产生协议签署各方权利和义务重复交叠及相关调整机制的失效或缺位 [5]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是依据1966年10月生效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立的全球首个专职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与WTO经贸争议解决机制不同,ICSID的仲裁案例集中在金钱给付性质的问题,且其理事会由各国指派的世界银行理事组成,世界银行的行长担任理事会主席,使得其在可执行性、公信力及效率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 [6] 。

3. RCEP经贸利益冲突规制规则特点与机制优越性

3.1. 突出双多边磋商的应用价值

RCEP与WTO经贸争议解决方式上有许多相通或相似之处,二者都强调磋商程序的重要性,RCEP文本就磋商程序的深度、广度与实质性内涵都做出了更为具体性与富有操作性的规定。就磋商程序的启动而言,磋商请求发起方应当提供充分且可信赖的各种资料以支撑其磋商事由的真实性,尽其所能反映磋商事项的客观事实。被请求磋商方应当基于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与事实依据充分考虑及合理应对相关磋商诉求。各方应对信息有充分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适时审视所涉及的争端是由,从适用和履行的角度共同评判所涉协定。各方本着真诚务实的原则,确定事实、明晰权责,推动磋商程序顺利启动与平稳有序开展。在敏感信息保护和信息披露方面,参与磋商的各方应当做到信息的有效与及时披露,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不会影响当前磋商及后续一切可能程序的开展与进行做出实质性承诺。这会使得相关方最大可能的消除戒备心理,使磋商在公平融洽的氛围内展开。在引入第三人加入磋商方面,RCEP文本也做出了规定,认可有明确经贸利益的非缔约第三方加入磋商的合法性,这就使得各方利益得以兼顾和平衡,通过磋商程序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被进一步提高。

3.2. 加强冲突各方争议解决的深度参与

从RCEP签署方来看,既包括新加坡、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也包括中国、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在以往的国际经贸双多边谈判实践中,发达国家倾向于利用双边互惠条款攫取最不发达国家在多边框架下拥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而获得的利益,能够支持发展中成员经贸发展的特殊条款: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便在RCEP中得以展现,这是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首次出现在区域经贸协定中,切实维护了RCEP成员中缅甸、老挝等最不发达国家的经贸利益,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冲突中最不发达国家参与争议解决的程度,为其作为起诉人或第三人参与到案件中消除不合理的贸易壁垒,维护合法经贸利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7] 。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应适应人类命运共同建设的要求,在市场规则之中嵌入矫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参与能力的规则,创建更为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

3.3. 提高效率的同时注重自主性的保障

RCEP专家组对争议事项的裁定具有终局效力,对争端各方具有普遍而持久的约束力,从机制构建上避免了签署方上诉导致的专家组权威裁定受到挑战,且纷争愈演愈烈的局面出现。事实上,RCEP签署各方普遍希望就相关经贸争端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决,RCEP的“一裁终局”原则最大程度上顺应了签署方的普遍诉求。与此同时,RCEP经贸争议解决机制中签署方被赋予了更为充分的自主权。首先,争议各方可以就各自间协议适用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以RCEP框架下的经贸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纷争。其次,场所选择条款赋予了起诉一方选择管辖场所的权利,最后,争议方在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可以在专家组成立20日内对专家组的权限或职能协商以达成合意 [8] 。RCEP经贸争议解决机制与签署各方所需高度契合,通过一系列灵活性措施的安排,使得RCEP经贸争议解决机制最大程度上符合成员国的实际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 [9] 。

3.4. 明晰的程序法意义上的争议解决各阶段间规范

RCEP广泛吸收了WTO、ICSID等实践内容,立足签署国实际情况,确定下斡旋、调解、调停、合作、磋商、专家组审查等颇具程序法色彩的各方经贸冲突解决模式,为争议各方通过递进式争端解决方案的介入快速有效化解争议提供了行动指南。RCEP文本的大量章节都有对各种时限的明确规定,这种时限规定主要以“日”为计时单位,契合经贸往来的时效性需求,是高效解决争端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RCEP不仅对专家组成立至出具报告的一般最长时间为7个月这一审理时间表中的事项做出了规定,还突破性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了形式层面的要求 [10] 。

4. 我国应对RCEP经贸利益冲突规制的对策建议

4.1. 培育复合背景涉外仲裁人才以提升中国仲裁吸引力

RCEP文本中确立了RCEP共同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地位,其有权讨论解释亦或是适用协定产生的分歧,在其认为合理的情形下公布对RCEP相关条款的解释。同样是和中国国内法治实践类似,RCEP专家组类似于国内审判者的身份倾向于接受RCEP共同委员会这样类似于国内立法者的权威解释,从而使得RCEP共同委员会的解释对RCEP专家组的行为起到很强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中国的本土法律文化及实践可以运用于当前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法律规制方案中足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配套举措相继出台,海外知名仲裁专家对中国,特别是中国大陆地区的仲裁环境与配套举措高度评价。中国各地的各类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中外籍高水平知名仲裁员的数量逐年递增,仲裁员能力素质与经验水平显著提高,中国临时仲裁的规格与国际公信力得到空前提升 [11] 。在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的国内培养方面,众多政法类及综合类高校在近年来积极探索新时代应用型复合人才培养模式,开启“法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如“法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双学位、“法学 + 英语”双学位、“法学 + 金融学”、“法学 + 审计学”双学位等双学位项目,高校将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联合国大会等实践与教学资源适当倾斜于上述项目。但是,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具有局限性。面对日益增加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求,我国需进一步强化涉外法治实务与高校人才培养的融合,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方协同、多学科融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效果。

4.2. 加强平台培育转设以适应新兴争议客体

数字经济在当下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大数据、互联网环境下的涉知识产权争议日益增多。RCEP各成员方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往来日益频繁和密切。2021年全年,中国与ASEAN经贸摩擦中知识产权类纠纷占到三成,由于涉知识产权的国际经贸争议的处理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顽疾,成为各贸易当事方想解决而长期未难解决的问题,加之争端各方往往是商事地位相对平等私主体,其权利受损后救济路径始终不明晰。RCEP实施后,上述问题得到了较为有效的调整与规制。RCEP文本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明确了协议对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宗旨与原则,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内涵、权利的运行与法律救济等事项作出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事实上,由于涉知识产权经贸纠纷的个案差异大,在规制此类纠纷时,诉讼在某些时候会比仲裁更多的被当事人所选择,但仲裁规制知识产权纠纷在时间跨度和综合成本方面较诉讼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知识产权类国际经贸纠纷往往伴随着理工类专业技术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仲裁环境下专业力量能更好的介入调整各方分歧,所以仲裁仍将是今后涉知识产权纠纷当事方的普遍选择 [12] 。目前,RCEP签署成员内尚未形成规则完善、发展成熟、公正高效、普遍认可国际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或组织,培育并整合转设现有仲裁资源,以适应大数据、互联网环境下的涉知识产权争议将会是较为可行的发展路径。

4.3. 适应新兴经济发展打造新型争议解决话语体系

中国当前的经济体量和外贸发展程度迫切要求中国更加深入的参与全球范围内的治理与协调。当前中国与其他RCEP签署成员经贸往来密切,经贸依存度高,互惠双赢经贸交流开展广泛,与多数RCEP成员拥有良好的政治经济基础,特别是ASEAN成员普遍认同和支持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RCEP签署成员秉持多边互商互建原则充分交流经贸冲突规制经验与智慧,认同和支持中国作为负责任发展中大国尝试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平等开放经贸利益冲突规制创造了积极的外部条件。中国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一系列科技、金融配套实体及将国内仲裁机构市场化等诸多举措为中国平等参与国际经贸领域争议解决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构建创造了必要的内生性动力。加快构建起中国争议解决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将更好的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各类新兴经济发展带来的新的争议问题。传统的争议解决话语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有效解决新型冲突的需要。这也为打造新型争议解决话语体系提供了重要契机。如何以更为公平、高效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并促进相关各方共同繁荣发展将成为未来争议解决话语体系的主要目标。

5. 结语

面对数字经济大潮,加强现有平台的培育转设,以适应大数据、互联网环境下以的新兴争议客体已成为时代对现代仲裁的要求。秉持多边互商互建原则,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平等开放的经贸利益冲突规制,构建中国争议解决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是新时代国际法及对外经贸领域的重要课题。RCEP协议的生效实施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契机。RCEP是顺利运行需要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WTO以及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教训为RECP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重要借鉴。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需要人才培养与平台建设,也需要在机制设计上体现平等互利等基本国际法原则。随着RECP的实施,相关争端解决机制也需随之创新完善,从而为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秩序的法治化、稳定化与平等化。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21年江苏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背景下江苏外贸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Y2022116416480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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